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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创新推进公民选举权利的新发展

2019-07-01聂早早

学理论·下 2019年4期
关键词:公民发展

摘 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公民选举权利可望获得新一轮的发展。发展路径为培育积极的选举文化,优化制度建构,创新选举技术,有序稳控进程,努力实现公民选举权利的新发展。

关键词:公民;选举权利;发展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04-0042-03

党的十九大宣告我国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确立。在新的历史方位和时代背景下,解决好日益增长的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进步,被摆在更加突出和紧迫的位置,这给公民选举权利的前景带来了发展的机遇和挑战。牢牢把握机遇,积极应对挑战,实现公民选举权利的新进步新发展,既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选择。“充分地享受权利,妥善地保障权利,从根本上讲,取决于众多的权利主体在人格尊严上的深刻自觉、在社会道德上的互敬互信、在制度运作上的积极行动。”[1]我们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构系统性、协同性、开放性视野,突出以问题和需求为核心的目标导向,坚定制度自信与改革引领、创新驱动,从扩大民主有序政治参与和维护政治稳定双向调适,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和基层创造,进一步强化理念更新和选举实践,推动公民选举权利实现新发展。

一、培育积极的选举文化

民主权利的质量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正相关。我国对政治、经济的重视自不待言,需要强调的是文化因子的影响,亟待加强选举文化建设。选举文化以选举为内核、文化为载体,是公民对选举体系、选举制度、选举行为、选举过程、选举效能的一种认知、情感和评价,侧重精神和心理层面[2]。选举文化从属于政治文化、法律文化、公民文化,积极的选举文化蕴含民主理念、法治原则、权利意识,为选举制度发展、选举权利实现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和外部环境,具有引领、激励、促进作用。我国选举文化历来薄弱,先进性、成熟度和社会影响力欠缺。为此,一要把选举文化纳入国家文化建设体系,旗帜鲜明地引导好建设好,不能轻忽、回避。二要经常性开展选举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着力培植公民的民主精神、权利观念和政治人格。三要鼓励公民广泛参与选举(包括党内选举、基层自治选举等非政权选举)实践历练,增加对选举的体验、认知和情感,形塑信仰选举、尊重权利的共识,催生参政热情。各级国家机关、人大选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克服选举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倾向,代之以牢固树立这样一种理念:即在增进和保护公民选举权利方面,务必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广大公民则要内心生成自由公正、平等竞争、程序正义、清廉诚信、理性参与等现代选举理念,具备正确的价值行为取向和宽容妥协、服从规则的政治精神,不断提高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改革优化制度建构

这里的制度,不仅指向选举本身的制度(涉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本体权利),还包括保障、救济、评价选举的制度(涉及保障权、救济权等延展性权利)。

1.增强选举动能

公民行使选举权利的自觉自主和意愿动力,源自选举的利益、便捷、公正和權威,如果选举结果与选民、代表没有利益关联,选举烦琐不便,他们没有在选举中获得国家主权者的地位和尊严,那么会看轻选票的价值。优化进路:一是选区划分方面。在以地域为主、单位为辅的原则基础上,适当提高选民利益同构度,加深选民与代表的利益关联,即把一定范围身份、职业、利益主张相近的选民尽可能划入同一选区。比如,针对工作居住集中的大量流动人口,可以为他们单独设立选区,分配代表名额。二是选民登记方面。改变以户籍地为主、居住地例外的登记规则,实行户籍地和常住地由选民根据参选便利和利益关联度大小自选登记,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因为有的流动人员已经融入常居地,在常居地有比原籍更多的利益,而有的则在原籍(如农村)利益更大。至于变更登记需要出具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不能回原籍参选需要委托他人投票,允许利用各种电子网络平台传送相关证明和委托意见,这些电子信息能核实显示选民身份,可截屏或拍照文图存储打印,具备电子证据形态和法律效力,有效破解提供书面手续困难而口头电话无效的困境。三是强化当选代表和官员的责任义务。督促他们积极行权履职、服务反哺选民,谋求和维护选民利益,也可设重要领域专职代表。在法律规范上明确罢免理由(如违法犯罪、道德败坏违反纪律、工作不称职等),以便实践中对符合罢免条件的人大代表和官员实质性启动倒逼问责。

2.明确选举机构对选民的法定告知义务责任

人大选举中选举机构未善尽选举通知义务,选民不知情,不知自己在何选区以及何时何地参加何选举,这直接影响选民的参选率、选举评价和选举价值的实现。投票前通知选民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客观困难,增加了工作量,但这对于广大选民正常五年才行使一次的选举权利来说,必不可少。从防止侵犯选民的知情权、选举权出发,实行严格、积极的保障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应修法明确,选举机构需在选举投票前履行对选民的告知程序,即在公告等一般性的“广而告之”外,还需针对选民逐人告知选举有关事项。当面告知的,告知人和选民双方书面签字作为回执;异地可采取有效的互联网手段告知并存档;对少数选民失联的,记录在案、两人以上签字备查。至于告知后选民是否参加选举,由其自行决定。对选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此举措,最大限度地保护了选民的知情权,同时有利于厘清选举机构是否告知的争议。

3.规范选举竞争

2010年修正选举法时增加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规定,实效不彰,竞争的成分和规范性仍需加强。应适当丰富竞争的形式,明晰竞争条件、程序和限制、禁止事项,使选民更好行使选择权和候选人行使竞选权。

