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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县级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统管改革研究
——以Y县为例

2018-11-14龚可强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宜昌443100

新生代 2018年19期
关键词:党群纪检监察机构

龚可强 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宜昌 443100

1.研究背景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腐败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变化。腐败问题是全世界的通病,在我国也有其具体表现形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层面的不断变革,腐败问题日趋严重。在中纪委第十九届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切断利益输送链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有效管用的体制机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是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机构,肩负着大胆改革创新、预防惩治腐败、净化政治生态的艰巨使命。近年来,Y县纪委、监察委(原监察局)在上级纪委领导下,进行了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制度改革,将政府所属区直各部门派驻机构摆脱了驻在部门的领导束缚,有效提高了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县纪委的监督触角向前延伸。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派驻机构统管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制度层面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2.Y县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统管改革的做法与成效

2.1 具体做法

2009年9月,Y县在Y市率先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改革。目前,全县纪检监察体制还是维持2009年模式,即“派出纪工委+派驻纪检组+纪检员”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1)派出纪工委:共4个,负责监督74家单位。在机构设置上,为县纪委机关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单位。每个纪工委配备5名成员,其中:纪工委书记1人,为正科级岗位,副书记2人、委员2人,均为副科级岗位。目前4个派出纪工委在编在岗人员14人,大学文化10人,大专文化4人。在工作保障上,工作地点在Y县政务大楼集中办公,运行经费由区纪委统一预算、集中管理。在考核奖惩上,结合上级有关要求,每年单独为派出纪工委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实行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表先重要依据。在干部提拔交流上,按照“严进高出”原则,从2009年实行派出(驻)改革以来,共提拔交流14人。

(2)派驻纪检组:共4个,分别为公安局纪委、司法局纪检组、检察院纪检组、法院纪检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由派驻部门保障,工作接受部门和县纪委双重领导。

(3)纪检员:全县17个党群部门中,14个设置纪检员职数,即“四大办”和10个党群部门(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群工部、县直机关工委、老干部局、总工会、党校、档案局、统战部),还有3家未设置,即团委、妇联、史志办。2017年,县纪委将县直党群部门纳入4个派出纪工委监督范围,同时会同组织部门对纪检员实行“只减不增,自然消减”方式推进改革。目前,党群部门纪检员已消减5名,但仍有9个党群部门配有纪检员(“四大办”、群工部、总工会、老干部局、档案局、政法委)。

“三转”以来,Y县进一步深化了派驻(出)纪检体制机制改革。一是出台办法。二是聚焦主业。明确派出(派驻)纪检机构监督检查、信访调查、纪律审查、责任追究和督促指导相关职责,转变监督、执纪、问责方式,深入践行“四种形态”,实现派出纪工委对县直监督单位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全覆盖,实现信访件办理、纪律审查历史性突破。三是加强考核。完善派出(派驻)纪检机构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和奖励惩处制度,聚焦信访调查、纪律审查和监督问责工作主责,有效提高了工作主动性。

2.2 主要成效

2.2.1 力量整合

改革后,Y县不断完善派驻机构管理方式,建立了“纪检监察室+派出纪工委+乡镇纪委”的协同办案机制,派驻(出)机构人员由县纪委统一调度,定期召开执纪审查片区例会,增强了派驻(出)机构人员归属感,调动了工作主动性,实现有效聚焦、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形成了监督执纪问责的强大合力。

2.2.2 职能增强

派驻统管改革对派驻人员的分工规定,让派驻人员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抓好纪检监察工作。一是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方面,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部门执行党委政府决策不力、工作作风不实、工作措施不硬等问题,有效推动了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落地落实。二是对驻在单位的监督逐步常态化,通过列席党组会议、定期听取汇报、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较好地解决了驻在单位落实“三重一大”报备、公款旅游、公款送礼、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效促进了权力运行规范有序。

2.2.3 能力提升

改革前,派驻人员受管理体制掣肘,派驻机构往往不会监督、不敢监督、害怕监督,监督能力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改革后,派驻机构甩掉了对驻在单位“同体监督”的包袱,并对派驻机构负责人高职级配备,形成了“同级监督同级”的良好局面,监督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得到增强。同时,Y县纪委通过内学外训、轮岗交流等方式,提高了派驻机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派驻统管以来,4个派出纪工委调查处理的案件线索逐年增加,案件立案数占当年全县立案总数的比重年均增长5%以上。

2.2.4 制度规范

改革实施以来,派驻机构切实发挥监督“探头”作用,在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基础上,针对苗头性、倾向性、共性问题及重点领域,探索研究相应解决办法,出台了“三重一大”事项报备办法、项目建设投资实施细则等极具操作性的反腐倡廉制度,有效增强了监督的规范性。

