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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

2018-12-18布淑燕

卷宗 2018年28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

布淑燕

摘 要:案多人少的矛盾是人民法院工作一大困扰,特别是在实施立案登记与法官员额改革之后,这一矛盾更加尖锐。为缓解审判压力、提高审判效率,人民法院积极推进速裁机制改革与探索。笔者以在速裁法庭的工作经验为基础,结合自己的思考,对速裁机制的价值、实践成效、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诌见,希望对速裁机制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速裁机制;繁简分流;审判效率;公平正义

1 实行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背景及法律渊源

1.1 “诉讼爆炸”倒逼速裁机制的推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多元化的经济利益生产的矛盾和冲突引發了民事纠纷大量产生,从而导致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可谓是“诉讼爆炸”。就法院自身而言,民商事案件数量突增,法院审判人员力量有限,法院既要严格司法、实现公平正义,又要快速审案、提高效率。因此,改革审判方式,推进速裁机制势在必行。

1.2 速裁机制的本源探析

1.2.1 速裁机制的价值分析

公平与效率一直是当代司法追求的两大目标,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在当前司法程序中,诉讼效率显得尤为突出重要。公正、合理的程序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关键。学者叶自强曾经提出“因制度性缺漏引发的诉讼拖延问题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至今未能予以解决,我国问题尤为严重”。违背公正的诉讼程序是不正当的,而缺乏效率的诉讼程序也是不合理的,诉讼程序都应该体现公平和效率,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 。速裁程序的出现就是提升诉讼效率的途径之一。

1.2.2 速裁机制的文献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相继提出建立和完善速裁机制的试点工作。《二五》改革纲要: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规范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理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三五》改革纲要:建立健全司法为民长效机制。探索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查询、巡回审判、速裁法庭、远程审理等便民利民措施。各地法院针对速裁机制制定了本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则。如深圳罗湖区法院制定的《立案调解与速裁规则》、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制定的《关于推行民商事案件速裁制度和集中送达保全制度的规定》。

2 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的运行现状。

2.1 速裁机制的运行现状

速裁机制起源于简易程序的改革。早在1999年初,上海浦东新区就开始试点,2002年以后各地法院开始探索?。2002年6月,江苏省宜兴区法院,成立速裁庭。2007年初,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成立速裁中心。速裁组织主要受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送达方式简便的民事案件。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关于速裁组织的设置较为灵活,速裁组织的名称也多种多样。目前,速裁组织的设置有三种模式:一是在立案庭设立速裁组;二是在业务庭内部分工,成立速裁组;三是成立独立的速裁庭。以笔者所属法院的实践为蓝本,本院成立速裁审理团队,由诉前调解团队、金融借款审判团队、民间借贷审判团队、交通事故审判团队抽调人员组成。案件登记立案后,立案人员认为适宜调解的,出具先行调解告知书,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转入诉前调解团队,调解成功的调解结案。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失败的,由立案人员通过人民法院分调裁平台程序进行案件繁简分流登记。案件经过繁简分流进入诉讼案件时,简单案件进入速裁庭审理,法官助理接受案件后,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安排开庭时间,力争一次开庭、当庭结案,实现快速

结案。

2.2 速裁机制实践成效

速裁机制是对传统审判程序的改革创新,其直接目的就是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时效,缓解审判压力。速裁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一是显著提高审判质效,实现了简案快速办理,缩短了审判周期,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减轻民商事审判人员的办案负担;二是优化审判资源的配置,速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难案精审,使得现有司法资源通过科学管理得到提升。三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速裁案件诉讼成本低、审理程序简易,实现了司法的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四是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速裁可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做到结案了事,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

3 推行速裁机制的现实问题

3.1 缺乏法律规定,程序定位不明

速裁机制是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演变出来的一种制度,它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二五改革纲要文件,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定。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没有速裁机制的相关规定。关于速裁机制的法律定位是什么,性质是什么尚未有定论。速裁程序与现行的与简易程序是一种隶属派生关系,还是并列关系,不仅在现行的法律中难以找到自己的而定位,就是在理论界也尚未有明晰的界定,这种无法可依使得速裁程序的合理性受到质疑。

另外,各地法院在实行速裁机制时也是各自为政,采取速裁模式各不相同,在具体的实施细则上也各有差异。比如,速裁组织的设立,有的单设速裁机构,有的在立案庭成立速裁中心,有的在业务庭室成立速裁组;速裁程序审理期限,有的法院规定20天,有的规定30天等;各地法院各行其是的状况,造成了司法系统执法的不统一。

3.2 侵权的可能性

1)程序选择权的保护问题。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类型和范围是由法院自行规定的,在立案时适用何种程序,在实践中往往是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案情结合自身的审判经验,确定选择何种程序,侵犯当事人程序选择的权利。

2)诉讼程序公正问题。“速裁”,突出的就是一个“速”字,在速裁机制的设计过程中,为了获得或突出“效率”价值,可能会以限制甚至牺牲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代价。比如缩短当事人的答辩期与举证期。

3.3 送达效率影响速裁效率

送达程序是审判程序中特别重要的一环节,能否送达及送达的速度也影响着审判的效率。速裁组织在审理简易案件时同样面临着送达困难问题。尽管法律规定了多种送达方式并出台了各种送达方式认定效力的司法解释,但是一旦当事人故意躲避、不配合送达、拒不到庭或否认法院传唤等情形,就无法进行下一程的审理,严重影响简易程序的审判效率。

4 完善速裁机制的建议

速裁是在实践中对简易程序的突破探索,在推行过程中肯定存在着不足和问题,因此,需要完善立法规定,健全与速裁程序相配套的制度,加强对速裁程序运行的监督与管理。

4.1 完善立法,明确速裁机制的法律地位

加强立法,在法律上明确速裁机制的法律定位与发展目的。立法者应尽快在诉讼法领域,完善、修订民事诉讼法,或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在立法上合理的界定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界限。笔者认为,速裁程序是简易程序中更为简易的审理方式,所以没有必要设置独立的速裁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对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修改的过程中,将速裁程序纳入简易程序的范畴中,属于简易程序,但又有其独特的程序特征,在法律上规定其概念、适用范围、审限、救济程序等内容。

4.2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速裁之“速”讲的是“效率”,而“裁”则指的是“裁判”。司法的公正性主要体现在“裁”字上。速裁是司法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就必须具有程序的正当性。 在启动速裁程序时,要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并不是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高于法律的规定。选择权是指,告知当事人选择速裁程序,当事人应放弃一些程序权利,如反诉、增加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等,不放弃这些权利就不适用速裁程序。

4.3 建立科学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明晰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由负责案件繁简分流人员,对案件的难易进行甄别,区分出适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案件正确进行分流,可以避免程序之间的转换,减少因程序转化对当事人带来的不便。另外,案件的繁简分流,可以帮助当事人选择合适的审理程序,对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速裁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4.4 创设简便快捷的送达制度

立案时,要求当事人按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手机号码、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使用简便的送达方式,为预防当事人否认法院传唤或故意躲避拒不到庭,可以使用录音电话,告知当事人到庭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并询问当事人是否聽清。如当事人仍未到庭,可视为已传唤,该缺席审理可缺席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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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科明、王胜、樊荣禧,《民商事案件速裁程序制度的调查与思考》[J],人民司法.应用,2007(17):第76页.

[3]刘烁玲《论我国速裁法庭的价值与完善路径》[J],求实,2011(05):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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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潘科明、王胜、樊荣禧,《民商事案件速裁程序制度的调查与思考》[J],人民司法.应用,2007(17):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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