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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群己权界论”与城市社区治理的相关性分析

2019-07-01陈欢欢

学理论·下 2019年4期
关键词:社区治理相关性

陈欢欢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带来的城市社区形态的根本性变化,社区治理在社会治理当中的意义也越来越大。密尔“群己权界论”中的“个人权利”“减少政府干涉”“平等”“社会功利”等内涵与社区治理有很大的相关性。尝试通过对密尔“群己权界论”内涵的思考,从“个人权利”和“社会功利”的视角出发来理解社区治理,并对密尔“群已权界论”与社区治理的相关性进行分析,总结出对于社区治理的相关启示。

关键词:群己权界论;社区治理;相关性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04-0050-03

目前,“社区治理”已成为研究城市问题的一种重要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并一直受到学界重视,而实践中的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为适应我国社区建设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应加强对社区治理的深入研究。通过认真的分析密尔“群己权界论”的内涵与社区治理的相关性,有利于提高我们对当前城市社区治理的认识。

一、密尔“群己权界论”的内容与评判

在密尔看来,由工业革命促进的社会发展改变了权利发展的趋势,即减弱个人的权利,加强社会的权利。通过立法、舆论的压力,这种社会权利将个人的权利进行“叠加”,施于个体身上,进而引发了“多数的暴虐”。要维护个体的权利自由,就应防止“政府暴虐”以及多数舆论、习俗、得势意见等产生的社会暴虐。由此,密尔将个体与社会权利的界限进行了划分,即“群己权界论”。

(一)密尔“群己权界论”的具体内容

密尔将个人与社会权利边界的依据划分为两点: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的人的利害,个人的行为就是合理的,也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若是个人行为触及了他人的利益,个人就应该向其负责[1]。他认为个人行为想要获得完全的自由,就不应干涉他人自由。如果个人行为阻碍到他人的行为自由,那么这一行为就应在法律或者道德的范围内,而不应在自由的范围之内了,人们就有根据去干涉他的行动自由。密尔将是否危及他人自由作为“群己权界”的“界”之所在,不管社会对个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手段是舆论带来的道德压力,还是法律带来的强制力量,都应该以此为界限。

在为思想言论自由、个性自由以及反对政府干涉个人自由的辩护过程中,密尔力图阐述或借助于这一原则,用以说明政府或社会施加于个人的权利的限度。密尔这一思想的主要倾向性不在于限制和约束个人自由,而是强调政府不应过度干涉个人自由与市场。

(二)密尔“群己权界论”的评判

第一,密尔在其“群己权界”的界定过程当中,强调维护公民个人权利自由的重要性。这一思想反映了当时对自由竞争的历史诉求,而且对于当下社会的治理也有积极意义。

密尔将与公民“自由”相关的领域分为三部分,即思想言论自由、个性自由、政府干涉的限度,构建出了比较完整的自由观[2]。他认为思想言论自由是社会不能够控制的,作为人类幸福和进步的前提条件,就算是最好的政府也不能够控制这些自由,每一位统治者也没有权威代替全人类做决定。“通过自由讨论的过程决定各种意见的成立与不能成立,这不仅是一个进步的社会,而且事实上是唯一可以产生适宜于享受自由讨论权利的人们的社会。”[3]可以看出,思想与言论自由对个人和社会都尤为重要。在当时英国资本主义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之下,社会公民反对政府过分的干涉个人权利自由,并对个人权利的自由追求是一种趋势。在当下,逐渐凸显的社区治理“自治”的本质也要求着居民对于其个人权利自由的维护。

第二,密尔自由思想的“群己權界”透露着功利主义,但这种“功利”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社会功利”。

