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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影响合同解释的因素

2019-06-17田芳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5期

摘 要 合同的内容主要取决于双方真正的共识,那为什么还需要解释呢?事实上,在很多案例中提供了宝贵的教训,当合同履行时会产生很多商业纠纷,双方对他们在合同中使用的陈述有不同的理解时,争议就产生了,合同解释也就开始了。本文浅析了合同解释的重要性,并提出讨论了影响合同内容确定的各种因素,为确定合同的内容提供工具与方法。

关键词 合同解释 自主因素 他主因素 惯例

作者简介:田芳,西北政法大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335

合同,作为合法的容器,在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会涉及到。从餐饮、衣物、房地产、运输等行业,商业上的成功也取决于各方之间达成的协议,理想的协议能够促进方利益交换的公平公正。而随着业务的动态发展,双方的合同性质也会受到影响。各方都希望合同运行顺利,但“谁能确保明天一定不会下雨”,有时候光明的商业前景也会改变,导致合同终止。

合同纠纷的产生往往植根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基本上不会脱离合同内容的背景,当合同的内容无法精确表述时,双方对他们在合同中使用的陈述有不同的理解时,合同不会被正确执行。因此,笔者在分析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得前提下,讨论了影响合同解释的各种因素。

一、解释的必要性:寻求合同内容的本质意义

根据梁慧星学者的说法,要理解法律文本、合同和商业文件,需要做一个很好的解释。它们并不总是明确的,不可能容纳实践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每一项法律,即便最完善的法律也好,都需要解释,合同亦是如此。丹麦学者Vollmar阐释了解释的重要性,考虑到立法以及合同中使用的语言,很难将内心的全部或部分的想法都包含在立法或合同中。通过解释,我们可以寻找立法或合同中所含词语的目的和意图,解释意味着发现法律,发现合同的真实内容。

解释是一种定位或找到条款、规定、声明中内在含义的方法,通过“解释”,找到当事人合同关系中陈述的重要含义。合同的解释是一个人为他人使用的表达符号赋予意义的过程,在以语言开头的合同中,解释过程一直存在,直到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止。

合同的解释必须根据合同当事人的陈述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来确定内容的含义。因此,解释的过程不仅仅是语法上的解释,也不仅仅是对语境的理解,需要对所述陈述,规则或规则的背景进行全面和综合的理解,以及取决于解释方法的能力和掌握程度,当然这只能由他们所在领域的专业人士(法学家)来完成。

一个简单的程序,可以作为解释当事人陈述的指导方针,与合同的“意图”和所使用“术语”有关。如下:第一,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各方概述,声明并不重要,意味着解释是基于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条款的“意图”。如果该术语的解释含义在社会中很常见,则不成问题。第二,如果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意图无法证明,意味着当事人对所使用的“术语”没有平等的洞察力和理解,那么该术语的含义需由合理信念决定的,这里合理的信念意味着“术语”的意义需要结合社会实践评估。

二、影响合同内容因素:自主因素和他主因素

丹麦学者Niewenhuis发现确定合同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考虑两个主要方面,即:(1)关于权利和合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的解释;(2)影响权利和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程度的因素,包括:(a)自主因素;和(b)他主因素,包括:立法;惯例;共同商定的术语;适当性。

(一)自主因素

合同和协议的内容是合同当事人创建约束自己和对方行为准则的主要手段,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是什么由双方相互交换意见,共同商定决定。当事人声明的含义,通过解释决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自主因素”来确定。自主因素或称为各方的自治是确定合同内容的主要因素,意思是可以从他们商定的内容中看出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性质和延伸。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合同的形成合法有效,不违反现行的公共秩序、道德规范和原则,所有合同中的条约,就如同给合同当事人制定的法律,具有约束力,合同各方应当遵守。且不仅只有合同中明确陈述的内容具有约束力,那些根据合同性质、目的、法律和政策要求确定的内容也具有约束力。而强调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是因为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自治权明确地达成协议。

法律后果是合同效力最重要的体现,因此不能被当事人拒绝。它符合《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九十四条的的规定,合同不能擅自解除、终止,除非另有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的理由。因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当事人的自主权得到承认为基础,并日益强调当事人履行生效合同的力度。缔约方终止合同只能通过以下方式完成:(1)当事方同意收回已达成的协议;(2)强制立法。在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也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必须诚实全面的履行合同内容,它旨在确认基于当事方自主权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他主因素

如果说自主因素来源于当事人自身,那么他主因素则来自于当事人外部,两者共同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和范围。他主因素是在自主因素之后决定合同约束力的又一因素,属于辅助决定因素,它具有合法的法律约束力,包括:(1)共同商定的条款;(2)适当性;(3)惯例;(4)立法。

上述他主因素排列顺序可能会引发一些关键问题,首先,这个顺序是否在评估合同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度时显示了这些要素的等级?是否“共同商定的条款”优于“适当”性,“适当性”优于“习俗”等等,因此,有必要将每个要素分别进行讨论。

1.立法

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因其具有管理和补充的特色,使《合同法》相较其他法律更具特色。合同法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的自主权),补充规则的以符合合同标的的属性为特征,旨在提供一种“出路”,完善各方在合同中没有设定的内容。

