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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9-03-11唐文文

时代金融 2019年3期
关键词:风险制度

唐文文

摘要: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环境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试图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实施不久的宏观审慎监管可能或者已经遇到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给予对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结果表明:当前监管体系仍有有不足之处有待完善,监管主体的核心地位与协调能力要有所加强,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配合,从政策、制度和法律三个方面对现有的宏观审慎体系进行建设,以提高监管部门对风险的预防、识别和处理能力,提高金融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关键词:宏观审慎 金融系统 风险 制度

一、引言

宏观审慎监管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亚洲金融危机后便有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开始实施,但其真正被重视并被全面推广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中央银行及国际金融机构反思现存的监管体系,认为仅依靠微观审慎监管已经无法应对宏观层面上的系统性风险,因此纷纷加快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框架,以此来防范和避免因局部风险的扩大而形成的金融危机。我国于2016年正式建立启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与传统微观审慎监管致力于保证单个金融机构稳定不同,该体系把金融系统视作一个整体,通过审慎工具来监测和识别系统性风险,防止风险的加深与扩散,同时能够缓和外部性冲击,以此来达到维护金融稳定经济发展的目的。虽然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早已被诸多国家构建并成熟运用,国际经验较为丰富,但在借鉴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我国自身发展状况,文章从实际出发结合历史经验教训,尝试探讨在运用宏观审慎工具达到审慎目标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为我国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二、我国宏观审慎监管面临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及经济政策的协调问题

和许多国家一样我国实施分业经营的金融模式,虽然银保监会已经合并并挂牌成立使得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被打破,但行业间的藩篱仍未完全破除,在金融深化改革和金融创新越加活跃的背景下,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区域难免会产生重叠或者盲区,造成监管的错位和缺位,进而会引发监管套利行为的产生,不利于经济金融的稳定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地方商业银行与当地行政部之间门交往密切,地方政府可能处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对审慎监管加以阻挠或干预,使监管难以实施到位。此外,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作为责任主体的中央银行的政策应与之相呼应,但其他监管或决策机构可能会因为对经济运行状况的认识不同而采取相左的经济政策,如失业和顺差问题较为严重时,需要采取扩张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这会使得国内利率降低,而宏观审慎监管主体则认为利率的降低会导致信贷扩张,形成经济泡沫,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影子银行发展的冲击

影子银行作为一种“金融抑制”的产物,在包括欧美等许多发达国家中大量存在,成为当今世界金融监管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之一,我国所实行的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影子银行的成长环境,但是由于小微经济实体对于融资的旺盛需求难以得到充分解决,在这种传统商业银行利润的“溢出效应”催动下,我国影子银行仍旧取得了不小的发展规模,与此同时所产生的金融风险也在成倍数增加。影子银行涉及的金融领域有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这种混合交叉的经营模式使风险极易积累,加上其本身与商业银行的联系紧密,彼此之间的资金和信用往来可能会使影子银行的经营风险传递到商业银行中,如果仅仅依靠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而不针对影子银行加以延伸切断部分风险来源,那么将无疑会加重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此外现有的监管体系也无法及时有效的监控影子银行内部的货币流动,经济政策也会因此而效能式微,进而宏观调控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这对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利用计算机技术能够将平台用户的交易及信用信息整合,实现低成本的管理和运营,由于结构精简、服务应用平台的大众化普及、对资金配置效率高、行业发展环境较为宽松等优点,近年来发展势头尤为迅猛,但其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首先,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上升期,大量资质浅、信用度低的小公司充斥其中,用户和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引发逆向选择,同时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不小的难处;其次,即便是某些业已成规模的大型金融公司也会因为自身的道德缺失行为而造成“信用危机”,如私自挪用客户资金、非法集资等行为,e租宝、淘金贷等金融公司的欺诈跑路便是最现实的例子,其行为不仅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损失,更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严重的“信任危机”,如果不对此类公司进行排查监管,那么必将威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再者,从技术的角度来讲互联网金融所依靠的互联网系统本身就具有潜在的风险,一旦因为系统漏洞或者遭遇非法攻击使得金融公司客户信息和资金账户泄露,将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这样的案例在西方国家屡见不鲜,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加以预防。

三、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如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的修订,从法律层面明确监管的权责,强化中央银行在审慎监管中的核心地位,使中央银行权力进一步扩大,同時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加以界定,细化立法和司法内容,为宏观审慎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快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建设与升级,包括组织协调制度、决策与执行制度、评估的内容及标准等

在协调制度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成立专门的监管委员会,由中央银行牵头,避免在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实施时相互冲突,致使政策效果弱化;在决策与执行方面,需要针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实际情况,建立专门的信息收集与研究部门,这样可以将运行状况实时反馈给中央银行和委员会,以便针对不同问题及时决策;在评估内容和标准方面,充分考虑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两大行业的地位和作用,将评估的内容和指标标准加以扩充,同时还要对影子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以减少信息部对称、不透明而造成局部风险的积累。此外由于全球化的深化、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和国际影响力的增长,在内部协调机制建设的同时也要将宏观审慎监管的外部协调机制纳入建设日程,加强外部合作与交流,互利共赢以提高审慎监管的效率。

(三)借鉴国际经验,创新监管工具和手段

针对当前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相互交叉渗透问题,为防止风险在不同金融机构间传染,可以扩大保证金制度范围,尤其是在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的衍生品市场,这样能够为应对风险的冲击提供一定的缓冲;提高流动性要求,这一工具不仅是针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而且也是针对影子银行,能够有效抑制信贷不良扩张,防止流动性过剩,减少泡沫的产生,或者监管部门按照经济发展以及对金融稳定所能忍受的信贷量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直接设信贷增速上限,我国目前的信贷存量和增量很大程度上都与房地产行业有关,因此在种类上可以将其变成关于房地产的信贷增速,但是这种方式需要对经济发展水平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对信贷量的评估也需要足够准确,否则会造成监管的过度或不足;学界研究与实际经验表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具有很强的关联性,所以对两种政策的实施进行协调,以保证经济政策效果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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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幸泽林,邱福提.美国、欧盟和英国宏观审慎框架的比较与启示[J].海南金融,2012(11):72-75.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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