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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法科学生实践技能培养路径研究

2019-07-15陈来宏

关键词:实践技能法学教育互联网+

陈来宏

摘    要:在互联网时代,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也面临着挑战和压力。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学生实践技能培养过程中存在着学校对法学实践教学缺乏足够重视,课堂案例教学法的有效性发挥不足,学生缺乏积极主动沟通的能力,师资队伍实务经验不足,兼职教师有名无实等诸多问题,在互联网背景下,应通过创新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资源优势,科学设计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充分有效利用案例教学等手段加以解决,以达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提升法科人才培养质量之目的。

关键词:“互联网+”;法学教育;实践技能;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9)08-0088-05

近年来,“互联网+”战略的提出,带来了教育信息技术的革新,引起了教育观念、教学方式、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深刻变化。在互联网时代,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也面临着挑战和压力。2011年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到“要切实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高校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要担负起培养法治人才的重任,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要努力培养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积极适应社会形势发展,转变教育观念方式,注重大学生能力培养,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的重要课题。当前形势下,如何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优势资源,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已经成为国家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一、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学生实践技能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一)学校对法学实践教学缺乏足够的重视

虽然国家教育部等七部门早在2012年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要充分认识到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性,要不断丰富实践育人的内容,不断拓展实践育人的形式,但近年来实践育人特别是实践教学依然是高校人才培养中的薄弱环节,与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要求还有差距。以法学专业为例,从法学院校实践教学现状看,各个高校法学专业的实习主要采取校内与校外“双轨制”模式,但绝大多数学校仍然存在着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缺乏足够的重视,实践教学经费保障不足,实践教学表面化、流于形式,粗放式管理现象等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在一些非重点高校和非法学类为主的专业院校,学校为保护优势学科和专业的发展,必然会减少对包括法学和其他文科在内的文科专业的教学投入,学校除了校内初期采购建设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装修和设备投入外,对于日常的实践教学开支,如模拟法庭比赛、日常维护管理、校外实践基地运行等方面很少投入资金,实习经费的缺乏,使得校外导师薪酬制难以落实,校外导师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同时,有的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比例不达标,以培养学生实践技能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得很少,导致学生“知法不会用法”现象出现。而即便有的学校安排了实践教学课程,也因没有配备专业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由专业课教师兼任,而专业课教师因实践技能欠缺,指导能力有限,平时又忙于应付科研和课堂教学工作,没有精力和心思管理和指导学生的实习工作,导致粗放式管理现象出现,最终使得学生实践技能目标难以实现。

(二)课堂案例教学法的有效性没有得到完全发挥

案例教学是法学教学最为常见的教学方法之一,也是各高校长期作为培养和提升法科学生实践技能的主要途径之一。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往往以传授理论知识为核心,忽略了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即便是被公认为有利于培养法科学生法律思维和实务操作能力的案例教学法,也存在诸多局限。

1.存在着部分授课教师对案例教学法缺乏深刻的认识,仅将其作为“举例说明”的方式,学生在课堂中只是等待教师公布所谓的“标准答案”,这种形式主义教学方式无法真正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学生无法深入地参与到案例的讨论分析中来,起不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作用,徒有案例教学的外表而严重背离案例教学的实质与精髓,难以发挥案例教学的积极作用和优势,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达不到案例教学预期的教学效果。

2.案例教学法受授课教师水平影响,如课前准备是否充分、教学方法使用是否得当、分析总结是否到位、所选取的案例是否与课程教学目标相匹配等,都影响教学目标能否实现。

最为关键的是,目前的案例教学法在使用中存在实体法教师只讲授实体法知识,程序法教师只讲授程序法知识,由此法学学科知识体系内的各部门法知识很难实现融会贯通,所学的知识呈现片段性和不完整性特点,学生不能像律师那样思考,导致的结果便是学生的法律思维、文书写作、法庭掌控、控辩技巧等一系列法律实务技能无法得到有效的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律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难以实现,课程教学目标实现不充分。

