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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中的口头审理

2019-04-04张爱军

科学与财富 2019年4期
关键词:宣告口头审理

张爱军

在“十三五”开局之年的2016年,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双双突破100万件;商标累计注册量突破1000万件,年申请量和注册量均居世界首位;著作权年登记数量突破200万件,再创历史新高……这样一连串的数字再一次表明,我国知识产权大国地位日益巩固。但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知识产权仍存在“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阶段性挑战,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彰显知识产权价值,是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之一。就不可避免的会对一些专利申请驳回,或者对一些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或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启动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或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或无效程序中可以进行口头审理程序,按照审查原则和法定的程序作出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需要经书面方式提出,但是常常书面陈述并不能清楚地展示各方的观点或者对证据进行准确的描述,为了充分保障请求方和专利权方的权利,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会通知双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提出请求后合议组批准的),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一起当面陈述各自的观点以及对证据的确认等内容,这种当面论述的形式,称为“口头审理”,类似于法院开庭。不管申请人提不提请求,一般不是非常非常简单的案子,都会进行口头审理。

一、口头审理的确定

口头审理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70条的规定而设置的行政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进行巡回口头审理,就地审理办案,并承担所需费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书面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3)需要实物演示;(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依据上述理由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二、口头审理的通知

在复审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以及口头审理拟调查的事项;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告知复审请求人。合议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告知复审请求人,可以选择参加口头审理进行口头答辩,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并在回执中明确表示是否参加口头审理;逾期未提交回执的,视为不参加口头审理。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如果复审请求人既未出席口头审理,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口头审理拟调查的事项等;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写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回执中写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四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开始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委托其专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应当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三、口头审理的进行

口头审理按照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口頭审理第一阶段。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核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并确认其是否有参加口头审理的资格,在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口头审理中,还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和解的愿望。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愿望并欲当庭协商的暂停口头审理;双方和解条件差别较小的,可以终止口头审理;双方和解条件差别较大,短时间内难以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和解愿望的,口头审理继续进行。同时告知当事人(包括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权利:(1)当事人的权利: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有权进行辩论。(2)请求人:有权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3)专利权人:有权放弃部分权利要求及其提交的有关证据。(4)复审请求人有权撤回复审请求,有权提交修改文件。

(二)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口头审理规则,维护口头审理的秩序;发言时应当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打断另一方当事人的发言;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范围;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口头审理期间未经合议组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口头审理第二阶段。在进行口头审理调查之前,必要时,由合议组成员简要介绍案情。然后,开始进行口头审理调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中,先由无效宣告请求人陈述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及其理由,并简要陈述有关事实和证据,再由专利权人进行答辩。其后,由合议组就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确定口头审理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当庭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合议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判断所述理由或者证据是否予以考虑。决定予以考虑的,合议组应当给予首次得知所述理由或者收到所述证据的对方当事人选择当庭口头答辩或者以后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接着,由无效宣告请求人就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然后由专利权人进行质证,需要时专利权人可以提出反证,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案件存在多个无效宣告理由、待证事实或者证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按照无效宣告理由和待证事实逐个举证和质证。

在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中,在合议组告知复审请求人口头审理调查的事项后,由复审请求人进行陈述。复审请求人当庭提交修改文本的,合议组应当审查该修改文本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在口头审理调查过程中,为了全面、客观地查清案件事实,合议组成员可以就有关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或者证人提问,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作出解释。提问应当公正、客观、具体、明确。

口头审理第三阶段。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调查后,进行口头审理辩论。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证据和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口头审理辩论。由当事人就证据所表明的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各自陈述其意见,并进行辩论。在口头审理辩论时,合议组成员可以提问,但不得发表自己的倾向性意见,也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辩论。在口头审理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又提出事先已提交过、但未经调查的事实或者证据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辩论,恢复口头审理调查。调查结束后,继续进行口头审理辩论。

在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表达完毕后,合议组组长宣布辩论终结,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意见陈述。在进行最后意见陈述时,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坚持原无效宣告请求,也可以请求撤回无效宣告请求,还可以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或者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专利权人可以坚持要求驳回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也可以声明縮小专利保护范围或者放弃部分权利要求。此后,再次以前述方式处理和解事宜。

在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调查后,合议组可以就有关问题发表倾向性意见,必要时将其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告知复审请求人,并听取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口头审理第四阶段。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休庭合议。合议组组长宣布暂时休庭,合议组进行合议。然后,重新开始口头审理,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结论。口头审理结论可以是审查决定的结论,也可以是其他结论,例如,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可以作出审查决定等结论。至此,口头审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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