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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产前假包含在产假里吗

2019-07-10

当代工人 2019年11期
关键词:仲裁庭产假女职工

个案急呈

申请人宁某2016年到单位工作。2017年5月休产假,休假结束5天后,宁某还没有到单位上班。单位于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立即返岗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宁某接到通知后仍然不到单位报到,也不说明理由。单位于是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接到单位的解除合同通知后,宁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申诉人

本人处于哺乳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我的产假还没有到期,单位为什么要通知我上班?

被诉人

宁某在正式生产前已经休了12天的产前假,她误以为产假是从正式生产之日起算。如果她向单位说明自己不去上班的原因,单位也有机会告诉她本人的理解是错误的。

仲裁庭

宁某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中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本案中的宁某在单位通知其返崗上班时,既不执行也不说明原因,而是自认为产假没有到期,这是不对的。

虽然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但这是指在女职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处在“三期”内的女职工,达到了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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