4.改進选举监督

由监察机关对选举实行专项监督,取代选举机构的自体监督。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监察对象包括公务员以及选举机构中承担选举事务的群众自治性组织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实现了全覆盖。对选举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监察委依法调查处置,对选民、代表、候选人的违法犯罪和选举争议,分别移交主管机关调查处理并跟踪监督。

5.完善权利救济

权利作为公法上的权利,其诉讼案件理论上宜由宪法法院或宪法法庭审理裁决。为实施全面有效的保护,考虑现行体制和节约司法资源,建议在法院内设专门的宪法法庭或选举法庭,明确诉前需经选举机构裁决争议的前置程序,把未列入选民名单、候选人资格、选举效力、当选效力争议等均纳入诉讼范围。

6.实施选举评价

政治建设如同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同等重要,我国人大选举工作普遍虚化,根源之一就是缺乏选举评价约束机制,缺乏像抓经济工作具体实在的抓手。应借鉴精神文明建设等领域做法,建立由上级权力机关主导、社会各界参与、独立第三方实施的评价机制,围绕选区合理性、选民登记率、知情率、参选率、代表结构、竞争性、有序性、违法违纪、满意率等指标,采取定量定性结合分析方法,形成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定期对选举过程、效能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督导、考核、推动人大选举工作的“约束”依据,促使选举“脱虚向实”,实现公民选举权利同步发展。

三、创新应用选举技术

互联网、人工智能、移动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以及电脑、手机的普及应用,为改进选举方法技术创造了广阔空间,极大地助力未来节约成本、提高效能、稳定参选率,有效保障公民选举知情权、投票权、竞选权,防止人工失误和暗箱操作。

1.关于信息公开

结合传统媒介宣传、召开会议、张贴告示、当面通知等形式,开设选举网站,利用电话、手机短信和QQ、微信等新媒介,全过程、全覆盖披露所有应公开的选举信息,克服信息闭塞、不对称的流弊。

2.关于选民登记

直接选举不局限常用的被动式人工“固定登记”、发放选民证模式,可并行选民主动式的网络实名登记,经选区网上审核确认资格后自行打印领取电子选民证。选民信息库自动生成,长期保存有效,方便后续“三增三减”的变动维护。①

3.关于投票计票

目前人大选举采取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流动票箱三种投票方式,大多是人工写票计票,少数高层级间接选举实行人工写票、离线扫描仪读计票或在线电子票箱读计票。今后,选举技术可期换代升级:针对代表集中、规模不大、会场相对封闭的间接选举,宜广泛采用电子票箱方式,人工写票、机读计票,或者安装智能电子投票系统,投票人只要在座位上操作选举器,即可完成投票和实时计票,即刻显示结果;针对选区和选民分散的直接选举,除沿用人工写票计票、人工写票机读计票和智能电子投票系统外,还可视情推行网络选举,开发利用手机App专用平台、微信工具和登录选举网站,在完成选民身份资格验证后,即可投票选举,且能现场电视直播、网络直播,当然这是在前期网络登记选民的基础上配套适用的。网络选举,将使流动人员因交通不便、人户分离、远程异地而不能到场选举的难题迎刃而解,并在未来可能的设区市人大直选中凸显优势。此外,还可将日臻成熟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选民登记、选举投票环节,加强选举的真实性、便捷性。以上新式方法技术,有些已在国外选举和我国沪、浙、川等地局部基层自治选举中初步实践[3],有些则属于设计构想。

需要指出,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在人大选举的创新应用,需以严密的安全性、准确性、唯一性、匿名性、可验证性为前提,这在技术层面完全可行,当然还要转变观念和法律政策认可。

四、有序推进选举实践

民主价值规范不等于政治生活现实,法律永远是实践而非逻辑,选举权利不可能直接从知识和制度中获得,实现的途径仍是丰富生动的选举实践。

1.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现行宪法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载入正文,党章明确“党是领导一切的”,进一步强化了党的领导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结合原则。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发挥定方向、控大局、稳秩序的根本保证作用,对于人大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公民自由高效地行使选举权利,意义重大。诚然,党的领导不能替代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尤其在酝酿推荐代表和官员候选人时,体现组织意图要广泛民主协商,在选举投票时可宣传引导而不可强制干预。

2.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主导作用

虽然适龄公民是选举权利的主体,但人大选举是权力机关领导下由选举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其工作是否周密到位很大程度影响选举权利的正常行使。选举权利不会简单的自然生长、水到渠成,至少在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期,依然要靠自上而下的组织动员、创造条件和提供帮助来实现,尔后逐渐向自愿自主参选过渡。在发展公民选举权利的进程中,各级权力机关担当建设者、维护者、促进者的重要角色,不可妄自菲薄、弱化职责。

3.稳控权利的发展进程

选举权利发展,对国家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表现在国家承担保障的责任义务加大,公权力运行受到愈多的制约限缩,但权利也是有条件和边界的,必须依法享有、行使,不可能无限扩张,由此需要在发展权利和运行公权力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寻求适度平衡,否则会危害国家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失序失范。同时,权利发展进程应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把好方向、力度和节奏。对于一些改革创新举措,要按先局部后全面、先试点后推广、先基层实践后国家立法的时序施行,切忌一蹴而就、欲速不达。

参考文献:

[1]夏勇.中国民权哲学[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15.

[2]聂早早.论构建中国特色的选举文化[J].学术论坛,2011(12):72.

[3]李永洪.选举民主经济成本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28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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