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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唐代高昌房屋租赁问题考论

2018-11-07张无尽伍成泉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高昌吐鲁番印迹

□张无尽,伍成泉

(湖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吐鲁番出土文书是研究高昌及其周边地区社会文化最为重要的文献资料,这些文书包括功德录、告身、地券、契约等各种内容。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租佃文书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租佃文书内容广泛,涉及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如租田、租葡萄园等从事农业生产的租赁,还有日常最为常见的房屋租赁等内容。这些文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时期民族关系、土地价格等诸多情况,特别是对当时的法律状况有一定程度的反映。这些房屋租赁文书是最为日常化,也最能真实反映经济、法律、社会关系的民间契约。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房屋租赁文书是反映了这一时期高昌地区的乡规民约的社会镜像,本文通过对唐代房屋租赁文书的解读,以及与隋代文书的比较,以此来还原唐代高昌居民的日常生活规范和社会关系中彼此制约,这涉及社会学、法律诸多方面。

一、唐代高昌地区房屋租赁文书原文及其解读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契约是最为主要的组成部分。在诸多租佃文书中,房屋租赁文书有8件,其中4件属于隋代,分别是67TAM364:9-2号[1](p199)文书、69TKM38:4号[1](p312)文书、72TAM153:41号[2](p343)文书和72TAM153:35(b)号[2](p328-329)文书;4件属于唐代,唐代的4件文书分别是64TKM1:33(a)—2号[1]p4文书、65TAM42:92号[3]p273文书、65TAM40:28号[3]p587-588文书、65TAM40:29号[3]p589文书。

(一)64TKM1:33(a)—2号[1]p4文书及其解读

唐 貞觀十四年(公元六四○年)汜歡□賃舍契

下底舍壹 廁。要迳(經)壹年

拾銀錢拾五文

滿得戶內

不畢,壹月□□錢壹文。貳主和

64TKM1:33(a)——2号文书第一行涉及租赁日期“□觀 十四年十月卅日”,房客是“汜歡□”,“中門”二字应该是所赁房屋的位置。第二行中的“下底舍壹”涉及房屋数量,而“要迳(經)壹年”涉及房屋的租赁期限;第三行中的“拾文”、“銀錢拾五文”和租金有关;第四行到第五行残存文字中的“滿”和“得戶內”以及“不畢,壹月□□生錢壹文”涉及租金的交付方式以及按期不能交清租金的罚款方式;第五行到第六行残存文字为“貳主和”和“之後各”,据同类完整文书的惯例,此处涉及到双方的共同声明。该文书中涉及到租赁时间、所租房屋的数量、租期、租金、租金的缴纳方式、租赁资金交付不清时的罚款情况以及共同声明。和隋代高昌时期的文书相比较,该文书却看不见“不得賃与徐(餘)人”[2]p328-329等相关的租赁条件。

(二)65TAM42:92号[3]p273文书原文及其解读

唐 杜定歡賃舍契

□具□□□两和立契,獲□

2.為信。 舍主郭海柱

3. 賃舍人杜定歡||

4. 保人郭白々|

5. 知见人周海願

6. 知见人甯歡保

65TAM42:92号文书残缺很严重,前半部分完全残缺,仅存共同声明和舍主、赁舍人、保人、知见人姓名以及赁舍人的印迹。在该文书中,第一行残留文字为“□具□□□两和立契,獲□”,涉及到双方的共同声明;第二行残留文字为“為信”和“舍主郭海柱”,涉及印迹和舍主姓名;第三行到第六行保存较为完整,分别涉及到赁舍人、保人、两名知见人的姓名。该文书和其他隋唐时期的七件房屋租赁文书最大不同之处在于,赁舍人和保人的后面有其画押的印迹存在。

(三)65TAM40:28号[3]p587-588文书原文及其解读

唐 杜定歡賃舍契

4.舍中並得

7.

年用坐。立契已後,不得悔,若□

8.

錢肆拾文,入不悔人。兩和

9.□□,畫指為驗。

10. 舍主僧

11. 賃舍人 杜定歡

﹝中缺﹞

12. 知見人 索寶悅

该文书第一行涉及赁舍时间、房客籍贯以及房客的姓名;第二行涉及舍主归属地、姓名以及房屋性质;第三行涉及房屋数量和所租房屋财产状况;第四行残留文字为“舍中並得”,涉及到的应该是租赁房屋的财产状况;第五行到第六行涉及房屋的租价、交款方式;第六行从“其舍”到第七行“年用坐”涉及租期;第七行从“立契已後”到第八行“入不悔人”涉及违约罚;从第八行“两和”到第九行完涉及共同声明和印迹;第十行涉及舍主身份,第十一行涉及赁舍人姓名,第十二行涉及知见人姓名。

(四)65TAM40:29号[3]p589文书原文及其解读

唐某人賃舍殘契

2.文入宅主。其病患有生死並得。若二人

3.有一人先悔者,罰銀錢貳拾肆文。

〔後缺〕

65TAM40:29号文书前后均有缺失,存留部分仅三行,从第一行的“過期限不畢”到第二行的“文入宅主”涉及违约罚;从第二行的“其病患有生死並得”涉及租房的条件;从第二行的“若二人”到第三行“罰銀錢貳拾肆文”涉及违约罚。

