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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习近平法治思维※

2019-03-21陈宝君巩建华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权力

●陈宝君 巩建华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站在党和国家稳定发展的高度上,发表了一系列有关法治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法治思想与理论,深刻回答了新形势下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我们充分认识法治建设的曲折性、长期性、复杂性,深刻理解法治重要性和紧迫性,系统把握法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重大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指导作用。我们要正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维观科学定位,全面系统梳理习近平法治思维的主要内容,并揭示其对当下法治建设的指导价值。

一、习近平法治思维科学定位

法治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支撑,法治对经济发展贡献、民主政治的守护、社会风气的净化、科技创新的促进有着再生产的作用。

(一)习近平法治思维是中国法治思想的创新和最新成果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工作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总结中外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围绕不同阶段法治遇到的问题,勇于创新,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也形成比较完善法治思维理论体系。其中,党的领导人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指出“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做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江泽民指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胡锦涛指出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3]再到习近平在十九报告指出的“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法治思维是对先贤们法律至上的认同,依法治国的美好社会传承与革新,它补充了中国在法治建设中的短板,提升法治治理的成效,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注入新的内涵,是中国特色法治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

(二)习近平法治思维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十八大首次将法治思维列入报告,法治思维是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体现。依法治国战略,体现了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方式,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新局面的战略部署,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习近平法治思维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重点是倡导宪法为治、尊重人权、依循职权、公正执法,坚持程序正当,加强法治思维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如果弱化法治思维,不仅无法实现依法治国,而且国家必然会灭亡。习近平法治思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其重要内容是用法治思维来治理国家,加强法治的立法、制度的建设、执法人的执法能力、法治的程序、全面深化推进法治思维的发展。总之,习近平法治思维与依法治国是密切相关的,是依法治国战略思想重要来源。

(三)习近平法治思维是社会稳定的必由之路

社会稳定是我们党和国家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习近平法治思维体现在社会稳定和国家建设等方方面面,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权威性、规范性、强制性,它是化解社会矛盾、深化国家改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国梦的必要因素。习近平法治思维体现了法治的价值观,消除执法不严、立法不科学、司法不公正、程序不正当等困境,提供了社会稳定发展的思想来源,标志着我国对法治建设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习近平法治思维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只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维为指导,才能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平衡社会利益,明确社会稳定发展的主要任务,进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国梦。

二、习近平法治思维的主要内容

习近平法治思维内涵丰富、自成体系、与时俱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至上思维观

习近平指出“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4]“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保护宪法的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5]这些重要论述,充分表明了宪法至上是法治建设的首要因素,用宪法巩固和保证法治作为构建人类法治的制度实践。维护宪法的法治地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首先,优先考虑法治是否符合宪法。习近平曾指出,“说话做事首先考虑是不是合法。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6]其次,要加强宪法至上的思想教育。任何人不管权力职务大小都要坚定不移坚持宪法至上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谋求特权,要做到宪法为民所用,为民所谋。通过宣传宪法至上的法治思想,传播法治意识形态的重要性。再次,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宪法不公正与社会上有权有势有钱的人搞特权关系是密切相关的。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反对特权现象涉及国家宪法能不能永葆生机。因此,要时刻坚持反对特权思想和现象,维护宪法至上的权威性。最后,加强宪法执行的监督,防止特权人员超越宪法。公开监督并坚决惩罚违反宪法事例,形成谁也不愿谁也不敢违,任何事情找宪法解决,不搞以人划线,不搞特赦变通的案例。

