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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闽东民间契约文书看清代闽东山区地权流转书写形态

2019-06-11郑勇

中国民族博览 2019年2期
关键词:闽东流转清代

郑勇

【摘要】契约文书的地权流转书写形式最能反映乡村地区的流转形态。新发现的闽东民间契约文书在地权流转过程中保留了大量的契约文书,这些文书显示,闽东的地权在流转过程中,如福建其他地方一样存在着“田骨权”与“田面权”的流转形态,这些形态与其他地区有着较多的相同点,但也有着相异的地方,其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地权流转尽管在民间交易中存在着多种分割与形态多样性,但在书写中体现出与清政府关于土地买卖政策的一致性,学术界并没有进行探讨,所以,学者对于福建土地所有制的研究,在资料的使用上仍然是有偏缺的。本文利用新发现的闽东民间契约文书,通过对土地流转形态的书写形态进行探讨为切入口,对闽东地权流转诸形态进行重新审视,从观点上对前贤的观点进行再次探析,并在资料上进行新的补充。

【关键词】清代;闽东;土地;流转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一、清代闽东山区田骨权流转形态的书写形态

清代闽东土地所在权的流转与全国其他地方大体相同的同时,存在着一些地方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一卖一贴”——清代闽东田骨权流转的书写形式

我们在闽东山区收集的民间文书与其他收藏者最大的不同是,大多数是我们亲自到民间收藏者家中进行拍摄或收集到的,以家族为单位进行收藏,最大限度地保留了文书的“在地性”与原始的“有机性”。在我们发现收藏的40多个家族清代文书中,在土地买卖情形的书写时,大多是“一卖一贴”的书写形式。这种书写形式与雍正八年清政府的政策相符:“卖产立有绝卖文契,并未注有找贴字样者,概不准贴赎。如清代宁德县十七都竹下村(今周宁县七步镇竹下村)叶氏家族文书即是这种情况的反映。

乾隆二十一年九月叶定文立卖田契

立卖契书人叶定文,祖上置有苗田壹号,土名坐落仔坟岗尾,并及过坑,受种肆斗正,计成弍号分得已分,其田俱出东西,捌至分明。西至翘已田壹丘,今因粮食缺少,自能心愿前去托中,送卖本房叶定翘兄边为业。三面言议,谅值土风时价谷陆拾石正,合银壹拾弍两天其银,水九七足色,就日笔下亲收足讫,无欠分厘,其田合栽苗米叁升,就干拨纳,两家不敢多推少收,成契之日即交买主召佃管业耕种,自己物业与兄弟叔侄无干,其田不明白自能向前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两家愿卖愿买,言断契断,向后再不敢言贴言赎,尽心尽允,各无反悔,各存天理仁心二字,口说无凭,亲立契书一纸付照,永远为据者。

即日亲收谷十陆石正,合银壹拾弍两天其银在内再照

为中人:叶天生

乾隆二十一年又九月日立契书:叶定文

在见人:潘瑞胤

代字人:葉茂珠

当然,土地的买卖在书写形式上以“一卖一贴”的书写形式出现,但在实际的土地流转过程并不是一卖一贴就能顺利地实现土地的最终买卖,而是呈现极为复杂的态势,下文将继续这方面内容的讨论。

需要注意的是,清代的闽东山区的“田骨权”出现找贴行为,“田面权”也同样存在。

光绪二十一年五月十一日黄士员立贴田契

立贴契人黄士员原己手出典有水田坐落本村土名大垮三枣垮下号,安着其界,前有原契,不必仝叙,托忠(中)说谕与族内黄高良叔边为业,三面议作柒钱重番银弍员,即日笔下亲收足讫,并未少短分厘,自贴以后,递年冬成之日,邀同登田分割,各人合半均分,两家先将言定,各无反悔等情,今欲有凭立贴契为照。

立贴契人:黄士员

凭忠(中)人:朱信元

见笔人:黄善利

契约显示,寿宁县十都宁徳县周墩分县十五都芹洋村黄士员将原先出典田向黄高良找贴,得出“柒钱重番银弍员”,并约定“自贴以后,递年冬成之日,邀同登田分割,各人合半均分”。

(二)契约文书土地所有权的书写反映其流转的长期与多样性

我们以清代屏南县长桥乡周佳山村一宗土地流转为个案,对土地所有权的漫长与繁杂的转移过程进行分析。屏南县长桥乡周佳山村的胡长熊于道光元年十二月立召业契,将坐落于屏南县长桥乡周佳山村“土名俗叫西答顶又及里垮仔”的“壹亩肆分”阄分民田的田底权,以“价银五十贰两五钱”卖与其侄孙胡振桂(从以下契约看应为“柱‘误),但保留田面权,“其粮照契项纳胡长熊户,俟至大造之年推入桂户纳官,言约十冬限满任熊备价赎回,若无力,与桂管耕收租”。

从以上契约中我们看出,前面的契约带有典当性质,虽说断卖,实际上是活卖,这张契最终进行了“推粮过户”,土地纳税人的转移,标志着土地的真正绝卖。

这一宗土地从道光元年十二月的出卖至道光拾叁年拾壹月的绝卖,足足经过了漫长的十三年,其形式从开始的田底权的出卖到田面权的出卖,再到绝卖后的找贴,可见其过程的复杂,反映了土地流转中田面与田底权的多重分割。

二、清代闽东山区田面权流转形态的书写

(一)清代闽东山区土地租佃关系中契约文书书写为“根批”的实为“租佃批”

“根批”在土地租佃过程中往往指将“田底权”进行质押,在清代的全国大多数地方如此,但福建一些地方指“田面权”,即租佃权的出让,杨国桢提出了这一问题,并举出了闽东山区的屏南、古田、福安等县将田面权异名为“田根”之说,囿于当时契约资料,杨先生没能大量列举出个案加以说明,只是将这种“一田二主”形式归纳于较多地出现于广东的民国时期,新发现的闽东文书支持了杨先生的观点,试举例加以说明。

道光拾肆年十乙月朱必长立退佃根契

立退佃根据,朱必长父遗在日承种有佃田一垧,坐址九保前坪涡领地方,土名古楼庭,年还稻谷肆石五升小足,一向耕作还租无异,今因无钱应用,自情托中即将此佃田退田主,魏□则熙边入头承退耕作,三面言议时得退根价钱壹百弍拾捌千文正,其钱亲收足讫,无少只文,其佃田自退之后,随据即退与田主前去耕种等情,其年限言约五年满足,任长备退根价赎回,且田主熙不得兜留刁难,两兄(家)无悔,今欲有凭,亲立退根据字壹纸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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