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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外贸企业融资性贸易的风险和防范

2019-05-14刘燕远

财会学习 2019年14期
关键词:风险防范

刘燕远

摘要:随着金融市场运作的日趋规范,国有外贸企业与中小企业在获得银行资金支持方面有巨大的差距,进而催生了融资性贸易的广泛需求,尤其是国有外贸企业具备开展融资性贸易的各项条件,有相对较低的资金成本、贸易背景和广大的中小企业客户群体,同时可以满足创大“营收”的指标,面临更大的风险和考验,成为融资性贸易的重灾区。本文主要结合融资性贸易的模式,分析其所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满足业务合规性要求并提高国有外贸企业资金安全。

关键词:国有外贸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防范

一、融资性贸易的概念

融资性贸易是以获取融资为目的,构造贸易背景,从第三方处取得融资的一种贸易形式,核心目的在于融资而非贸易,在虚构的贸易背景的掩盖下,变相提供融资。融资性贸易从字面上与贸易融资很相近,因此经常被人误解为贸易融资或者供应链金融。

而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运用短期性结构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款等资产的融资。供应链金融则是贸易融资下的一种发展形式,都是建立在真实贸易背景的基础上,由银行基于企业的信用给予其上下游发放贷款的融资模式。国有外贸企业在三方交易中赚取的是货物价差,核心目的在于贸易而非融资。贸易融资方式是被倡导的,融资性贸易是被禁止的。

二、融资性贸易主要类型

融资性贸易的重要特点是贸易形式容易被类型化,一般区分为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和增信型融资性贸易。其中买卖型融资性贸易是最常见的类型,具体有三种模式:托盘贸易、循环贸易、委托采购和销售。本文主要分析买卖型融资性贸易。

1.托盘贸易是指托盘方(出资方,往往是国有外贸企业)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利用托盘方的资金或信用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的贸易形式。托盘贸易通常会发生真实的货物流转,但是提供资金或信用一方并不直接参与货物流转过程。

2.循环贸易通常是“走单、走票、不走货”的形式,操作方式是三方或三方以上主体间签订三份或三份以上标的物相同、价格和履约期不同的买卖合同,各方均只出具确认收汇的单据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对货物进行实际交付。

3.委托采购是指出资方接受融资方的委托,代为采购货物,而仓储、销售等环节有融资方完成,出资方不直接控制貨权。与托盘买卖相似,区别在于以委托合同关系取代买卖合同关系。

通常在融资性贸易里,原本只是甲公司——乙公司两家公司的交易,出于资金的需要,将信用良好的一到两家国有外贸企业拉进贸易链条中,变成了甲公司——国有外贸企业——乙公司的三方或三方以上交易。甲乙公司都能因国有外贸企业的参与而完成交易需求同时满足资金需求:如果国有外贸企业垫资了,甲公司收到货款,乙公司不用付出现款得到货物并实现融资;如果国有外贸企业没有垫资,甲公司也可以利用对国有外贸企业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向金融机构融资。

三、国有外贸企业涉入融资性贸易的原因分析

(一)受到传统的经营考核压力影响

传统的经营理念下,营业收入规模、营业收入增长率时衡量企业经营发展成果的一大指标。促使国有外贸企业管理者为了完成经营考核指标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融资性贸易相对比开展实际业务更简单快捷,涉及金额较大,完成效果好,因此依然有些企业涉险开展相关业务。

(二)缺乏对融资性贸易模式和风险的认识

对融资性贸易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融资性贸易中风险与收益的关系,或是抱着侥幸心理打擦边球。融资性贸易除了垫资操作,还有作为中间商的国有外贸企业不需要垫付资金或开具信用证,仅做一些下订单和结算工作,以订单返点方式赚取佣金收入,上下游客户直接供货,合同约定国有外贸企业在收到下游客户的全部货款后,再向上游客户支付。先收后付看似无风险,实则不然,容易让人蒙蔽。

(三)内控制度缺失,风险管理不力

业务是所有风险产生的源头,国有外贸企业业务人员众多,业务风险意识参差不齐,当利润驱动时往往容易降低底线,甚至为促成某些业务对企业内部做一些隐瞒。如果国有外贸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缺失,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业务模式、客户资信审查不力,对业务实质及业务风险判断不当,没有及时发现业务员的违规操作,很容易陷入融资性贸易纠纷中。

(四)融资性贸易与代理贸易业务较为相似、难以甄别

融资性贸易操作链条下,有的纯粹为了资金需要而虚构的交易,也有既有贸易需求又有资金需求,有合同发票甚至是物流单据,表面看似自营或代理业务,因此带有一定的隐蔽性,难以甄别。

