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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车辆痕迹与尸体痕迹的关系

2019-06-11沈晓刚

时代汽车 2019年5期
关键词:痕迹尸体汽车

沈晓刚

摘 要:随着机动车辆的爆发性增长,交通事故日趋增多,尤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越发重要。而在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车辆与人体碰撞痕迹的鉴定又是极为重要和复杂的。

关键词:汽车;尸体;痕迹

在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案件中,随着道路质量的提高,车辆性能的提升,加之一些人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不健全,重大交通事故出现的几率也随之增加。从鉴定工作实际情况看,很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仅仅勘验车辆痕迹而忽略死者尸体损伤痕迹勘验的话,首先对鉴定报告的全面性会造成一定影响;其次尸体损伤痕迹鉴定作为车辆痕迹的补充,尤其在一些车辆痕迹并不是很明显的鉴定案件中,尸體损伤痕迹的勘验价值往往更高;第三,尸体损伤痕迹勘验有时候也能进一步验证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动态情况。因此,在现在的交通事故案件痕迹勘验中,尸体损伤痕迹的勘验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与车辆痕迹勘验的有机结合,对鉴定报告的完整性提供有力的保障。

首先我们举几个实例,来分别验证尸体损伤痕迹勘验的作用:

案例(一)

在14年8月的一天,本地新区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半挂大货车在行驶中与一位老翁骑行的自行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结果造成老翁倒地后因为颅脑外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从委托单位提供的鉴定材料(两辆事故车辆)自身痕迹来看,半挂大货车全长将近17米,由于是货运车辆,平时保养不可能像小车一样那么细心,加上货运车辆行驶的路面相对环境程度有限,整车布满灰尘、泥土。初步勘验以后并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碰撞痕迹;在勘验自行车身时,除了自行车倒地后与地面刮擦产生的无规则的、凌乱的痕迹外,也没有发现碰撞痕迹以及可疑的附着物质,也没有车辆被碾轧的痕迹。但是在殡仪馆勘验尸体损伤痕迹时就有了重大发现。在勘验至尸体左侧面时,发现死者左臀部外侧有一个由后向前类似中括号“[”形状的青紫损伤痕迹。而半挂大货车车厢侧面的防护栅为长条状的方管,方管最前端为“口”字形。因此根据死者身上的青紫损伤痕迹的形状和高度,完全符合半挂大货车在超越同方向行驶的自行车时,车厢防护栅前端外侧边与骑行自行车的死者的臀部外侧碰撞,造成事故的发生;并且根据损伤痕迹在死者的臀部外侧,可以断定事发时是大货车超越自行车发生的事故。假设自行车超越大货车,自行车车速快,自行车应该从后向前与大货车碰撞,那么人体损伤部位应该在膝部前端或者大腿外侧,而不应该在臀部外侧;正因为大货车超越自行车,大货车防护栅才可以从后面碰撞人体骑行自行车状态时的最突出部位:臀部。当有了这个依据再次复勘车辆痕迹时,也发现自行车左车把外端与半挂大货车驾驶室右侧车门的一处碰擦痕迹,至此,该起鉴定案件的几个关键问题就解决。首先,碰撞部位是在大货车右侧防护栅前端与骑行在自行车上的人体左侧臀部外侧;其次,事发时,两车行驶的方向根据车辆与人体的碰撞痕迹和高度结合车辆与车辆的刮擦痕迹,推断为同向行驶;第三,根据人体青紫损伤痕迹的部位判断,事发时,是大货车超越自行车时发生的事故。

案例(二)

在2015年6月的一天,某地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上乘坐3个人,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停在路边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上一男一女两人死亡,另1人受轻伤。委托单位要求鉴定车辆碰撞痕迹的同时,要求确定2位死者中谁在事发时驾驶摩托车?

