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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书法美学的“自然观”

2019-02-12黄丹麾

大学书法 2019年2期
关键词:书论自然观书法艺术

⊙ 黄丹麾

进入后工业文明以来,“人类中心主义”屡遭质疑。建立在“天人合一”基础上的中国书法艺术是生态性的,这是东方文化的独特优势。“天人合一”的思维方式与哲学理念导致了中国书法艺术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书法与自然共存于一个整合的生态系统中,二者是相亲相悦和互融互生的关系,这对于消解“人类中心主义”以及强化书法和自然的生态关系至关重要。

一、书法自然观的哲学基础

(一)老子的自然观

老子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自然”的概念,并作了深刻阐发。老子关于“道法自然”的命题在中国书法美学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老子提出的“自然”概念为中国书法艺术确立了一个很高的美学标准,对后世的书法审美及书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老子“道法自然”的哲学思想成为历代书法崇尚自然美之滥觞,成为后世书法反雕饰、华丽之风的精神依据。老子的这一认识论与方法论后来转化为书法审美方法,从而形成了中国特有的书法创作与品赏的审美方式。

(二)庄子自然观

庄子继承了老子“道法自然”的思想。庄子认为,自然是艺术精神,自然成就艺术的人生,也由此成就了最高的艺术。庄子哲学所蕴含的美学思想对后世的书法理论和书法创作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庄子在哲学上以“自然”为理法,所以在他的审美观上也就表现为对自然美的崇慕和追求。他从老子“尚自然”的思想出发,提出了“天地有大美”这一重要的审美范畴。庄子这里所说的“大美”便是“朴素”之美。

“自然”是道家思想的核心内容。道家在哲学上以“自然”为理法,表现在审美观上便是对自然美的崇慕、追求以及对浮华、矫饰的反对。综观整个书法史,不难发现,道家自然观对两千多年来书法艺术的审美和创作都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启迪,自然美一直是书法艺术追求的最高境界。老庄自然论蕴含着丰富的美学思想,对中国书法的影响是深沉而广博的,甚至可以说,人们对中国书法艺术内部规律的认识把握,基本上是以道家思想为皈依的。

二、书法理论中的自然观

(一)东汉蔡邕的自然观

东汉蔡邕在《九势》中说:“书肇于自然,自然既立,阴阳生焉,阴阳既生,形势出矣。”[1]蔡邕在这里所说的“自然”,是指天地万物“四时之次,新故代谢”的自然存在,这显然受到了王充自然观的影响,从而赋予了“自然”概念新的内涵。同时,蔡邕认为“自然”本身的存在就表现在“阴阳”的变化上,作为天地万物的产生和发展就表现为宇宙的生成过程。因此,书法艺术就必须观察自然、取法自然,从根本上将宇宙阴阳相推、刚柔相济的过程以艺术的形式展示出来,把宇宙本体那种变化不拘、神秘难测的状态以艺术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南朝萧衍的自然观

萧衍在《答陶隐居论书》中进一步指出,在书法艺术的审美创造中必须做到高度自由,这种自由状态是与宇宙本体相契合、相统一的。由此他提出了“任意所之”和“自然之理”这两个相关的美学命题。他说:“任意所之,自然之理也。”[2]这就是说,书法家在审美创造中,用笔的连续和中断、形式结构上的安排和处理都应该是任意为之、高度自由的,但同时又是合乎规矩和法度的,从根本上讲就是合乎宇宙本体的“自然之理”。

(三)唐代书论的自然观

1. 李世民的自然观

李世民在《指意》中说:

夫字以神为精魄……以心为筋骨,心若不坚,则字无劲健也……神气冲和为妙……用锋鋩不如冲和之气,自然手腕轻虚,则锋含沉静。夫心合于气,气合于心;神,心之用也,心必静而已矣……思与神会,同乎自然,不知所以然而然矣。[3]

李世民认为“骨力”来自于“心坚”,“心坚”依赖于“神和”。只有达到这个境界,才能“思与神会,同乎自然,不知所以然而然矣”。这个“自然”就是书家的自然之情、自然之意、自然之念。此种表达于自然的态度,就是对书法本体的回归,对书法形式高度自律性和纯粹性的强调。

2. 孙过庭的自然观

孙过庭在《书谱》中说:

观夫悬针垂露之异,奔雷坠石之奇,鸿飞兽骇之姿,鸾舞蛇惊之态……或重若崩云,或轻如蝉翼;导之则泉注,顿之则山安;纤纤乎似初月之出天涯,落落乎犹众星之列河汉;同自然之妙有,非力运之能成。[4]

这里所说的“自然”就是指自然事物本身,“同自然之妙有”就是要求书法艺术作品应该以这些自然事物为范本,表现出它们自然而然的各种形态,书法艺术只有像自然事物那样自然而然表现出“异”“奇”“姿”“态”“势”“形”等,才会达到神妙的境地;同时,孙过庭所谓的“自然”还指书法家在艺术创造中所达到的一种自然和自由的状态。

3. 陆羽的自然观

陆羽在《怀素别传》中认为,书法的笔法不仅要如“飞鸟出林、惊蛇入草”,而且还要如“坼壁之路”和“屋漏痕”。“坼壁之路”和“屋漏痕”都是自然形成的,不带丝毫的人为痕迹,即所谓“自然”,这是书法艺术运用笔法的根据和基础。

4. 张怀瓘的自然观

张怀瓘在《书议》中说:

惟逸少笔迹遒润,独擅一家之美,天质自然……得物象之形,均造化之理……是以无为而用,同自然之功;物类其形,得造化之理。[5]

张怀瓘认为“天质自然”是书法的最高境界,但书法艺术又不能简单地与自然事物直接等同或相似,书法艺术的审美创造必须深刻体察宇宙造化的自然规律和基本法则,达到“同自然之功”“得造化之理”。

5. 蔡希综的自然观

蔡希综在《法书论》中说:

夫书匪独贵于端好……须急回疾下,鹰视鹏游,信之自然……流转无碍。[6]

这同样是强调书法家在艺术创作中,其内在性情应该自然无碍地流露,决不能人为造作。

6. 李嗣真的自然观

李嗣真在《书后品》中说:

吾作《诗品》,犹希闻偶合神交,自然冥契者,是才难也。[7]

及其作《书评》亦然如此。这就是说,书法艺术要达到“偶合神交,自然冥契”的境界最为难得。

(四)宋代书论中的自然观

1. 米芾的自然观

宋代书法家米芾在《海岳名言》中说:

心既贮之,随意落笔,皆得自然……少成若天性,习惯若自然……须有体势乃佳尔。[8]

米芾在此说明,书法创作只有“心既贮之,随意落笔,皆得自然”,才能“备其古雅”。书法创作只有遵循“少成若天性,习惯若自然”的古训,才能大有长进,“体势乃佳”。

2. 苏轼的自然观

苏轼在《书唐氏六家书后》中说:“张长史草书,颓然天放,略有点画处,而意态自足,号称神逸。”他又在《论草书》中云:“书初无意于佳,乃佳尔。”[9]他在《苏轼文集》中说:“我书意造本无法,点画信手烦推求。”[10]他又说:“如行云流水……文理自然,姿态横生。”他还在《苏轼诗集》中云:“觉来落笔不经意,神妙独到秋毫颠。”他的书法正是在这种审美观的指导下,无时无刻不让人感到自然、自在和自由。

3. 黄庭坚的自然观

宋代书法家黄庭坚在《题东坡字后》中说:

东坡简札,字形温润,无一点俗气……至于天然自工,笔圆而韵胜,所谓兼四子之有以易之不与也。[11]

黄庭坚作为苏轼的弟子,行书早年与老师颇为相近,在书法理论上也与苏轼有相同之处。黄庭坚于草书用功尤勤,他竭力反对“弄笔左右缠绕”,同样追求自然。他所追求的自然,既包括作书时的自然状态,又包含从生活和自然界的自然之理中获得的用笔之意。

4. 朱熹的自然观

朱熹认为文字的创造亦源于“理”,即“道”。他在《朱子语类》中云:“盖是风气之中有自然之理,便有自然之字,非人之所能安排。”[12]

朱熹认为古人所创造的文字来自“自然之理”和“自然之道”,正因为有了“自然之理”,才会产生“自然之字”,文字“非人之所能安排”。

(五)元代赵孟頫的自然观

元代的书法家赵孟頫在《定武兰亭跋》中说:“右军字势古法一变,其雄秀之气,出于天然,故古今以为师法。”他以王右军的字势、古法为例,说明古今之所以以其为师法,是因为“雄秀之气,出于天然”,这就充分说明书法的“天然之气”是何等重要。

