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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行政检察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2019-06-17李明晓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5期
关键词:民事行政自由裁量权检察

摘 要 按照自由裁量对象标准进行分类,此时可将自由裁量进行事实自由裁量内容和法律规则内自由裁量内容以及法律规则之外的自由裁量内容划分,调整和优化民事行政检查自由裁量权尤为关键和重要,这对我国法律健全和行政检察职能正常履行都有着特殊意义。本文从实际角度出发,对民事行政检察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要点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 民事行政 检察 自由裁量权

作者简介:李明晓,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272

在日常司法实践之中,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客观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法律相对来说比较稳定,但是法律本体范围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不断变化和发展,法官应该具备自由裁量权,处理日渐变化的社会关系和部分滞后法律间问题与矛盾,法律概括性特点和法律抽象性特点存在,基于此背景,法官一方需要合理使用裁量权进行和现实多样化矛盾之间的有效处理与协调,法律术语中的概括性可能和多义性可能存在,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应使用专业知识来准确的实施裁量操作和判断操作,加之案件分流和不起诉制度等存在,为法官自身自由裁量夯实法律根基。

一、基本表现形式分析

按照自由裁量权目标不同,可对民行检察自由裁量进行划分,主要涵盖了事实自由裁量内容和法律规则内、外自由裁量内容。

(一)事实之上的自由裁量

主要是指检察工作人员进行民行案件工作阶段,对认定案件事实相关问题所执行的判断,意志定向性特点十分突出,主要涵盖了两个内容:第一,证据评判,以证据真伪评判和证据证明力度评判为主,然后是证据基础性应用,尽管现下民事和行政法律规定对证据种类和证据效力等加以规定了,从理论角度分析,检察人员仅对照执行就可以,但是实践操作还是很困难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原因,一样的证据需要和不同情境相互结合起来,最终效力认定会出现偏差,同一个证人说的话,假设存在威胁因素和引诱因素以及欺骗因素等,证明力会变得愈加弱化,证据鉴别操作和证据运用操作,二者均需工作人员加以准确判断,此类过程,实为选择过程;第二,证据认定所得出的案件事实辨别结果,一样的证据,会因为检察人员能力水平不同和工作经验不同以及工作思想不同,有时还会掺杂个人情感,所以最终案件事实理解程度迥异。

(二)法律规则范围内的自由裁量

应该了解到,民行检查监督实践操作阶段,检察人员一方所运用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合理限制在法律管辖范畴内,不能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法律规则之内的自由裁量情况主要分为三种:第一,适用法律的裁量,我们知道,法律规则尽管是具备系统性和条理性的,裁量势在必行,那么此时选择法律抉择至关重要,条文选择也是如此;第二,法律适用加以明确,对时间内容、方法内容、流程内容和模式内容及程度内容加以确定,最为常见的是在侵权责任之中,双方均存在过错,此时就应该对责任大小进行细致区分;第三,审查结果处理手段不同,典型的就是提出抗诉和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实施调节,亦否定监督申请。

(三)法律规则之外的自由裁量

此种自由裁量形式,比较侧重立法性自由裁量定义,给予检查人员民事行政案件办理时超越法律规则的立法权和越过法律权限的立法权。法律一般性规定处理社会中的特殊个案过程中,规则确定性之外的弹性发生不可避免,所以身为工作人员,要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不仅如此,还需要和案件实情和发展态势相互融合,基于此,按照法律原则和立法宗旨以及国家政策和社会主流价值观等,行使必要自由裁量权利,之后在此基础上全方位、多角度的保障个案公平性和个案公正性。

二、制约因素分析

优化检察过程自由裁量权执行,这是调整司法行为的核心要点之一,民行检查自由裁量权行使阶段,要在最大限度上分析民行检查案件审查特点,随之保障法律使用统一性特质,并且尊重法官裁判权威性,审慎使用是基本原则,综合维护民行检查自由裁量权有条不紊实施,循序渐进提升执法公信力。

(一)案件信息递减性

需知,一审案件设立是必须要在法庭中进行的,凭借庭审调查操作和庭审质证操作以及庭内辩论操作等,法官对案件事实了解便可以基本充分。民行监察机构进行案件处理阶段,书面审查是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按照从法院调取案卷和当事人一方申请材料等信息内容,来敲定案件事实,以调查核实后所获取的材料信息作为辅助材料。申诉人趋利性倾向依照下的申诉材料信息,其和本人论述信息,有可能掺杂虚假成分,调查核实所获证言,期间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等也是不可避免的。归结来讲,案件信息了解和掌握逊色于法院的情况下,检查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务必慎重。

(二)法律适用统一性

民行案件较为具体的情况下,若案件事实十分清楚透彻且证据十足,法律也有明文規定且无选择余地,基于此,需要认定不允许法官来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做出裁决。需要注意的是,若案件进程发展到民行检察监督阶段,针对此种情况,需要认定民行检察官务必有序处理案件,不能自由裁量和选择。所以说,民行检察自由裁量权使用要和法官一方自由裁量权适用始终保持一致,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以及法律适用选择局限,亦或是具体适用法律模式、流程、措施存在选择情况下。法官对民行案件没有执行自由裁量,检察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不能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实施自由评判和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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