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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玄改良一瞥

2019-03-27辛志凤

文教资料 2019年32期
关键词:改良措施

辛志凤

摘    要: 傅玄是魏晋之际著名思想家,作为封建时代有责任感的士大夫,为了巩固地主阶级统治,以古鉴今,规谏统治者,曾提出外儒内法,德威并重;分业定民,急商缓农;改革课田,赋役有常;整顿吏治,提拔人才等改良措施,客观上有益于历史发展。

关键词: 傅玄    改良措施    封建统治

傅玄,字休奕,北地泥阳人,生于汉献帝建安二十二年(217年),卒于晋武帝咸宁四年(278年),历汉、魏、晋三朝,主要生活在魏晋时期。由于社会动荡,他有着忧国忧民的责任感和强烈的现实情怀。他是一位比较正直、头脑清醒的人物,深刻体察民间疾苦和社会兴衰迹象,竭尽毕生精力为统治者献计献谋,有致君尧舜的政治理想,希望通过合理的政治理念和治国思想维持国家安定和发展。他大胆地以历史的成败得失规谏统治者,殷切期望避免前车之覆,并积极提出一些改良主义意见,虽然目的是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但客观上有益于历史发展。从其政论和疏奏来归纳,他所提出的改良措施主要有如下四点:

一、外儒内法,德威并重

傅玄生活的时代玄学兴盛,作为一个儒家学者,傅玄极力主张儒家学说,继承了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强调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综合了儒家与法家的思想,提出统治者在管理国家时要赏罚并举,德威兼用,道德教化与刑罚约束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手段,二者兼用,不可偏重一方。要用道德教化和刑罚约束两种手段德威相济,赏罚并施,掌握运用好这“二柄”,才能取得民心,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其在著作《傅子·治体》中论述了治国的两个准则。

治理国家有两个基本准则:一个是赏,一个是罚。赏,体现了统治者最高的道德;罚,体现了统治者最高的威力。人惧怕天与地的原因是因为天地能使人活也能使人死。治理天下谨慎地依据这两个基本准则,就能正确地行使使人生与死的权力,这样统治者的威力与品德可与天地并行。顺应物理,是人间应奉行的准则;欺诈叛逆,是人间应摒弃的邪恶之路。人所喜欢的东西没有比生命更重要的,而所厌恶的事情没有比死亡更严重的。会用德的统治者,奖赏一个做好事的人,所有做好事的人都会受到鼓励。会用刑的统治者,惩罚一个做坏事的人,所有做坏事的人都会受到震慑。刑罚与仁德,是互相依靠、互为补充的,法制和德化同等重要,二者缺一不可。治理天下谨慎地依据这两个基本准则,统治者的威力与品德才能与天地并行。要根据百姓乐生畏死的特点,采用恩威并举的治理方法,宽猛相济,才能真正奏效。

二、分民定业,急商缓农

傅玄的出身和坎坷经历使他对政治清明、社会稳定有着强烈的渴望,他是一个务实的人,有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抱负。晋武帝泰始初年,锐意革除弊政,傅玄作为怀有儒家仁政理想的官员,在著作和疏奏中多次发表言论,提倡分民定业、急商缓农。

(一)分民定业

傅玄论述了分民定业的必要性,并进行了统筹规划,将社会上的人分为士、农、工、商四大类。《傅子·安民》指出:

贤明的君主统治百姓,要为他们划分单独的职业专门从事一项工作。划分职业后各行业间互不干扰,独立分工各尽其力、互不作乱,這样百姓一定会安定。不分民立业,各行各业的事物都荒废,互相监督不止,百姓就会有危机。

傅玄泰始二年(266年)向晋武帝上第二疏[1],再次强调分民定业:

臣闻先王分士、农、工、商,以经国制事,各一其业而殊其务;……臣以为亟定其制,通计天下若干人为士,足以副在官之吏;若干人为农,三年足有一年之储;若干人为工,足其器用;若干人为商贾,足以通货而已。尊儒尚学,贵农贱商,此皆事业之要务也。(《晋书》本传)

傅玄建议用行政手段明确规定每一职业从业人数,客观上在当时社会是行不通的,但分民定业的建议对安定政局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急商缓农

傅玄继承管仲、李悝、商鞅、贾谊等人重农贵粟思想,以农业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根本,针对“邑有倾世之商”[2],“农夫伏于陇亩而堕沟壑”[3]的阶级矛盾提出急商缓农的主张。傅玄所处的时代,商业资本膨胀,贵族富贾过着淫逸的生活,农民伏于陇亩,而得不着饱暖,死而不知所归。傅玄注意到民生问题与经济的建设,他认为应先解决百姓的衣食问题,这个根本问题不解决,任何政治理论都没有出路。中国以农民为主体,欲改善社会生活,首先须从压制商业入手[4]。

傅玄在《傅子·检商贾》中提到:商贾就是调整有余与不足以获取利益、沟通有无汇集各地的钱财的人,这类人地位低贱,但这种职业不能取消。从公侯将相到下吏杂役,地位尊卑贵贱有不同的礼节和等级,帝王在上统领天下大事,各行各业的人在下响应,全国才能安定恬适。秦朝,士、农、工、商混乱,竞相追逐工商业而放弃农业,不循礼法只顾眼前的风气兴起。弃本而逐末,一味地追求工商业而忽视农业生产,导致粮食布帛匮乏,这是统治者的导向造成的必然结果。

