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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制新闻记者如何提升舆论监督能力

2018-12-18刘长松

卷宗 2018年28期

刘长松

摘 要:为了更好地完善法制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法制新闻记者必须做到用客观的态度去报到眼前所见的新闻事实。讲述平民百姓生活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对新闻事件进行分析解剖,从中引导百姓在法制社会中解决生活中的矛盾,让法制新闻更加真实的还原到大众的眼中,这样才能真正的起到监督的功效。

关键词:法制新闻;记者的能力;舆論监督

现代社会,由于新闻所传播的信息真实而快捷,因而越来越多的人把新闻作为了解社会的一个重要窗口。如何正确地、更好地利用新闻的舆论监督这一功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制新闻记者,已经提上

议题。

1 法制新闻舆论监督的现状

1.1 舆论监督客体阻挠新闻记者的报道

一段时期以来,在法制新闻报中,存在着很普遍的现象:被报道的新闻人物总是回避问题,或者以各种方式破坏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他们害怕一经报道一发不可收拾,担心自己的责任是重大,想逃脱法律的制裁和公众的责备。因此,出现了想劲办法回避新闻记者的情况。与此同时,拉关系走后门,通过各种方式与新闻单位或新闻记者套近乎,千方百计地想捂住盖子。如果此路不通就向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施加压力,有的甚至以武力相威胁,迫使新闻报道半途夭折。

1.2 法治新闻记者常以“救世主”自居,包打天下时有发生

在法制新闻报道中,一些记者错误地夸大新闻传播的作用,或者把自己当成世间的救世主,打抱不平全天下,或者超越自己的权限,替代法制主管部门行事。这些事情体现在法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案件的事实尚未明了时,在未经当事人的同意时,当案件尚未侦查终结时,当不予余力为求吸引眼球时,当为求公众舆论倾向时,对案件的结果进行有奖竞答,或者妄言审判舆论;“甚至媒体还越俎代庖,超越审判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进行定性、定罪、定刑期或提前对胜诉、败诉等作出结论”[1];更有甚者,利用媒体舆论对司法部门施加压力。

2 法制记者在舆论监督中存在亟待解决的的突出问题

少数媒体在开展舆论监督的过程中,由于对舆论导向的把握不力,新闻取舍不当,致使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还产生了很大的负面效应。一是在没有进行全面调查的情况下,听信一面之词,被矛盾的一方所利用,甚至被矛盾一方当枪来使。二是思维简单,就事论事,没有抓住主要矛盾,只问结果,不问原因,不问背景,把树木当森林,把一斑当全豹。三是强行介入敏感问题,不由分说,草率报道,抢新闻,不管能不能报道,报道的时机是否成熟,结果事与愿违,甚至引火上身。四是感情用事,把报纸当成自己发泄情绪的工具。五是不考虑社会全局利益,为局部利益说话,使全局利益遭受损失。六是凭道听途说写报道,造成报道失实。上述种种问题,与稿件采写者和审定者均不无关系。一些记者片面地认为写批评报道容易出名,而且把问题写得越严重,越容易出名。在这种心理驱使下,不惜夸大事实,大肆渲染,不管这个问题适合不适合公开见报,见报后会不会产生不良影响,都要想方设法做工作使稿子尽快见报。还有的记者,自认为是正义的化身,是“救世主”,对问题不分轻重,盲目写稿见报。更有个别记者,为泄一己私愤,公报私仇,以权谋私。[2]作为审稿者,或碍于情面,认为记者已将稿子辛辛苦苦写成了,不发面子上过不去;或因工作繁忙,没有仔细审阅稿件,匆匆浏览一下便签发上版;或认为报纸有批评报道好看,有“卖点”,不管三七二十一,轻率上版。片面的舆论监督,损害了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公正性、公信力,损害了群众利益,严重影响了新闻媒体的形象,必须深刻反思,认真加以解决。

3 法制新闻工作者要快速提高自身的舆论监督能力

在报道法制新闻的时候,要想正确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利而又不影响司法独立,关键在于新闻工作者自身水平。

3.1 精选事实,客观报道

新闻的性质决定了报道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在报道前,要对新闻事实进行选择。只有选择领导重视、群众关心、能够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典型问题,才能起到良好的监督效力和教育意义。[3]大众媒介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舆论的反映者,因而监督的主要形式应是用事实说话,这就要求在报道事实时,要准确无误,客观全面,真实可信。包括时间、地点、人物、情节、过程、数据、引语、原因、结果都是准确可信、完全真实的;要不带任何偏见,特别是不要把记者的主观意图夹杂在报道之中,要站在客观的中立的立场上,把报道事实同评价事实严格区分开,以客观叙事为主;如果不对事实进行评价就不足以说明其深刻性和严重性,可以适当发表评论,但要立场公正,出于针砭时弊、促进社会进步的愿望,出于人们可以从中吸取教训,避免重蹈覆辙的需要,严格依据事实,谨慎限制在程序违法和审判作风上,实事求是地加以评价。以帮助人们正确对待,不要随意对案件实体问题说三道四。

3.2 遵守法律规定,通晓报道权限

新闻媒介在任何时候都有责任确保庭外报道的公正,确保审判前、审判期间的报道公正,这就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合法报道。包括(1)新闻传媒不得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予以公开报道;(2)采访方式和方法必须合法,不得使用非法方式获取材料,不得非法获取和泄露司法机密;(3)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对正在侦查的案件必须侦查终结后进行综合采访;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只能报道审理的结果;对正在起诉以及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不进行报道;个别必须见报的,可以先客观报道破案、起诉或审理的消息,以后再报道判处结果;不得超越司法权而擅自对案件进行定性或随意对事实、证据及当事人作肯定或否定性指认;在案件审结前,不得对审判过程和结果妄加评论;不能利用新闻报道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更不能搞“新闻判决”。[4]一句话,舆论监督不能影响司法独立。

3.3 运用法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避免新闻纠纷发生

作为新闻工作者,采访报道法制新闻时,会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稍一不慎,就可能招来新闻纠纷,因此,从事法制宣传的记者、编辑,首先做到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新闻采访。采访中注重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力戒主观臆断、道听途说的浮夸不实之风;不依赖于单一的信息源,多方调查了解,倾听各方不同意见,为准确、客观、合法地报道法制新闻奠定基础。在传播新闻事实时,要站在法律立场上,用事实说话。不管什么时候,都要做到报道程序合法、报道行为合法、报道内容合法,这是避免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的关键。

4 结语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和国政协第十二届第三次会议召开之时,很多与会委员提出要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舆论监督功能。让各级新闻工作者正确认识本职之事,不得越权,不得影响司法部门执法,督促法制新闻工作者,一定要谨记为广大群众办事实的任务,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职能,让广大民众更知法、懂法、守法,让我们所热爱的大地完成它依法治国的艰难路程。

参考文献

[1]郭赫男.关于“媒介审判”的几点思考[J].新闻界,2015.

[2][美]w·兰斯·班尼特著,杨晓红,王家全译.新闻:政治的幻象[M].当代中国出版社,2014.

[3](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秩序[M].法律出版社2016.

[4]周泽.舆论评价:正义之秤一一兼对“媒体审判”、“舆论审判”之说的反思[J].新闻记者,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