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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

2018-12-18张云珂

卷宗 2018年28期
关键词:融合性民商法

张云珂

摘 要: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已经成为当前经济发展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通过对商法就进行阐述,并将个人信用在融合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融合性

在民商法中,已经对个人的信用问题有所解释,并适用于现如今的市场经济形势,只有让所有人都明确信用的重要性,也才能让社会更稳定的发展,这也关系到我国所有行业的经营和发展,所以一个国家长远的发展是不能和信用相脱离的。民商法能对个人信用进行约束,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发展。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信用问题都是很重要,大家都应该有所重视,这样才能从现有的民商法中发现不完善的地方,并对其进行完善,个人信用和民商法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将这两者的关系明确好也就能完善个人的体系。

1 融合过程中的问题

1.1 信用原则问题

1.1.1 我国民商法对信用的原则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

而法律界中的对信用原则的观点可以分为四个方面:即双重功能、立法者意志、条款、语义。在“双重功能”的观点中,认为信用原则应该具有调节道德和法律的能力;“立法者意志”则认为民商法应该对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进行平衡,该法律是经济稳定发展的主要保障;“条款”中认为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应该遵守统一的条款;“语义”中的观点则指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守信,不能出现欺诈的行为。

1.1.2 我国信用原则由于起步较晚,所以相应的原则就比较滞后

民法在立法中的價值应该以诚信原则为基础,并且在其他法律体系中也应该有所体现。而在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却是排在公平和自愿原则之后,这种原则和我国民法中的“最高行为标准”是不相符的。即使我国民商法中的规则已经有近100多部,但是对于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依然没有确立。

1.2 个人信用体系中的问题

民商法中的个人信用中,还是有一些问题是要我们去解决的,这些问题使社会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第一,人们对于信用这一观念还没有彻底形成,也没有一定的信用观念,但是对信用观念的现有想法应该有所转变,这样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第二,国家在个人信用这一问题上,还没有形成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这也就说明个人的行为还没有收到约束,也只有形成了完善统一的体系标准,这样也才能发挥出个人信用的作用。

第三,个人信用还没有在立法方面形成统一的管理制度,很多人的隐私都不能在得到民商法的有效保护,尽管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在逐渐完善,但还是有一定缺陷。个人信用体系建立的目的就是要促进社会快速发展,促使民商法的完善,但是在很多方面还是有缺陷存在,只有将这些缺陷都有效解决了,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也就能够完美融合了。

1.3 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在现实融合中的障碍

我国民商法关于个人信用原则的内容不完善、存在诸多不足,同时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也刚刚处于起步阶段,二者本身均存有缺陷这也直接影响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实现完美的现实融合。另外民商法的制定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通常是分开进行,二者之间缺乏关联性与综合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二者的现实融合,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民商法中尚未形成准确的信用原则内容和定义,在标准规范方面尚未统一,因此与实际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存在较大的差异,长此以往导致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差异和分歧越来越大,最终无法实现二者的现实融合。同样,在监督管理方面,民商法也没能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完成现实融合,与制定建立一样,二者由于分属不同系统范畴,因此也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完成各自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在此过程中无法避免的会出现部门监管职能交叠重复或疏忽漏洞,加之民商法的监管部门很少与个人信用体系监管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和交流,信息闭塞、缺乏默契最终导致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以失败告终。

2 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措施

2.1 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在进行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信用体系的健全与否不仅关系着交易行为的健康也关系着整个经济领域的合作与和谐。因此,在促进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过程当中,应该积极的完善相关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当中,要做好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避免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增加了公民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目前,在我国的民商法体系中,公民个人隐私安全性主要通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与评估。一旦发现公民个人隐私遭到非法侵害的行为,将会依法进行查处。所以,在今后的民商法与个人体系的现实融合过程当中,需要完善公民隐私的保护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目前,从整体来看,我国在保护个人名誉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围绕公民的隐私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因此,在今后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当中,要从法制层面不断的为个人隐私的保护保驾护航。一方面,要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进行全面的考核与评估,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要按照宪法的要求来切实尊重公民的名誉。在此基础上,来建立相关的个人信用体系。另一方面,要鼓励和引导广大公民在使用个人信息进行交易的过程当中,要善于使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隐私权。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窃取或者篡改,要求助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只有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未来的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才会获得更大的助力。

2.2 发挥政府职能,协调融合机制

基于民商法的基础上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中,要发挥出政府的引导作用,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要构建完善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此为依据,引导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而促进个人信用产业的持续发展。第一,强化法律观念,加大对民商法和信用原则的宣传力度,使得相关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形成法律意识,提高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功能。第二,在社会运行中,道德并不是衡量所有事物的唯一标准,要辅以法律方式,提高硬性束缚性,保障个人信用体系的应用,营造和谐稳定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第三,政府机构要加大对守信行为的鼓励,严惩一切违规违纪行为,提高在个人信用体系、法律监管等工作的透明性和合理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促进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第四,要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运行要求进行改进,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并在不断实践中,找到民商法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共性,明确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点,推动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共同发展。在此过程中,政府要发挥出自身的引导作用,协调各个利益方在市场经济中的关系,尽力为相关部门打造沟通交流平台,不断审视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进而促进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和协调发展。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不断深化改革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实现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符合时代的发展潮流。针对当前民商法与和个人信用体系自身存在的不足,国家需要尽快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内容,加强对信用原则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保护力度,同时政府需要在民商法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积极发挥融合作用,为其现实融合与深入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创造良好的环境,利用民商法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全面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与提高。

参考文献

[1]孟晓敏.谈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障碍[J].法制博览,2017(29):160-161.

[2]蒋梅.试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修改[J].法制与社会,2015(13):15-16.

[3]耿健福.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8(05):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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