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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末民国契约文书看其语言保守性特点

2019-03-15黑维强黄瑞群

关键词:情愿文书契约

黑维强,黄瑞群

(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契约文书属于应用性文体范畴,其语言表达有其独特的一面,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我们曾就契约文书的文献特点和词汇研究价值进行过讨论[1],分析了契约文书的文献特点与词汇特点。在文献方面,契约文书历史悠久、数量丰富、地域性强、为“同时”性语料、口语性突出;在词汇方面,文献的属性便于词汇历时演变考察,能提供充足的语料,能保障词汇现象的可靠性,能为方言词汇历时探源提供有效途径。但是,文献与词汇方面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论及到,如文献的文物性、新语料性、词汇使用的保守性及其形成原因等。本文就词汇方面的问题作进一步考察,是对已有研究的继续探究与补充。

所谓语言的保守性,是指由于书面语与口语的脱节,一些词语在某一时代口语中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在书面语中继续使用。契约文书在体现语言发展口语性的同时,也显示了具有保守性的一面。对于清末民国时期契约文书词语使用保守现象的考察,不仅可以为汉语词汇史专题研究提供一个新角度,揭示特殊文体的词汇现象继承与发展,揭示契约文书语言词汇使用与时代口语发展不同步的问题,而且也有益于对契约文书文献语言特点的深入认识,进一步挖掘契约文书的词汇研究价值,不断丰富契约文书语言研究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词语使用保守性问题讨论,需要注意地域问题,有的词语在此地口语消失了,而在彼地口语中还在使用,所以保守性的分析不能脱离地区之别。

行文引例中原来没有题目的契约文书,根据契约文书性质、内容进行自拟,并加上公元纪年,统一为“时代年号时间(公元纪年)某人某物交易文约”格式,原有编者自拟题目的,有的在引用时做了适当改动;文书中空缺及无法辨认的字句用“□”表示。部分为笔者收藏,例句末注“自藏”字样。

一、清末民国时期契约文书滞后词语例举

历史文献词汇构成,可分为承袭旧有词,当时产生新词,以及旧有词语产生新义。其中沿用旧词有两种情况:一是文献书写时代书面语和口语中都在使用,二是口语中消失,由于各种原因还在书面语中使用。后一情况对于一般人来说,该词或词义变得陌生了,本文所说的语言保守性就是这一类型的词语。清末民国时期,由于下文所说几种原因,契约文书在书写时使用了一些旧有词语,而这一时期的口语,不论是共同语,还是方言,都不使用了。在此以“比日”“项下”等几个词语为例,作一分析。

【比日】

(1)《清乾隆八年(1743)毕文英等分阄文约》:“因前父在病危,兄弟商议将店出当偹将比日当银拾伍两,每两每月叁分行息。”(《徽清》1/298)①“《徽清》1/298”指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1册第298页,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下仿此。

(2)《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锺琳士杜卖水田文契》:“比日三面言得时值九七色价银三百三十六两整。业主亲族画字一并在内,即日银契两交,不欠分厘。”(《成都》9)②“《成都》9”指胡开全主编:《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1754-1949)》第9页,巴蜀书社,2012年。下仿此。

(3)《清咸丰十一年(1861)李氏永卖庄园文契》:“当日凭中议定时值田价钱壹仟六百串文正,比日一手交足,不欠分文,价足粮明。”(《陕文》14)③“《陕文》14”指王本元,王素芬编:《陕西省清至民国文契史料》第14页,三秦出版社,1991年。下仿此。

(4)《清光绪二年(1876)祁门汪树子卖山骨赤契(之一)》:“其钱比日在手足讫,当日契价两明。”(《徽清》3/81)

(5)《清宣统二年(1910)王启祥王聂氏王绍玉卖地文契》:“尽(画)字礼钱叁串整,叁人公分,比日亲手领足,分文无欠。”(《陕文》45)

(6)《清宣统三年(1911)新都县徐贵元杜扫卖产业红契》:“比日卖主协同连庄胞弟徐华元,凭中引买主,分别眼同指界,踩明界址。”(《地契》138)④“《地契》138”指熊敬笃主编:《清代地契档案史料:嘉庆至宣统》第138页,四川省新都县档案局、档案馆,1986年。下仿此。