(六)明代书论中的自然观

1. 徐渭的自然观

徐渭在《玄抄类摘序说》和《论书》中以“有自蛇斗”“若舞剑器”“担夫争道”“听江声”“孤蓬自振”“惊沙坐飞”“飞鸟出林”“惊蛇入草”“壁坼路”“屋漏痕”“折钗股”“印印泥”“锥画沙”等自然现象来比况“笔法”和“运笔”,以此来形象地阐述“古人书旨”。接着,又以“骨气丰匀”“金花细落”“插花舞女”“快马入阵”“项羽拔戈”“抱琴半醉”“壮士拔山”“叶里红花”“鹄鸿弄翅”“上林春花”“莲花出水”“体段遒美”“草里蛇惊”等美妙事物来比喻李斯、曹操、卫夫人、恒夫人、傅玉、嵇康、王羲之、宋文帝、程广、萧子云、孔琳、张越、虞世南、欧阳询等书法名家的书法风格,通过这种类比就把书法来于自然、“妙悟自然”的真谛分析得深刻入微。[13]

2. 董其昌的自然观

明代董其昌在《画禅室随笔》中云:“诗不求工字不奇,天真烂漫是吾师。”[14]他又在《诒美堂集序》中说:“此皆无门无径,质任自然,是之谓淡。”[15]董其昌在这里强调书法创作应该“天真烂漫”和以“平淡”为美。其中“平淡”是一种人格之美德,是对世俗功名和利害关系的超越。这种“平淡”的人格是与人为的“巧”“饶”“长”“媚”相对立的自然无为状态,是一种“澄练之力”无法企及的天然禀赋,即所谓“质任自然,是之谓淡”。

(七)清代傅山的自然观

清代书法家傅山在《散论》中说:

亦可以知此中天倪造作不得矣……吾极知书法佳境……天也……神至而笔至,天也,笔不至而神至,天也……天机自然之妙竟以安顿失之……凡偏旁左右宽窄疏密,信手行去,一派天机。[16]

傅山在此明确指出,书法创作不能“造作”,“天倪”“无意”才能成为大家。“书法佳境”来自“天也”,而“天机自然之妙”则由于“安顿失之”,只有“信手行去”,才能出现“一派天机”。

从以上大量的书论可以看出,中国古代书法理论非常强调“外师造化”,主张书法应从自然万物的形象中吸取笔意和具象因素,重视观察生活和自然事物的形象,并从自然之美中提升出艺术之美。中国书法美学的自然观是中国古典自然美学的集中体现。

三、书法创作实践中的自然观

(一)从书法的形成看其自然观

中国文字的创造是依照自然物的各种形象之美而形成的象形文字。人类开始造字,是在对自然现象和生活现象有了深刻的观察后才体现出了他们的审美观念,所以才能依据自然,合而为字。古代创造的文字,既是依据自然而合成的,而自然是千变万化、多姿多彩的,所以汉字自然具有相当的艺术性。汉字是源于自然的,它的精髓源于自然美。这种造字观念与中国人的哲学观念、生存观念有相似之处,都强调自然之道。书法以汉字为基础,而汉字源于自然,尽管汉字经过隶变、楷化,已远离了象形,但象形是汉字之本确是无可争议的。时至今日,好多原始汉字或汉字偏旁仍带有象形的痕迹,如“日”“月”“山”“川”“人”等。取法自然,就是要求书法作品要反映汉字的本美。

书法以汉文字为基础,而汉文字是自然万物在中国先民头脑中的客观映象。在古人心目中,书法艺术最深奥的是反映了世界的万千气象与客观世界中的某些精神。在天地山川中得到了书法的方、圆、动、静的外形,从日月星辰的运行中得到整体安排的准则,得到了动感与生意、互相间的关系等等。因此,自然,也就成为书法美的本质属性;自然,也成了评判书法作品优劣的客观标准。

(二)从书法的本体看其自然美

书法美是自然美的反映,基本原因有二:其一,艺术是现实的反映,艺术美就应该是现实美的反映,没有自然美作为依据,书法美就无法创造;其二,这也是早已被传统书法理论和书法实践所证明的真理。书法美以自然美为本源,书法是书写文字的艺术,只能以自然万殊所体现的存在运动的法则、形体结构规律进行形象创造,书者按照从自然万殊获取的形式感、形体意识,赋予书法形象以生命意味的形态。

