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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的基本类型及其治理研究

2019-01-14李福安

魅力中国 2019年39期
关键词:救助金瑕疵救助

李福安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气化工科技公司,陕西 延安 716000)

一、涉诉信访的基本类型

按照信访所伴生的诉讼程序阶段,可以将涉诉信访分为以下类:一是诉前信访,是指当事人针对法院不给立案,案件未能进入诉讼程序而发生的上访行为;二是立案信访,是指当事人去法院立案的同时也去政府机构上访的行为;三是诉中信访,是指案件还在审理中,诉讼程序没有完结,当事人不满诉讼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而去上访的行为;四是诉后信访,是指一审或者二审诉讼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不服判决却不走上诉程序,而是希望通过上访让法院改判的行为。针对当事人的信访行为,法院的信访工作也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从立案的信访评估预警,到审理中、判决生效后、复查、再审中的信访预案处理。按照涉诉信访案件的来源,涉诉信访包括两大类:一是领导督办案件,包括人大、党政机关交办,纪检监察部门督办,信访局转办,主管部门、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案件等等;二是上访人闹访案件。领导督办案件的比例不大,只占全部涉诉信访案件的5%左右,可以直接进入复查程序。其余的涉诉信访案件都得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一审或者二审生效案件不服先申请再审,然后进入复查,再进入审判委员会。如果案件只存在小的法律瑕疵,审委会可以决定改判;如果存在大的法律瑕疵,则必须进入审监庭再审。

二、法院涉诉信访的治理策略

(一)做思想工作

做思想工作,也就是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让当事人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信访人给法官诉苦、讲感情,法官同样也得给他们讲感情。于庭长曾经长期从事信访工作,他化解了多起常年信访积案,他是如何做到的:“其实很简单,用心、讲真话、别不理人,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你给当事人的印象是正派的、善良的、肯帮助人的。对于如何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于庭长与陈法官都提到了以下几点:第一,不回避,主动迎上,让信访人有个说话、发泄的地方。否则,当事人找不到地方解决问题,不满情绪可能就会爆发。法官主要采取说服、疏导的办法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案件进行判后答疑。将涉诉信访案件发回原生效法院,要求原承办人进入复查程序处理,但收效甚微。首先,当事人对原承办法官已经有偏见;其次,原承办法官无法再改判案件。于是法官只能苦口婆心做工作,然而大部分当事人却期望值过高,很难做通工作。

(二)司法救助

无论法官的思想工作做得如何到位,归根结底还是要解决信访人的问题,只要问题一天没解决,他们就有可能接着上访。法院主要采取司法救助这种经济手段息访。要求当事人在领取司法救助金后就必须签《息诉息访协议书》,案件彻底终结,当事人不能再拿这件事来上访。问题是,当事人往往不信守承诺,一般都抱着先拿钱再说的想法,一些上访人领了司法救助金后,仍然来上访,法院对此也无奈,所谓的承诺书没有什么约束力。法院发放司法救助金,一般会说成是政府因为当事人生活困难而发放的困难救助金。之所以找这个理由是为了避免产生扩散效应。但事实上,这种“开口子”的做法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扩散效应。其他类似案件的当事人一看有人得到了司法救助金,不管他的情况符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也会提出申请要求。如果法院不给,就会采取诸种措施逼迫法院重视他的问题,法院为了安抚当事人,只能也去给他申请救助金,要求他息诉息访。结果谁闹得越凶,就越有可能得到好处,没有得到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反而认为这是因为自己闹得还不够凶。不仅执行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会要求司法救助金,其他类型案件的当事人也会要求。司法救助只能起到暂时安抚当事人的作用,但是却唤醒了当事人的希望。一开始是感激,然后是不知足,最后变得贪得无厌。每一次在他的要求得到满足之后,他又有了新的不满,胃口也逐渐变得越来越大。从下面高强的案例中,就清晰地体现了信访人的行动逻辑。

(三)源头治理

事实上,很多信访案件都是由于矛盾在萌芽状态中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而不断累积最终成为难以解决的积案。因此,法院寻求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问题,完全依法办事,杜绝程序瑕疵。以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为标准,认为法官追加她丈夫作为第三人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以此为理由去枫林区各个政府部门上访。针对这种当事人如何化解?承办法官陈立说:“对待这种钻牛角尖的人就得以理屈之。因为她要给你讲理,你就得给她讲理,以理对理,看谁理对,我们理对就气壮,如果不理对就气不壮。对于这种当事人,我们感觉没什么特别办法,只有完全依法办事,杜绝程序瑕疵。我们要做得非常认真,因为当事人很爱钻牛角尖,这种人的防卫心理很强,他们对法院基本没有信任,如果你程序上出现一点瑕疵,她就会做出不良推测,认为有黑幕”。司法救助、诱导型调解等短视、权宜的司法策略,只能起到暂时的“歇访”作用。由此,基层法院出现“息诉”和“歇访”的辩证律,即所采取的一系列“息访”手段都只能起到暂时的“歇访”作用,而不能彻底化解矛盾。

当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司法改革,譬如能动司法、大调解体系的建立、审判的三个效果的统一、人民司法等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院重塑司法伦理观的一种努力。中国的司法伦理观要求司法具有人民性,即要做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和司法服务于民,要体现人性化、亲民化、便民化等特征。基层法官在审判工作之外,还要花大量精力做当事人的工作,他们运用情感、情理、利益均衡等众多方法与策略,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给他们摆事实、讲道理,谈利弊,经常表现出一副温情脉脉的形象。可见,中国基层法官的形象不同于西方法官,他给人以一副热情、公道、平易近人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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