(7)《民国十年(1920)王丫头当田契》:“其洋比日亲手收足讫无欠,其业即交银人管业,永无拦阻。”(《徽清》3/472)

(8)《民国三十六年(1947)廖曾氏送荒山文约》:“比日凭证,讨主备有水礼一堂送主亲收,当即礼约两交清楚。”(《成都》265)

(9)《中华民国三十二年(1943)何仁山父子卖山地房屋文契》:“凭中说合,值大价国币洋三千二百元正,比日亲手领足,未欠分文。”(《陕文》97)

“比日”即当日,按照历代契约文书的惯例,交易双方在立契时会商议价格等条件,协商一致后,一手交钱一手交物,钱物两清才算完成交易,因此“比日”为“当日”义。使用“比日”的句式,契约文书中在同一位置上,或上下文中,有时也用“即日”“是日”“当日”“就日”“当即”等来表达,它们是一组同义词。我们已作详细的考释[2]。查阅有关方言资料以及一定范围内的方言调查,徽州、四川、陕西在民国时期方言中都不在使用“比日”一词了,李荣主编《现代汉语方言词典》,许宝华、宫田一郎主编《汉语方言大词典》等没有收录这一词。

(1)《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捌珼出佃地铺契》:“立出佃地铺契人捌珼,今在西包头西街街南有荒地两塅,情愿出佃与苗计有。……四至分明,永远承成住,每壹丈地铺银七钱。四季交(清)。恐后无凭,立此契为照用。”(《归化》1/6)⑤“《归化》1/6”指晓克编:《清代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第1册第6页,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11年。下仿此。

(2)《清乾隆五十七年(1792)赵连收地铺约》:“立收约人赵连,今有五十七年十二月廿三日朝旺借去钱伍拾千文,因他别无辗转,同众说合包头西街三义公地普赵连名下收十一年,每年地普银拾两零壹钱伍分,玖百合钱,十一年为满,共合钱壹佰千零肆佰捌拾伍文,本利两清,至(自)五十七年十二月廿三日起,至六十八年十二月廿三日止。空口无凭,立约存照。”(《归化》1/7)

(3)《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捏圪登出租地文约》:“同众言定,现使过押地钱肆拾八千零柒拾文整,……每年秋后出租地地普现共钱柒千五百文,……许种不许夺,地租不许长支短欠,不许长迭。”(《金氏》8)⑥“《金氏》8”指铁木尔主编:《内蒙古土默特金氏蒙古家族契约文书汇集》第8页,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1年。下仿此。

(4)《清咸丰元年(1851)回民费文玉赁地约》:“同中金贵当使过自己押地钱壹拾捌千文整,每年秋后凭折交纳地市钱壹仟壹佰文。”(《金氏》20)

(5)《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达木气出典空地基约》:“每年出蒙古地城市钱叁佰文,其钱秋后交情(清)不欠。”(《金氏》77)

(6)《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观音保出典空地基约》:“言明秋后交地普市钱叁佰文。”(《金氏》78)

(7)《清宣统三年(1911)马大汉租空地基约》:“每年应出地满钱叁百文,秋后凭折收取。”(《金氏》118)

(8)《中华民国二年(1913)拜德佃空地基约》:“每年共作地城市钱壹千文,秋后凭折收取,不许长迭拖欠。”(《金氏》127)

(9)《中华民国九年(1920)马万财租空地基约》:“至每年应出地城市钱壹千文,立此约现附过押地城市钱壹百贰拾千文。”(《金氏》143)

(10)《中华民国二十年(1931)马正福租空地基约》:“同中现使过约钱肆拾伍吊文,到每年应出地同元壹百伍拾枚。”(《金氏》163)

【二比】

(1)《卖田契格式(甲)》:“所买所卖,系是二比情愿。”(《粹编》868)①“《粹编》868”指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粹编》第86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下仿此。

(2)《卖屋契格式(甲)》:“所作交易,系自二比情愿,故(固)无逼勒、债负准折等情。自卖已后,听从买主管业,无得别生异说。”(《粹编》870)

