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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新个税改革设计与相关纳税筹划思路

2019-06-30廖治宇李萌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9年11期
关键词:纳税筹划

廖治宇 李萌

【摘 要】2019年起开始落实对于新个税改革的内容,此次个税的改革不仅是对民生的改善,也是对个人收入分配公平的调节与强调。文章对新个税改革设计的征税模式、起征点和税率级距、专项附加扣除和实务操作方面进行探讨,明晰改革的影响和具体的应用,并结合相关案例对纳税筹划的思路进行分析,希望对企业和员工来带来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资薪金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9)11-0164-03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我国税法中的这一关键部分,进行实务上大程度的重整,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每一个在社会体系中有所奉献、有所得的个人都离不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多少关系纳税人的利益。改革中较突出的部分就是免征额度提升,对于中等以下收入人群利好。此外,很重要的也是本次改革最受社会关注的点是,第一次提出了专项扣除。

1 新个税改革设计

1.1 征收模式转变

在本次改革中,我国个税征收模式终于走到了混合模式。

我国沿用多年分类模式确实有它的优势,源泉扣缴可以方便掌握税源,成本较低,便于实务,不像综合模式中要汇算清缴等复杂。但是它有明显的劣势,这种方式的“一刀切”会相对不公平。它会忽略不同家庭、行业的情况,尤其是一些收入中下的工薪阶层,税负会很大。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可以发挥个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更好地实现税负公平。

我国在以前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11类征税范围,目前改革后为8类,并进行综合分类,劳动所得就包括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工资薪金,这4项将以相加总值计算纳税,可以减轻劳动所得按照以往的方式进行纳税的税负,实现了公平。

1.2 起征点和税率级距调整

如果说征税模式的改变是本次个税改革的“重头戏”,那起征点的提升和税率级距调整则是这次改革中锦上添花的部分。

新个税的起征点由3 500元升到5 000元,实施前后级距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尤其是中低税率从3%到20%中3档的级距。在20%档位,级距拉到了13 000元,而在旧版这个档位范围最高才9 000元。前面级距拉高,在25%这个档位相应缩减了级距,最后3档没有变化。

在以往可能要适应于高税率的工资薪金,现在在新税法下有了很大的减税福利。随着新税制的全面实施,所交个税的人数覆盖大比重下降,越来越多的员工尤其是低收入人群甚至不用交税,除了是一种福利,对于社会整体发展运营也非常有帮助,员工更愿意主动为企业和国家做贡献,创造价值,达到双赢。

1.3 新增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相应的操作办法,详细阐述了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要求和细节,包括教育、医疗、住房有关的6个细分方面。

我们可以看到,这6个方面是围绕我国社会居民生活关注热点的方方面面来规定的,按照不同的家庭,个人情况会有不同的抵扣要求。不仅减轻税负,还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生活中的个性化差别的考量。此外,税负降低,可支配收入上升,也会刺激居民的消费来拉动实体经济。

每一项改革后,有利就有弊。专项附加扣除设计的个性化对于纳税人、征管部门和政府来说,都是有很大的挑战。在不同情况的抵扣、追求精准、公平性的要求上,关键在于信息的把控。如果税务部门不能够清晰地把握每位纳税人的真实情况,这项改革的实施就没有了任何意义。所以,对于纳税人提交的可以证明相应情况的资料,除了企业要严格把关,税务机关也应该严格监管,纳税人自身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也应提升,以维护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

1.4 征收方式的实务操作

个税改革后,由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改为每月累计预扣预缴个税,进行汇算清缴时再进行补税或者退税,在征管方面有了很大提升。这里举一个例子,具体呈现改革后一个完整年度的实务操作,加强对理论方面的理解。

假设某公司产品总监A某月工资为20 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 000元,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专项扣除为4 000元,享受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 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7月份劳务报酬为10 000元,稿酬为4 500元,特许权使用费为3 000元。

1.4.1 各月工资薪金预扣预缴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20 000-5 000-4 000-2 000)×3%=270元。2月份:(20 000×2-5 000×2-4 000×2-2 000×2)×3%-270=270元。3月份:(20 000×3-5 000×3-

