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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2018-12-21陈石清

关键词:物权法

陈石清

【摘 要】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成为人们缓解压力的重要方式。与此同时,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人们的重视。在当前法制环境下,物权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基于此,论文在研究中通过对首例虚拟网络财产纠纷案的分析,首先,对网络虚拟财产与物权法加以概括。其次,阐述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并探讨《民法总则》的立法导向。最后,重点研究网络虚拟财产中物权法请求权具有的适用性。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mputer network technology, online games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way to relieve stress for people. At the same time, people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Under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has certain applicability to the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Based on thi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first case of virtual network property disputes, this paper firstly summarizes the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and the Property Law. Secondly, it expounds the first case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dispute and discusses the legislative direction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Finally, it mainly researches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claim of property law in virtual property.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法;财产纠纷

【Keywords】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property law; property disputes

【中图分类号】D323.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08-0087-03

1 引言

自改革开放深入实施,我国法制体系逐渐完善。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逐渐加强对私有财产的重视,包括私有的网络虚拟财产。通俗来讲,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新兴的财产形态,在信息化时代下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但是,学术领域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归属,仍存在较大的争论,且尚未有系统的论证。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争论,主要以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债权说和财产说为主。因此,本文从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角度分析物权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2 网络虚拟财产与物权法概括

2.1 网络虚拟财产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网络虚拟财产不断增多,且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实际上,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兴起的[1]。因此,其也被称之为虚拟财产,是虚拟网络空间中财产的具体表现形态,能够被人为地支配,且具有一定的价值权利。一般来说,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加以阐述。广义的内涵,所包含财产的网络范围比较全面,包括网络QQ账号、百度账号、电子邮件等,是被人为支配且具有一定价值的虚拟物。狭义的内涵,主要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财富,包括各种网络游戏的账号、网络游戏人物、装备等级等[2]。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虚拟性财产,但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2.2 物权法

物權法是我国一项法律规定,其是根据宪法制定而成的[3]。物权法是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决议通过的,且于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就物权法的性质而言,其是在民法性质上产生的私法。基本内容体现为,民事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作为财产法,具有普通性、固有性和强行性。物权法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范围,通过保护个人的所有物权利,实现对国家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维护。物权法章节较多,第一章主要阐述的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主要阐述的是物权法设立、变更和转让等;第三章主要阐述的是物权保护;第四章主要阐述的是一般规定;第五章阐述的是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所有权等等。

3 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的概况

近年来,网络虚拟财产逐渐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4]。尤其是网络游戏玩家,为了提高游戏人物战斗力,通常会在游戏中充值购买装备,形成网络虚拟财产。然而,由于网络的不安全性,网络虚拟财产也存在被盗的现象。本文在研究中,主要以我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为例,分析该案件的适用法律。《红月》是游戏运营商北极冰公司开发的大型网络游戏,李某是该游戏的资深玩家。自2001年初,李某开始接触该游戏,并在该游戏中花费了大量的现金购买游戏装备。但李某在2003年2月登录游戏账号时,发现该游戏账号中较多极品装备丢失。后经调查发现是他人通过盗号的方式,将其部分装备转移;而另外部分装备则是北极冰公司以该玩家使用外挂的理由,将装备回档删除。李某与北极冰公司交流无结果、到公安局报案无结果后,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缘由为,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要求北极冰公司恢复其丢失的所有装备。同年的12月18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北极冰公司将李某丢失的所有游戏装备全部恢复,且返还其购买游戏卡的价款并赔偿其他损失一千余元。北极冰公司上诉后,由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分析该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的判决理由,法官认为游戏装备作为一种商品,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网络环境中,均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因此,应从法律上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适当的考量。该判决主要是从债权角度和物权法角度上维护李某的权利,将债权层面上的合同法与消费者保护法,物权法中的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权、财产恢复原状权等,作为该案件判决的依据。但在该依据下的对于获得法律上的适当救济说法,则存在一定的不恰当性。基于当前学术领域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说法,本人认为从《民法总则》中的物权法角度上,展开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极为重要的。

4 试评《民法总则》中的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导向

4.1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于民事权利

与物权法相同,《民法总则》也是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决议通过的,且于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法则中第127条指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综合法则草案审议中关于虚拟财产的各项规定,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于物。在《民法总则》中,网络虚拟财产被规划在“民事权利”章节中,其位置仅靠后于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从规划的位置角度出发,可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是被归属于民事权利客体范围之内的。此外,在《民法总则》中,虚拟财产以单独列条的形式存在,并未存在于该法则中的“其他民事权力和利益”中[5]。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律条文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划,并未承认将其规划于财产权属性中。

