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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亚南到马克斯·韦伯

2019-08-15

南方周末 2019-08-15
关键词:官僚阶级政治

魏光奇

1980年代中国内掀起文化热,我的读书生活也特别丰富。在这段时间所读的理论、学术著作中,有几部论著对于我的思想理念冲击很大。

先说说王亚南的《中国官僚政治研究》。这部著作初版于1948年,探讨秦以后中国政治和社会结构的特点。1980年代初我读到这本书,感觉它超越了自己所熟悉的阶级论社会结构理论,讲清楚了秦以后中国之异于欧洲中世纪的政治社会结构。

这部著作认为,秦之后的传统中国政治是一种官僚政治,而这种官僚政治并非仅仅作为一个政治操作的“技术方面”存在,而是一种“社会体制”。它的基本特点是,“政府权力全把握于官僚手中,官僚有权侵夺普通公民的自由,官僚把政府措施看为为自己图谋利益的勾当”。在这种社会中,官僚阶层或士大夫阶层不是简单地“代表”其他阶级,而是“自有特殊利益”,“自己就是支配者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官僚阶级的独特生存方式在于利用手中的政治权力谋取经济利益,即所谓“以权谋私”。“做官”与“发财”不可分地连在一起,“做官被看成发财的手段,做大官发大财,做小官发小财,甚至没有正式取得官阶官衔,而在乡村以似官非官的身分,利用任一机会发混财”。这部著作指出,传统中国官僚阶级的“以权谋私”,离不开与地权、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的结合。作为《资本论》最早中文全译本译者之一的王亚南先生,不像一些“教条主义者”那样,将商业、商人和商业资本统统看做是封建制度的对立物,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地将之同资本主义联系起来。他指出,在秦制之下,商业的繁荣并非新生产方式产生的表现,而是官僚阶级残酷剥夺农民的结果,“官僚愈是以超经济榨取的方式,使农业生产者占有的必要劳动生产物部分愈少,商业流通循环的规模就愈大”。西汉等少数王朝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的抑商政策其实并没有实效,他重视司马迁的话──“法律贱商人,而商人已富贵矣”。于是,官僚、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往往“四位一体”,“商业、高利贷、地权兼并、差役、摊派、贪污,都配合得非常周密”。他强调说:“我认定‘官逼民反的‘官,不当理解为某个或某些特别的官吏,而是整个官僚统治。单是某些官,甚至单是整个官僚阶层以贪污或其他方式剥削农民,农民尚不致逼到求生不得的程度。若官僚除了自己直接借政治权势侵渔农民外,更连同与其有缘属关系的地方爪牙,从事敲诈,再益以商业、高利贷业乃至地权活动的凌夺,那才真是农民走投无路、‘铤而走险的时候了。”

除了“阶级”的角度之外,中国传统社会之异于西方社会的结构特点还可以从“一元”与“多元”的角度加以透视。对于这个问题,最早给我以思想冲击的是章太炎所撰《代议然否论》。这篇文章1908年发表在《民报》上,当时,反满革命派与立宪派正在就中国的政治前途进行辩论。章太炎的观点是,中国由于没有多元的社会结构,立宪难成。他说:现代民主国家的代议政体乃是西欧封建制度的“变相”,“非承封建者弗为也”。具体言之,封建制度下的西欧与现代立宪国家的共同之点,在于它“横分阶级”,“民有贵族黎庶之分”。章氏认为,中国直至汉代“去封建犹近”,而魏晋以后社会状况去封建日远,除闽、粤等边远地区存在宗族和贱民制度外,“民皆平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代议政治,则等于复古,不但“未足佐民”,反而先使中国丧失其“平夷之美”。这里,章太炎美化中国魏晋以后社会的观点不足取,而他说代议政治源于封建制度,须以社会“横分阶级”为条件,却很有见地。

