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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使命 砥砺奋进中国反垄断事业取得开创性成就

2019-01-27吴振国

中国质量监管 2019年11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竞争

文 吴振国

新中国成立70周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法律体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反垄断法》实施11年来,公平竞争理念逐步树立,反垄断制度规则不断完善,反垄断执法深入推进,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保障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了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反垄断法》在时代的呼唤中问世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着“经济宪法”之称。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建立和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全球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体系。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抉择,我国开始了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懈探索和伟大实践。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正式提出“竞争”的概念,并对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必要性、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竞争等作出原则性规定。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市场机制开始在我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凸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和《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一些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于1994开始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先后列入第八届、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经过14年的磨砺,《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我国《反垄断法》起草颁布的艰难历程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充分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反垄断法》的问世是我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里程碑,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意义深远。

建立优化协同高效的反垄断统一执法体制

《反垄断法》实施后,我国建立了两个层面的反垄断机构。一是2008年8月成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2008年8月起分别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原工商总局分工负责。其中,发展改革委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原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反垄断工作,有力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实现了《反垄断法》的制度功能。但“三架马车”的执法机制也存在职能交叉、合力不足、与国际做法不一致等问题。

2018年,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加强和优化政府反垄断职能,推进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原来分散在三家机构的反垄断职能整合,实现了反垄断统一执法,标志着我国反垄断工作进入新时代。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迅速理顺体制机制,加快实现融合,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能,初步形成反垄断全链条监管模式,强化中央和省两级负责的执法体系,逐步建立起统一、规范、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更高、可预见性更强的执法环境,展现出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新气象新作为,为做好新时代反垄断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建立健全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则体系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中国的反垄断工作全面步入法治轨道,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2008年8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2009年5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为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2009-2017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先后制定了《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12件部门规章,《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等10件办事指南和指导意见。上述制度规则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则体系,为推进反垄断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基础。

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为更加有力有效推进反垄断工作,进一步健全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加快推进《反垄断法》修订工作,制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等4部指南。根据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后的新形势、新任务,市场监管总局将整合优化制度规则作为深化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原三家执法机构制度规则的立改废工作。修订公布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等7个指导意见,制定出台《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三部《反垄断法》配套部门规章,为机构改革后统一反垄断执法的程序、标准和尺度,保障《反垄断法》有效实施和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1件行政法规、5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指南、8件部门规章、15件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较为完备的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反垄断制度规则不断完善,将有力地促进中国反垄断执法工作不断提高质量和水平。

确立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

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竞争政策的概念,标志着我国竞争政策实施进入法治化轨道,为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奠定了法律基础。自此,我国竞争政策逐步从幕后走到台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趋凸显。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明确竞争政策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更大作用。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的要求,迈出了关键一步。

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标志着我国竞争政策实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将为结构性改革注入新动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迈出关键步伐。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明确竞争政策对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对竞争政策实施提出新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着力推动竞争政策实施取得新突破新进展,深入研究我国现阶段实施竞争政策的具体路径,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安排,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着力增强竞争政策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实施,2019年底前将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全覆盖。制度出台以来,共审查新制定文件43万份,对其中2300多份文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82万份已经出台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或修订涉及到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的文件2万多份。在海南自贸区开展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工作,并加强与上海自贸区、粤港澳大湾区沟通,推动扩大试点范围,为强化竞争政策有效实施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反垄断执法成效显著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严格依法履职,始终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坚持对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扎实推进反垄断执法,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查处垄断协议案件180余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56亿元。典型案件包括:日本12家汽车零部件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为首次适用《反垄断法》查处的国际卡特尔案件,罚款额达12亿元;安徽信雅达等三家密码器企业垄断协议案,是首个协同行为垄断案件,罚款额近0.3亿元。

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60余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71亿元。典型案件包括: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首个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案,也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迄今罚款金额最高的案件,罚款达60.88亿元;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案情复杂,调查过程历经4年零10个月,罚款达6.67亿元。

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800余件,交易总金额超过50万亿元,其中禁止2件,附条件批准43件,查处未依法申报案件45件。目前简易案件基本在初步审查阶段内审结,案件在初步审查阶段审结率较2008年提高85%以上,案件平均审结时间较2013年缩短50%以上,这是在案件数量增加了2倍以上的情况下取得的,既反映了反垄断执法官员的审查效率,也反映了执法官员能力和水平。典型案件包括: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第一个禁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初就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利剑锋芒;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设立网络中心案,首次适用《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对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交易行为做出禁止的审查决定。

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29件。典型案件包括:12个省份相关政府部门在“新居配”建设中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案,纠正了12个省份指定供电企业统一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并统一收费的行为,涉及2部省政府令、2份省级政府办公厅文件和8份省政府部门文件,为企业降低成本53亿元。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坚持发挥中央和省级执法机构合力,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大力推进原料药、汽车、建材、日用消费品等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开展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专项整治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反垄断执法工作进一步深入,取得新成效。先后依法查处了扑尔敏原料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伊士曼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三家冰醋酸原料药生产企业垄断协议案、天津港口岸地区堆场经营企业垄断协议案,附条件批准了联合技术收购罗克韦尔柯林斯股权案、依视路与陆逊梯卡合并案,查处内蒙古公安厅行政性垄断案、北京市交管局行政性垄断案等。这些典型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回应了人民群众期待,发挥了《反垄断法》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当好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的决心,充分展现了机构改革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奋发有为的崭新面貌。

