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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集体发声:增设袭警罪!

2019-06-21

汽车与安全 2019年3期
关键词:权威刑法人大代表

袭警辱警损害国家与法律的尊严

对于袭警辱警行为损害的对象,代表委员们一致表示——袭警辱警不但损害民警执法权威和民警、辅警的身心健康,更损害国家与法律的尊严,其后果相比刑法中一般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后果,更为严重。

“民警执法受辱遇袭事件,不光直接危害到执法民警个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更严重地损害了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破坏了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同时可能使一些民警心存顾虑、不敢作为,从而削弱了公安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赛莱拉干细胞研究院院长陈海佳认为。

“袭警辱警反映了行为人对国家权威、法律尊严的藐视!”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李晴认为,如果在法律上不对袭警辱警行为进行严格追究,在一定程度上就相当于放任,可能造成“破窗效应”,最终对国家和法律的尊严产生巨大损害。

身为基层一线民警,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六大队副大队长王新杰认为,袭警辱警,是行为人公然蔑视和挑衅国家法律权威,会对一线民警和辅警的人身安全和个人声誉造成严重伤害。这将极大地损害公安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助长犯罪分子的气焰,减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管理处(中心)副处长(副主任)陈林从民警自身的角度谈到:“民警执法,身上穿的警服就象征着国家和法律。袭警辱警,小到口出污言秽语辱骂民警、推搡拉扯民警造成警服破损,大到殴打甚至杀伤民警,都是对执法权威的巨大损害。”

“维护正常执法秩序和警察执法权威,既事关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律尊严。”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石蓉从正面阐述了遏制袭警辱警、维护执法权威的重要意义。

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令全警振奋

“去年全国两会上,我提交了一份‘切实维护警察执法权威,保护民警执法权益的建议,反映基层民警的呼声和自己的一些思考建议。很快,我就收到了公安部的答复。今年年初正式施行的《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给依法执法的民警吃了一颗忠诚履职的定心丸!”王新杰代表欣喜于从制度上遏制袭警辱警的进展,认为这真正体现了上级公安机关对基层民警的关心关爱。

“《规定》改变了基层民警执法过程中心存顾虑、不敢作为的局面。”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贵溪市樟坪畲族乡乡长雷燕琴也为《规定》的发布和效果点赞。

陈海佳委员表示:“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国家和党中央对公安队伍的重视让广大干警倍感温暖。”

石蓉代表也在基层民警中听到了士气振奋的声音:“《规定》的出台,让基层一线民警热血沸腾!这标志着从公安部的层面,将切实加强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工作,为民警依法履职撑腰打气,这在公安历史上应当是首次。”

《规定》出台后,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新乡市糖业烟酒总公司党委书记、新乡市金盾公安英烈基金会理事买世蕊欣喜地看到,河南警方对公安民警在正常执法过程中遭遇到的不法侵害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全力保护一线执法执勤民警辅警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维护正常执法秩序和警察执法权威。

全国人大代表、昆明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王砚蒙将云南省公安机关推出的爱警措施看在眼里:“通过这些有力措施,云南省公安厅不断拓展关爱民警的广度和深度,让广大民警感受到公安机关大家庭的温暖。”

陈林代表在肯定《规定》施行重要意义的同时,也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建议:“《规定》很好,是通过制度维护民警执法权威迈出的重要一步。但目前,《规定》尚属行政法范畴,我认为其效力还不能满足全社会重视民警执法权威的要求。我们乐于看到进步,更期待通过立法将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法律化、全面化!”

正如李晴代表提到的观点:每一起媒体报道的民警遭遇伤害的事件背后,一定有很多起民警遭遇言语辱骂的事件和故意对民警的挑衅、纠纷。《规定》的施行,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大大减少袭警辱警事件,从而降低民警遭遇伤害事件发生的概率。

李晴代表认为:“伤害发生的概率再低,也存在发生的可能。要进一步降低民警履职风险,遏制袭警辱警行为,使民警少受伤害。”

刑事立法增设袭警罪必要且迫切

“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这是我今年要带上两会的建议。近年来,袭警行为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增设刑事立法袭警罪显得尤为必要而迫切。”李晴代表说。

李晴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尽快组织开展袭警罪入刑的立法调研,提出修改刑法的申请;在立法中明确对袭警行为的惩戒,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权。

2018年两会,王新杰代表建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按照“妨害公务罪”的相关规定,从严从快追究袭警辱警人员的法律责任,尽快在刑法中单列“袭警罪”,运用国家力量,强力遏制袭警。

“推动在刑法中单列‘袭警罪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我也将会持续关注。”带着基层战友的嘱托和期盼,王新杰代表将继续为之努力。

石蓉代表也表达了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的重要意义:“国家应该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以凸现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和法律的权威。”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福建省委会常委、厦门市副市长、民革厦门市委会主委国桂荣这样看待袭警罪的设立:“设立袭警罪并不是扩张警察的权力,也不是单纯维护警察的权益,而是维护警察所代表的国家权力和法律权威。”

国桂荣委员还认为,设立袭警罪能够填补妨害公务罪覆盖不到的领域。“妨害公务罪在刑法第九修正案中增加了第五款,对袭警行为规定从重处罚,但仍然只是把警察执法行为看成一般的社会管理执法行为,在一般妨害公务行为的处罚幅度内进行量刑。如果不加区别地将暴力袭警行为纳入到妨害公务罪中,就难以对暴力袭警这一特殊的妨害公务行为予以严厉惩治。”

陈林代表认为,只有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才能促使全社会自觉维护民警执法权威、遏制袭警辱警行为。“维护执法权威,保护执法民警,要靠公安机关,更要靠全社会的力量。需知‘权威不是自己树立起来的,而是源自他人的认可。只有将行政法规转化成具有强制力的刑法内容,才能真正实现这一点。”

陈海佳委员在小组发言时建议,设立袭警罪的同时,还应成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充实专门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依法履职免责等制度,加强民警执法执勤安全防护,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增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的整体合力;加强宣传引导,对暴力袭警等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有效震慑袭警辱警等违法犯罪,增强群众配合民警依法履职的自觉性,营造更加良好的执法环境。

在聆听了陈海佳委员的小组发言后,苏宁环球集团董事长张桂平、华中师范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龚胜生、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潘晓燕、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環境资源研究所副所长谌爱东等17位全国政协委员一致表示,设立袭警罪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对广大基层民警呼声和期盼的回应。

司法必须考虑示范效应和公序良俗(节选)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时,之前呼声较高的“袭警罪”没有被规定进来。只是在“妨害公务罪”当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所指的“第一款”,内容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换言之,如果故意伤害正在执勤的警察,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是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

早在2003年,王午鼎等35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在中国刑法中单独设立袭警罪,以此凸现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给民警执法带来保障。同时,应增设袭击非执行职务警察及警察家属的处罚条款。

近几年来,也有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比如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山西太原三桥派出所杨蓉等,一直呼吁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

需要澄清的是,袭警罪在逻辑上并不只是通过对事后追究袭警行为的方式来保护警察,而是要解决制止暴力抗法行为时,警察在履行职责时怎样的行为不违规,怎样的行为不为罪的问题。

换言之,袭警罪首先解决的是警察在履行职责时的免责问题。法学专家王敏远先生解释说,“这个问题不解决,警察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就只能谨小慎微,甚至连自身安全都是问题,依靠袭警罪的设置,难以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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