但是,不能得出《合同法》所有条款都是补充性条款,有些关于货物的质量标准规定等均为强制性规定,通过强制性规则,法律限制了各方的自主权。所以在建立合同关系时,当事人不能凌驾于强制性法律之上。因此,虽然立法是与影响合同法律约束力的他主因素具有相关性,但立法对合同存在两个方面的影响:(1)强制性法律。对于有强制性的立法规定,当事人的自主权(自治因素)应当遵从,有了这些规定,恶意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善意相对人。违反此规定将对合同违约或甚至合同终止产生影响。而法律对各方自治权的限制是基于各种动机的,例如,赋予所有与公序良俗原则有关的规范以强制性。类似地,劳动保护法的某些条款为那些经济上薄弱的工人提供保护,使他们能够获得对雇主的支配地位。(2)法律作为补充或补充规则。当面对“共同商定的术语或条款”和习惯时,法律必须放弃强制性规定,通过他们的特点添加补充规则。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对房屋改进事项进行约定,那么合同法就指定由租户对产生的后果负责。同样,在销售合同中,如果买卖双方就货物的交付发生争议,则货物的交付是卖方的责任,同时取货的责任由买方承担。

2.慣例(习惯)

社会成员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特别他们之间普遍存在的习惯。同样,双方签订的合同不仅对他们已经同意的内容具有约束力,而且还影响其他方面,即惯例。惯例是指一种方式或行为,常常出现在特定区域或业务领域内的某些合同类型。此外,在实践中以法律义务作为遵循的方式或行为,无论当事人是否打算遵循这些惯例都无关紧要。因此,在合同履行中强调当下的惯例。

通常,人们认为合同中被解释的词语应以“可以或可能”的方式由需要解决问题的人接受,而不是那些承诺的人的意思,但是承诺它的人可能会或可能认为是另一个人的意图(客观标准)。因为习惯的存在,故需要通过调查所使用的单词范围的程度来确定条款所产生的义务的范围。每个合同中惯例,都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首先,根据它本身的含义:其次,根据社会功能。

行为习惯可能涉及社会的所有成员一个共同的习惯,但更多的是与行为有关,而不是属于特定群体的人(由商业联合起来的团体或公司分支)。契约习惯的力量来自于它所适用环境中公民的信仰,基于这些行为创造了一些必须遵守的法律渊源。如果没有这种共同的信仰,作为法律渊源的习惯将毫无意义。例如,正如习惯中所发生的那样劳动协议(合同工作),虽然合同中没有条款规定工人清洁工作场所的义务,但在工作完成后,通常需要清理工作场所,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因此,习惯不受法律约束,即使在一定条件下,法律也应屈服于习惯。

3.共同商定的术语或条款

“共同商定的术语或条款”是决定合同内容的附属因素。根据惯例,某些条款总是得到双方同意的,虽然没有明确列入合同,但我们认为合同已经受到了影响。但在理解“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时应与习惯区分开来。

“共同商定的术语或条款”是指,当采用特定形式时,约定只有具有独立定义的通常条款和术语,作为始终包含在书面合同中的条款样式。“共同商定的条款”与”惯例”的区别,惯例可以被描述为一种行为,即一种特殊的协议过去一直被大家遵循。而前者是指人们在达成协议时共同做出的一种承诺。

分析两者之间的区别可以看出,习惯更强调在合同执行时的自觉行为,而“共同商定的术语或条款”在合同结束时可能是一种习惯,包括某种条件(承诺)。因此,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信息的形成过程。学者们普遍同意将“共同商定的术语或条款”作为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固有部分。所以,“共同商定的术语或条款”作为一个他主性因素,其层次结构高于法律补充,惯例。

4.适当性

通常适当性可作为义务的某种来源,如果法律,习俗和共同商定的条件在合同内容的某个方面不提供具体解释,适当性将填补这一真空。此外,适当性作为指导,如果增加习惯的法律或“共同商定的术语或条款”之间的差异。虽然补充规则、习惯以及共同商定的条件的之间存在冲突时必须基于适当性做出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如果法律和习俗适当就会增加新的力量。因此,适当性有两个功能,第一,作为义务的来源;第二,在增加的习惯法与共同商定的条款之间存在冲突时,作为指导。

在实践中,适当性常与善意并置,意味着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根据适当性和诚信之间的一致性来衡量的。即在履行合同时善意,是在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解释的。此外,在执行合同时诚信原则与合同订立时的信任理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就上述适当性的功能而言,我们可以得出影响合同内容约束力的因素中,适当性等级应列为最低。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影响合同内容解释得各种因素排列如下:首先,合同的内容是由自主因素(当事人的自主权)决定的,除非存在强制性立法时,自主因素必须屈服。其次,协议的内容由他主因素辅助决定,他主因素按顺序:(1)共同商定的术语或条款;(2)惯例;(3)立法:(4)适当性。

参考文献:

[1]梁慧星.合同的解释规则//梁慈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胡基.合同解释的理论和规则研究//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 AlanSchwartzandRobertE.Scott.(2013).Contract theory and the limits of contract law. The YaleLaw Journal, 113(3) : 54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