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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完善探究

2019-06-17周章明刘小宏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5期
关键词:新时期法院

周章明 刘小宏

摘 要 在新的历史时期,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深化依法治国理念的内在需求,也是推进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立足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理论体系,从法律规定缺陷、实践操作问题两个方面,论述了民事执行制度中所面临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通过问题剖析,从国外先进制度借鉴、国内自我制度体系完善等方面,具体论述了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完善策略,适应新的时代发展要求。

关键词 新时期 法院 民事执行制度

作者简介:周章明、刘小宏,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243

当前,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理论体系尚不完善,缺乏完备的法律理论基础,以至于民事执行制度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从实践来看,我国民事执行制度面临实践操作、法律规定缺陷等系列问题,民事执行制度的法律基础条件薄弱,且执行不规范,缺乏良好的内外条件。本文从民事执行制度的理论体系出发,基于问题剖析,立足国情,就新时期如何完善民事执行制度,做了如下具体阐述。

一、当前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理论体系

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来看,我国对民事执行主体、内容及客体做了阐述与明确,为民事执行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本文从概念出发,就民事执行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进行论述。

(一)概念

所谓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执行机关基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债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因此,在概念中,民事执行制度设计三個要素:民事执行主体、客体及内容,这是完善民事执行制度理论体系的重要保障。

(二)主体

在民事执行中,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力,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是主导民事执行活动的执行组织。但从实际来看,我国民事执行受人民法院独家操控,这就出现民事执行权过于集中等情形。从现行民事诉讼法来看,人民法院承担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民事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操作中,是执行的主导者,主导着其他执行主体(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的执行活动,承担者国家强制力的实施任务。

(三)内容

民事执行的前提是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基于义务与权利的履行,实现民事债权的执行。因此,在民事执行内容中,债务人应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当债务人有意规避责任之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制度

当前,我国民事执行的法律制度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并在此基础之上,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体系,起到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并在诸多领域获得了较好实施效果。但从实际来看,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存在法律规定缺陷,且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对逃避执行的惩处力度不够,难以获得良好的执行效果。此外,在实践操作中,地方保护主义情形突出,且执行人员素质低,导致民事执行面临诸多阻力,缺乏广泛的群众及社会基础。因此,具体而言,我国迷失执行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缺陷、弊端:法律规定存在缺陷,监督机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制度法律规定上不完善,导致民事执行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民事执行制度的有效实施。(1)民事执行的管辖机构过于单一,以法院为主导的民事执行权,难以保障民事执行中权利、职责的相互制约,反而会影响民事执行的实效性。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我国采用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民事执行的实施。但这就会导致民事执行机构限于某一人民法院,使得民事执行存在一定的单一性与局限性;(2)民事执行通知制度存在病弊端,对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形成一定影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民事执行通知做了明确规定,但从中可以发现,执行通知随意变更了执行期限,且在执行通知的送达过程中,也可能遇到诸多阻力,这种法律规定,显然与实际操作相冲突,也会形成误解,影响法律文书的严肃性;(3)民事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民事执行力不足,影响执行效果。当前,我国在民事执行监督中,虽在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尚未形成明确完善的监督机制,且监督管理主体、范围不明确,形成了“谁监督、如何监督”的尴尬情形;(4)民事执行监督透明度不足,这就形成了执行超期或拖延等系列问题,影响了法律文书执行的权威性。(5)法律对恶意逃避执行的惩处规定过于宽泛,使得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付出的违法成本太低,社会诚信度缺失。

(二)操作问题:执行人员素质较低,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

从民事执行的实践操作来看,我国民事执行面临诸多操作问题,特别是人员素质低、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影响了执行效果,也造成群众对执行机关的不信任。因此,如何改善执行环境,提高执行人员素质,保障法律公平公正,是新时期提高民事执行法律效力的内在要求。首先,执行人员素质较低。在民事执行中,司法执行人员素质偏低问题,成为影响执行效力的重要因素。一些司法执行人员违背职业道德、违背法律、违规违法操作,庸、懒、散等问题导致拖延执行等情况的发生;其次,执行人员缺乏专业性,在执行过程中,少数执行人员有接受被执行人的贿赂,影响执行的公平公正性的问题,造成民众对执行机关的不信任感;再次,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特别是在基层地区,一些民事执行案件涉及到财产及招商引资等内容,这就导致地方基于利益因素,对执行进行干扰,进而影响司法公正,不利于法律的公平公正。