(3)《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龙溪县陈益卖田契》:“日后不敢言及取赎洗找契尾等弊,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福师》22)②“《福师》22”指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第22页,人民出版社,1997年。下仿此。

(4)《清雍正六年(1728)龙溪县廖门阮氏卖田园契》:“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福师》31)

(5)《清乾隆四十五年(1789)汪子龙卖明水田文契》:“此系实银实契,二比情愿,亦无货物准拆(折),并无逼勒情獒(弊)。”(《吉昌》4)③“《吉昌》4”指孙兆霞等编:《吉昌契约文书汇编》第4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下仿此。

(6)《清嘉庆二十一年(1816)陈胜材卖山地文契》:“二比心愿,无得异言。”(《陕文》85)

(7)《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田方仲出田文契》:“此系二比情愿,并非逼勒强押,……二比不得翻悔。十二家不得占碍田洪弟兄掉换公业,田洪弟兄亦不得占碍十二家公业。”(《吉昌》387)

(8)《清咸丰十年(1860)陈文蔚出卖山地水田房屋文契》:“此系二比情愿,并无勒迫,蓦谋情由,日后不得异言生端。”(《陕文》89)

(9)《清同治元年(1862)贾三合稞荒山熟地水田文契》:“其钱无息,其地内树木只许蓄禁不得另毁,二比不得异言。”(《陕文》102)

(10)《清光绪十九年(1893)田治彬卖明科田文契》:“卖主当席亲手领明应用,并无货物准折,亦非逼勒等情,此系二比情愿。”(《吉昌》50)

(11)《清宣统元年(1909)柯全兴拔稞文约》:“收当之日,钱字两交,原价收取,二比不得异言短少。”(《陕文》104)

(12)《中华民国二年(1913)乔庭续立卖地文契》:“此系两比意肯,并无勒索而成,自卖以后,永无反悔。”(《陕文》116)

(13)《中华民国三十六年(1947)范治和卖明秧田文契》:“此系二比心干(甘)意愿,亦非逼勒等情,亦无货物准折。”(《吉昌》127)

(14)《清宣统元年(1909)马陈氏分约文契》:“此系二彼心悦诚服,并非逼迫等情。”(《吉昌》354)

(15)《中华民国三十三年(1944)石仲和卖房屋地基文契》:“此系二彼情愿。自卖之后,任随冯姓子孙永远管业住坐,卖主亲侄房族以及异姓人等不得前来争论异言。”(《吉昌》257)

“二比”在上述例子中都是指发生契约关系的当事者双方。据黑文婷[3]、储小旵[4]、张丽与韩健[5]已发其义,无需多言。“二比”又写成“两比”“二彼”,如例(14)(15)。例(1)、例(2)出自明代陈继儒的《捷用云笺》“关约类”,说明“二比”一词在明代契约文书已经使用,而且是以范本的形式出现,推测在清末民国时期的契约文书中延续,与范本有直接关系。《汉语方言大词典》《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没有收录“二比”。

【两造】

(1)《清嘉庆十四年(1809)廖德九立卖田契》:“立卖田契人廖德九仝侄有周、有乾等,……立出文契,送与阙天开叔入手承买为业,……其田契载,割藤断根,日后子孙永无找赎等情,所卖所买,两造情愿,二比甘心,并无逼勒之(情)。”(《石一》8/172)①“《石一》8/172”指曹树基等主编:《石仓契约》第1辑第8册第172页,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下仿此。

(2)《清道光十八年(1838)李春茂立卖地文契》:“此系两造意肯,并无勒索准折等弊。”(《陕文》115)

(3)《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张裕祠杜卖水田文契》:“此系两造甘愿,并无债账准折逼勒等情。”(《地契》107)

(4)《清宣统三年(1911)江善庆、马六十三立合缝字据契文》:“两造不准栽树霸管所有,身等磨道流水之渠应着于马六十三,出水应着于江善庆接水,两造通行。”②甘肃省临夏档案馆编:《清河州契文汇编》第412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年。

(5)《中华民国五年(1916年)江锡章立清白文书》:“立清白字人江锡章于光绪年间由宋瑞庭月老将身次子与谢天宝堂联婚,送过聘礼洋壹百元正,……现两造凭中说情,确系小庵侄女从中误会,愿将聘礼如数退回。”(《徽清》3/460)