3 Y县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统管改革的存在问题分析

3.1 监督脱节

改革后,每个纪工委仅5个编制,但负责监督部门多达20余个,力量薄弱、任务繁重、监督乏力,派驻机构难以全面了解监督单位实时情况,监督手段严重受限。个别被监督单位对派驻监督不理解,存在戒备心态,对工作中的问题不愿主动向派驻机构说明,“三重一大”事项不主动报备,出现不积极配合甚至逃避监督的现象,使派驻机构无法行使监督权力导致监督弱化甚至脱节。

3.2 边缘风险

派驻机构被收管后,各派驻机构与机关各部室均属于纪委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相较与机关各部室本应该是平行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机关各部室还有一项职责是负责对派驻机构开展业务指导,这就导致机关部室与派驻机构之间的关系变得微妙起来。同时,机关各部室在培训、交流、提拔上也比派驻机构有更多选择,派驻机构在纪委整体架构中存在边缘风险。

3.3 覆盖面不全

按照上级要求,除公检法司、垂管单位和乡镇保持原管理体制外,其他单位均要求实行“综合派出”或“综合派出+重点派驻”模式,目前Y县仍然有14个党群部门设置有纪检委员,部分纪检员兼职或分管其他工作,甚至以其他业务工作为主,没有实行专职专责,还有3个党群部门未设置纪检员职数,存在监督盲区,作用发挥不够。另外,部分垂管单位(如工商局、质监局)下放后仍保留纪检组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存在大量真空地带。

3.4 干部队伍建设偏弱

一是人员年龄偏大。二是职级设置不科学。纪工委5个编制均是领导岗位,未设置一般干部岗位,存在领导职数多、科级及以下干部职数少的问题,导致工作活力、动力不足。三是干部能力不适应。部分干部岁数较大、知识结构偏弱、视野偏窄,缺乏进取劲头,不注重业务知识学习,干部能力与素质难以适应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形势。四是干部交流不畅。改革后,由于纪检监察系统自身封闭性影响,系统内干部交流到系统外的案例极少,较改革前相比,干部出口严重不畅。五是考评机制不健全。各派驻机构之间工作进展不一,监督对象与领域不同,考评标准难以细化。

4 深化县级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统管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4.1 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模式

4.1.1 合理设置县级派驻(出)机构数量

Y县目前实行的是“点派驻+混合派驻”的派驻模式,派的权威得以体现,但驻的优势未充分发挥。为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需取消县直党群部门纪检委员设置,并按照被监督的单位数量来确定派驻机构设置数量。建议在现有的4个纪工委基础上再增设2个纪工委,按照1个派出纪工委监督15家单位来设置。

4.1.2 合理确定县级派驻(出)机构编制和人员

改革后,派驻机构编制全体划转至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数量只减不增。在派驻监督全覆盖的要求下,现有编制明显偏少,难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特别是改革之前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并不健全,原有纪检干部编制数本就较少,将其作为改革后编制数不太合理。建议由上级出台相关政策规定,重新核算派驻机构编制设置。

4.2 进一步强化统管体制建设

4.2.1 明确职责定位

一是派驻单位的定位要突出“准”字。派驻机构要摆正位置,在监督上既要确保独立性,又要注重争取驻在单位的理解和支持。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是明确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避免出现领导与被领导的惯性思维。二是驻在单位的认识要突出“高”字。驻在单位要认真学习各级关于纪检监察派驻工作的相关文件,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三是要监督与责任的主体要突出“分”字。派驻机构要督促驻在单位自觉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避免派驻机构出现“两张皮”的问题。

4.2.2 注重监督履职

一是完善会议列席制度。健全完善派驻机构列席驻在单位党组会、民主生活会等会议的制度。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常态化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对发现的重要问题进行查处。三是健全定期报备制度。驻在单位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定期报备,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四是提出纪检监察建议。派驻机构在专项检查、执纪审查中发现的驻在单位及党员干部的相关问题,对驻在单位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并督促指导整改落实。

4.2.3 加强业务指导

一是加强对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督导。派出机关要定期听取派驻机构工作情况汇报,对派驻机构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拿出解决办法,不断提高派驻机构工作水平。二是强化对派驻机构的沟通交流。进一步健全派驻机构与机关各部室之间的联系协调机制,做到互相支持、互相配合。

4.2.4 强化绩效考评

完善派驻机构绩效考评机制,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对贡献敷衍塞责、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以相应处理。

4.3 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一是优化选人用人。要选优配强派驻机构领导干部队伍,把党性好、能力强、作风硬的优秀干部选拔到派驻机构中来。要统筹考虑派驻机构人员结构配置,选调一批懂经济、法律、民政等业务的干部,不断优化派驻机构干部队伍结构。二是加强干部监管。要在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纪律要求等方面形成制度化,明确派驻干部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使派驻监督工作依规依纪。三是加强教育培养。要突出培训重点,在理想信念教育、业务知识培训、综合素质提升等方面加强教育培养,不断提高派驻干部履职能力。四是畅通流通渠道。要进一步完善派驻干部的选拔任用、轮岗交流等各项制度,将素质好、能力强、敢担当的优秀派驻干部提拔使用或推荐交流到系统外担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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