(三)学生缺乏积极主动沟通的能力

沟通能力已成为现代人才的主要标志,是一个人获得事业成功发展的必备且首要能力[1]。良好的沟通能力不仅可以提升大学生的人格魅力,而且可以增强其对生活环境以及社会的适应能力,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健康成长和成才。现代社会是个开放的社会,开放就要沟通,没有有效沟通就会阻碍发展的速度。法学是经世致用的学问,是解决社会纠纷矛盾的学科。当前法治人才的培养必须具备掌握完整的法学学科理论知识体系、较高的法律职业伦理素养以及较高的法律职业技能三个层面的要求[2]。基于法学学科知识的实践品格,前述三个层面知识和技能的获取均需要通过实践才能完成。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在法科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价值。知识的获取除了被动地接受外,离不开积极主动的有效沟通。沟通不畅与不足已成为当前法科学生实践技能缺失的另一重要原因。分析原因主要有:(1)存在着实践教学时间安排不合理,如毕业实习安排在大四,学生忙于应付毕业论文、考研、考公务员寻找工作,根本无心实习,没有将心思和精力投入實践学习中去。(2)新形势下的师生关系呈现淡化趋势,部分学生不愿意积极主动与教师沟通交流,想着自己能够通过互联网等资源解决实际问题。

(四)师资队伍实务经验不足,兼职教师有名无实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高质量的法治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经验对于法律职业来讲是极其重要的,法学乃实践之学,法科学生实践技能的获取离不开教师的传授。目前,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一般开设的有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物证技术实验、专业实习、案例分析、社会实践、毕业论文、司法考试指导等不同形式的实践教学课程,这些不同形式的实践课程需要司法实务经验丰富且热爱法学教育的指导教师,但因目前高校法学专业教师多属于从高校到高校,不具备司法实务从业经历,司法实务经验严重不足,有的甚至不会办理简单的诉讼案件,理论联系实践能力偏弱,导致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不能得到有效提高。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高校法学教师中具有司法实务工作经历和从事兼职律师实务工作的无疑是最为适宜的。(1)他们熟悉司法案件办案技能,对司法实务有着自己的研究,能够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联系统一起来,能够更好地指导学生。(2)由他们担任实践教学能够将教师、律师、法官等多种身份角色结合起来,将学科内相关知识整合统一起来,将法律适用能力与职业能力统一起来。(3)从调查中发现,法学院校通常会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司法实务部门聘请一些司法实务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兼职教师,以充实校内法律实务教学力量。从能力角度讲,他们也确实是较为称职的,但从现实运行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兼职教师因工作时间受限,除了偶尔给学生做一些司法实务讲座外,很少参与学生的课堂教学之中,存在有名无实的现象。

二、法科学生的实践技能构成分析

能力是人才的核心要素。法学是凝聚实践经验智慧的学科,法科学生毕业后步入社会,因实践技能经验欠缺,难以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四年的本科教育培养难以建立典型的法律思维能力,学生难以运用法律思维逻辑和方法分析并解決实际问题。为解决此症结,必须明确法科学生的实践技能构成,以解决培养法治人才的前提和关键问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主要是指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具有实践性、综合性、创新性等特征,是一种由基础实践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构成的能力体系[3]。法科学生基础实践能力主要是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社会交往与适用能力、现代科技工具操作能力。法科学生专业实践能力主要包括法律诠释与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基础实践能力相对容易理解,笔者将重点分析法科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

(一)法律诠释与推理能力

法律诠释与推理能力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的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主要目标任务内容之一。它主要强调法科学生在研习法律知识时,应当注意培养良好的法律职业思维习惯,在法律条款理解掌握时,应当以“全面、准确、深刻”为原则,学会运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解释法律条款,因法律自身并没有生命,只有其在被人们理解诠释和应用中,才获得生命。法律与其所欲调整的行为结合的过程就是法律文本理解、诠释法律的过程。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也具有局限性,如有些法律条款较为宏观、内涵扩展、外延开放,具有滞后性、抽象性、概括性等特点,导致有时出现的立法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模糊性等结果,理解中难免发生分歧。此时就需要运用法学解释的方法进行理解诠释,法律诠释的过程就是活化法律的过程,法律要想获得生命就不能拒绝理解和诠释,其必须对诠释者开放,这是法律缘何需要解释的哲学基础[4]。同时,除了培养学生准确把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正确把握建立法律命题的能力外,也要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推理能力。法律推理是以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为前提,以法律规范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和逻辑规则,对未判决的法律案件做出结论的一种逻辑推理思维活动。司法实践中,处处离不开法律推理,法官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就是法官借助法律诠释、法律论证、法律推理、价值衡量等方法形成主观确信的过程。严谨的法律推理有助于准确掌握和运用法律概念,合乎逻辑的在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建立起桥梁,得出正确的裁判结论。可见,法律诠释与推理能力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一项重要的职业技能之一。

