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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间借贷风险

2019-02-12黄冠中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9年19期
关键词:网络借贷民间借贷信贷风险

黄冠中

[摘要]民间借贷因其解决商业银行的信贷空白而得到发展,然而出现的互联网民间借贷模式却突破了民间借贷的限制,从而导致同现行法律法规针对普通民间借贷的矛盾,通过分析信贷发展的来源和历史,可以得出,解决网络信贷风险和规范网络借贷法律法规,首先应该对其进行合适的界定。

[关键词]民间借贷;网络借贷;信贷风险;统一界定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

1 网络民间借贷产生原因

虽然,民间借贷之概念没有一个统一表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主体之间互相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此为有关民间借贷行为的狭义解释。而至于为何会产生该制度,盖因为民间自发的需要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弥补信贷的空白和填充自身之需要。因为从事信贷业之机构主要为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又对于其放贷对象之资格条件有着极为严格的把控和安排,盖因金融机构之规模与重要性,其毫无疑问事关国家经济之命脉。由此,民间借贷自然而然就产生了。

2 传统民间借贷模式

据考证,传统民间借贷模式已有悠久历史,早在几千年前就业已产生出传统民间借贷之雏形(叶世昌,2002)其核心是无组织、无约定的任意进行借贷,可以理解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而将主体范围扩大,民间借贷之主体有可能为一个组织,一个家庭,一个家族等。而由此种特性则可以顺理成章的推知,传统民间借贷,其主体之间一定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否则在缺乏金融机构提供保障的基础上,自然人如何控制借贷中诸多的不确定因素,从而促进个人的利益,从而推动整体的收益?由此可见,传统的民间借贷由其性质而言,注定是范围狭小的,局限在熟人关系,乡土社会中的借贷关系。由其熟人关系和地域狭小的借贷特定,则可以推知,民间借贷有内生性的特定,其发展和运动不依附于外部机构和组织,只是一种偶然性的分散式的交易而已。

3 现代化传统民间借贷模式

有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之模式由于漫长时间的演变,由此慢慢生发出一种现代化的民间借贷,而国家也慢慢介入管控民间借贷,其分散化的特点有所减弱(席月民,2012)。然而,不论民间借贷如何发展演化,其核心总是不变的。即个人和组织之间由于商业银行关于主体借贷资格要求之严格而产生的供需结构性失衡(李爱君,2012)导致不得不寻求它途,从而解决商业银行填补不了的空间和需求。只要这个需求不变,只要各主体之间没有更好的解决措施和创新,则民间借贷不论如何发展,同样也是民间借贷,在此不变的核心上,除却有颠覆性的创新,否则无法变革民间借贷中小额、偶然、内生性的特点。

4 互联网民间借贷

正是由于传统民间借贷有着先于生发时就存在的特点,因此沿着传统民间借贷的老路再发展仍然无法解决其中的不便,而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互联网民间借贷—P2P网络贷款平台产生。众所周知,互联网有着开发,共享,普遍,平等,全球化等诸多特点,因此,借由互联网平台,P2P打破了传统的民间借贷模式。首先,P2P网络借贷的一切操作都是在网络中进行的,由此,传统民间借贷中的熟人网络,区域化,局限性的借贷由开放共享的网络平台取而代之。第二,上文中也提到,传统民间借贷的范围小,而互联网实现了跨地区,跨行业借贷,走向了大规模,大体量的借贷模式。可以说,传统民间借贷同P2P网络借贷之间的区别和不同,都是由此生发出来,下文将集中论述两者的区别及带来的影响。

5 P2P网络借贷同民间借贷的矛盾

如上文所述,民间借贷的局限是由其目的产生的—弥补商业银行信贷的缺陷。然而,P2P网络借贷却依托网络的开放性特点,从而规模化,产业化。由此,产生出了极大的担保问题。由于民间借贷是由熟人之间做出的,地域狭小的借贷,主体之间不存在巨大的担保信用问题。但P2P网络借贷的借贷主体之间是不清楚彼此身份的,由此生发出的担保问题若暴露出来,对于国家的经济和借贷市场将是严重打击。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制度意见》中,P2P表述为“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则正存在此种问题。

6 P2P网络贷款的变化

基于以上问题,有学者指出,网络借贷平台基于其与民间借贷的根本冲突,已经脱离了民间借贷的实质,走向了私募基金的公募化,实际上,网络借贷已经在事实上转变为一种借款人的投资(郭峰,2017)。而在美国,P2P被界定为资产证券化。基于以上分析,我国的P2P在事实上已经沿著资产证券化的方向发展。我国也有学者将网络借贷视为资产证券化(叶湘榕,2014)。

7 模式变更导致法律规范的变更

现在,由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制度意见》中将网络借贷定义为民间借贷,在必须以该法律规范理解其含义,而其实质已经发生了转向。在民间借贷语境下,其借贷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立法目的也主要集中为防止借用民间借贷实施非法集资类的犯罪,而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理解网络借贷,则应当适用金融法律制度的法律、行政法规,但P2P在现今没有被视作金融机构,因此又无法适用相关法律。由此得出,想要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得到规制,第一步就是对于其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给予适当的界定由此才能制定和适用相关法律,而不致出现法律同现实严重脱节的情形。

[参考文献]

[1] 叶世昌.中国金融通史(第一卷:先秦至清鸦片战争时期)[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 席月民.我国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问题及其法律对策[J].政法论丛,2012(03):61-68.

[3] 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05):24-36+158.

[4] 郭峰.中国式P2P网络借贷的形式与实质[J].当代金融研究,2017(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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