中国书法是线的艺术和结体的艺术,而线条和结体是生命的运动和运动着的生命体的轨迹。所以,中国美学一向重视的不是静态的对象、实体,而是对象内在的功能、结构、关系,而这一切又来自和取决于动态的生命。真正的书法艺术所锻造的线条,是运动的生命、动态的气势,是万物自然与情感心灵合成的交响诗。

汉字艺术在产生发展的过程中,受到多方面思想观念的影响,基本上呈现出中华民族对自然的朴素追求和对传统伦理道德的遵守,表现出人们希望与自然共生、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中国传统的生存态度。作为视觉艺术的独特的中国书法,在线条与造型艺术这一点上,更进一步说,是在显现那般生命流美、表达人的生命状态、刻画自然之生命这一点上,与自然恰恰是共通、同构、相融的。

书法之美的本质,在于其源于自然,以自然的形象化的符号表现客观事物的美和人格美。真正优秀的书法艺术,是表现最自然的、最真诚的人的现实物象。最美的书法来自于自然,是大自然的神奇造化。书法艺术符合由自然美创造为艺术美的“自然之理”,所以写或刻出来的字,就没有矫揉造作,反而淳朴自然,具有后世难以企及的“古意”。

书法作为一种艺术,特别讲求自然美。“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书法艺术要求在苦心经营中不留用心痕迹,追求自然而然。书法的点画,要自然:一是行笔方向要自然,要符合人们的书写习惯;二是墨的浓淡枯润要自然,从蘸墨开始落笔到墨枯需要再次蘸墨形成自然的节奏,不可笔笔蘸墨;三是字的结构,字形、笔画的形态,篇章的布局,要自然地落笔,或粗或细,或小或大,或枯或润,或断或连,都不可做作,刻意追求,要心手合一,自然涉趣。书法的自然美,是一种艺术之美,并非大自然的“自然”美,而是艺术家的创造物。书法作为一种艺术现象,它是人的自由自觉生命活动的自然展示和生动显现,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感性显现。书法的自然美源于先民对自然与人的本质的心灵观照,是书法美的根本特征。

书法的自然美还源自它独特的工具和材料。“唯笔软则奇怪生焉”是对中国书法艺术的工具优势的生动概括。由于工具的优势,毛笔运笔技巧丰富多样,中、侧、藏、露、提、按、顿、挫、方、圆、疾、涩竭尽变化之能事,从而创造出千变万化的视觉形象;加之宣纸的吸水、柔软和毛涩的性能,使毛笔的技能得以淋漓尽致地发挥。纸上云烟,线间沟壑,笔下风声,令我们想见自然风光。

书法的自然美是指书法艺术包含着以“天人合一”观念为根本出发点与指归的传统哲学思想。“天人合一”理念观照下的中国书法艺术精神,是中国古代书法家在长期书法实践中建构起来的书法审美意识系统。在这样的天人合一式的思维范畴中,文化生产与人的精神心理活动是与自然法则同构的,同时也要求并激发书法创作主体把书法创作当作一种内在的精神操练,在这一点上儒家的“天人合一”与道家的“任自然观”是一致的。

中国书法是以汉字为载体的抽象的视觉艺术。这是因为汉字固有的“块状”形体内部(以点、线为造型因素)及字与字、行与行之间汇成的整体样式之中,蕴含着与自然界的秩理性、和合性、可变性相通的哲理性的朴质。这种朴质为人的创造性书写行为及精神寄托提供了自由而广阔的空间。这是汉字能从表意符号上升为具有深厚审美内涵的书法载体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书法家通过艺术构思,发挥毛笔的性能,施展艺术技法,注入心志情性,从而创作出“既得造化之理,又发灵台之意”的书法艺术。和谐美是自然美的基本特征和人文美的必然追求。中国书法所蕴含的自然精神、人文精神和审美理想,体现了人类对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向往和追求。

中国书法体现的中华先民对自然存在“阴阳”对转、互生关系的认知,是中华民族古今相通的一种人文精神。主要表现为“天人合一”,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国书法的本质要素之一,就是对“物象”特征及“物象”之间和谐关系的抽象,保持着与自然秩理的会通,这正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人与自然亲和、和谐的人文精神。把自然作为书法美的本质属性,作为评判书品的标准,也是由于书法创作是人的主观情性的自然流露。把自然作为书法美的本质属性,作为评判书品的标准,要求书作者必须准确驾驭笔性、纸性、墨性,使之自然发挥。书法创作是主观之于客观的过程,是人、书写工具以及客观环境的和谐统一。

