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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云计算背景下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重要性及安全协同保护机制的研究

2019-08-04尹裴

中国集体经济 2019年21期
关键词:个人隐私云计算保护

尹裴

摘要: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以及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因为他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也让每个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极大的威胁,大数据之下个人信息侵害事件频繁发生,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当人们发现个人信息被侵害时,根本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信息不被窃取、非法利用和转卖。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非常有必要对民众个人信息安全加强保护。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隐私;保护;云计算

一、个人信息安全及协同治理概述

(一)个人信息安全

随着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也被更多人重视。在原来个人信息可能是指名字、身份证号码等。但是在现代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变得更加广泛,电话号码、银行卡号、APP账号、电子邮箱账号等。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企业在分析用户数据时也更加的方便,比如当用户打开“网易”、“酷我音乐”等音乐软件时,这些音乐软件会主动为用户推荐喜好的音乐类型,使得服务更加的人性化。而一些社交软件则会为用户推荐感兴趣的好友,使得用户之间关系更加密切。而一些政府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的共享,而提高工作效率,例如在抓捕犯罪分子时,公安系统会发布犯罪分子照片等个人信息,也可以高效的打击犯罪分子,防范犯罪行为。但是信息化的时代,个人信息是和自身利益相关的,是隐私的。这些信息如果泄露,有可能会有经济上的损失,也有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烦恼。2018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APP个人信息泄露报告,有85%受访者表示遭遇过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泄露影响主要体现在广告推销方面,受访者最为担心的是电信诈骗。

(二)协同治理

协同学是在20 世纪中期以后提出的一项理论,其创始人是来自德国的物理学家Herman Hawking。协同学“主要研究系统在外参量的驱动和子系统的相互作用下,在宏观尺度上形成有序结构的条件、特点及演化规律。协同学基本原理包括协同效应原理、自组织原理、序参量与支配原理等”。协同简单的来说就是相互协作,协同管理就是协同作战。就是将各个信息统计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数据库形成一张完整的“信息网”,每个信息节点某种逻辑进行关联,然后用户就可以在其中找到自己所想要的信息。Michael Mc Guire以 及 Agranof  Robert  在一篇文章中指出,协作是一个过程,是需要各个部分共同合作完成,并且能够实现目标的过程,以价值利用为基础,大家相互帮助共同为实现目标而奋斗。

二、国内信息安全乱象

案例1:华住5亿个人信息疑似泄露

2018年8月31号,华住5亿条个人信息疑似泄露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并在境外黑市中以8个比特币标价售卖。

案列2:30亿条个人信息泄露

据新华网报道,日前,浙江绍兴市越城区公安分局侦破一起特大流量劫持案,涉案主角乃是瑞智华胜,涉嫌非法窃取用户个人信息30亿条百度、腾讯、阿里、京东、新浪和今日头条等全国96家互联网公司产品,几乎涵盖了国内核心的互联网企业。

案例3:政府网站泄露个人信息

2017年下半年,安徽合肥、同陵、江西景德镇、宜春等地爆出基层政务网站在公示中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现象,个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可以随意下载,引起人们警惕。

案例4:学生信息遭到泄露

2018年9月7号常州大學华德学院部分学生信息遭到泄露。一些企业盗用学生信息开具虚假工资,疑似用于偷税逃税。

三、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一)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工作

大数据时代条件下,单纯依靠技术对人们的信息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必须建立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基本原则对人们的信息安全进行保护。我国截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我们公民的信息安全,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快这个立法过程。

(二)个人信息的行政监管

大数据时代,众多数据的集中与融合,每个人的信息是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的,很多的商业机构就是通过这种个人信息的分享获得极高的商业价值。因此,政府在出台相关的规范的同时,要注重实际,将个人的信息安全保护落实。

(三)个人信息的技术保护

技术手段是大数据时代条件下的一种信息保护手段,是目前我国法律还未完善条件下的一个重要的补充,其保护力度极大,张新刚等研究中指出,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安全需要管理与教育,因此其在分析成因后,分别从管理机制、法律体系、技术研发、监管自律、人才队伍、宣传教育等方面提出了构建个人信息安全立体协同保护体系的方案。

四、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安全协同保护机制

(一)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保护的社会机制

每个人都是生活在社会的环境之中,对此,社会也应该对个人的隐私起到一种保护作用。首先社会应该对数据的使用起到一种监管的作用,比如说行业中经常出现的一些第三方认证机构应该对其客户的隐私加以保护,如果出现不保护客户隐私的公司,社会应对其进行公示,行业也应该对其进行处罚。这样一来,第三方认证机构就会提高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认知,促进了企业在隐私保护方面的自我约束,进而保障了个人隐私的安全,并且也会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个人身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也应当提高隐私保护方面的意识,不断增强保护个人隐私的能力,努力学习隐私保护的知识,尽力融入到个人隐私保护队伍的建设中去。

(二)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技术机制

对于个人隐私保护,从技术层面来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我们应当做到数字化的节制。如果人们发现自己的信息可能会被滥用,那么就可能会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调整,因此与其期望他人不要滥用我们的信息,不如我们在发布信息的时候就加以节制,谨慎发布;其次,我们可以建设数据隐私权基础设施,例如数字版权管理(DRM)的应用,媒体播放器检查一些信息,并拒绝播放未获得授权的信息内容,同样地,我们个人隐私也可以采取相同的管理机制;最后,我们需要在宏观上打造一个良性的信息生态,收集个人信息就带有天然的风险,因为我们不知道他们将来会被用来干什么,这也是个人隐私泄露的一大触发点,良好的信息生态规范则是对不正当信息使用的一副良药,在此系统中,我们需要的是一种隐私保护策略,从中加以调节,从而实现隐私的保护。

(三)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机制

通过调查可知,欧美地区对于大数据信息已经在法律层面进行了保护,同样这有利于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的保护。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支持还是比较薄弱,对于个人隐私以及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利用方面的规定不是特别明确,没有对于个人隐私法律的单独保护,相对于欧美国家来说,在这些方面的法律力度还是有所差距。在当今这个大数据的时代,为了能够保障公民的权益,我国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建设的工作也是迫在眉睫。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之下我们每个人的信息安全问题都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如何保障我们每个人的信息安全是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EB/OL].[2017-02-20].http://www.gov.cn/zhengce/ content/2015-09/05/content_10137.htm.

[2]2018.前瞻產业研究院https://www.qianzhan.com/

[3]陈彦丽.食品安全协同治理运行机制分析[J].商业研究,2014(01).

[4]Michael Mc Guire,Agranof Robert.Protecting personal data in E-government: A cross-country study[J].Government Information Quarterly.2013(02).

[5]卢小宾,袁文秀.网络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体系的三维透视[J].情报资料工作,2015(03).

[6]张新刚,于波,程新党,王保平.大数据与云计算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协同保护研究[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6(03).

*基金项目: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71601119,基于在线评论情感分析的社交媒体用户推荐;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6YJCZH138,在线评论中面向产品特征的消费者意见挖掘:细粒度的情感分析视角;3.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晨光计划”,16CG53,社会网络环境下基于情感分析的用户推荐研究;4.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ZZslg16019,基于细粒度情感分析的在线评论意见挖掘。

(作者单位: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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