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技术贡献角度分析支持性问题

2019-06-17张耀祖吴迪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5期
关键词:专利法

张耀祖 吴迪

摘 要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是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合适的重要条款,准确把握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有利于平衡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本文结合几个实际审查案例,从技术贡献角度讨论如何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关键词 权利要求 技术贡献 专利法

作者简介:张耀祖、吴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机械发明审查部。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339

专利制度的实质是一种“公开换保护”的制度,申请人通过在说明书中公开技术方案,同时在权利要求书中重新撰写技术方案,进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申请人都希望在充分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权利要求的撰写对于申请人的利益而言至关重要。在权利要求的撰写中,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允许申请人采用概括的方式重新撰写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而采用功能性限定方式是概括权利要求的一种常用方式。功能性限定方式并不限于任一具体技术特征,采用功能性限定方式无疑会明显扩大保护范围,该限定涵盖了实现对应功能的所有技术特征,其相对于说明书中对应该功能的具体技术特征是一个无限的抽象概念。除了功能性限定之外,常用的概括权利要求的方式还有上位概括、并列概括等,无论采用哪种概括方式,申请人的最终目的均是扩大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前半句从法律上确立了“公开”与“保护”的对应关系,其立法本意是建立“公开”与“保护”的平衡性。尽管允许申请人通过概括的方式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作为平衡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裁判,审查员有责任保证“公开”与“保护”的天平尽可能处于稳定状态,即申请人保护的范围要与公开的内容匹配。而《专利审查指南》从操作层面进一步要求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当权利要求不满足上述要求时,我们称为“不支持”问题。

在目前的专利审查制度内,审查员以“三性”评判为主线,坚持证据为主导。但是当审查员并未检索到能够破坏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时,“不支持”问题是审查员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合适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尽管《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更加具体的指导意见,但是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权利要求撰写的多样性等原因,“不支持”问题依旧是审查员的难点。

一、判断方式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支持”问题包括 “得到”或“概括得出”两个方面。

(一)现有标准

《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第二章第2.1节对于“得到”和“概括得出”分别给出了判断标准。“得到”通常是指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质上一致,此处“实质上一致”并不是说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满足“形式相同”,权利要求就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是要从实质出发,紧紧围绕技术問题和技术效果,即通过对技术问题的判断来分析“得到”的实质性。而对于“概括得出”的理解,采用不同概括方式时判断“支持”问题也有差异。采用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时,由于这两种概括方式使得除掉说明书实施例之外的技术方案是具体的,因此判断这些具体的技术方案的效果是否明确以及是否与说明书实施例的技术效果相一致进而判断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而当权利要求采用功能限定时,由于这种概括方式使得除掉说明书实施例之外的技术方案是无限抽象的,因此判断“支持”问题时要判断是否能够想到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以及是否与说明书实施例的技术效果相一致。

(二)技术贡献角度判断

上述对于“得到”和“概括得出”的具体理解,对于判断“支持”问题有很大的帮助作用。但是上述过于细致的区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使得判断“支持”问题时要首先判断权利要求属于“得到”还是“概括得出”,属于“上位概括”“并列概括”还是“功能限定”。当下申请人及代理人撰写的权利要求越来越多样,有时审查员并不能够容易区分其究竟属于哪一类,且上述判断标准无法解释“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纵观上述判断标准,其最终的判断均落脚到与说明书实施例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的比较,而申请人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完整体现了申请人的技术贡献,即其要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怎样的,最终实现了什么样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前半句的立法宗旨,无论申请人采用何种方式撰写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都不应当脱离申请人的技术贡献。因此,从技术贡献的角度判断“支持”问题是一种宏观的判断方式,使得审查员不局限于某一个技术特征,在判断时能够紧扣申请人的发明构思。具体判断过程见图1。当审查员判断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其技术贡献时,首先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想到除申请人技术贡献之外的技术方案,如果不能,说明申请人的技术贡献是采用说明书中特定的方式完成的,此时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能,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一定能够给出一些存在于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的具体的技术方案,此时,进一步判断这些不同于申请人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否与申请人的技术贡献一致,即技术问题与技术效果是否均与本申请相同,如果这些技术方案的技术贡献不能确定或者与本申请不相同,则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反之当这些技术方案的技术贡献与本申请相同时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当权利要求采用纯功能性限定时,该种权利要求仅体现了实现的技术效果,其含义为保护实现该效果的所有的技术方案,但申请人的技术贡献一定是实现该效果的一些具体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该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远远大于申请人的技术贡献,这明显违背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前半句的立法宗旨,因此从技术贡献角度分析纯功能性权利要求的“支持”问题时,逻辑更加顺畅。

二、案例分析

【案例1】案情简介:申请号:201610177822.6,发明名称:泵阀一体流量主动控制装置及控制方法,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泵与阀分离设置时出现组件多、体积大、控制环节多、可靠性差等缺点。