(二)法律论证能力

能说、会写、善思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基本职业技能,它们的一个共同核心即善于论证。说、写、思的根本目的在于“以理服人”,只是论证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因此,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法哲学英格博格·普珀(Ingeborg Puppe)说,“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5]。论证在内容上应该遵循法律人的理性,努力做到深刻,达到“以理服人”的目的,其可以没有逻辑外在形式,但在内容上要符合逻辑原理。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法律学说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的活动[6]。法律论证也有局限性,如其并不能保证法律决定的唯一正确,不能产生普遍性的说服,不能主导法律决定的形成过程等[7]。长期以来,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学生在台下听和记,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形成了被动思维依赖习惯,说、写、思的职业技能没有得到应有的锻炼,举一反三的能力较差,步入社会从事实务工作后,便发现法律功底薄弱、实务技能欠缺,法学知识的融会贯通能力不足,导致在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之间来回穿梭的能力根本就不具备。司法的过程很大程度上是说理的过程,离不开法律论证。法律离开论证,就会成为赤裸裸的压迫手段和暴力工具[8]。法官的每一个判决实际上都是自己在内心经过论证之后做出的。法律论证的意义在于,它是克服形式逻辑局限性的有效方法,是对法律适用的合理性、正当性所做的说明;同时,它也是防止司法专断而对司法实务工作者提出的职责要求,是使司法裁判得到社会认可的重要途径[9]。经过法律论证,使得案件中的许多误解被化解,展现了司法从业者良好的职业形象,树立了司法权威。可见,法律论证能力是法学教育职业化过程中训练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的一项必备职业技能。

(三)探知法律事实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探知法律事实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法律人重要的职业技能。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10]。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具备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和事实探知能力,能够从诸多的案件情节中通过调查研究、比较分析后,透过事情的表象探究事情的本来面目。因此,当前法学教育应当将培养学生的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与培养学生的其他法律职业技能放在同等地位对待。解决社会纠纷和化解社会矛盾是法律人的核心任务。为有效解决社会中的矛盾纠纷和完成当事人交办的委托事项,法科学生必须学会提出化解纠纷的方案、制订和执行行动计划、根据新信息修改计划等一系列职业技能,这其中,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便是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

三、“互联网+”背景下法科学生实践技能提升路径

(一)探索开设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法学课程

1.开设“裁判文书研读”专业技能提升课程。近年来,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信息公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1月1日起积极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这是人民法院系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环节,标志着人民法院向司法公开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弥补了法学教学校内实训不足的问题,应该成为学生的第一手学习资源[11]。通过精选的裁判文书一般具有说理性强、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学科知识典型性等特征,比起平时教学中教师所选取的虚拟案例来讲,更适合教学,更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和兴趣,因此,在互联网司法大数据海量呈现的背景下,应该结合司法大数据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等)开设“裁判文书研读”专业技能提升课程。通过裁判文书研读,实现学生从“读、查、思、辩、写”多方面、全方位地训练专业技能,推动学生探究式自主学习能力的提高,有效促进法律思维的养成,达到提升实践技能的目标。裁判文书研读的训练方法主要包括:判决文书的阅读,撰写判决书研读报告,案件情境重现(模拟法庭),争议焦点研讨,自主撰写案件判决书等。

2.開设“法学文献与案例检索”课程。“在信息时代,仅仅像法律人一样思考远远不够,法律职业者还必须像信息处理员那样进行思考”[12]。加强法科学生的信息检索能力、信息运用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是法律人在互联网时代应具备的基本品质。信息技术为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变革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影响着法律实践,法学教育理应与其保持同步。在信息时代,法科学生除了学习法学基本原理外,还需要学会分析、判断、解决问题以及查找文献信息的方法和驾驭、运用数据库资源的能力,使其在浩瀚复杂的案例库及学术资源信息中自己肩上信息、自己学习知识和寻找答案的能力[13]。结合当前教育现实,各高校法学院系的课程体系中很少有开始“法学文献与案例检索”的课程,导致有的学生在写毕业论文时根本不知道如何进行文献检索,毕业后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根本不会利用司法大数据进行法律检索,使得其解决问题的能力没有得到应有的提升。因此,有必要结合信息资源优势,开设“法学文献与案例检索”课程,提升法科学生的法律信息素养和职业技能,让学生尽快成为适应信息时代发展的优秀法律人。

