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播撒希望 播种未来
——《江苏省种子条例》解读

2019-04-15于文霖

人民与权力 2019年12期
关键词:种子法人民政府种业

■于文霖

特邀嘉宾:

王腊生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姜 葵 省人大常委会农委副主任

唐明珍 省农业农村厅总农艺师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也是农业科技进步和其他各种生产资料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农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进,对种业高质量发展、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引领性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种业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对维护农民权益,推动农业提质增效,服务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江苏省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品种审定、登记与推广,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本刊特邀几位参与条例修订的嘉宾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我省修订种子条例的背景情况。

唐明珍:江苏自古以来就是重要的传统稻麦产区,有“苏湖熟,天下足”的美誉。作为重要粮食作物产区,种子就显得尤为重要。2015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并于2016年1月正式施行。新种子法适应发展现代种业要求,立足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现代种业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调整完善。法律出台后,国家有关部门也陆续完成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规章的制修订工作。《江苏省种子条例》(以下简称2013条例)自2003年12月制定以来,为构建开放有序的种业市场秩序,加快提升全省现代种业综合竞争力,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随着农业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2013条例很多规定与我省现代种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与修订后的种子法和配套规章也不相一致。因此,有必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和新规定,对2013条例进行全面修订,细化完善符合我省发展实际的种业管理制度,使其与上位法统一衔接,切实解决我省种业发展和法律贯彻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和推动江苏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

问:这次条例修订有哪些制度创新?

王腊生:条例遵循种子法的基本精神,充分考虑种子在农林业生产中的特殊地位和自身的特殊属性,突出对种业的扶持、规范和服务。条例不仅是对种子法条款的细化,更重要的是对种子法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更明确、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第一,强化地方政府管理责任,规范种子监督管理。明确地方政府职责。条例第四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扶持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强化监管职责。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种子执法监管,维护种子市场秩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质量管理,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障农业、林业用种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落实服务措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生产和经营信息调度,及时发布种子需求预测信息;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业生产发展需要,进行品种田间展示、示范、综合性测试,适时发布展示、示范、测试结果;为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种子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宣传和普及工作。第二,加强引种备案管理,强化引进风险防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外进行试验、试种;经试验、试种可行的,可以向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扩大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域。同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备案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试验和抗病性鉴定。引种品种抗病性指标应当达到本省品种审定相关标准。第三,完善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推进种子生产经营规范化。一是条例明确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主体,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建立完善的种子进销记录,同时对销售的种子所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载明的内容作出规定,切实保障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对网络交易种子的监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取得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在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公示所销售种子的标签内容和使用说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档案,保证可追溯,并督促其公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所销售种子的标签内容和使用说明。

问:条例在扶持种业发展方面有哪些新举措呢?

姜葵:鼓励创新是种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细化具体扶持举措,加快培育种业市场主体,提升我省种业竞争力,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第一,加大投入力度,为种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一是条例第三十九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利用相关支农资金,推行良种推广补贴制度,加强保障性苗圃建设,将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对发展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优良品种,采取政府购买实施许可权或者补贴品种权使用费等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种子企业实施优质优价供种,加快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二是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省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设立政府主导、多方资本参与的现代种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金融支持。省人民政府和种子生产基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种子生产保险。第二,鼓励支持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推进育繁推一体化的创新体系。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支持种子企业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开展商业化育种,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条例第四十三条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作物种子南繁基地等种子繁育基地的建设,加大科研支持力度,强化对育种的监管,定期开展植物检疫、质量检测,保证种子质量安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规划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布局,建设相对集中、长期稳定的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优先将种子生产基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明确权益分配机制,激发种业科技人员创新动力。第三,支持引导种子企业提升能力,做大做强江苏种业。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种子企业开展提升种子科研、生产和推广能力的建设,引导种子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种子企业建立现代化的种子科研、生产基地和加工仓储设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种子企业自主研发并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种业科技创新成果,其研发和转化活动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奖励或者资助政策。”

猜你喜欢

种子法人民政府种业
《种子法》修改 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登海种业
登海种业
西宁市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2022年6月
西宁市人民政府大事记 2022年7月
西宁市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2022年7月
重磅!新《种子法》自3月1日起施行
打击侵权、鼓励创新…… 新修改的种子法怎样护航中国种业发展
石门县壶瓶山镇人民政府
20年来,种子法修改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