案情分析:申请人的技术贡献在于,解决如何避免泵与阀分离设置时出现组件多、体积大、控制环节多、可靠性差等缺点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将泵与阀设计为一体结构,在流道框架体内设置由磁场控制的开合机构,该开合机构的启闭由励磁线圈的磁场与开合机构内的永磁体共同作用来实现,通过开合机构的启闭控制流体流通实现阀的功能,同时通过开合机构内上页挡板和下页挡板对流体的压缩控制流体压力实现泵的功能,最终实现了泵阀一体式设计从而避免泵阀分离导致组件多、体积大、控制环节多、可靠性差等缺点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记载了开合机构以及其展开和合拢时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技术方案时,由于开合机构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术语,其展开和合拢时的作用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申请人技术贡献之外其他的技术方案,说明本申请的开合机构以及其展开、合拢时的作用是采用说明书中特定的方式来实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过大,与申请人的技术贡献不匹配,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案例2】案情简介:申请号:200880021915.3,发明名称:摄像装置、方法、系统集成电路及程序,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校正图像倾斜的精度,保证摄像装置拍摄到的图像不会出现倾斜。

案情分析:申请人的技术贡献在于,解决如何提高校正图像倾斜的精度,保证摄像装置拍摄到的图像不会出现倾斜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是由摄像部拍摄图像,传感器检测拍摄图像的倾斜程度,处理部通过对拍摄图像处理,获取图像上多条线段的倾斜角度,并对该多个倾斜角度利用频度分布柱状图等表示频度分布的图像进行统计处理,从而选择频度分布最大的角度作为旋转变换的旋转角,从而通过旋转变换实现了提高校正图像倾斜的精度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记载了选择旋转角的基准,而申请人的技术贡献在于对多个角度成分进行统计处理,选择频度分布最大的角度作为旋转角,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时,完全可以想到从多个角度成分中选择最大角或最小角作为旋转角等具体的除申请人技术贡献之外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具体的技术方案是否与申请人的技术贡献一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大,与申请人的技术贡献不匹配,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案例3】案情简介:申请号:201310060637.5,发明名称:排气警报解除方法,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化学机械研磨设备软件更新后与硬件不匹配导致的误报警。

案情分析:申请人的技术贡献在于,解决如何改善设备软件更新后与硬件不匹配导致的误报警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是针对一台软件升级后的设备,当出现软件误判为排气异常导致设备示警时,将排气警报传感器进行旁路处理,为了避免排气警报传感器旁路后对应的互锁信号被触发,还需反转排气警报传感器互锁的信号,从而实现排气警报的解除,最终实现改善设备软件更新后與硬件不匹配导致的误报警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记载了该警报解除的方法为将排气警报传感器旁路,而申请人的技术贡献在于将软件升级后的排气警报传感器旁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时,完全可以想到设备由于振动、升温等具体的除申请人技术贡献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误报警的技术方案,在这些具体的技术方案下,其虽然实现了与本申请一致的技术效果,即改善了设备的误报警情况,但是其解决了与本申请不一致的技术问题,即解除了设备由于振动、升温等除软件升级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误报警,而技术贡献是由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共同决定的,因此这些具体的技术方案与申请人的技术贡献不一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大,与申请人的技术贡献不匹配,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三、结语

通过上述几个案例的分析,从技术贡献角度讨论了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问题。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合适时,《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是非常重要的法条,而不支持问题一直是判断难点。对于审查员来说,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技术方案在审查时能够了然于心,但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则往往会采用各种限定方式来尽可能的扩大其范围,当审查员难以清晰地区分权利要求属于哪种限定方式时,从技术贡献角度出发,更宏观的把握权利要求的范围与技术贡献的对等性,从而保证申请人与社会公众处于公平状态。

注释:

①并列第一作者。

参考文献:

[1]戴巨龙,王志强.关于功能限定方式与“进一步用于”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4(8):163-164.

[2]李春晖.专利法第33条与第26条第4款的立法本意与执行尺度[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2(3):79-8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4]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5]沈嘉琦,唐晓君.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含义浅析[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5):86-89.

[6]张毅,耿萍,于丽娜.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问题的辨析和举证责任[J].审查业务通讯,2012(10):27-32.

[7]裴素英.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支持分析[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2(10):90-91.

[8]葛向兵,何雨馨.权利要求不支持关于“上位概括”和“功能性限定”的讨论[J].法制与社会,2015(12):258-259.

猜你喜欢

专利法
美国新专利法下的“现有技术”(上)
Fintech可专利性初探——兼议《专利法》第2条修改
德国专利法的扛鼎之作*
——《专利法(第6版)——德国专利和实用新型法、欧洲和国际专利法》评析
我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适用性及完善——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相关条款
我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分析——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2、83、84条
当然许可期间专利侵权救济探讨——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3条第3款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的边界——兼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的两个重要问题
论“通知与移除”规则对专利领域的适用性——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2款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改造与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协调——从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