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特性与监管创新

2018-11-17

社会观察 2018年12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监管金融

近年来,互联网融资平台倒闭跑路事件频频发生。面对这一现实,运用社会网络理论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特性,反思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演进过程,探索顺应互联网金融风险社会特性的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现实运作与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网络分析

社会网络学说的基本假设是,社会中的各个单位(个体、群体、组织等)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处在一个彼此关联的网络中。社会网络分析方法是一种将关系作为基本分析处理单位而非将个体作为独立的分析单位的研究方法。这一分析方法主张,行动者在网络中的位置、网络的结构以及行动者所在的社会关系背景决定行动者的行为,而不是行动者的个体属性决定其行为。

互联网金融是在“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的指导下,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第三方支付、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可以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以寻求正确的应对方案。

(一)多节点之间的连接密度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双重作用

“节点”是社会网络理论中的基本范畴。它是指“网络中的各个社会行动者”,包括个人、公司或者国家,甚至各种集体的联合体。在金融领域,社会网络节点代表各类金融机构以及作为客户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两个节点之间的连接表示某种直接的关系。从社会网络的观点来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其无处不在的连接点。社会网络的密度指网络中的各个社会行动者与网络中各要素之间的互动频率。互动越频繁,则表示两个节点之间的密度越高。

多节点之间的连接密度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积累与传播具有双重影响:一是既具有分散、降低金融风险的功能,又有加速金融风险传染,更容易引起大面积金融风险爆发的作用;二是既具有缓解网络成员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信息透明性、降低社会整体信用风险的功能,又有推动不利信息的快速传播、促使网络成员集体作出非理性行为、加速信息风险蔓延的作用;三是既具有识别和拦截非法交易、维护市场安全的功能,又有加速不同风险之间的互相转化、加剧金融风险积聚的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成和社会放大受到“我们所嵌入的关系网络”的制约

金融风险的形成与社会放大同样深深植根于社会结构之中,人们生活的社会网络环境决定了风险的形成与社会放大。由互联网建立起来的金融关系网络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形成与社会放大所受制约的主要“嵌入的关系网络”。在这一关系网络中,风险社会放大成为系统性风险的危险性增大,且表现出新的特点:一是不同于“太大而不能倒”的“太多连接而不能倒”;二是不同于“太大而不能倒”的“太快速而不能倒”。“太多连接而不能倒”和“太快速而不能倒”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监管也应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特性作出积极的、正确的应对。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然应对与应然诉求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社会特性的逐步呈现与我国监管应对

近20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经历了快速增长、泥沙俱下、去伪存真的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特性得以较充分的展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根据监管措施宽严程度的差别以及监管方式的不同,笔者将其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1999—2013年:包容性监管阶段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发端于20世纪末21世纪初,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为支持金融创新,推动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在我国的发展,这一阶段监管部门采取了包容性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的宽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具有显著的金融抑制特征,金融业的市场准入以严格而著称。而在世纪之交,互联网金融业务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几乎是没有门槛的,不需要主管部门发放牌照,有些业务甚至无须注册,只要求备案。包容性监管对于推动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都较快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2.2013—2015年:原则性监管阶段

自2013年底以来,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的风险逐渐显露,违约事件频发,大规模的倒闭、跑路及资金周转困难和欺诈问题也随之出现。面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的严峻现实,监管部门从2013年起,陆续出台了一些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文件。其中“一行三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互联网金融发展指导意见》),是当时互联网金融领域框架性、纲领性的文件,确定了原则性监管的基本框架。

原则性监管是针对当时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的理性选择。当时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初期,远未定型,其发展方向与模式仍有待观察,因此,相关部门很难制定出合理有效的法律规范和监管规则。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者采用了原则导向监管方式,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从内容来看,《互联网金融发展指导意见》中虽有少量的规则性条款,但绝大多数是宣示性意义浓烈的监管原则和倡导性条款。

《互联网金融发展指导意见》为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定下了基调,其原则性监管的灵活性有利于金融创新,但其不确定性既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打“擦边球”获取制度租金创造了机会,也使一些不法商家违规经营有了空间。

3.2016—2017年:运动式监管阶段

《互联网金融发展指导意见》这一以原则性监管方式为主的规制文件,并未遏制住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乱象丛生的现象。2015年以来,大规模平台跑路、虚假借贷欺诈、违规自融自保等问题陆续爆发,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事件接连发生。从2016年起,监管层加快了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清理整顿步伐。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原银监会、证监会、原保监会、国家工商总局等相继跟进发布各自主管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互联网金融的“整治风暴”,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运动式监管由此开启。

被称作互联网金融领域“史上最严监管”的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有力地打击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经营现象,清肃了一大批不合格乃至涉及违法犯罪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步入规范创新的正确轨道,其效果是显著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毕竟是一种国家强制力主导的、短期的、阶段性的金融治理运动,其所具有的仓促性、被动性、整治结果的反弹性等弊端,使得其监管绩效大打折扣。

实践显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处于探索阶段,其目标在维护金融稳定与推动金融创新的两级摇摆,远未达到理想状态。

(二)社会网络分析视角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应然诉求

从社会网络分析的视角,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应然状态作一探讨,得到的应然诉求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先进的监管理念

传统的金融监管以金融排斥为思想基础,采取了几乎完全针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自上而下的监管路径。金融包容是与金融排斥相对的概念,它是指个体可以接近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可以获得能更好地使用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技能、知识和理解力,其目的在于将“无银行服务”的人群纳入正轨的金融系统,从而使他们有机会得到储蓄、支付、信贷和保险等金融服务。金融包容作为后危机时代金融发展的新理念,应该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的思想基础。

