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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风险防控研究

2019-02-12陈晓英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9年19期
关键词:风险防控农村

陈晓英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农村合作金融进行了多次创新与改革,使其逐渐成为我国农村金融的主要形式。不过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我国现阶段农村合作金融在其风险防控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严重影响着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通过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进行了简要分析,然后结合实际情况探究了我国现阶段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最后,针对这些问题与不足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以期进一步推动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农村合作金融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一种主要形式,是根据相关规范制定的合作机制建立起的资金互助组织,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银行、政府相关部门、社员股金或者是存款等来获取一定的资金,然后向成员提供贷款。合作金融是由一部分成员自愿入股组成的。现阶段来看,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存在着这种金融模式,该金融模式对农村的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由此可见对农村合作金融的风险防控措施进行研究,非常有必要,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2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

自本世纪处,我国开启了新一轮的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尝试,这次改革的核心是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增加农村合作金融的生存能力。随着十几年的改革,农村合作金融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具有关数据显示,到2008年的时候,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贷款总量就已经突破两亿万元。而到2018年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共有法人机构已经在三千左右,已经接近全国银行金融机构的四分之三,营业性网点数量更是达到七十五万余个,占据全国营业性网点的三分之一以上。而这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绝大多数都是分布在我国县级及其以下的农村地区。

3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虽说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政府有关部门一直在对农村合作金融进行改革与创新,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距離达到合作金融改革的目标还存在一定的距离。我国现阶段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产权形式不清晰、管理体制不完善、金融目标难以完全实现等方面。

3.1 产权不明晰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由于产权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导致其产权存在不清晰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入社与退社方面一直秉承着自由的原则,导致其容易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发生,使其机构稳定性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成员入社时,对其资格界定较为严格以及限制其股金最高限度等规章制度造成了金融机构入股资金较为匮乏。除此之外,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集体管理制度方面一直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权利,缺乏应有的激励制度,其入社社员不管投入的股金多与少,都拥有同等的表决权与盈余分配权,持有股金较多的社员无法获取更大的权利,这样一来,就缺乏必要的金融激励效果,导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筹集资金时很难筹到。

3.2 管理体制不完善

虽然说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已经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不过其管理体制还是不够完善,这样一来,使得农村合作金融的性质在发展中也发生了变化,逐渐向商业性质演变。其问题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农行的管理模式影响,使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变得与国家银行农村基础机构性质相同,这远远背离了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目的,甚至使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目标背道而驰。并且,由于现阶段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其权责约束以及风险防范方面严重缺乏必要的机制,使得农村合作金融最为重要的民主管理逐渐变成了一种形式。第二,农村合作金融在其发展过程中股东的权益不断发生着变化,这也使得其合作性质不断变化着,使其群众性这一特征变得越来越模糊,农村合作金融建立之初的体制基础基本不复存在,这样一来就使得农村合作金融在抵抗风险方面的能力变得更低。第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其内部的管理体制很是不完善,基层合作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很和谐、顺畅。第四,县级的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与各基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之间并没有形成顺畅的关系,长期以来没有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益统一起来,在进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时,没有形成统一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从而使得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变得不再公平,违背了“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使得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丧失掉了。

3.3 无法实现农村合作金融的经营目标

一方面,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开始到发展至今,在贷款程序与贷款条件方面,社员与非社员要求基本上是一样的。另一方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特别是其个体农民社员的贷款比重非常的小。虽然说,现阶段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放贷时,其社员贷款不能低于总贷款的一半,但是有一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了达到这一要求,不得不将贷款发放给盈利能力强的社员,以此来达到这一规定,规避有关监管部门的制约,这样一来,将直接导致很多的农户无法获得想要的贷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目的与起初设定的目标已经分离,甚至有些背道而驰。

4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风险防控措施

4.1 明确产权

针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长期以来处在没有明确产权的情况,有关部门应该积极的采取措施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无论是合作制还是股份制都应该最大程度上实现产权明晰。将农村合作金融的地位加以明确,确立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对于一些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可以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逐渐转变为股份制商业银行。除此之外,针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权不明确的问题,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妥善处理多年来积累的产权;另一方面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股权架构,避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被内部人员控制。

4.2 构筑新型管理体制

农村合作金融不仅要发挥其民主管理作用,还应该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的合作原则中的自律性。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相关的合作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的完善,使其能够更好地指导金融活动,更便于合作金融之间的协调发展,改善合作金融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使农村合作金融拥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4.3 提高农村信用社整体素质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该机构对其员工的综合素质要求更为苛刻,因此,机构必须要积极的引入相关人才,并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对员工进行培训、引入人才等方式,提升机构内员工的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首先应加大对高级别管理与经营人员能力的培训,提升干部层水平。其次应该积极培养员工的综合能力,加强爱岗敬业方面的引导。最后,应制定严格的考核机制,对于优秀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不达标员工可以考虑更换其岗位,制度完善的人才准入与淘汰机制。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5 结语

在我国农村发展过程中,农村金融是其最为重要的金融力量,强有力的推动了我国新农村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为我国农村发展提供动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将其市场重心定为农村,并不断对自身规章制度进行优化,打造最有利于农村发展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参考文献]

[1] 陈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风险防控研究[J].中国商论,2019(10).

[2] 田光伟.试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制度构建[J].农业经济,2016(09).

[3] 陈惠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微型金融的机制创新研究[J].农业经济,2016(02).

[4] 常伟.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风险防控问题研究[J].中州学刊,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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