4.2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客观存在性

从《民法总则》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导向加以评述,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客观存在性。与物权法相比,网络虚拟财产不应属于债权的理由,主要是在民事主体行为中,民事行为作为债权的唯一客体,其虚拟财产是客观存在的。此观点违背了债权的本质特征。与物权法相比,网络虚拟财产不应属于知识产权的理由,主要是在《民法总则》中的123条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明确和规定。条文指出“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结合该总则中的127条规定,目前该总则中并未将网络虚拟财产相关内容加入到知识产权章节中,所以无法将网络虚拟财产与知识产权中的任何客体相提并论。从物权法的角度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为物,虽然其属于虚拟物,但也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因此,从物权法的层面上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适用性研究是极为重要的。

5 网络虚拟财产中物权法请求权具有的适用性研究

5.1 确认请求权在网络虚拟财产中的适用性

在物权法中,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请求权是极为重要的。从法律流程层面上来说,物权法的确认请求权,是网络虚拟财产行使其他请求权的重要基础。在物权法确认请求权中,首先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者。就归属主体而言,学术领域中存在两种观点,以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为例,将其归属主体划分为北极冰公司和原告李某。本人认为,该案件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主体为李某。第一,李某在该游戏中所获取的游戏装备,是使用合法的货币以正当的理由购买的,其装备的增值和收益是李某投入大量时间和技术自主完成的。第二,在游戏中,李某的装备和账号不断升级,若由北极冰公司享有网络虚拟财产权,李某作为资深玩家则无法完全的行使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和使用,会影响李某的游戏积极性。现阶段,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权多是由运营商确定的。为了进一步促进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归属的公正性,可以从物权法确认请求权角度,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做出相对公正的判断。

5.2 返还原物请求权在网络虚拟财产中的适用性

在物权法中,返回原物请求权是重要的权利之一。在虚拟网络环境中,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严重的侵害时,可以采用物权法中的返回原物请求权维护自身的权利。通常来说,返回原物请求权在网络虚拟财产中的应用,多针对的是运营商或是侵权第三方。网络虚拟财产通过返还原物的法律请求,因其财产是由程序代码编写而成,因此在返还原物时可以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实现对财产的无损坏返还。在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中,就涉及到了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李某因他人盗号和北极冰公司以外挂为名的理由将其装备回收删除的原因,对游戏运营商北极冰公司的起诉,经过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处北极冰公司将李某所有丢失的装备进行恢复,并将原告李某购买游戏卡的价款和交通食宿等费用加以补偿。此外,在北极冰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根据上述审判结果,能够看出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对丢失的极品装备具有物品所有权,对网络虚拟财产即各种极品装备等,进行了合理评价。可以看出,在日后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维护中,可以加强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重视。

5.3 恢复原状请求权在网络虚拟财产中的适用性

在物权法中的恢复原状请求权方面,该权利的行使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所要求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物,需要具备可以恢复的可能性,就是具有可以恢复且发挥原有作用的价值。在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中,原告李某丢失的极品装备虽然被转移和删除,但是通过技术手段能够将其恢复原样,将转移和删除的极品装备加以恢复。通常来说,若单对游戏玩家进行经济赔偿,对于赔偿而言就體现出一定的单薄性。网络虚拟财产的请求权使用范围相对广泛,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因其极品装备被转移和删除,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损害,从物权法请求权角度出发,原告李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极冰公司对其极品装备进行补偿。此种维权方式,符合物权法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和要求。在维权过程中,游戏运营商即北极冰公司,理应承担游戏运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游戏玩家的各种信息进行核对,并合理保护游戏玩家的隐私。

5.4 排除妨害请求权在网络虚拟财产中的适用性

在物权法中,排除妨害请求权也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通常情况下,排除妨害请求权在网络虚拟财产中,通常应用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体现在游戏运营商方面。游戏运营商所设计的软件,其安全系数相对较低,且存在漏洞,导致游戏玩家的账号和装备丢失。此种情况下,游戏玩家可以行使物权法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游戏运营商对系统进行维护。第二种情况体现在第三方侵权方面。不法分子盗取账号和密码,使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损害。此种情况下,游戏玩家可以行使物权法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排除不法分子对虚拟财产的损害。在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中,李某的网络虚拟财产损失,既符合游戏运营商软件漏洞,也符合第三方侵权。因此,李某在对北极冰公司进行起诉维权时,可以通过行使物权法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实现对其权益的维护。

6 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逐渐在人们生产生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伴随着网络的普遍,网络虚拟财产对现实生活的影响也日益加大。在法制社会环境中,网络虚拟财产亦可以引发各类财产纠纷,对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影响。针对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适用情况,本文在研究中主要以轰动一时的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为例,分析物权法对其的保护作用。通过研究与分析,明确物权法中的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排除妨碍请求权等,均对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和保护性。期望通过本文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和物权法的相关研究,可以为日后从物权法角度提高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性,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徐彰.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构成盗窃罪的刑民思考[J].法学论坛,2016,04(2):152-160.

【2】陶颢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33(10):155-156.

【3】闫莉.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J].时代金融,2016,03(26):195-197.

【4】李艳超.物的反思之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J].法制博览,2017,05(22):217-217.

【5】张海燕,张永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界定[J].楚天法治,2017,02(6):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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