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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2019-03-08崔燕

西部论丛 2019年8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完善路径民商法

崔燕

摘 要: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要求人们应当自觉遵守诚实守信的交往原则,然而,目前许多人们还没有意识到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以及它的实际含义。基于此,本文就对民商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进行简要分析,并根据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研究相应的改革策略,以推进民商法制度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民商法 诚实信用原则 内涵 完善路径

1 分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1.1 民商法

民商法就是民法和商法,民法包括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一系列问题,商法主要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经济类管理法规。二者的共同作用是为了维护市场健康的经营环境,不断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维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不同的是,民法更加注重民事管理,强调道德问题、公平与人格独立。而商法更加关注社会价值和利益的问题。

1.2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文明的象征,也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更是民法当中的基本原则。通俗的说,诚实信用的基本含义就是在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任何公民都应当讲诚信,在合理追求自身利益发展进步时,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集体的利益。我国一直倡导诚实守信的教育工作,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相同的,它是一种抽象范围内的公民自身精神素养。民商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对社会的道德约束力以及法律调节的双重作用,诚实信用原则能够体现立法者的意志,展示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团结,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制订是非常必要的。

2 讨论民商法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存在的不足

2.1 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界定相对模糊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道德准则,因而比较抽象,立法界定范围相对比较模糊。加之社会当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方式各异,且法律不可能对一切社会活动产生的不道德现象一一进行细化规定,因而,在民商法当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还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说法,这就导致了实际判定工作存在应用困难。

2.2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的地位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界定方式无法统一,导致了民商法在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时,将诚实信用的地位放在了靠后的位置。在判定行为人的经营方式是否存在问题时,首先考慮他是否违法了其他法律条例,例如,经营手续是否齐全,产品定价以及是否损害了他人人身安全以及经济利益等问题。诚实信用变成了舆论对一个不道德人员的批判,却没有在法律当中体现出相应的规范措施,致使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没有得到发挥。导致了市场经营环境混乱的问题,比如,毒奶粉事件,黑心作坊问题等等。

3 研究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

3.1 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定义

相关司法部门要想保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有效落实,首先就需要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规范它在法律当中的范围。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国内外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广泛定义进行分析,对共同之处的内容进行概括,并根据社会变化发展不断的进行完善。同时,还要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地位。赋予诚实守信这项道德规范相应的法律效力,只有有了明确的法律界定,才能保证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在司法环节得到有效的应用,从而保证公民在社会经营以及活动当中,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最终达到保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改善社会风气,提升公民的道德素质的目的。

3.2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一项法律制度的落实和有序开展离不开管理机制的支持,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为民商法中诚实守信原则建立起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并成立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把控工作,约束公民的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应当要求公民以及企业单位完善自己的经营信息,对产品的成分、内容以及各项数据指标进行公示。保证产品信息的真实性,保证公民的知情权,监督诚实信用原则落到实处。对于违法原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惩罚,而对于坚持原则的商户应该进行鼓励和公开表扬。通过监督管理机制,来促进市场经济运行环境的健康发展。

此外,政府部门可以鼓励商户之间进行互相监督,从而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还可以引导公民自主实行自己的监督权利,积极检举社会当中不道德的现象,敢于发表自己对当前市场环境的看法和意见,与政府携手,共同保障诚信原则的顺利开展,共同维护道德的建设。

3.3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在人民群众中宣传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定义,提高人们对诚实守信重要性的认识,从而有效的规范社会经营环境。可以开展一些教育活动,例如,举办诚实信用社区演讲比赛,开展教育讲座。还可以张贴教育海报,向人民群众普及诚实信用原则,帮助人们树立诚信意识,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使人们认识到在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中,自身应当履行的责任与使命。从根本上推动诚信原则的发展,从而达到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

3.4 创建以市场为主体的信用体系

要想完善民商法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需要司法部门建立起相应的信用体系,利用健全的制度体系来为诚实信用原则提供基础保障。同时利用信用体系可以实现对市场的监督工作,能够规范相关的经济活动行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同样需要依托于市场的主体。因此,信用体系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全面开展建设工作,真正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和作用,并将诚实信用作为一种社会、道德层面的资本进行重视。

4 结论

民商法是社会经营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相关部门应该意识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重要性,积极改进诚信原则的不足之处,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通过政府、社会以及公民个人共同进行监督,保证诚实信用原则顺利实行,为社会建立起良好的信用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保障,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戴武.浅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改善重要途径[J].职工法律天地,2017(12):79;

[2] 夏恒宇.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8(1):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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