(6)《中华民国五年(1916)宁长春卖地文契》:“此系两造情愿,各无反悔,欲后有凭,立卖地契存照。”③刘海岩编:《清代以来天津土地契证档案选编》第159页,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

(7)《民国十三年(1924)永嘉县戴得喜田皮白找契》:“此系两造情愿,各无反悔。”(《粹编》1909)

(8)《中华民国二十七年(1938)立推手文字人郭黑旦》:“此系两造情愿,各无返悔,恐后无凭,立此推手文字为证。”④王支援等编:《故纸拾遗》第2卷第90页,三秦出版社,2007年。

“两造”在先秦文献已有出现,《尚书·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两造”指诉讼的双方,即原告与被告。郑玄注:“造,至也,使讼者两至。”又,两造,即两曹。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曹,狱之两曹也。两曹,今俗所谓原告被告也。”后来词义发生演变,产生了交易的双方,即卖方与买方,在契约文书中常见。黑文婷[3]、储小旵[4]、张丽与韩健[5]对此作了详细的考释。民国到今天的方言中都不见使用该词。

【硙】石磨。

(1)《清同治九年(1870)绥德县郝大银卖窑红契》:“立卖(窑)孔文约人郝大银,因为用钱急紧,今将自己愿(原)分到坐北相(向)南正院一凿(宅),土(窑)四孔、硙一合、猪槽一丁(顶)、狗槽一丁(顶)、马棚二间、羊圈一间、大门一坐、猪圈、后圈二分,四至分明,各衣(依)旧界,土木水石相连,情愿出卖于郝有名下永远为业。”(绥德档案馆藏)

(2)《清光绪五年(1879)米脂县李士义卖地白契》:“硙礳公用,四至分明,各依旧界,情愿出卖于傅邦有[名下管]业耕种。”(自藏)

(3)《清光绪四年(1878)绥德县李应士卖窑地白契》:“石(窑)二孔,门具全,上至高畔为界,下至天沟为界,东西至磘(窑)退(腿)为界,硙磨公用,四至[分]明,各以旧界,情愿出卖于李士义名下管业耕种。”(自藏)

(4)《公元一九六五年绥德县韩恩生分单》:“立(写)分单文约人胞兄韩恩生,今分到本宅中磘(窑)后磘(窑)两孔,房则(子)两杰(间),坋磘(窑)叁孔,碾硙出路公用,上至高畔为界,下至天沟为界,前至胞弟磘(窑)为界,后至王姓水渠为界。四至分明,各以旧界,土木水石相(连)。同人言明,日后有人争吵,有分单为证,此照。”(自藏)

“硙”指石磨,这是其本义,早在汉代就出现了,后世沿袭,有的一直使用到现代,如陕北清涧。但是在有的地方,“硙”已被“磨”替代,“硙”在方言中不在使用,如绥德、米脂。“磨”在先秦时代产生,一直持续到今天,在大部分地区,用“磨”不用“硙”,而上举最后一例,时间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口语中实际消失了,该例子是在笔者的村里保存下来的契约文书,本人自小就没有听说过表示石磨意思用“硙”这个词。

【舍窠】住宅、房舍。

(1)《清乾隆五十四年(1789)清涧县刘立朝卖地契文字》:“立卖地文字人刘立朝(+),因为胞兄亡故,所遗田地圪针嘴阳地两,高家山枣林三,车家湾舍窠儿背日界地一,半渠口枣林嘴儿半,老坬枣林一,四至分明,各有旧界,情愿出卖于绥平□里七甲刘贞元永远为业。”(自藏)

(2)《清咸丰二年(1852)清涧县郝兰贞卖地红契》:“立出卖地契文约人郝兰贞,因为用钱急紧,今将自己舍窠水路地柒尺,后依买主(窑)腿为界,前依卖主地为界。四至分明,各依旧界,情愿出卖于郝世吉名下管业。”(自藏)