在勘验车辆时,发现两车的碰撞痕迹十分明显的,是摩托车左侧前部斜向追尾撞击大货车车尾右后侧。但是仅仅从车辆痕迹上根本无法鉴定两位死者谁是驾驶员,必须结合该起案件的两位死者尸体损伤痕迹来综合判断。

在检验男性死者尸体时,发现在死者左颈部和左胸部有擦伤,而且在死者左手背上包扎有纱布,但是由于冰冻时间的原因,无法看到手背上是否有损伤。在检验女性死者损伤痕迹时,发现前额部有2条平行的创口,并且面部变形。检验完尸体损伤痕迹时,我们就认定是男性死者驾驶的摩托车。依据有两点:

(1)男性驾驶员左颈部和左胸部的损伤结合损伤部位的高度符合男性死者驾驶的摩托车左侧前部斜向追尾撞击大货车车尾右后侧一刹那,他本能地进行了躲闪,但是由于两车间距太近、时间太短,使得他头部虽然避免了与大货车尾部的直接碰撞,但是他的颈部和胸部碰撞到了大货车的右后角的钢板上。

(2)女性死者作为摩托车上中间的乘坐人,当事故发生的一刹那,摩托车驾驶员由于视线等因素原因已经采取躲避措施,人体已经发生偏斜;但她并没有来得及采取措施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她头部正面和大货车车尾后栏板碰撞,而货车后栏板为横向平行的条状,因此在死者前额部才会出现有两条平行的创口。

反之,如果女性死者为驾驶员,男性死者为乘坐人;那么当事故发生的一刹那,女性死者损伤或许也可以形成,但是男性死者由于前面有女性驾驶员的阻隔,颈部及胸部与大货车发生碰撞就无法形成。据此几点理由,为委托单位出具了相应的鉴定报告。

案例(三)

在2016年6月的一天,在某地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委托单位要求对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事发时的形态进行鉴定(判断电动自行车是推行状态还是骑行状态)。

在勘验两车碰撞痕迹时,发现两车的撞击点都在车头部位,而且方向相对,因此仅仅从车辆痕迹上,只能说明两车是对向撞击形成。而从车辆痕迹上,还没有足够的证据来印证事发时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形态,因此必须借助尸体表面的损伤痕迹来一同验证事发时的形态。

在勘验尸体损伤痕迹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死者大腿内侧,有左、右两处距脚跟高度一致的青紫损伤痕迹。根据这个损伤痕迹就判断事发时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为骑行状态:因为当两车对向发生碰撞时产生巨大的作用力,在发生碰撞一霎那,由于撞击车辆速度急停,而人体由于惯性作用动态会发生变化,运动速率的改变会略滞后于车辆,形成大腿内侧与鞍座前端有一定的间歇,此时人体动能的衰减会形成一定的反复振荡,在受力方向线上的瞬间,此时大腿内侧就会与鞍座前端有发生一定力度的碰擦,因此在大腿内侧会形成青紫损伤痕迹。而由于大腿内侧与鞍座碰撞的时间较短,并且都是软体的东西,所以大多情况下只会出现青紫损伤,因受力面的大小不同青紫损伤面积会有所不同。由此依据与车辆痕迹相连接,就可以得出结论:事发时,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骑行电动自行车与轿车对向撞击。

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往往涉及多专业理论和基础实验数据,例如法医学、痕迹物证学、交通工程学、道路工程学、车辆工程学等专业知识。由以上案例说明在还原事故过程或其中的某一片段的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当事故一方车辆为非机动车或者摩托车等小型车辆时,由于小型车辆其自身行驶过程中的运动状态多变、易失衡、车辆质量小及外廓特征性不明显、不规则等因素,造成了在此类两车事故的鉴定中如若单从事故车辆车体痕迹着手调查往往难以对车辆碰撞形态、过程进行较为全面充分的复原、分析。需要从人与车两方面相互印证,综合分析交通要素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

事故车辆的车体痕迹与事故人员的损伤痕迹在事故分析过程中,特别是事故形态的鉴别中能够起到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的作用;事故形态分析基础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及车体痕迹检验、鉴定,在此基础之上通过结合人体体表损伤痕迹及损伤机理的分析,能够对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提供全面、有效的支撑。受检车辆的损坏情况与人体损伤情况的结合对比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环节,车辆驾乘人员的损伤部位根据人员在车内空间位置的不同、交通行为方式的不同往往能够形成不同的、具有特征性的损伤,是重要的判断依据。在较为复杂的、疑难的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尤其是重特大交通事故痕迹勘验的工作过程中,往往需要检验人员在思路与实操上将车体痕迹鉴定与尸体损伤痕迹鉴定有机结合起来,这要求在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痕迹鉴定专家与法医学鉴定专家多种人才储备协同开展工作,这样有助于让鉴定报告的证据性和完整性更加充分和完善,并以此来还原事故发生时相对完整的过程。在尽可能丰富事故过程信息的同时让事故的处理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对事故发生经过过程能有一个更为直观的认识,让案件的办理单位对于事故的判断有一个更直接、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项目实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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