所谓代议政治,从形式上说是“代议士”作为他人的代表来议政。由于被代表者必须先于“代表”而存在,所以社会分解为某些可供代议士们来“代表”的主体,就构成了代议制产生和存在的前提。作为社会政治单元,这种“主体”不能是一个个的自然人,而必须是一个个具有自身利益和要求,且具有一定社会行为能力的社会实体——它们可以体现为具有经济、政治和思想能力的个人,也可以体现为某些血缘性、地缘性、业缘性、志缘性的阶级或团体。一个社会倘若由这些相互独立的主体所组成,便是所谓多元社会,章太炎所说“横分阶级”的社会就是这种多元社会的一种表现形式。历史证明,只有在这种社会中,由于各个“元”有力量通过代议士来反映自己的利益、表达自己的要求,才会产生代议政治。但传统的中国社会却被强大的“官府”所融化,不存在这种多元主体来供“议员”“代表”们来“代表”,因此在民国初年具有代议形式的政治制度中,议员们往往只能代表他们自己,或只能代表某一个政治宗派的利益,只会沦为一些贪图名利的无耻政客。而那时的代议政治也由于没有有实力的社会阶级、等级、团体、个人作为后盾,因而不是演出“代议士”们抡椅子、飞墨盒的闹剧,就是沦为被绝对行政权力玩于股掌之上的“橡皮图章”。

“结构”决定“功能”,扎根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土壤之中的国家,其历史演变轨道也不同于现代西方国家。还是回到《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上来。这部著作十分重视唐中叶开始实行的“两税制”,认为它是此后历代官僚制度的经济基础。在唐初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下,官僚机构具有组织社会经济的职能。然而,一方面由于官僚政治自身具有腐化倾向,另一方面由于它的僵化难以适应流通经济的发展,致使其“法”日益“弊”,到了唐中叶,终于失去了保证国家税收的功能。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刘晏的改革和“两税法”才应运而生(后者在宋、元、明、清得到延续)。它们靠利用流通经济和承认贫富分化来保证国家税收,也使得经济暂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然而,这种改革只是弱化了国家组织经济的职能,而没有弱化官僚政治作为“社会体制”的压迫性和寄生性。相反,它依靠商业机制和贫富分化来为皇权和官僚阶级谋取利益的特点,反而使得这种压迫性和寄生性急剧膨胀。因此,稍把眼光放远一点就可以看到,这种对官僚政治不作触及,而只是削弱国家的经济职能转而去利用商业机制的改革,其实只是顺应了一个王朝走向衰落和灭亡的趋势,而谈不上什么“历史进步”,此后唐王朝走向崩溃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点。

大约在同一个时期,我读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在这个问题上又有所领悟。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后,人们对于韦伯这部著作的关注点,比较多地集中在其基本观点(即“资本主义精神”系以“新教伦理”为文化基础)的普适性问题上,认为它面临着“儒家文化圈”内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崛起的挑战。而在我看来这是个复杂问题,须慢慢探讨。韦伯的这部著作当时对我最大的启示是:在任何一种社会运动背后,都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只有当这种力量具有深刻的、良性的社会文化基础时,以之作为心理驱动力的社会运动才有取得成功的可能。这样一种精神力量如同《红楼梦》中的那块通灵宝玉,丢了它,贾宝玉就会失魂落魄,徒具形骸,甚至走火入魔。一场社会运动如果缺乏具有良性社会文化基础的精神机制,也会搞得毫无生气,甚至面目全非。

出于“忧国忧民”之心,我当时十分关注这样一个问题:在中国已经启动了十年的改革,是否选择了“个人物质利益原则”作为精神机制?而在西方,这种“原则”只是其精神性个人主义(它以个体灵魂观念为核心)的一个衍生物。如果“近不知中国之情,远复不察欧美之实”(鲁迅语),将它拿来作为中国改革的精神机制,会不会落入中国传统文化物质主义的陷阱,从而在政治、经济、社会、思想领域造成恶果?多少年来,这种担忧始终萦绕在我的脑中,挥之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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