密尔基于边沁的“功利主义”,发展出了自己的“功利主义”,并从其功利主义的原则出发来讲述人类的政治社会问题。他们的不同之处则是在功利主义原则的解释说明上。边沁并没有看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其原则是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密尔虽认为追求个人利益是人的本性所在,但不应对自身的利益有无限的企求,应该进行限制。当个人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自身利益可以让位于他人或者社会利益。密尔发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所在,并在两者之间如何做出选择的问题上给出了答案。“功利主义的道德标准肯定地承认他人利益而做出的自我牺牲是善的,因为功利主义判断行为的正确和错误的标准,不是行动者自身的幸福而是公众的幸福。行动者必须和客观而仁爱的旁观者一样,采取不偏不倚的立场。”[4]可以看出密尔自由思想的“群己权界论”透露出的功利主义是一种“社会功利”。

二、社区治理的内涵

“社区”,最早是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的学术概念,这一概念被引入中国后主要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类共同体。目前,社区自治主要表现为以居委会为代表的居民自治,社区共治则涉及社区内不同主体(组织、群体、个人)之间的动态关系格局。

(一)从“个体权利”的角度看待社区治理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民主化也在不断推进,我国社区从1949年以后的“社区统治”发展到刚改革开放时期的“社区管理”,再到90年代后期以来的“社区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了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发展基层民主”“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5]。全会指明了社区治理的基本内涵和前进方向,即民主自治和协商共治。就其本质而言,社区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和独立性,自治既是社区建设的目标之一,也是社区治理含义中的应有之义。要做到社区自治与协商共治,必不可少的是维护社区公民个体的权利自由。在社区自治与协商共治的过程当中,各种利益诉求的表达实际上是由各治理主体单位的多元性来决定的。唯有在各治理主体不断的协商讨论过程当中,既考虑到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又涉及少数人的利益诉求,以求达到一个利益上的协调与平衡,才能更好地治理社区。

(二)从“社会功利”的角度看待社区治理

社区治理会涉及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功能边界划分和关系调整,而这种划分和调整又主要体现在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上。在涉及政府与社区关系问题当中的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需要分清政府与社区各自的功能边界。而在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功能划分和关系调整之中,应遵循“社会功利”原则。另外,随着城市社区组织的复杂化,居民所在的组织身份也会增加,社区居民不只从属于一个单位。而在一个特定社区领域当中,不同的利益诉求就会交织到一起,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小集体与小集体之间利益冲突也会变得复杂多样。在社区治理当中,相互间利益关系的协调就变得尤为重要,而在协调这些利益关系的过程中更应践行“社会功利”原则。

三、密尔“群已权界论”与社区治理的相关性分析

密尔“群己权界论”中的“个人权利自由”“减少政府干涉”“平等”“社会功利”等思想与社区活力、社区公平正义、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角色转换有很大的相关性。下面是对密尔“群己权界论”内涵与社区治理的相关性分析。

(一)“思想、言论自由”与社区活力

一个有活力的社区,能够很大程度的激发起社区公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的热情,使得各参与治理主体的行为趋于理性。在开放自由的社区中,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是开放的,公民热衷于将公共事务拿到公共场合进行自由的讨论,汲取较为合理的意见,并付诸实践当中。而且,在大家讨论认同的情况下,实施起来也会较为顺利。由此,维系社区活力与社区的开放自由联系紧密。密尔在阐述“群己权界论”的过程当中,首先探讨了思想、言论自由。“法律、社会、舆论对自由的破坏使人们把一件事遮盖起来,使异端者沉默,这样有害于人们心灵的扩大。这样也不会有伟大的思想家的产生,不会有精神活跃的国民的产生,不会有社会的进步。”他认为对思想言论自由的侵犯,不但有害于个体心灵的发展,而且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的进步有赖于“精神活跃的国民”。若要培养“精神活跃的国民”,就要做到开放自由,激发和维系社区活力,做到社区内思想言论的自由,鼓励社区公民在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当中进行积极而又充分的讨论。可以看出,密尔所论述的“思想、言论自由”与社区活力有很大的相关性。

