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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体制与缴费负担

2019-01-21何文炯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10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费率社会保险

■文/何文炯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不统一,部分地区由税务部门征收,部分地区则由社会保险部门征收。今年3月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由税务部门承担。这是社会保险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有人认为,社会保险征收体制变化将导致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加重。这一表述虽然不够准确,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们的一种疑虑。事实上,如果征缴规则不变,仅仅是征收主体变化,则用人单位和参保者个人的缴费负担是不会有变化的。然而,征收主体变动了,而且社会保险现行制度面临诸多问题,人们自然联想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厘清几个问题。

一是保障待遇与筹资总量。根据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一个国家或一个基金自求平衡的地区,其社会保险费征收量决定于社会保险给付需要,即“收入量=支付量”。这是社会保险基金“以支定收”的原则。事实上,社会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行为,政府依据国家法律征集社会保险资金,对社会成员的基本风险提供基本保障。这些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在社会保险待遇既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险部门必须筹集相应的资金量,以满足社会保险给付之需要,否则社会保险制度就无法实现其政策目标,即无法保障参保者的基本风险保障之需要。因此,社会保险待遇高,需要筹资的资金就多;社会保险待遇低一些,则需要筹集的资金就少一些。

二是筹资结构与保费总量。一般地说,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有三个:社会保险费、财政补助、基金投资收益。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基金参与投资的量不多且投资回报率不太高,因而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险费和财政补助。在给付总规模确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费与财政补助之间就有一个结构问题,社会保险费征收量多,则财政补助量就相应减少;财政补助量增加,则社会保险费征收量就可以相应减少。但是,社会保险给付量增加,例如保障待遇提高,就要求增加缴费或者增加财政补助。所以,在财政投入既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缴费就决定于社会保险给付。

三是名义费率与实际费率。根据社会保险费计算方式,社会保险费之多寡决定于缴费基数(简称“费基”)和缴费比率(简称“费率”)。从最近20年的情况看,大多数地区执行全国统一的费率,但各地的费基差异很大。虽然有关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做法依然是五花八门。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实际的费基普遍低于有关规定的标准,这就形成了名义费率高、实际费率低的客观现实。根据笔者的调查,许多地区的实际缴费基数只有应计缴费基数的60%左右,即使该地区用人单位适用费率是20%,则实际费率仅为12%。所以,准确评价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险实际费率水平,并非易事。

四是规范缴费与均衡负担。随着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的改变,国家应当并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征缴行为。事实上,只有规范,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才能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风险,从而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政策目标;只有规范,才能使得各缴费主体之间的缴费负担变得公平合理,形成有效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从而实现共建共享之效果。就当前的现实而言,最重要的是把社会保险待遇确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清晰地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算法,并严格执行之。只有这样,才能采用适度的费率,均衡个人和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此外,要加快推进统收统支式全国统筹,以均衡地区之间的缴费负担。■

何文炯

数学博士、经济学教授, 现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浙江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民生保障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风险管理与劳动保障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兼养老金分会会长。中国慈善联合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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