(3)《清光绪十九年(1893)王步蟾典舍窠白契》:“立典舍窠契约人王步蟾,因为紧急,今将自己舍窠两半院(脑)畔上西面石磘(窑)弍眼,一眼天窗俱全,大门一座,底院正磘(窑)壹眼,页(横)磘(窑)弍眼,页(横)正门窗俱全,……情愿出典[与]堂叔王征贤名下为业。”(自藏)

(4)《民国十年(1921)徐建泰等让舍窠白契》:“立让舍窠文约人徐建泰、徐建花,因为紧急,今将自己祖占二郎家泒(坬)(桃)树舍窠一坼(宅),东至天仁地为界,南至本宅为界,西至大路为界,北至凤寅地为界,……情愿出让(与)徐凤科名下永远为业。”(自藏)

(5)《民国二十一年(1932)霍万国典舍窠地白契》:“立典舍窠地文约人霍万国,因为用大洋急紧,今将自己本身舍窠地,名唤园则(子)走路上圪堵地,接连乙(一)塠(堆),上至高坪为界。……情愿出典于霍时文名下管业。”(自藏)

“舍窠”是指住宅、房舍。该词在陕北契约文书中所见,今陕北、山西地名中还可见到,但是在口语中早已不用,当地人已不知为何词、何义了。1917年本山西《临县志》:“住宅曰舍窠。”有关辞书未见收录该词。

【项下】名下,某人所属。

(1)《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冉广容永卖田庄文契》:“立出永售田地、房屋、基址、园圃、荒熟地土、山林树株、竹木耳树、水石果树、堰水沟渠、阴阳二宅文契人冉广容,……愿将先年故父买明坐落地名八亩领各契之田地房屋受分己身项下所占,……向到陈德化名下备价承买为业。”(《陕文》9)

(2)《清咸丰十一年(1861)毛李氏永卖庄园文契》:“立永远绝卖水田、旱地、山坡、杂树木、房屋基地、院场水什物等件真符里白十甲文约人毛李氏、同男兴一,……母子商议,情愿将祖置买明项下田地壹处,……出卖于兴里六甲伍一朝名下管业耕种。”(《陕文》13)

(3)《清同治十年(1871)杨正学永卖田庄文契》:“父子夫妇商议:情愿将祖置项下孟村里五甲地名田地壹段,坐落长春庙坝中,……央中人说合出卖于伍壹朝名下子孙永远管业。”(《陕文》19)

(4)《清宣统元年(1909)许肖氏出卖庄园文契》:“立出永卖瓦房、旱地、庄基、园圃、院子、老大门道、垣坝文约人许肖氏仝子承赐、承恩,……情愿将祖置分明己身项下老上房瓦房叁间,……自请中说合,情愿出卖与许承培名下管业耕种当差。”(《陕文》42)

(5)《中华民国十三年(1924)刘长泗卖山地房屋文契》:“地内粟粮捌合,在蜀河里二家刘继文项下买主割过完纳。”(《陕文》98)

“项下”一词只见于陕西契约文书。“项”有种类、款目的意思,契约文书中“项下”应解释为某人的“名下”,如例(1),冉广容同弟兄叔侄商议卖地,所卖田地房屋为其先父留给他名下的遗产,因此,“受分己身项下所占”说的是冉广容自己名下所占有的田地房屋。例(2)毛李氏永卖庄园,田地是祖上置买的,“祖置买明项下田地壹处”即祖上置买到自己名下的田地。例(3)-(5)亦同。上举例子中,有的“项下”与“名下”变换成文,“项下”之“名下”义显豁。《汉语大词典》无此义项,可补。“项下”在《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中都没有收录,检索方志库没有发现该词义的用法。可以推测,清末民国时期“项下”一词在口语系统中已经消失,仅陕南地区契约文书中仍使用。

【伊】他,他的。

(1)《清乾隆二十八年(1763)户司印照》:“户司为发给印照事,乾隆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据延寿寺喇嘛达尔格勒等呈称,本寺喇嘛公森恼旺巧齐克兄弟二人同称,将伊等祖遗延寿寺西边路北楼房铺面四间,大门一间,……出卖与阿佐领属下朝克津扎布名下。”(《土契》4上/15)①“《土契》4上/15”指云广编:《清代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第4册(上)第15页,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12年。下仿此。