该文书的违约罚和其他同时期的文书相比很有特色,一方面它是对于违约的处罚,另一方面该条暗含了房屋的租赁条件。其中的“其病患有生死並得”既说明在所租赁的房屋中生病或者房客病死属于违约行为,也说明舍主对于自己房屋租赁的条件包括房客不能病死在所租房中。

二、唐代高昌地区房屋租赁文书所反映的历史信息及其乡规民约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隋唐两代房屋租赁文书在契式上大致相同,只是略有差异。相对而言,唐代的契式更为完整。唐代的这些租赁文书一般包含立约人、租赁时间、房屋位置、房屋间数、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主要必备信息外,往往还特意强调了违约罚款、双方声明等主要信息,此外,书写人、证人等诸多信息也不可或缺。尤其是房屋租赁条件、违约惩罚和见证人等内容,使契约具有约束力和合法性。

(一)对于唐代高昌地区房屋租赁文书契式的认识

为了更好地认识唐代高昌地区房屋租赁文书的契式,这里将隋代契式一并纳入比较,其具体如下:

序号①文书编号②文书出处③文书内容结构④ 租房时间A房客B房主C房屋位置D房屋数量E租价F租期G租条件H违约罚I声明J书写人K证人L 164TKM1:33(a)—2吐-四4照-【贰】5…⑤ AB…D…E…F…F…G…H…I…J……… 265TAM42:92吐-六273照-【叁】145…………………………IKL 365TAM40:28吐-六587-588照-【三】298…A…BC…E……F………I…J………

续表

序号①文书编号②文书出处③文书内容结构④ 租房时间A房客B房主C房屋位置D房屋数量E租价F租期G租条件H违约罚I声明J书写人K证人L465TAM40:29吐-六589照-【三】299…………………H…JI……

注释:①“序号”指按照时间顺序编排的四件文书的顺序号。②“原编号”是指吐鲁番出土文书的原编号。③“文书出处”是指笔者所选文书之出处,其中“吐”指唐长儒主编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的《吐鲁番出土文书》(文物出版社,1981—1991年)。“照”指上件著作的照片本。④是对文书基本内容的剖析。⑤“…”指残缺,它在字母前为前残,在字母后,为后面残缺。

从表格中可以看出4件唐代的租房契约中内容有错位现象存在,但是,当地房屋租赁契约中包含的内容大致就是那么多,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

(二)唐代高昌地区的房屋租赁条件

其二,房客不能死于所租房屋之内。如65TAM40:29号文书“其病患有生死並得”就涉及租房的条件,规定了房客不能死于所租房内,房主把此条订在契约中,可能与他们当地的风俗有关。

其三,租房契约一旦签订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如65TAM40:29号文书提到:“其病患有生死並得。若二人有一人先悔者,罰銀錢貳拾肆文”这说明租房契约一旦签订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若有反悔就要受到处罚。

(三)唐代高昌地区房屋租赁中的违约惩罚

錢肆拾文,入不悔人”,65TAM40:29号文书中的“過期限不畢,伍錢上日別生錢 □文入宅主;其病患有生死並得”也应该是对违约行为的处罚。

由这些契约中的规定来看,唐代高昌及其周边居民都具有较强的契约思想,房屋租赁为最常见的日常经济活动,双方所签订的租赁文书,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但问题绝非一刀切,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唐代高昌地区居民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存在,正因为有违约行为的存在,所以在立契时才会将对于违约的处罚行为写入。如在65TAM40:29好文书提到“過期限不畢,伍錢上日別生錢□文入宅主;其病患有生死並得”,不能按时支付房租,病死于所租赁的房屋会使房屋使用价值受到折损。这些违背契约的行为,都使租赁人个体利益受到侵害,一般在契约中都对之有明确的处罚措施。

(四)对唐代高昌及其周边地区房屋租赁文书合法性的探究

合法性应该是契约最基本的性质,它建立在公平、客观基础上,对立约双方各自权利都要得到充分的主张。由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唐代高昌租赁文书来看,这一时期契约的合法性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双方的声明。既然是双方声明,那必然是对双方权利的主张。二是知见人或见证人问题;最为重要的是印迹。既然有见证人在场而且双方就租赁房屋事签字画押了,就说明该文书对于房主和房客均有普遍的约束意义,是双方都应该遵守和认可的。唐代的4件文书中有两件留存共同声明,例如64TKM1:33(a)—2号文书中的“貳主和 之後各

”和65TAM40:29号文书中的“若二人有一人先悔者,罰銀錢貳拾肆文”。两件存有印迹,例如65TAM42:92号文书和65TAM40:28号文书,所不同的是,在唐代的高昌地区,出现了保人和知见人这样的称谓,而看不见时见和临坐了。相对于隋代而言,唐代的契约更加完整、更加客观,尤其在契约文书中加上了在双方声明,特别是立约过程中,立约人双方,以及第三方见证人都署名并加盖印信,这使得契约的合法性得到保证。

三、结语

由吐鲁番出土文书来看,唐代高昌地区房屋租赁文书虽然数量少,但是内容却非常丰富。这些租赁文书反映出民间契约对舍主个体财产的保护,对房客租住权力的保护,具有很强的商业公平原则,租赁文书表现为较强的约束性、时效性、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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