(二)公平正义思维观

公平正义中的公平指的是公正、平等,正义是每人应拥有平等的权利,要达到这个要求必须要执行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要坚持把法律作为首要的根据,抑制非理性的处理,要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优先性。习近平曾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7]这深刻说明了司法公正是维护正义的基本来源,要加强对司法运行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依靠法律来防止司法不公正的重要性。当下中国司法不公正的现象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不科学,司法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要从根本上消除司法不公正现象,要实施一套行之有效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制度,就是把司法人员权力关进监督制度的笼子里。首先,针对司法不公正现象,要着力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各项司法制度,堵塞司法制度漏洞,尽量压缩司法不公的空间,从源头上防止司法不公正的新领域,消除司法不公正的体制因素。要扎牢司法制度改革,抓司法制度执行,确保其可行性和操作性,可行性是指制度不能太宽,如果制度栅栏太宽,空隙太大,就不能严格执行司法,同时会导致司法制度的失效。操作性是指加强各制度之间的关联性、系统性、协同性,制度之间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才能取得相得益彰效果。其次,司法制度在于执行,司法制度制定关键在于落实,只有落实才能发挥出司法制度的功效。一旦制定了相关制度必须要严格执行,所有人必须一律遵守,没有超越司法制度的特权,任何违背司法制度都要受到法律追究。

(三)权责一致思维观

权责一致是指在行使公权时,要承担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若做出错误司法裁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力运行要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违法行使权力或无效行使权力要追究责任。习近平指出,“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法。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最管用。”[8]充分表明了领导干部承担法律责任的难度,同时说明了习近平对权力与责任协同推进的重视。目前,我国领导干部法治责任意识淡薄,责任担当不足,责任相互推诿,严重影响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因此,以持之以恒决心将领导干部法律责任斗争进行到底。首先,强化领导主体责任意识,包括外在和内在两方面,外在指的是崇奉法治,正确认识法律,内在是通过个人学习提高理论修养,提升自身法治意识和境界。其次,加大司法干部处罚机制,建立司法干部问责追究制和终身责任倒责查机制,同时加大司法处罚的范围,错误的司法判决除了自身还有合议庭相关成员也要承担责任,并且对于过失导致犯错给予严重警告,至于故意违背事实,内外勾结给予开除惩罚。再次,加大责任监督,把能监督领导干部责任的全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统一起来,形成互相监督,公开透明的领导干部责任监督机制。最后,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建立责任绩效考核,采用民主选举方式让领导从权力向服务型转变,提高领导责任服务意识。

(四)权力制约思维观

对于权力制约,习近平明确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9]“行使权力杜绝暗箱操作,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所服务。”[10]这些论述表明了我国反权力特殊化的基本方针是权力制约观,为我们更加科学有效的治理权力特殊化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当下权力腐败现象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越权执法、随意执法、徇私枉法、野蛮执法等现象已层现叠出。加强权力制约观是当下权力腐败行之有效的方法。首先,分散权力。权力过分集中会导致权力腐败,既要保证权力有效实施又要防止权力的不当正使用的方法是科学分解权力,合理调配各权力机关的职能分工,并将其权力的边界和行使的方式公开化,保证群众有效监督。其次,加强权力者道德教育。通过对权力者的道德教育这种教化力量形成人性的升华,从思想道德源头上制约权力滥用。再次,增加权力监督舆论。权力监督可以增强各领域舆论,特别是新闻舆论监督,它是指新闻媒体通过采访报道曝光社会上违纪和不良行为。习近平于2016年2月到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宣传新闻舆论的部署,明确了新时势下增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方针和任务。最后,设立国家权力监察机关。国家权力监察机关使权力在法治化的语境下实施,形成权力的有效特殊化监督。因此,权力制约观可以从源头上防止权力特殊化,着力健全权力分解制度,加强权力监督,不断铲除权力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土壤。

(五)正当程序思维观

正当程序是指法律的执法审核关键在于合法的过程而不在于目的和结果。正当程序在法治思维中发挥着重要的担保作用,成为形成法治思维重要的利剑,它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当事人参与权,从最大限度捍卫当事人合法权利,降低其对结果的异议。目前中国不重视正当程序,认为程序是拨草寻蛇,自讨苦吃。非法拘禁等不正当程序现象早已司空见惯,不正当程序主要体现在程序自由裁量权滥用。要把正当程序落实到位,对新形势下正当程序做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树立对正当程序价值的正确认识。第一,正当程序可以弥补证据不足,减少对当事人异议。第二,正当程序重在发现和反映问题,发现正当程序下的存在不公正行为,找出原因,推动问题的解决。其次,正当程序要不断完善程序立法制度的缺陷,不断更新实效性,及时补充新程序观念。再次,程序不公正在于行使者滥用职权,要将其权力关进笼子里并且加强对其监督。最后,增加程序有效参与性,设定专门的公众参与程序,比如听证程序,保障公众能有效的参与程序并发表自己看法和提供证据,对收集的证据要公平审核,作为司法程序合法性的参考来源。目前我国程序工作基本符合民众需求,但仍然需要走在路上,需要不断深刻总结正当程序的工作经验,提高正当程序的科学化水平。