(2)《清道光十二年(1832)杨冲汉等立约》:“伊兑五年所立之约,吾四处找寻不知弍约存于何处,待吾回家找寻,如找寻在手,是以为凭据。”(《土契》4上/302)

(3)《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陈氏推空地基约》:“立推空地基约人闫门陈氏仝子闫功长,情因伊母年大子年幼,不能掌管,情愿推与舍力兔召东仓。”(《土契》4上/381)

(4)《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不扣兑地普租钱约》:“立兑地普租钱约人不扣,今有短张三寡妇钱债伍拾仟整,有利。言别付伊现钱壹拾捌仟四佰文,下短伊钱叁拾壹仟六百文。”(《归化》1/155)

(5)《清咸丰元年(1851)刘范中租地约》:“立租空地基合同约人刘范中,情因蒙古金宝之先人于乾隆年间将伊祖遗营房大道西空地基壹段租给杜海清之父。”(《金氏》22)

(6)《清咸丰四年(1854)八叩揭钱约》:“现与过伊折子弍个收利。……恐后无凭,与伊立揭钱文约为证。”(《归化》1/236)

(7)《清光绪六年(1880)王孀妇立出转典房院约人》:“立出转典房院约人王孀妇,今将伊女原置到郭法美人桥路东巷壹所小院。”(《土契》4中/118)

(8)《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拜永贵佃空地基约》:“因蒙古达木欠同母名下差事紧迫,将伊祖遗座落在营房道路西东边空地基壹块,……情愿佃到拜永贵名下永远为业。”(《金氏》90)

(9)《清宣统元年(1909)崇福堂拜姓佃空地基约》:“立佃到空地基约人崇福堂拜姓,今佃到蒙古祥祥同子达木气,今因伊母子使用不便,怏人说合。”(《金氏》116)

(10)《中华民国九年(1920)马万财租空地基约》:“立租永远空地基合同约人马万财,今同中租到蒙古寡妇同伊子达木歉、双全尔将伊祖坟地北边空地基壹块。”(《金氏》143)

其中,例(1)的“伊”指“公森恼旺巧齐克兄弟二人”。例(2)的杨冲汉是立约人。杨的曾祖父赁必力克的滩地,后发生讼事,双方重新立约。“伊”指必力克,“吾”指杨冲汉等。这里“伊”“吾”对举,典型的文言书面语用词。例(7)“伊”指立推约人陈氏及儿子闫功长。“伊”在先秦作指示词,如《诗经》中的“所谓伊人,在水一方”,“伊”指这个人。魏晋至隋唐时期,“伊”常用作第三人称代词,如《隋书·杨勇传》:“我为伊索得元家女。”[6]19到了金元时期,“伊”也可以用作第二人称代词。例如《张协状元》:“我当初闭门不留伊,你及第应是无分。”[7]2388“伊”作第三人称,明代契约文书中已有使用,主要出现在南方地区,如徽州契约文书,北方地区偶尔见到,如土默特契约文书,上引例子即是。“伊”在现代汉语普通话和北方方言中消失,民国时期土默特契约中的“伊”无疑是书面语的成分。查阅邢向东、张永胜的《内蒙古西部方言语法研究》、哈森、胜利《内蒙古西部汉语方言词典》二书及有关论著中没有记载,说明该词在今口语中消失了。

【知当】

(1)《唐总章元年(668)高昌张潘塠卖草契》:“如身东西不在者,一仰妻儿及保人知当。”(《粹编》195)

(2)《唐天宝五载(746)高昌吕才艺出租田契》:“田上所有租(输)百役,仰田(主)知当。”(《粹编》282)

(3)《南宋淳祐八年(1248)祁门胡梦斗卖山赤契》:“如有四止不明,并是出卖[人]知当。”(《徽明》1/6)①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1册第6页,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

(4)《元代判山木榜式》:“如有此色,且某自用知当,不涉判主之事。”(《粹编》504)

(5)《明万历五年(1577)闽清县欧成吾卖田契》:“如有来历不明,系成吾出头知当,不得负累买主。”(《福师》1)

(6)《明崇祯十一年(1638)闽清县陈习轩卖租米契》:“如有来历不明,系习知当,与刘无涉。”(《福师》3)