4 000×3-2 000×3)×3%-270-270=270元。其他月份以此類推,可以得到年工资薪金预扣预缴总税额为8 280元。

1.4.2 劳动所得预扣预缴

7月份:注意,劳务报酬是有规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此例中超过了4 000元。稿费超过4 000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再减按70%计算。

劳务报酬:10 000×(1-20%)×20%=1 600元。稿费:4 500×(1-20%)×70%×20%=504元。特许权使用费:(3 000-800)×20%=440元。

1.4.3 年度汇算清缴

预扣预缴税额=8 280+1 600+504+440=10 824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额-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 000×12+10 000×(1-20%)+4 500×(1-20%)×70+3 000×(1-20%))-60 000-4 000×12-2 000×12=120 929元。应纳税额=120 920×10%-2 520=9 572元。年度汇算:9 572-10 824=-1 252元。应退给A某1 252元个税。

2 工资薪金纳税筹划思路

2.1 平衡工资薪金的发放

新个税改革后,起征点提升了1 500元,确实是一项减税利民的措施,但是对于工资薪金波动比较大的居民来说,可能有的月份没有到达起征点,而高薪资的月份又到达了比较高的税率级别,税负平衡的机会就没有了,所以税收筹划的空间其实是很大的。

对于这种薪资变化,一般情况是工作分不同阶段的淡旺季或者十分看重绩效的方式,所以造成了各月波动较大。我们可以在每月工资有所预期并且企业可以实施的基础上,选择平均发放的筹划方式,这样一般可以减少个税缴纳,以低税收筹划风险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这里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员工B所在企业就是采用绩效加薪酬的方式,他在2019年每月的工资是3 000元、3 000元、4 500元、4 000元、9 000元、8 000元、3 000元、4 000元、4 000元、5 000元、8 300元、4 500元(此处不考虑相关扣除项目)。那么可以计算出2019年B员工个税合计=0×9+(9 000-5 000)×3%+(8 000-5 000)×2×3%-120+(8 000-5 000)×3×3%-120-60=270元。如果平均发放工资,则B每月工资=(3 000+3 000+4 500+4 000+9 000+8 000+3 000+4 000+4 000+5 000+8 000+4 500)/12=5 000元,没有超过起征点,所以员工B在该年度不用缴税,税额为0。

这个例子是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例数值,但所要呈现的就是波动特别大的薪酬模式,如果可以采用平均发放工资的方式,筹划效果是比较好的。

2.2 工资转换为职工福利

企业给予员工的各项补贴,确实提升了员工的工资,但同时也增加了相应的税负,使最后拿到手中的工资大打折扣。如果不是直接发放补贴,而是以福利取代,可以减轻这部分纳税同时也享受了福利。

我们在这里举例说明:员工C目前工资10 000元,其中会包括餐补和交通补贴,各500元。并且其所在企业即将为其增加工资2 000元。员工C每月“三险一金”专项扣除1 500元,房屋租金2 500元,所在城市专项附加扣除1 100元。

2.2.1 无筹划情况

当月应纳税额=(12 000-5 000-1 500-1 100)×10%-210=230元。

涨幅工资前税额为72元,涨幅之后税负增加了158元。

2.2.2 进行相应筹划

餐补和交通补贴,企业以转换为其充值交通卡,发放工作餐等形式代替,变成一种职工福利,1 000元可以直接扣除;增加的2 000元工资,鉴于员工C租房的情况,以为其提供优惠住房福利实现,无需支付租金。

当月应纳税额=(10 000-5 000-1 500-1 000)×3%=75元,节税=230-75=155元。

筹划后节税155元,为企业员工提升了所能得到的报酬。而且福利的增加,也会增加职工的归属感,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并且福利没有很大出入。

另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房屋对外出租获得租金的同时,还要缴纳相应的房产税。在本例中,假设筹划前对外出租租金为2 500元,缴纳12%的房产税后,实际所得为2 200元;筹划后,企业列为的福利支出为2 000元,可以按税法规定将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给予扣除,本例中可以列支1 400元。那么,企业在实行纳税筹划后,在C员工身上,共减少了2 350元。

2.3 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

2.3.1 避开超额累进“陷阱”