(二)“平等”“社会功利”思想与社区正义和公平

正义与公平是人们普遍认同与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平等的机会与规则也是人们所追求的,人们有权利得到它。“平等人所组成的社会,只有共同承认所有的人的利益都要平等考虑,才能存在。在一切文明时代,除了专制的君主以外,每个人都是与之平等的人,并且不得不与一些人在平等的条件下生活。”[6]在人与人组成的社会中,采取其他的立场,而不以全体利益为立场,显然是不可能的。并且,时代每进一步,都在促进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人们要共同生存,就必须考虑社会,并约束自己,不做一切“较大的坏事”,同时,为了保卫自己,他必须永远都要反对这些坏事。密尔倡导社会公平与正义,并将平等视为是时代进步的体现,坚持“社会功利”原则。现如今,我国在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社会领域也出现了大量的不公正现象,如权钱交易、公权私用、司法腐败等现象。而在社区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不公平的现象。例如,社区公民公共精神的缺失、公民个体参与的“搭便车”行为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的选择的问题等等。这些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容易激化社区矛盾,不利于社区团结,给社区的有效治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减少政府干涉个人权利与贸易自由”与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转换

政府作为社区各治理主体利益的协调者,在缓解社区矛盾,解决社区冲突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7]。在过去,政府在处理一些紧急的社区公共事务时,往往会采取一种较为激进的方式。“没有必要要人类都知道都理解哲学家们和神学家们所能讲的反对或赞成其意见的一切道理等等。所要让人类的宣教者认识到他们所应知道的一切东西,就必然让一切东西自由的写作。”[1]密尔强调了哲学家和神学家自由写作以宣扬教义的重要性。人类虽没必要全都知道理解哲学家和神学家所宣扬的教义,但他们也是有权知道的,不应压制哲学家或神学家自由写作的这种自由。现如今,政府在应对社区紧急事务的时候,靠强硬手段很容易适得其反。在网络社交空间急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无论发生什么事,只要传到网络空间,一切都会无所遁形。一些网络社交空间上的“写作者们”,目前就充当着密尔所指的“哲学家们”或者“神学家们”的角色。而政府要担当一个“压制者”的角色还是担当“鼓励者”的角色,在社区治理当中影响极大。

社区治理还必然涉及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功能边界划分与关系调整,在社区管理与服务领域,政府承担着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例如社会安全、社区教育、社区医疗等公共产品。除此之外的居民生活,都可以交给市场和社区,主要以社区自治的方式进行安排,而当前政府与社区的职能边界是无法做到泾渭分明。密尔曾认为,不必要的增加政府的权力,会有很大的祸患。在社区治理当中,应尽可能地厘清政府与社区的职能边界,做到政府职能的转变。而政社分开,将权力下放给社区,增强社区自治,并将一些政府服务进行外包等等,无不体现民主自治和协商共治的现代社区治理内涵。

四、结论

通过对密尔“群己权界论”的思考,从“个人权利”与“社会功利”视角出发来理解社区治理的内涵,分析密尔“群己权界论”与社区治理的相关性,进一步总结出在社区治理实践中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维护社区公民合法合理的言论及讨论自由,维系社区活力,并加强对社区舆论的引导;第二,完善有关社区法律体系的建设,明确个人与社区群体间的“界”之所在,使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有法可依;第三,进一步切实转变政府社区职能,为社区放权,将更多能够由社区基层解决的公共事务交由社区基层去处理;第四,加强对社区居民公民意识、现代社会公益理念的培养,培育为公精神的社区公民,并完善相关社区公共福利制度及设施。

参考文献:

[1]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0,43.

[2]王四達,梁雁秋.论约翰密尔民主主体性思想的理论根基[J].北方论丛,2007(2):118-121.

[3]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785.

[4]密尔.功利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33-34.

[5]李有梅,等.城市社会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268.

[6]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251.

[7]杨淑琴,王柳丽.社区冲突:社区社会工作者须有的风险预期[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0(5):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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