(7)《清康熙五年(1666)侯官县郑长弟卖田契》:“其田系是自己物业,于兄弟叔伯无干。倘后不明来历,长出头知当。”(《福师》6)

(8)《清乾隆五十五年(1790)朱世豹卖竹山契》:“来历不明,尽身知当,不干买人之事。”(《徽一》4/32)②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第4册第32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

(9)《清光绪十八年(1892)连江县张传奇卖店厝契》:“此店与厝系奇祖遗物业,中有不明,系奇与各在见知当,不涉银主之事。”(《福师》756)

“知当”在契约文书中表示承担义,唐代已使用,如例(1)中意思是牛典卖后,如果牛被偷盗了,由卖主和保人承担,不干买主的事情。例(2)吕才艺出租田地,田地上的所有租税徭役由田主承担。元代时期,“知当”出现在契约范文的书写中,如例(4)。到了清代民国时期,主要见于福建地区、徽州文书,意思为“承担责任”[8]3407。“支”与“知”同音,因此契约文书中又写成“支当”。例如:

(10)《元廷佑六年(1319)徽州汪润翁卖山地契》:“如有一切不明,并系润翁自行支当,不涉廷芳之事。”(《粹编》473)

(11)《明建文元年(1399)祁门县谢署先卖山地红契》:“其山好打(歹),买人自见。如有来历四至不名(明),尽是卖者支当,不涉买者支(之)事。”(《粹编》653)

(12)《卖田契格式(乙)》:“其田的系己业,如有来路不明,卖主支当,不涉银主之事。”(《粹编》869)

(13)《卖屋契格式(乙)》:“如有各色出,自卖主支当,不涉置买主之事。”(《粹编》870)

(14)《清康熙十年(1671)侯官县陈起凤卖田契》:“其田未曾重张典当他人财物,有不明来历,系凤支当。”(《福师》6)

(15)《清同治五年(1866)黟县舒义宾卖田契》:“交易如有来历不明及内外人声说等情,尽身支当,不干受买人之事。”(《徽清》3/26)

(16)《清宣统三年(1911)石光能立卖屋基地字》:“其基地自卖之后,任凭买主前去开恳(垦)一成田,耕种管业,卖人无得异言阻执,系卖人清业,如有来历不明,不涉买主之事,卖人一力支当。”①曹树基等主编:《石仓契约》第4辑第3册第87页,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

(17)《中华民国二十九年(1930)王翠立配婚约》:“日后并无异言,如有此色,王氏一力支当,不干阙边之事。”(《石一》3/334)

“知当”“支当”在唐宋时期的契约文书中已使用,延续到清末民国时期,也出现在契约文书的范本中,例(12)(13)即是。《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未收录此词,方言中亦不见使用。

二、契约文书用词保守的原因

通过上述考察我们看到,清末民国时期契约文书中存在当时口语中已经不使用的语词,而契约文书中仍然频繁使用,体现了语言使用保守性的一面。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我们认为除了书面语言的使用的保守性,至少还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契约文书书写者文化水平较低,这是形成契约文书语言保守性的主要原因之一。契约文书的书写,发展到了明清民国时期,形成了固定的构成要素,这些要素一般不能缺少,表达这些要素的用词、句式相对固定,却并非不可能变化,只要没有歧义或误解,可以选择同一意思的词来表达。但是对于一个文化水平较低的人来说,在契约书写时则往往不能通古今之变,不能将变化后的词语进行更替变换,于是就照搬抄录了前人旧有契约文书的字词句式,只是将其中的人名地名、数量价格、年月日期等,做一改动即成,其余一依他人字词句式。至于其中一些词语是否理解,表达什么意思则无关紧要,在他们看来,既然他人都这样使用词语句式,能够使契约关系建立并且有法律效力,不发生差错和纠纷,那么,照猫画虎也不会产生问题,因而使故旧的词语保存在契约文书中了。