(二)将大案要案的直播庭审引入教学中

大案要案往往是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媒体曝光率较高,群众关注度较高,一般具有法治教育的标本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弘扬现代法治精神。近年来,典型的大案要案如湖南高院审理的“唐慧案”、济南中院审理的“薄熙来”案、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快播涉黄案”、最高院审理的“海滩救助纠纷案”等。这些案件都是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的同步方式审理的,具有开放性、真实性、直观性和代表性等特点,对于大众了解学习司法实务知识和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庭审直播是指法院在法庭审判的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或网络等途径对庭审过程进行的图文、音频、视频播放。庭审直播是司法公开的需求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庭审直播具有真实性、信息量大、司法实务知识丰富等特点。通过庭审直播学习,学生可以系统了解审判流程、法庭辩论、代理策略、举证质证、司法文书撰写等司法实务技能。根据中国庭审公开网显示,该网站自2013年投入运行以来,截至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累计直播799件,全国各级法院直播累计328227件,公众将可通过该网站观看到全国各地法院的庭审实况[14]。该平台目前设“庭审直播”“直播预告”和“直播回顾”等栏目,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均可通过该平台在网上直播案件庭审。目前已经直播有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奇虎诉腾讯垄断案”(“3Q”大战),“张小辉与四川海底捞公司商标权纠纷案”,“乔丹商标行政争议纠纷案”等典型案件,那么,如此海量的互联网司法信息资源,除了实现公众普法外,若有选择性地将其引入法学教育环节,必将进一步使法科学生实践能力更上新台阶,对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三)借助互联网媒体资源,推行“个案全过程

教学”,提升学生实践技能“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武章生教授科研教学团队推出的一种有效提升法学院学生法律实务技能水平的新路径[15]。“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主要是由授课教师采取精选的案例,分阶段将案件涉及的材料发放给学生,学生根据手中掌握的材料分小组去探究了解案件事实,查找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定诉讼策略,撰写相关法律文书,甚至参与模拟法庭论辩等活动,最后由授课教师进行点评总结的授课方式。与传统的案例教学法相比较,“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精选的案例因考虑到代表性、真实性、难易度相适中等因素,基本上能够达到训练学生实务技能的目的。(2)该种教学方法基本上能够实现学生经历案件全过程,像律师那样查阅案件所有材料,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锻炼。(3)该教学方法可以在提升学生实务技能的同时,有效提升学生对理论问题把握的广度和深度,提升学生对理论知识在实践中运用的重要性认识。“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具有诸多优点,在互联网信息资源优势明显的背景下,结合现有的司法大数据资源,精选案例材料,如借助已有的《今日说法》《经济与法》《庭审现场》《法治在线》等互联网媒体资源,引入课堂,由授课教师对案件可能涉及知识要点给予全面讲解评析,打破传统只讲授实体法或程序法的陈规,实现实体法、程序法与证据法学知识的互通教学,或者也可从实务部门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人员进行讲授,将案件涉及的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及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职业技能逐一展开,教学目标将法律适用能力训练与职业能力培养结合起来,从而满足法律全球化及日益复杂的多元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各项要求。

新时代背景下,党和国家不断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新的要求,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所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职业导向背景下的法治人才应该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可靠的专业技能、可信的职业操守。虽然,当前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体制和机制与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所强调的“实践性”目标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力量、教学资源等方面都有待优化,但须注意的是,强调实践技能培养并不意味着要把高等院校降格为职业培训机构来迎合职业,而是强调在法治人才能力的培养过程中不厚此薄彼,做到知识、能力的协同教育。法科学生的实践技能培养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资源等优势,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不断地探索改进人才培养体制和机制,以达到提高法科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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