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媒体时代背景下法律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及冲突

2018-12-27陈园梓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9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法律保障公民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完善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渠道。而新媒体的出现,成为了信息传播的新媒介,这使得公民都可以做信息的传播者,人人都可对其内容享有投票权。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如何处理好法律对公民言论的保障和监管与公民言论对司法审判的干预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意在探究两者的平衡,以更好的增强司法审判的效率和公信力,并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关键词 新媒体 公民 言论自由 法律保障 司法审判

作者简介:陈园梓,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34

新媒体是指当前的一切都可以作为传播信息的媒介的一种环境。新媒体一词最早源于CBS技术研究所所长P.Gold mark 1967年的一份商品开发计划,此后,1969年罗斯托在向美国总统的提议中第二次表明。自此,新媒体一词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普遍盛行。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是,新媒体的传播者除了媒介组织还有个人,这与新媒体之后产生的自媒体和社会化媒体以个人作为单一的传播者也不同。以此,新媒体也可以被定义为:媒体组织或个人通过基于互联网的新媒介将那些符合监管要求的任何信息,发给所有人并引起受众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等的变化。新媒体的实质是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做信息的媒介。在新媒体的时代背景下,公民发表言论的渠道更具多元化,成本也更低。

一、 新媒体时代对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影响

作为最早提出的区别于传统媒体的一种环境,新媒体的发展在为公民提供更多的信息传递渠道的同时,也提高了公民的政治参与度和政治参与水平。新媒体的日益推广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有着深刻影响。

新媒体对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有很多积极的影响:

第一,新媒体的发展使公民行使言论的方式更具多样化。新媒体一改传统媒体的单一性,将信息的获取不止局限于报纸、电视、广播,更多的公众号,网络平台都为公民了解信息发表言论提供渠道。

第二,新媒体的发展提高了民众的政治参与度。在新媒体提供的信息交流渠道上,公民可行使輿论监督权,媒体可行使媒体监督权,以此来行使监督权。而新媒体的发展,也为公民参与和了解政治生活提供了更多的平台和便利。

新媒体的发展在促进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同时,也有许多负面影响。

第一,媒介的传播过快,方式具有多样化,而网络安全的监管具有滞后性,也正是基于此种原因,网络的信息诈骗,盗用个人信息做非法行为的事件频发。网络安全的监管却几乎只停留在弥补这种信息传播的漏洞的基础上,而未做出有效的预防。

第二,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由于受教育水平、理解差异、和对法律的认知度等原因可能造成网络侵权。发表不实言论,人肉搜索等侵害人身权益的事例层出不穷。

二、新媒体时代法律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

“自由”是近代以来人们普遍追求的权利,而“言论自由”的权利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受媒介、时代背景的限制,这种权利或多或少的被抑制。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出“四大自由”理论,正式的提出要言论自由。在现代社会中表达权更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国际社会中,《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第19条对于公民的表达权也给予了肯定,即每个人都有表达权,而不应受到限制。而我国为了保障这种权利更是将其列入了《宪法》中,《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公民言论自由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舆论监督,以更好的对政府、司法等工作进行监督。而为了促进这种监督关系,媒体就成了两者之间接触了解的最好媒介,因此一个自由的媒体也是现代社会中所必不可少的。但在现代社会中,新媒体的发展使得媒体的报道途径方式更加多元化,影响范围也更广更深远,而媒体报道所带有的导向性,对于司法的审判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不少法院为了防止媒体干预司法审判而禁止其进行任何有关的报道。媒体报道和司法审判几乎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

对于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上,国际社会中最有名的国际准则是《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其在导言部分就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媒体的言论自由也是公民行使表达权的一部分,法律的意义就在于限制和保障自由的实现。因而,法官对此应给予认可。但《准则》同样也对媒体的报道做了一定的限制,其报道内容必须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且不应影响无罪推定。但总体来说,《准则》对于媒体的自由表达权是肯定的,并努力促进媒体通过报道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由此也可见国际社会在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关系问题上,也对媒体自由进行了保障。

在明知媒体与司法具有冲突关系后,国际社会仍然规定了这样一个对媒体自由保障的准则,可见这种保障的必要性。对媒体自由保障的必要性有二:

第一,媒体自由也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体现,而《宪法》的规定又使这种权利成为法治社会的体现。媒体的报道权利和普通公民一样,都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受相同的对待。这种自由表达权不应受到报道形式的歧视,不应受群众的影响而受到干预。

第二,媒体的自由表达,对于司法、政治活动的公开,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政府工作的廉洁性和有效性。而媒体作为沟通普通公民和司法政府之间的媒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人人参与政治生活的一大重要渠道就是媒体,媒体的报道、评论,使得公民对平时难以接触、分析透彻的时政、司法审判等,有所了解。与此同时,媒体的力量也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媒体通过公开司法审判的过程、裁判文书等,让公民对法律有所了解,是降低社会的犯罪率、进行全民普法教育中不可或缺的方式。

可见,在新媒体时代对公民和媒体言论自由的权利进行保障是必不可少的。在保障的同时,近期国内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以保障媒体和公民言论的质量,使得公民的言论自由更加有效率的实现。例如,对于各大视频播放平台和微博等社交软件均出台了相关政策,用以规范网络言行。

三、新媒体时代公民言论自由与司法审判间的冲突

新媒体时代,网络用户的承载量是巨大的,据统计,仅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的下载量就已突破了十亿,而大小门户网站、公众号等还未列入统计范围之内。在这种数量下,一但言论引发一个爆点,煽动了公民的激情,力量实在是不容小觑。在这种背景下,就有必要分析公民言论自由和司法审判间的冲突原因,以更好的解决冲突,正确利用这种媒介,促进司法的公正审判而非对其产生抑制。我认为造成这种冲突的原因有二:

第一,媒体是传播信息的一种媒介,但其运营仍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这让我们也不得不重视起由于权利的滥用和对其缺乏有效的管制而产生的严重后果——可能出现媒体被收买而后肆意报道,或者媒体人缺乏法律常识只为煽动民众情绪制造卖点,而影响司法审判的情形。2017年的刘鑫江歌案中各个媒体的肆意报道,看似是为当事人考虑,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但在审判中这种来自国内铺天盖地的舆论压力很可能会成为当事人逃脱公正审判的借口——国内的舆论压力让审判时不公正等。与这相类似的还有舆论一边倒的药家鑫一案,这种“民要你死,你不得不死”的舆论走向,使得相關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不得不倾向于社会舆论。在这些案件中,媒体煽动民众情绪,制造卖点博人眼球,争先恐后的宣扬唯恐错过热点。而这种将法律道德化、政治化,背离法律本身意义,影响公正审判和司法独立的事件层出不穷。

第二,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司法和政府的公信力不足。在我国,网络侵权事件频发,公民不合道德规范的作为被上传至网络,媒体报道加温,就成了卖点,人肉搜索、辱骂等后续行为跟进,而后产生受害者起诉、网络侵权等一系列后果。媒体利用并放大公民的这种道德观念,再加上公民对法律认知的淡薄,很容易就会造成恶性网络暴力事件。新媒体的产生本来应有助于普及法律,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偏离了轨道,全民普法得不到实施,公民对于违法和犯罪的认知也不明确,而法律规定本身也具有滞后性,这就很容易造成恶性事件得不到解决。更重要的是,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使得“法律没法帮我解决问题”的思想倾向蔓延,公民自己寻找解决渠道,在网络上曝光、人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进行申诉,而不选择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基于以上国内出现的这些司法审判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复杂关系,在其发生冲突时,司法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来保障其自身司法独立,对媒体和公民自由言论的范围应做何种限制,当民众激情和司法审判的结果相冲突时以该如何处理,这些关系都仍值得思考。

四、正确处理自媒体时代公民言论自由与司法间的关系

正确对待新媒体时代下公民自由言论和司法审判间的关系需要多方的努力,要从完善法律体制到提高公民的自觉性,从司法避免媒体的影响到司法尽可能的向媒体公开。

从司法角度出发,有利于解决新媒体时代下公民自由和司法审判的冲突的措施有二:

第一,坚持公开审判,严厉惩治司法腐败问题。新媒体时代,越来越多的审判程序已经公开,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更是直播,以便大家了解,裁判文书也会上传,以便查阅。这是我国公开审判的进步,但这种公开仍然是不全面的,仍有待于提高。对于司法的廉洁性的保障,应从司法区别于道德化政治化的角度出发,司法审判不应过分受制于政治因素的影响。

第二,司法应避免媒体的影响。尽管国际社会中对于媒体自由都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但这并不等于司法审判要一味的倾向于社会舆论的引导,社会舆论虽然具有指向性,但这种指向不是绝对的,其会受到信息的接收渠道、个人主观思想等差异的制约。因此,这种舆论很可能是片面的。在英美法系,甚至做出了一定的隔离程序来防止社会舆论的导向干扰司法审判结果。在我国虽然没有这种隔离程序,但仍应通过自身程序的不断完善来避免媒体和公众舆论对其的影响。

从公众言论的角度出发,解决这种冲突的措施有二:

第一,公民和媒体自觉,提高自身发声的水平和言论的质量。对于媒体而言,其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对公众言论做正确引导。对于专家学者言论,不应过分具有引导性,在发表自身意见的同时,也应肯定其相反思想的和理性。而对于司法从业人员,立场应更具理性化、专业性。司法会受到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引导,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就要求媒体的引导方向,要是正确的,能积极促进司法的公正。在新媒体时代,作为信息的生产者,从自身上提高所生产的信息的水平,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源所在。

第二,善用公众言论,建立更加有效便捷的互动机制,让公民能更有效的利用法律,完善法律。公民是法律的主体,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其对法律制度的完善缺陷有着更深刻的理解,建立更加有效的互动机制,可以使得法律更为完善,弥补因法律的滞后性而造成的不足。

五、结语

法律是用来限制和保障自由的,公民自身应当具有一个独立的人格来保障自身权利的实施。言论自由和司法从来都不应该是冲突的,法律本身就是言论自由的保障。在新媒体时代,媒体通过报道评论以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审判独立,司法主动尽可能的向媒体公开。只有这样通过双方有效的沟通,这种新媒体时代下言论自由和公正司法的冲突才能尽可能的避免。

参考文献:

[1]宋丽艳.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关系研究——以司法对言论的应对为视角.齐齐哈尔大学报.2012.

[2]高一飞.论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传媒与法.2011.

[3]言论自由与司法审判关系研究课题组.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权利与司法审判权力的冲突与监管.法制与社会.2016.

[4]高一飞.司法与媒体:复杂而简单的关系.内蒙古社会科学.2006.

猜你喜欢

言论自由法律保障公民
论公民美育
煤炭污染治理需要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浅析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及其法律保障
论我国学前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不足及其完善
隐私保护也是公民一种“获得感”
西方又想用“言论自由”忽悠中国人
十二公民
宗教式笃信“言论自由”挺吓人的(社评)
公民选举权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