第二,契约文书范文的存在也是促成语言使用保守性的因素之一。各类实用性文体性质,促成了唐代以来尺牍大全之类的问世。在唐五代时,敦煌文献中已经出现了契约文书的各类“样文”,例如S.5700《卖舍契样文》、P.4017《卖地契样文》、S.1897《后梁龙德四年(924)燉煌乡百姓张厶甲雇工契样文》、S.5647《养男契样文》、S.4374《分书样文》、S.343V《放妻书样文》、S.4374《从良书样文》、S.6537V《遗书样文》,上引“知当”一词,已经出现在其中了。元代到民国时期,各类应用文尺牍的大全中都有契约文书范本。例如元泰定元年重刻本《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卷十一“公私备用”有:典买田地契式、当何田地约式、典买房屋契式、当何房屋约式、判山木榜式、占墓山榜式、生钞批式、生谷批式、觅子书式、弃子书式、雇女子书式、雇小厮契式、雇脚夫契式、雇船只契式、买马契式、买牛契式等16种范本;明万历四十年刊本《新板全补天下便用文林妙锦万宝全书》第17卷“体式门”有:买田契、又契式、典田式、佃田文约、田批式、承佃批式、卖屋契、典房契、房批式、卖坟地契、园批式、买妾契、买养男契、买养女契、服书式、买牛契、卖马契、雇长工契、倩人代当里长式、雇船契、雇脚夫契。对于文化程度不高或者初次书写契约文书的人来说,构成契约文书的要素有哪些,都不很清楚,所以需要参考这类契约文书样文或范文,只要把其中的具体信息空白处一一填写,或者参照旧有契约文书将其中的一些信息更改即可,至于原有其他用词,不论含义如何,沿袭即可。而书写范本的人,一般文化水平较高,他们在书写契约范文时常常会使用比较典雅的、从古的词语,以此显示文化水平程度之高,这样就使得旧有词语出现在其中了。例如上文所引的“比日”,清末民国直至解放初的契约文书中还在大量使用,而各地方言口语中早已不用。这里看一个明代尺牍上的例子。

《卖田契格式》:立卖田契人某都某图某人同某等,今因缺少钱粮,无从办纳,是以父子兄弟商议,情愿凭中将受分祖父早/晚田地一段,坐落土名某处,共计几十几亩,载/种租若干,田塘水圳俱已脚踏,四至明白。或少则就开东至某处,西至某处,南至某处,北至某处。或多则止云四至载明在后。内有瓦/草房几间,门窻户扇、园林竹木,一应俱全。或随各处地方,如有石硫、石碾、车车、风车、斛桶、碓、磨、牛栏、猪圈,又在人酌量添减。尽行出卖与某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言议时值价银若干,随契交足,俱系一色细丝,不欠分毫。其田请问亲房族内人等,不愿成交。亦无重复交易,并无债负准折。所买所卖,系是二比情愿。原非逼勒。如有不明,俱在卖主一任承管,不干业主之事。自买以后,照契管业。所有田上税粮,悉依丈量方口,包与卖主输纳。俟过大造黄册,过割入户当差,再无异说。今恐人信(心)难凭,立此卖田文契,子孙永远为照。(《粹编》868)

文中的“某”“某处”“几十几”“若干”“几”,改成实际的信息就可,至于其中“二比”的意思是否被真正理解了,则无关紧要。

第三,应用文体注重实用性,也是词语使用保守性形成的重要因素。重实用就可以不避词语的重复使用,务实的语言表达需求可以使用旧有词语,契约文书的词语使用即此。与文学作品比较,文学作品除了强调、排比句式中可以反复使用一些词语外,一般都力求语言的丰富多彩,而契约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了避免一切纠纷争执的发生,表意需求以准确明白为标准,在此前提下,可以使用过时了的旧有时代词语,加之样文范本的示范作用,使用了故旧词语,所以保守性的词语频现其中。也就是说,实用性文体使得语言使用呈现出了保守性的一面。

三、结 语

一般的文学创作避讳与他人的作品雷同或近似,讲究创新,力求新颖,与此不同的契约文书,属于实用文体范畴,因为其实用,便有范本的应用而生。既有范本,便可以直接参考,以至于只作相关要素的更改,其余文字照录,加之书写者文化水平不高,不能作出相应时代词汇变化的调整,从而导致契约文书在语词使用上具有保守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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