四、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一)资金风险

融资性贸易通常是信用交易,然而正是因为中小企业的资信较差难以得到银行贷款而促成了融资性贸易的交易,因为这类贸易本身就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此外,提供资金方不直接参与货物流转过程,由卖方直接发货给买方,作为出资方的国有外贸企业付款给卖方。由于货权失控,出资方无法监督货物的流转及仓储情况,一旦融资方出现资金链断裂或经营失败,没有按期回款,国有外贸企业则面临货款两失的风险。实践中甚至有上下游公司是专门骗取出资方的融资款而设置的无实体资产的空壳公司,这些公司没有实际资产可供受损企业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致使出资方遭受数额巨大的损失。

(二)法律风险

近年来因融资性贸易引发大量的经济纠纷案例,国资委也发文禁止国有外贸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行为。实际司法案例中,如遇下游客户资金链出问题无力付款,上游客户定然将具有付款能力的国有外贸企业作为起诉对象要求还款。从而使国有外贸企业卷入法律诉讼中,给国有外贸企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还将面临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三)财务风险

以垫资的形式开展融资性贸易一般资金规模大、业务毛利率低,实质是无利润销售规模撬动融资杠杆,飞速提高的营收规模带来的却是融资规模增长率、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增长率和坏账率等财务比率提高,净利润增长率下降。当资金收紧就会导致流动性崩溃,偿债能力下降,带来极大的财务风险。

(四)经营风险

从长期来看,如果国有外贸企业过于依赖这种贸易模式,占用大量的企业资源,很可能疏于主业经营,影响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最终导致经营失败。

五、融资性贸易风险防范措施

(一)转变经营理念,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国有外贸企业应积极从传统的外贸企业经营模式向综服企业转型,不参与上下游客户买卖合同关系,致力于服务代办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业务,和协助办理供应链金融业务。以提高服务质量水平为方向,建立科学、健康、可持续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提高营业利润率为考核导向,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杜绝从事单纯为了追求营业收入而做的融资性贸易。

(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1.融资性贸易是政治红线,国有外贸企业应谨遵职业操守,提高对融资性贸易业务的风险意识,严守底线,抵制从事融资性贸易,扎实做好主业经营。同时将业务风险管理理念传达至全体员工,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制度培训力度、执行力度。

2.全面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形成从客户管理、合同管理、付款单据审核、物流等一系列环节都实现有监督有控制,将法务、风控、财务各职能部门纳入到业务实施监管环节中。对大额订单和重点业务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有可能存在的风险程度,严格禁止开展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原地转库的业务。

(三)深入了解业务实质,加强审查进行事前事中控制

进行融资性贸易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对融资性贸易的有效界定。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业务环节及业务实质的了解,提高融资性贸易业务及真实业务的甄别能力,以及对业务风险的预判能力。

1.加强客户管理,建立新客户准入审核制度。梳理原有合作客户的信用情况,建立客户信用评估系统;对重点客户定期实地走访,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和完善新客户准入审核制度,对新客户的资产状况、办公场地及人员、生产经营规模、纳税情况、财务报表、场地租赁合同等进行审核备案,杜绝空壳公司的业务。

2.注意加强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从客户、关联交易、货物、物流、交易单据等进行多方审核,避免介入虚构贸易背景的套利交易、欺诈性融资交易。尤其是对大额买卖合同的匹配比对审核,合同事项如货物种类规格、质量、验收标准、交货方式、费用承担、交易货物几乎没有差价等细节不符合一般商品交易惯例的,应提高警惕,要求业务部门提供合理的解释及证据,有必要的进行对客户的实地访查,核查上下游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背景和关联关系、资信情况、财务及经营情况,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

3.针对融资性贸易与代理贸易业务较为相似、难以甄别的问题,首先,明确国有外贸企业在整个交易链条中起的作用及意图,对于区分是不是真实贸易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对贸易模式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区别方法和原则。将融资性贸易按模式进行分类管控及规范,并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进行风险管控的方法,从“与谁做”和“怎么做”两方面着手,降低业务风险。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具体分析判断,对于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上的融资需求可以向供应链金融模式发展。

(四)加强财务管理的职能,确保企业资金安全

财务部门作为资金管理的重要防线,应自觉进行核算会计向管理会计的职能转变,积极参与到业务管理和风险預防的过程控制中。在审核付款的时候应当严格审查收款客户提供的合同、发票、报关、物流、提单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各项资料之间的逻辑合理性,确保拥有货物的实权凭据以保障企业利益。

对业务情况进行定期跟踪,根据客户的生产产能、出货量、开票情况、资金使用占比等多个角度对客户及业务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的评估,加强对往来账款的账期管理,定期排查,加快应收账款回笼,降低坏账率,以确保企业的业务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操作。

六、总结

随着融资性贸易的不断发展,其参与主体及交易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认清融资性贸易的界定在实际业务经营中存在一定难度,但通过有效管理手段还是能降低融资性贸易风险给企业带来大额资金损失的可能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陈秋晖.浅谈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财务风险及防范措施[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8 (03).

[2]杨凌娜.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的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 (33).

[3]朱灵芝.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及风险防范[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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