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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军队律师职能比较研究

2019-01-14李刚

魅力中国 2019年39期
关键词:职能作用军事行动外国

李刚

(国防科技大学 文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3)

我国军队律师工作发展历程并不长,从80年代初期出现开始,至今还不过40年的时间,而外国主要军事强国普遍较早就设立了军队律师制度,如美国的军队律师制度可以追溯到 1775年独立战争时期,由美国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签署了美军第一个军法官的任命。英国则可追溯英王查理一世统治时期,距今已有近400年的历史。

与外国的军队律师制度相比,我国的军队律师制度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却非常迅速,军队律师的职能作用在较短的时间内不断丰富和完善,为我军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提供了坚实而有力的法律支持,并且具有鲜明的人民军队的特色和本质。通过中外军队律师职能作用的对比,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晰的认识中外军队律师职能作用的异同,更好学习借鉴发达军事强国的先进经验。

一、我国军队律师的主要职能

2012年,原解放军四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军队律师的五种主要职能:为党委领导决策当好法律参谋;做好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的法律服务保障工作;帮助部队和官兵解决涉法问题;参与经常性法制教育和政策法规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军队律师的这五个方面的职能,也是在军队律师制度不断发展建设之中取得的主要成绩总结而来,对于指导当前军队律师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实践并丰富军队律师职能作用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外国军队律师的主要职能

西方各主要军事强国形成真正意义上军队律师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在越战后期至上世纪80年代初以推翻格林纳达亲苏政权行动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开始指派军队律师直接介入军事行动,随后在海湾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等行动中,军队律师的作用不断显现。英国、俄罗斯、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军队也开始纷纷借鉴美军经验,为部队增配军队律师,安排军队律师参加军事行动。西方军事强国通过战争实践极大地促进了各国军队律师角色和地位的转变,将军队律师逐步推到了军事行动中至关重要的位置。

外国军队律师的职责范围极广,几乎涉及军队各项工作与各个方面,在很多时候甚至可以主导部队工作。通过分析总结,外国军队律师的职责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参与作战计划制定;为军事行动提供法律支持;审查各种文件;进行法律监督;履行司法职能;为官兵提供法律服务等等。

三、我国军队律师与外国军队律师职能作用的主要区别

我国军队律师制度发展时间较短,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起步也比较晚,这也导致了我国军队律师的职能作用与外国军队律师职能作用相比较在保证依法治军有所不足,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作战决策参与不够。2012年原解放军四总部联合下发的《意见》之中规定了军队律师“为党委领导决策当好法律参谋”,但也只规定做好法律咨询、法律审查等法律服务型功能,而且只是要求各级党委要“认真听取”,并没有形成一定的工作机制。在当前的部队实际工作中,党委决策议事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还没有完全形成,导致了军队律师在党委决策中参与度较低,作用发挥也非常有限,更难达到外军军队律师作战参与的程度。

二是为军事行动提供法律保障有限。《意见》之中规定了军队律师有“做好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的法律服务保障工作”的职能,但我国军队律师为军事行动提供的法律保障比较有限,更多的是为军事行动提供合法性资料的搜集与行动中发生一般涉法问题的处理,较外国军队律师而言,法律保障范围相对有限。

三是监督职能不足。《意见》之中并没有规定军队律师的监督职能,在军队律师日常工作也更偏向于法律服务职能,各单位也没有为军队律师设定监督职权,而且旅级的军队律师多编制在保卫部门,是主要执法活动的参与者,因工作原因,更不可能具有监督职责,这也是我国军队律师与外国军队律师职能作用上最显著的区别。

四是审查职能不够广泛。《意见》对军队律师的审查职能并没有详细规范,在实际工作中,我军随着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不断推向深入,军队律师的审查职能不断突出,军队与地方部门单位签订的大部分的合同都受军队律师的审查,特别是重大经济类合同,几乎做到了全覆盖,但也仅局限经济合同,军队律师对其他文件资料的审查还较少,特别是各单位作战计划及命令、日常往来文书、上下级之间通知报告等,还缺乏必要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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