以金融包容为思想基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适度监管的理念,即既不能因监管过度而扼杀金融的创新动力,重蹈金融抑制的覆辙;也不能因监管不足而导致金融秩序的紊乱,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柔性监管的理念,即用建立在信任、互信和合作基础上的监管关系代替直接命令和控制式的监管关系,促进监管关系的重构;用协商代替对抗,用民主取代擅权,弘扬现代法治精神。三是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相机适用的理念。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各有利弊,两个原则的相机适用,就是要破除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式,扬长避短,实现优势互补。

2.信息共享、合作联动的金融监管主体

金融监管主体指一国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及监管权力的配置。以监管主体为标准,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多元的分业监管体制、一元的统一监管体制和不完全统一监管体制。

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和“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主体架构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业态的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必须打破。但打破后金融监管主体如何构建?笔者认为,对具有多节点并连接成社会网络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求其监管主体之间信息充分共享,彼此合作联动形成一个网络,从而杜绝监管缺位与监管漏洞。

3.与基础风险源相匹配的监管原则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表明,微观审慎监管已经难以独立承担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宏观审慎性监管是金融危机以后二十国集团下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其着眼于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而非具体金融机构的稳健性。2010年11月,G20首尔峰会形成了“宏观审慎政策”的基础性框架。但是,那些旨在保持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的政策对于互联网金融并不完全适用,因为它们是对资本不足风险的防范,而互联网金融的基础风险不是资本不足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基于“脱媒”后的新金融业态。金融脱媒的结果是风险绕开资本,或者不表现为资本不足风险。这时的金融产品表现的是一种信用集合,交易者或投资者的行为基于对信息的判断而进行,信息是否充分而透明,决定了风险的存在及其大小。这就是与资本不足风险并存而生的另一种基础风险——透明度风险,与这种基础风险相匹配并能有效管控或对冲风险的监管原则就是透明度原则。互联网金融所要求的透明度原则更多地指向借款人的信息透明度,目的主要是保证互联网金融体系内资金的安全、信息的真实和运行的有序。这正是所有互联网平台的核心职责所在,也是互联网金融有序运行最重要的基础。

4.科技化的监管方式

互联网金融这一金融创新对于传统金融的监管理念、法律制度和监管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审慎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监管等传统监管方式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追踪、防范与化解均乏力。要能对以“太多连接而不能倒”及“太快而不能倒”为表现形式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实施有效监管,必须突破传统监管维度,加入科技的力量,实现监管科技化。金融监管部门除继续运用互联网技术外,还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现代科技,以更好地感知金融风险态势,提升监管数据收集、整合、共享的实时性,及时发现违规操作、高风险交易等潜在问题,提升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风险防范的有效性。

我国金融监管改革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优化

(一)我国金融监管改革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变化

其一,随着国务院金稳会的成立和银监会与保监会的合并,在我国运行15年之久(2003—2017年)“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就此落下帷幕。

其二,金融监管组织建设有了实质性的突破。改革后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具有双峰模式的特征: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是一峰;银保会和证监会进行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构成另一峰。但这一双峰模式具有中国特色,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淡中心化”。“国务院金稳会的设立,不仅有助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相互协调,而且促进了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再加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行,共同形成一个“淡中心”、具有网状结构的金融监管主体架构,与对“去中心化”、具有社会网络结构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相适应的。二是监管组织之间的协调由“部际水平协调”升级为“上下级垂直协调”。金稳会的成立以及其肩负的“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重大事项”的职责,宣告监管协调转变为“垂直协调”,加之严格的问责机制,协调效力将会有实质性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之间信息共享、合作联动的应然要求也有了实现的制度保证。

其三,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7)》中提出,将规模较大、具有系统重要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其四,2017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以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

对照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应然诉求,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带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上述变化,是朝着应然方向前进了一大步。但总的来看,这种变化还是属于量变范围。要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质变,实现其应然诉求向现实的转化,还必须借助现代科技的力量。

(二)监管科技是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优化的必由之路

英国市场行为监管局(FCA)认为:“监管科技”是指“将新技术应用到现有监管过程中,以促进达成更有效的风险识别、风险衡量、监管要求以及数据分析等活动”。监管科技的产生是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内含的复杂金融风险和监管挑战的回应。它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然诉求的实现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其一,监管科技为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风险监管提供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其二,监管科技为监管组织之间形成数据、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持;其三,监管科技为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监管模式创新指明方向;其四,监管科技为金融监管思维方式的转变开辟路径。

结语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和“创新监管方式”两大任务,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指明了方向。在“创新监管方式”方面,监管部门应将“创新监管”作为“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的必要补充,在不危害金融稳定和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推动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市场发展;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方面,应建立完善日常的、长效的和动态的监管机制,针对互联网金融和科技金融监管的数据监管特性,确保数据搜集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数据分析的合理性、靶向性,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中大量琐碎且瞬息万变的非结构性信息进行结构化处理,通过多元治理手段并用,构建一个以风险技术分析为基础的更为合理的监管架构,以实现保持金融稳定、推动金融创新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三大监管目标。

猜你喜欢

金融风险监管金融
金融风险状态扫描
金融风险防范宣传教育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构建防控金融风险“防火墙”
试论金融管理中如何有效识别金融风险
浅论我国会计监管体制的创新
央企金融权力榜
民营金融权力榜
多元金融Ⅱ个股表现
监管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