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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若干问题探讨

2018-12-08王洋

商场现代化 2018年17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

王洋

摘 要:竞争性谈判是一种国际范围内较为认可的一种采购方式,我国对于国有企业在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并没有进行规定,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的法律依据,探索了国有企业采购中选用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说明了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的特征与流程,阐述了国有企业采购中使用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法律依据

在竞争性谈判中,采购人或是采购的代理机构会邀请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结合采购的事宜进行谈判,从而完成供应商的选择与确定工作。这样的采购方式已经被国际上的多数国家所认可。目前,在我国的国有企业采购中,竞争性谈判处于尝试的状态,相关人员对于招标这种竞争性谈判的接受程度较高,但是对于其他的竞争性谈判形式接受与使用的程度并不高。对于竞争性谈判,我国仅对政府部门的采购工作进行了要求,但是对于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并没有做出严格的规定,使得国有企业采购中竞争性谈判的展开方式较为多样。

一、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的法律依据

在进行国有企业采购适用竞争性谈判的问题讨论与解决中,首先要探讨的就是其合法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必须保证国有企业采购中使用竞争性谈判有法律依据。就目前我国对于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要求、规范、制度、法律法规等制定中,能够发现并没有一种规则涉及到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而这也往往成为了相关人员在进行国有企业采购工作中,不选择竞争性谈判的主要原因。《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是我国国有企业在采购中施用竞争性谈判的依据。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的将竞争性谈判列为了我国国有企业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的展开方式之一。依照“法无明文即禁止”的原则,将竞争性谈判明确的放进相关法规中,使得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有了法律依据。另外,由于国有企业并不是行政的主体,可以依照“法无明文即自由”的原则,在实际的采购工作中可以相对自由的使用竞争性谈判。

现阶段,联合国贸法会对于竞争性谈判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例如《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这也为采购工作中适用竞争性谈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国有企业采购中选用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国有企业在进行采购工作中虽然能够较为自由的选择采购的方式,但是由于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不同,其资金的来源属于国有,所以这种自由的程度是相对对政府部门而言的。与我国其他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采购方式依旧存在着一定的限制。依照《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内容能够看出,在强制招标之外的采购项目,就是国有企业采购中使用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的第二条中,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规定,并在第三条中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要进行依法的招标工作。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在我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时,其设备及材料物资的采购、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管理等都要进行招标。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的内容,能够确定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以及规模。

国有企业在进行采购工作中,由于采购的资金部分为国有资金或是国家融资项目,所以有着一定的强制招标的约束。依照上文的分析能够看出,在进行限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所需机电产品的采购过程中,需要进行强制招标;在进行限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机电采购以及其他物资的采购工作中,可以使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最大程度的获取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

三、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的特征与流程

1.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的特征

通过了解国有企业采购中使用竞争性谈判的特征,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竞争性谈判的流程进行把握。其中,竞争性谈判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第一,可多次报价。与传统的招投标的一次报价的方式相比,竞争性谈判能够多次修改报价。有关供应商可以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需要、技术要求、商务要求以及方案调整与设计等因素对自己厂家的报价进行修改。

第二,可谈性。在传统的招投标方式中,投标人只能依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进行方案以及价格的规划,但是在竞争性谈判中,供应商以及国有企业能够就招标文件中的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方案规划等项目进行讨论与修改。

第三,报价的不公开。在进行招投标中,公开唱标是一项规定的环节,这就意味着所有的投标人的报价都是透明的。但是在进行竞争性谈判中,所有的报价都是秘密的。虽然也有开标的环节,但是并不进行唱标。在谈判中,整个环境相对封闭,无论是供应商还是国有企业,都承担着技术资料以及价格保密的义务。

第四,谈判文件可修改。在传统的招投标中,投标文件一旦上交就不能进行修改,招标文件也是同理。但是在竞争性谈判中,国有企业能够对招标文件进行一定程度的变动,供应商也可以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2.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结合上述有关竞争性谈判的内容,以及国内外学者的实践,笔者将国有企业使用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工作的流程分为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在谈判前进行预备会的召开。国有企业进行谈判的小组成员要对谈判文件进行详细的掌握,对于谈判的要点以及思路进行整理。

第二,供应商的签到以及投标,同时,要对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对其制作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密封性进行检查。

第三,展开实际的谈判。国有企业谈判小组的组长要当众宣读谈判的纪律以及流程,并使用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的顺序。结合竞争性谈判的响应文件,组织技术小组于供应商进行技术上的谈判。在此阶段,供应商要对响应文件中的内容进行讲解、修改与补充。在谈判中,谈判成员若是发现了需要对原文件进行修改的地方,要告知组长,取得同意后,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第四,供应商名单的决定。在这一阶段,谈判小组要结合供应商的技术水平,对供应商进行打分,并出具专业性的意见,决定进入下一环节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第五,报价。国有企业的谈判小组需要组织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组织进行多次的报价活动,确定供应商的最终报价。

最后,进行商务谈判的小组对供应商进行打分,并出具专业性的意见。谈判监督小组也要出具最终的监督报告。

四、国有企业采购中使用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

国有企业在进行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时,要依照最低价法进行供应商的选择。虽然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不能选择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但是在《政府采购法》中,要求著谈判小组要在质量以及服务相同的供应商中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进行合作。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在利用竞争性谈判选择采购的供应商时,要在控制采购需求、采购质量、服务指标以及技术指标相同的条件下,选择价格最低的供应商进行合作。最低价法适用于对有着通用技术以及性能标准的采购项目中,或者是国有企业对于供应商的技术并没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中。

但是,目前国有企业在使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时,对于采购的产品或是服务有着一定的特殊要求,采购产品往往技术较为复杂。在这样的背景下,使用最低价法进行合作供应商的选择就较为不妥。所以,国有企业可以使用综合评分法挑选合作的供应商。综合评分法能够实现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对于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控制,是一种能够对供应商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价的方式,十分适用于竞争性谈判中。

五、总结

综上所述,相比于传统的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有着更大的灵活性。国有企业在进行采购活动中,可以使用竞争性谈判进行供应商的选择,且这样的采购方式有一定的法律依据。通过预备会的召开、资格审查、技术谈判及评分、商业谈判及评分,使得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的进行更加科学,结合最低价法以及综合评分法的使用,使得供应商选择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1]杨映华.浅析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J].泸天化科技,2017(02):89-92.

[2]袁艳.竞争性谈判在国有企业中的有效应用[J].中国招标,2012(13):15-18.

[3]陈永昌.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若干问题探讨[J].石油规划设计,2011,22(05):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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