三、始终不渝地坚持习近平法治思维的指导

习近平法治思维是对中国法治发展实践的继承和创新,丰富又深刻,具有现实理论指导性,习近平法治思维的指导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维促动法律立法完善

法律是法治的治理之器,法治建设的推进,要注意坚持从立法先行,发挥法治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习近平指出科学的立法才是治好国家的根本保障。“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11]因此,新时期我国法治立法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是要推进司法责任立法,完善责任立法体系。根据司法责任形势发展,对司法法官责任限度要及时加以修正,对过失导致司法审判错误的要对定罪标准进行修改,取消终身追究责任制,根据过失的程度定法官的惩罚标准,对违法审判和过失审判定不同的量刑标准,更好的实现司法责任制改革。对不同地方法官责任制的多样性要建立统一的标准。可以说,推进司法责任立法是加强和规范式司法审判责任的根本来源。二是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我国目前监督法存在不够严密,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监督的效果,特别是对终身监督进行修改,取消事前监督,要形成事前和事后一起监督,更好的实现对权力腐败的终身监察。完善各部门合力监督方案,把监督力量汇集在一起。总之,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是习近平法治思维的重要体现,也是提升我国监督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水平,确保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以习近平法治思维推动司法体制改进

没有有效的司法体制,即使有健全完善的法治立法,法治也难以成功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维,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法治司法应当公平公正,不能欺贫爱富,只针对无权无财无势,不针对有钱有权有势的人,会严重影响法治的公信力,甚至让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产生质疑。法治建设事业会面临失败,这就要求司法面前人人平等,谁违规就处罚谁,决不姑息迁就任何人。二是司法要体现程序的合法。坚持以法治思维方式建设法治,不得以领导权力和意识决定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得以突破法律规定出台个人政策,杜绝采用严重侵犯个人人权和平等的手法进行法治,对于查处的违法案件,要做到证据确凿,定罪适当,程序合法,经得起法规和时间的考验。

(三)以习近平法治思维指导司法人才培养

司法人员是法治的资源,也是法治思维的基础。新的历史条件下司法人员的培养,要坚持党的领导,有正确的守法意识,有过硬的司法职业素质,习近平法治思维是加强和改进司法人才的重要保障。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维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司法人员思想政治的学习,内心形成对法的敬仰。建立健全司法职能部门和司法院校,通过挂职,联合培养等多种形式,打造出一支思想政治良好,司法理论功底深厚,司法实践能力强的司法人员。加强司法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司法学院等平台,在课程开设和实践环节上密切沟通,打造国际化专业复合型的高素质司法人才。

(四)以习近平法治思维制约国际法权力滥用

国际法作为世界法治的主导者,也是世界各国之间的法律,能否科学理性的重视国际法治关系到国际间合作发展和各国家的安全稳定。习近平法治思维中很多内容涉及权力制度的完善。以习近平法治思维指导制约国际法治权力,是国际法沿着公平公正的方向推进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治制度改革完善方面,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维,还可以作以下探索:一是完善国际法编纂工作制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负责对国际法进行编纂工作,应当在权力上制约国际法对霸权主义国家权益的偏袒,明确国际法的公平公正性,不能违反国际法立法原则。二是增强国际法的权威性,提升其执行力,防止国际法沦为霸权主义国家扩张的工具。习近平指出,监督是对法治执行力最有效的保障。对于新形势下做好国际监督建议从联合国抽调一批懂国际法事务的人才,提升国际法的监督水平,增强国际法的实效性。

习近平法治思维丰富又深刻,是对法治建设战略的思考和谋划,具有现实理论指导性,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维,坚持用法治思维维护中国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和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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