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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2018-11-15颜翔宇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长江丛刊 2018年33期
关键词:民商事民商法救济

■颜翔宇/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人类进入到微媒体时代,从而促使电子商务成为了社会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生活中,电子商务目前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发展则给传统民商法带来了较大挑战,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因此,还应加快民商法创新研究,继而更好的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与民商法

在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平台上买卖上方需要在交易前各自准备,买家根据商品价格、数量等信息完成购货信息单罗列,发送至平台后完成匹配商家的选择,卖家根据商品信息进行图文介绍,并按照客户要求进行交易。双方交易时,则要进行商务洽谈,明确交易时间、价格等信息,强调和说明违约情况,达成一致后利用ЕDI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完成电子合作合同签署。在履行合同时,卖家发出商品后到买家付款前,银行、税务等部门都将参与进来。而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双方仅需采用ЕDI电子数据与相关部门进行电子凭证交换,因此能够迅速完成手续办理[1]。利用电商物流查询系统,则能实现商品实时跟踪,并在一方违规时根据损失情况进行索赔或补发商品。针对电子商务,民商法对交易产生法律约束的内容与现实交易大致相同,仅需要完成中间相关创新即能发挥效用。

二、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给民商法带来的挑战

(一)民商事主体变化带来的挑战

伴随着微媒体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取得了快速发展,促使新型民商事主体得以诞生。这类主体主要为网络中的企业或商户,不同于传统的商贸主体,网络企业更加强调本身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角色,由于传统民商法对这类主体无明确规定和要求,造成了该类主体个人素质和责任意识存在较大差异。受这一因素的影响,传统民商法发挥的效用有限。因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主体身份具有一定虚拟性,一旦发生商务纠纷很难进行主体及时、准确判断,因此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一定阻碍。

(二)新型犯罪产生带来的挑战

虚拟性为电子商务的一大特点,在给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了便捷性优势的同时,也给平台发展带来了阻碍。不同于传统商业,电子商务借助网络平台实现交易,利用虚拟数字信息作为交易凭证。但是这类信息大多虚拟性较强,难以作为有效的凭证,所以在发现纠纷后难以依靠传统民商法进行处理。按照国家现有法规,法律介入需要有真凭实据。缺少真实信息,传统民商法将失去效用,难以进行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犯罪行为的处理。就目前来看,电子商务各种交易数据为电子信息形式,并且利用网络进行费用支付,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在遭遇病毒入侵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信息被篡改的情况,继而导致交易双方承担灾难性后果。因此电子商务犯罪的产生,给民商法效用发挥带来较大影响。

(三)网络权利救济带来的挑战

电子商务之所以会获得较大的经济市场,与其开放性较强有着直接的关系。开展电子商务,需要利用网络通信方式完成交流合作,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实现信息交流。而网络开放性较强,通常会实现信息共享,难以为信息提供足够有效的保护。就目前来看,电子商务交易的开展不受时空限制,但是依然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和约束,以免带来较大的社会危害。在网络侵权问题发生后,尽管受害人可以通过网络权利救济获得保护,但是其信息依然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障。受这一因素的影响,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给电子商务平台运行带来了较大风险,同时也给民商法的发展带来了较大挑战。

三、微媒体时代应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创新策略

(一)明确新民商事主体地位

结合电子商务发展给民商法带来的挑战,想要更好的应对各种问题,首先需要对电子商务新型民商事主体地位进行明确,以便明确这类主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责任和义务,为纠纷的处理奠定基础。具体来讲,就是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实现对引起电子商务纠纷的原因查找,从而完成有效解决方案的制定。考虑到电子商务具有一定的虚拟性,还应在民商法中进行虚拟理念的引入,利用微媒体技术完成新型民商事主体的真实电子身份建立,以便实现法律信息的有效传递[2]。想要达成这一目标,还要在电子商务平台准入管理方面制定相关制度,要求注册的个人、企业和商户通过电子证书和电子凭证完成身份登记,保证主体信息的真实性。采取该种措施,则能使电子商务的民事合法性得到确认,同时也能使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得到整体提高。一旦发生纠纷,则能根据新型民商事主体真实是否呢对执法主体进行确定,使执法难度得到降低。采取该种制度,可以实现对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有力约束,确保该类主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电子商务的合法化发展。

(二)加强新型犯罪法律约束

为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上新型犯罪的法律约束,则要对现行民商法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实现对新型犯罪的有效治理。在微媒体时代,还应认识到信息安全的重要性,由相关部门针对电子商务平台信息泄露问题出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双方在交易合作的过程中得到信息安全保护,以免群众受到伤害。例如在交易支付方面,就容易出现信息安全问题。针对这一情况,还应完善交易制度,引入安全证书等技术方案,提高民商法的实用性。在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完善时,还应加强对发达国家贸易交易准则的借鉴,实现对电子商务行为准则的创新。为加强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约束,则要实现对民商法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为电子商务活动开展提供全方位保护。此外,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发展,制定的新准则和新制度还应与国际贸易组织原则保持一致,以便更好的推动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三)建立网络救济仲裁机制

在微媒体时代,借助网络媒介进行电子商务信息交流,使得电子商务十分依赖网络。所以想要处理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生的网络救济纠纷,还要建立网络救济仲裁机制,确保民商法能够在民商事主体受到侵害时发挥惩处侵权者的作用,同时使受害方得到一定权利救济和补助,避免其承担过多损失[3]。为此,还应完成专用于进行网络救济的基金建立,在民商事主体因电子商务交易受到侵害时可以进行基金申请,使相关部门得以介入,在对侵权者进行惩处的同时,通过审批实现合理补偿。而为避免基金被不法分子骗取或出现贪污腐败等问题,还应对网络救济基金的监管机制进行完善,从基金申请、发放到使用的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采取该种措施实现民商法创新,则能使电子商务纠纷得到依法仲裁,从而完成和谐电子商务环境的建立,使电子商务取得更好的发展。

四、结语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在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在运用传统民商法进行平台商务行为约束时将面临来自于新型民商事主体、新型网络犯罪和网络救济方面的挑战。想要利用民商法推动电子商务的合法化、合理化发展,则要明确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完善相关法规加强新型网络犯罪的约束,同时建立网络救济仲裁机制加强对交易双方的保护,继而更好的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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