三、新时期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完善策略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但也取得了诸多成效,应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立足国情,通过监督制度体系的完善、执行环境的优化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切实保障民事执行制度法律的权威性。因此,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国外:先进制度借鉴

相比于中国,国外民事执行制度体系相对比较完善,对于我国完善民事执行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从实践来看,德国、英国的制度体系比较完善,在执行中形成了较好的效果。为此,在国外先进制度的探讨中,主要从德国和英国两个国家出发,分析国外先进制度内容及特点。

1.英国民事执行制度

英国在民事执行制度领域,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民事执行制度的实施创设了良好条件。(1)英国为提高民事执行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定了统一的执行程序,并对过程管理实施全监督,进一步确保了民事执行的有效实施,夯实了法律文书的权威性;(2)价值平衡的引入。英国为了进一步确保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引入了价值平衡,旨在构建平衡的价值体系,更好地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法权益,为民事执行的实施,创设良好条件;(3)优化信息收集环境,建立信息收集体制,通过信息库的建立,更好地了解债务人、债权人等的信息,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逃避或隐匿资产等问题,提高执行效力。

2.德国民事执行制度

当前,德国尚未出台独立的民事执行制度,但在实践中,却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首先,德国在民事裁判和执行环节中,处于两个相互独立的状态。法院承担裁判权,而执行权由司法执行官独立行使,这就确保了裁判与执行权力的分工明确和相互独立,也进一步提高了权力的贯彻实施;其次,针对债务性质,制定了不同的执行程序,以更好的立足实际情况,贯彻落实执行责任,提高民事执行效率。因此,德国在执行权力、任务等方面,更加明确了权力与义务的划定,并基于执行效果与效率的提高,保障民事执行的权威性、公平性。

(二)国内:完善制度体系,优化执行环境

在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的同时,国内也要推进制度体系的自我完善,优化民事执行环境,进一步保障民事执行制度的有效构建。在笔者看来,在推行民事执行独立的同时,完善监督体系,切实提高民事执行的效率。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1.推行民事执行独立,提高执行效率

在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下,应积极推行民事执行独立,将其从繁杂的民事诉讼中独立出来,进而更好地提高执行效率。首先,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不同,民事执行应具有独立的执行环境,这既是保障民事诉讼与执行的公正性,同时也是提高执行效率的重要基础;其次,民事执行面临操作性问题,通过独立的执行程序,能夠进一步提高执行的专业性;最后,注重民事执行人员的法律素养以及专业能力的提高,在独立程序环节中,维护法律文书的权威性,恪守职业道德,这是当前民事执行所需强化的重要领域。

2.完善执行监督制度,保障执行效力

我国在民事执行领域,尚未建立完善的执行监督制度,导致执行效力不足,影响执行机关的权威性。因此,在深化民事执行制度建设中,应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度,保障民事执行的有效实施。一是明确监督主体,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并赋予其独立性,充分行使监督职能;二是优化监督管理范围,通过问题导向,明确监督职责,保障民事执行监督的有效落实;三是确保民事执行的公开、透明性,并基于程序规定,定期公开执行情况,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3.完善执行惩处制度,提高社会诚信度

在目前的执行制度中和执行操作中,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惩处力度不够,使得相当一部分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失信被执行人规定了一些措施,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被执行人的惩处力度,但仍有相当数量的被执行人采取转移财产、销声匿迹的手段躲避执行,执行机关因无法查找其下落,感到束手无策,使得案件无法执行。应在现有的执行规定、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有查控其行踪的权利,各地公安机关发现失信被执行人有予以扣留、留置向人民法院移交的义务等系列保障措施的规定,保障执行活动正常进行,提高债务人乃至整体社会的诚信度。

综上所述,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我国应着力推进民事执行制度建设,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以更好地维护法律实践的价值意义。在笔者看来,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构建,应立足国情,在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中,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通过制度体系的自我完善、监督机制的生成,夯实民事执行制度的实施基础,发挥民事执行的重要作用,适应新的时代要求。

参考文献:

[1]孔令营.完善民事执行监察监督制度路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7(13).

[2]牛犇.我国民事判决书改革新时期实践的实证研究[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7(4).

[3]孙劲.新时期人民法院国际私法协助的进展、特点和趋势[J].人民司法,2017(6).

[4]陈爱飞.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理论研讨——2015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综述[J].司法改革论评,2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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