傅玄重视农业、工业,轻视商业,抑制商业。将手工业与农业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对待。《马钧传》反映了傅玄重“工”的思想,认为“国之精器,军之要用”,其巧有益于世,绝不可“忽而不察”。《马钧传》所记,在中国科技史上是一篇十分珍贵的文献资料,它重视科技发明,珍惜手工艺人才,在傅玄以前及其生活的时代里是绝无仅有的例子[5]。傅玄提高了“工”业的地位,与“农”业并称,打破了传统偏见。傅玄重视农业,提高工业,限制商业,防止富豪商贾剥削农民,解决穷困的民生,则是令人佩服的远见卓识。

三、改革课田,赋役有常

傅玄围绕民生问题,确立农业是立国之本,因农业是经济基础,国家征税要有一定的标准,主张轻赋税省徭役,关于赋税,应做到赋役有常,因地制宜,量民力以役赋,使民安居乐业、各得其所,实现国家政权稳定。

(一)改革课田

自晋武帝泰始二年始,以课田制代替屯田制,规定:丁男耕种50亩,丁女耕种20亩,次丁男半之即25亩。而实际耕种的田亩数已超出此项规定。泰始四年(268年),时任御史中丞的傅玄上疏:

其一曰:耕夫务多种而耕旱不熟,徒丧功力而无收。又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众心安之。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臣愚以为,宜佃兵持官牛者与四分,持私牛与官中分,则天下兵作欢然悦乐,爱惜成谷,无有损弃之忧。(《晋书》本传)

傅玄认为,现行规定不合理,不量民力地一味榨取,只会使公私两失,应该恢复实行以前屯田制的分成方案。他的这种主张逐步被统治者采纳。

(二)赋役有常

傅玄从维护国家稳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出发,提出赋役有常主张,认为赋役制度稳定,才能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傅子·平赋役》指出:贤明的君王征收兵役、徭役和田地税,是用来维护社会安定、周济百姓的,尽力做到财政开支与民力相适应。根据时代的质朴和文华,制定赋役标准,不能超过一般消费标准,要有节制,考虑百姓的贫富情况,以中等民户的负担能力为依据,使百姓有服兵役和徭役的力量,并且有足够的周济生活的财物。帝王不征收特殊的赋税,百姓不缴纳特殊的贡品,上下一心,维持正常的教化。百姓虽然出力纳物,却不怨恨统治者的原因是他们为政公平,而且有固定制度。

傅玄提出国家赋役要以民户实际负担能力为依据而制定标准,不合理的征税会加重人民的负担而激化社会矛盾,恰当的赋税有利于国家稳定。赋税合理,百姓生产积极性高,能够保证国家有充足的粮食储备,无论是太平无事之世还是非常事故之世,国家都会有可靠的物资保障。这种观点被统治者采纳,对西晋经济的繁荣、政治的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整顿吏治,提拔贤才

傅玄针对魏晋以来官吏泛滥官僚机构膨胀的情况提出异议。《傅子·官人》写道:

世质则官少,世文则吏多。有虞氏官五十,夏后氏百,殷二百,周三百。(《永乐大典》卷二千九百七十八)

傅玄建议精简机构,减少“旷官”,以整顿吏治。他在《上疏陈要务》[6]中写道:

诸有疾病满百日不差,宜令去职,优其礼秩而宠存之;既差而后更用。臣不废职于朝,国无旷官之累,此王政之急也。(《傅玄集》第二卷)

《傅子·授职》指出:

经国之本立,则庶官无旷,而天工时叙矣。(《群书治要》卷四十九)

针对“九品中正”的弊端,傅玄重视提拔贤才,强调“任人之道专”“致人之道博”的原则。《傅子·举贤》论述:

选举一个人做宰相并听从他的意见,是以仁义治理天下的王道。选举两个人做宰相并听从他们的意见,是以武力刑罚治理天下的霸道。选举三个人做宰相并听从他们的意见,是勉强治理天下的主张。听从一个人的意见之所以能称王,是因为任用贤明的人,而且信任他。听从两个人的意见之所以能称霸,是因为任用有计谋的人而且对他们产生怀疑。听从三个人的意见的,之所以勉强维持统治,是因为听从两人的意见却要求得三方意见一致。圣明的君主任用人才的原则是专一,招引人才的办法却是广博的。

傅玄主张广开渠道招贤纳才,提出“任人之道专”“致人之道博”的用人方针。不用贤佐,则君主劳神,为政有失,荐人者要有至平之心为国家举荐贤才,圣王明主要“以举贤为急”,并要计人置官、因才用人。

综上所述,傅玄综合儒家和法家的思想,提出统治者在管理国家时要赏罚并举,德威兼用,提倡分民定业,以农为本,限制富豪商贾的发展,为了发展农业,进行课田改革,量民力以役赋。傅玄意识到欲使天下享足食之利,需统筹规划,精简机构,选贤才而用。这些改良措施的提出,表明傅玄已认识到道德的教化作用和法律的约束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农业是根本,物质是第一性的东西,经济与政治相互依存,人才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他常以历史的教训反思现实问题,以古鉴今,足见他是有战略眼光的。总之,傅玄的上述改革建议与举措反映了他的改良思想,不仅对当时社会的发展有积极作用,而且对当今社会仍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参考文献:

[1][6]傅玄.上疏陈要务[A].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C].北京:中华书局,1958:1721,1721.

[2][3]傅玄.傅子·檢商贾[A].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C].北京:中华书局,1958:1729.

[4]刘大杰.魏晋思想论[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76.

[5]魏明安,赵以武.傅玄评传[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215.

该文为2018年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项目号L18DZ S001)阶段性成果;2019年辽宁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项目编号LJYT201917)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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