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更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语言。成立伊始,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就高度重视反垄断国际交流与合作,适应经济全球化、企业竞争国际化和反垄断国际化趋势,坚持借鉴、交流、合作的原则,加强与欧美、日韩、金砖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反垄断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规则制定,深度参与全球竞争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在中国—瑞士等8个双边自贸协定和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议中设立竞争政策与反垄断专章,正在进行中日韩、中挪等8个自贸协定竞争政策议题谈判。与美国、欧盟等31个国家或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签署合作备忘录、合作指引等52份合作文件,就数十起重大垄断案件与其他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合作,对日本佳能收购东芝医疗系统公司未依法申报案件率先于2016年底做出处罚决定,欧盟、美国在2019年才对该案做出处罚决定,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能力建设水平。目前,中国已成为与美国、欧盟并列的世界反垄断三大司法辖区之一。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国际合作的广度深度进一步拓展。成功举办第七届、第八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扩大与其他司法辖区反垄断执法机构交流合作。开展第4次中美反垄断高层对话,开展第12次中欧竞争政策对话,与欧盟、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反垄断执法机构签署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执法合作文件11份;2019年4月与欧盟签署了《中欧竞争政策对话框架协议》、《关于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国家援助控制制度领域建立对话机制的谅解备忘录》;2019年5月与欧盟竞争总司签署了《关于在<中欧竞争政策对话框架协议>下设立联合工作组的指令》、《关于在公平竞争审查与国家援助制度谅解备忘录下设立指导小组的指令》、《关于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合作的实务指引》、《关于反垄断案件调查合作的实务指引》,还与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分别签署了《中日反垄断合作备忘录》、《中韩竞争合作备忘录》。2019年7月与塞尔维亚竞争保护委员会签署了《中塞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2019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出席第六届金砖国家竞争大会,与金砖国家竞争执法机构签署金砖国家竞争领域合作“莫斯科宣言”,与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反垄断与反不正当领域合作交流协定>的谅解备忘录》,与白俄罗斯反垄断监管和贸易部签署《中白竞争政策与价格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广告活动监管领域合作备忘录》。参加美国律师协会反垄断春季年会、圣彼得堡国际经济论坛、德国国际竞争大会、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会议,积极参与国际反垄断领域最佳实践研究。反垄断法国际交流合作的深入开展,有力宣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有效借鉴了国际成熟经验和做法,有利于深化在具体案件中的反垄断国际合作,协调执法立场,共同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提高我国反垄断执法水平。

努力谱写反垄断事业新篇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全面开放新格局正在形成。机构改革实现反垄断统一执法,中国反垄断事业开启了新的历史征程。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和优化政府反垄断职能,明确工作方向和任务,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使反垄断工作更好服务于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更好服务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服务于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着力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要深入研究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特点的竞争政策内涵,建立起竞争政策实施的总体框架,明确竞争政策的取向和任务,不断增强竞争政策实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竞争政策在结构性改革中重要作用。要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依法制止和纠正各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坚决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建设,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竞争规则。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监管是实施竞争政策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夯实法治基础。在深入总结反垄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反垄断立法,切实抓好《反垄断法》修订,增强法律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不断丰富完善反垄断配套规章和指南,建立健全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指南在内的多层次、立体化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为清晰明确的法律指引。

三是扎实推进反垄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常态化和专业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强和改进反垄断执法。要把反垄断执法监管放在改革发展全局中,以改革的举措,创新的思维,增强全球化视野,建立健全反垄断监管的四梁八柱,推进反垄断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要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为主线,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各类垄断行为,强化法律责任,当好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者。进一步深化案件经济分析,增强反垄断执法的规范化和透明度,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质询和推敲,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要把维护消费者利益放在反垄断工作的核心位置,充分反映民生诉求,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构建人民满意和放心的消费环境,当好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反垄断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是努力建设良好竞争文化。切实增强反垄断执法透明度,用好反垄断执法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提升反垄断法的影响力和接受度,增强社会各方面的公平竞争理念。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加强反垄断法宣传和培训力度,在全社会厚植公平竞争文化氛围,使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成为各类市场主体的自觉行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国际营商环境。

五是深度参与全球竞争治理。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2018年对外投资已达1298.3亿美元。深度参与全球竞争治理,加强与国际竞争规则的对接与协调,对我国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在反垄断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切实加强合作机制建设,不断提升反垄断国际合作交流水平,扩大我国竞争政策和规则影响力,为全面对外开放,促进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供制度保障。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的反垄断人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执法工作的要求,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为目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扎实推进反垄断工作,保障市场竞争机制有效、有序运转,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开创反垄断监管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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