我国工资薪金是超额累进税率制,意味着税率表会有很多的节点在不同的税率区间上。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出于激励或者其他原因为员工发放甚至涨幅年终奖,而结果是工资涨幅还没有税负重。尤其年终奖一般数额比较大,那么依照以往方式计算年终奖,就会容易进入这种陷阱,最后扣较多的税。

以前两级为例,计算年终奖在税率表中的“陷阱”:①若奖金为36 000元,则应纳税额=36 000×3%-0=1 080元。②若奖金为36 001元。则应纳税额=36 001×10%-210=3 390.1元,多纳税额=3 390.1-1 080=2 310.1元。从上述计算看出,增加了1元钱多了2 310.1的税负。③测算临界点。设年终奖在36 000元基础上增加X元时,增加X与增加税额相等:(36 000+X)×10%-210=1 080+X,得X=2 566.6元。所以,这一级税率的“陷阱”为(36 001元,38 566.6元)。

可以用这种方式,继续测算出其余完整的关于各节点的“陷阱”为(144 001元,160 500元)、(300 001元,318 333.33元)、(20 001元,447 500元)、(660 001元,706 538.46元)、(960 001元,1 120 000元)。

綜上,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年终奖的数额设计不合理,会造成无效的资金上的开支,对企业和员工来说都是损失。企业应避开这些区间,减少开支或者把陷阱中的部分拨到每月的工资薪金里计算,可以有效减轻税负。

2.3.2 是否并入综合所得纳税

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做强制要求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所以各企业在限制期限以前可以自行选择,这就为税负的减轻提供了筹划空间。

以某公司刘某为例,月工资为5 000元,年薪为60 000元。假设每月专项附加扣除为3 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①年终奖为10 000元时,单独计算:10 000×3%=300元,综合所得为负,此时不用缴税。并入综合所得计算:10 000+5 000×12-60 000-3 000×12=-26 000元,为负数,不用纳税。②年终奖为50 000元时,单独计算:50 000×10%-210=4 790元,并入综合所得计算:50 000+5 000×12-60 000-3 000×12=14 000元,则应纳税额=14 000×3%=420元。

可以看出,对于刘某来说,无论是年终奖为稍低还是稍高,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税额,税负都低了很多。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刘某的月收入偏低,当员工收入偏高时,不能盲目地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这样可能会造成以高税率缴税,增加税负。总的来说,只有依照个人月工资与年终奖的适应税率进行具体分析,才能达到最优筹划结果。

3 其他类纳税筹划思路

3.1 专项附加扣除纳税筹划

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中,由于相关条例非常细,考虑到每个纳税人的情况都不尽相同,所以筹划空间是有的。

在子女教育中,如果夫妻双方薪资差距很大,此时筹划空间就出现了,可以在工资较高一方全额扣除,以减轻税负。

在继续教育方面,如果子女是工作之后进行继续教育,可以考虑自己抵扣,还是由父母抵扣,自己抵扣每年最多扣减4 800元,而父母可以抵扣12 000元。当然,还要具体考虑父母和子女的工资收入、税率情况。

3.2 捐赠纳税筹划思路

如果个人进行捐赠,并且没有通过国家认可的公益性团体实施捐赠,那么是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额时扣除的。所以,针对个人捐赠就出现了筹划空间,个人对外进行捐赠时尽量选择国家认证的组织,这样按照相关税法规定,不高于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用来减轻捐赠人的个人税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规定的某些特定捐赠,是可以全额扣除的,如地震灾区等,企业和员工熟悉这些规定,可以更好地进行筹划,获得节税空间。

4 结语

新个税的改革无论是从哪个方向来看,都是触及民生并细化到居民生活的关键部分,更加关注效率向公平的转变,对于社会和谐稳定有良好促进意义。

对新税法改革设计的解析,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新一轮个税改革的关键点,希望为企业在改革后实务中的操作上提供更清晰的思路作为参考。

此外,关于纳税筹划思路的探讨,首先是希望激发企业员工对纳税筹划的重视,明白税收筹划的工作是非常必要并且关系到个人利益的。其次对于企业,可以用相关的筹划思路作为一个参考,为本企业员工制定个性化的筹划方案,为调动员工起到积极的作用,引导企业在社会活动中健康稳定地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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