书法艺术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凝聚着中华精神的魂魄,而且也集中体现着中华传统的哲学理念。自然之美是书法艺术最朴素的形式美。自然天真,是工之极,是美之极。

(三)从书法家的艺术实践看其自然观

在书法实践上,李斯的论“用笔”颇能说明问题。他说:“夫用笔之法……如鹰望鹏逝……若游鱼得水……如景山兴云……”这里,他就是以“鹰望鹏逝”“游鱼得水”“景山兴云”来要求“用笔”而见“理”的。

许多艺术家都有各自的爱好,王羲之喜欢白鹅,传说也与他钻研书法有关。他认为执笔时食指要像鹅头那样昂扬微曲,运笔时则要像鹅掌拨水,方能使精神贯注于笔端。王羲之模仿它的形态,挥毫转腕,所写的字雄厚飘逸,刚中带柔,既像飞龙又像卧虎。书法家王羲之从白鹅游水中学到了书法真境。

“担夫争道”,也是一个有名的书法典故。张旭见公主与担夫在羊肠小道上争道,各不相让,但又闪避行进得法,从而领悟到书法上的结构布白、偏旁组合应进退参差有致,张弛迎让有情。张旭吟咏杜甫《观公孙大娘弟子舞剑器行》中的诗句“烈如羿射九日落,娇如群帝骖龙翔;来如雷霆收震怒,罢如江海凝清光”时深受启发。唐代李肇《唐国史补》中记载,旭言:“后见公孙氏舞剑器,而得其神。”据说,张旭又闻鼓吹而得笔法,还从草中蛇行、老妪扫路避让行人中明白了行笔运墨之理。

著名书法家怀素说:“每观夏云多奇峰,辄常师之。”就是说,怀素观云,随风变化而有所悟;宋代的文同,见道上斗蛇,遂得其妙;雷简夫听到平羌江的波涛之声,则心中之想尽出笔下,因而发出感慨:“噫!鸟迹之始,乃书法之宗,皆有状也。”

米芾曾说:“笔笔不同,三字三画异,故作异;轻重不同,出乎天真,自然异。”米芾的《蜀素帖》灵活多变,虚实相生,飘逸洒脱,寓老练娴熟于自然之中。

书法是一门从自然中获得灵感的形象艺术。书法作为以“自然美”为特征的形象、状态的艺术符号,它之所以是美的,因为艺术家的灵感来自于自然,根植于自然之大美。书法家要善于从自然中获取灵感,返璞归真,任性自然,应力求一种自然美。

结语

“自然”,是中国书法传统的审美理想,是书法艺术的最高品位。书法艺术所反映的自然,是宇宙生命不息地运动变化着的自然,是充分显示生命的和谐结构的自然。在中国传统的审美理想中,源于道家自然思想的“自然”之美地位极高,历代书论都把“自然”列为最高的艺术品位。在书法艺术中,自然美也是众多书家所穷其一生、孜孜以求的最高境界。由此,我们可以说,中国书法美学是以“自然观”为核心的,这种“自然观”决定了中国书法艺术具有其他民族难以比拟的美学特色。

注释:

[1]潘运告编注.中国历代书论选(上)[M].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7:9.

[2]潘运告编注.中国历代书论选(上)[M].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7:81.

[3]潘运告编注.中国历代书论选(上)[M].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7:114-115.

[4]潘运告编注.中国历代书论选(上)[M].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7:124.

[5]潘运告编注.中国历代书论选(上)[M].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7:165、167、169.

[6]潘运告编注.中国历代书论选(上)[M].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7:238.

[7]潘运告编注.中国历代书论选(上)[M].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7:142.

[8]潘运告编注.中国历代书论选(上)[M].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7:341、346、347.

[9]樊波.中国书画美学史纲[M].长春:吉林美术出版社,1998:435.

[10]熊秉明.中国书法理论体系[M].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2017:65.

[11]潘运告编注.中国历代书论选(上)[M].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7:332.

[12]黎靖德.朱子语类(卷140)[M].北京:中华书局,1994.

[13]崔尔平编校.明清书法论文选[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4:130.

[14]潘运告编注.中国历代书论(下)[M].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7:79.

[15]樊波.中国书画美学史纲[M].长春:吉林美术出版社,1998:594.

[16]潘运告编注.中国历代书论选(下)[M].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7:101、10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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