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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食品营养与卫生监管并重应对食品安全双重挑战

2018-10-31王志斌

健康大视野 2018年15期
关键词:食品卫生

王志斌

【摘 要】近年来,随着科学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生活质量逐渐提高,对食品的营养卫生问题也越来越关注。然而,我国很多食品企业为牟取暴利忽视食品营养问题,甚至弄虚作假生产不合格食品,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影响国民身体健康的同时也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阻碍社会综合发展。本文主要探究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食品营养与卫生双重挑战,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完善程度,为我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对地方食品安全严格监管提供重要理论依据。

【关键词】食品营养;食品卫生;食品安全法规

【中图分类号】R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19(2018)15-0-01

随着时代发展,我国社会在食品安全领域面临的挑战越来越趋向于多元化、纵深化。食品安全的监管不仅仅是对食品卫生的严格要求,食品营养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从毒奶粉到瘦肉精、地沟油、僵尸肉,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在社会上一度引起热议,人们对食品安全信赖度大大降低,甚至引发恐慌情绪。如何做到严密监控食品生产的营养与卫生问题,严厉打击不法危害社会的无良商家企业,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让监管执行有法可依,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所在,保障食品安全是政府部门重要工作之一。

一、食品营养与食品卫生双重挑战

食品的营养与卫生问题同属于食品安全范畴,优质的食品能够满足广大人民身心健康的基本需求,我国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应打破原有的局限性观念,对食品安全的概念范畴深刻了解。

1.食品营养与卫生的重要作用

食品的营养与卫生对人体健康意义重大。人体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所需的营养成分及需求量是不同的,对食品的摄取吸收程度也因人而异。一旦人体通过食品得不到必须的营养量,长期以往就会缺乏营养素,引起营养缺乏病,还会影响人体的正常生长和发育。营养素缺乏首先产生生物化学变化,所需元素不能与人体发生反应,进而出现生理功能变化,人体某些功能无法正常进行,最终形成病理变化,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卫生问题即对食品中潜在的有害因素的研究。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会添加各种必要物质,而有些物质可能会引起中毒、慢性中毒等后果,生产环境的不卫生可能导致食物变质、含有有害生物、污染等问题。

2.食品营养与卫生的相互关系

食品的营养与卫生问题是两个相对独立存在而又紧密联系的关系。在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营养与卫生构成统一的整体,共同分析才可提高食品的质量水平,保证其食用安全性。营养作为维持生命的先决条件,与人们的生长发育、智商寿命关系密切,是保证人类身心健康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致命的十大疾病有超过一半与饮食相关,可见科学营养、合理饮食的重要性,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卫生是食品安全的首要条件,农药、工业三废、水源等各种污染使食品卫生得不到保证,食品的生产加工则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标准执行,只有食品绝对卫生安全,人类才可放心健康的汲取营养。鉴于此,地方政府部门应从营养与卫生两方面全面加大食品安全监察力度。

二、对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内容的深入探讨

社会发展以及国民的幸福生活受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考验,我国中央及地方政府都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对食品安全进行严格监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也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依据,加大了对食品生产加工违法商家企业的处罚力度。

1.我国食品安全法规现状,基本内容,侧重点,缺陷

我国对食品影响和卫生规范主要依据现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其内容对食品卫生和营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范表述,笼统且不够具体,细则中对婴幼儿等特殊群体食用产品也仅是明确了营养方面的生产流程规范。对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修订我国还处于局限中,对食品安全定义较为狭义,并未概念清晰的将具体的食品营养管理方案纳入监管法律法规。自1992年我国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对《世界营养宣言》和《世界营养行动计划》郑重承诺后,中央政府部门先后于1993年颁布《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食物结构改革与发展纲要》,2001年颁布《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刚要》,1997年国务院发布《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但均未能引起广泛重视,缺乏可行性的操作方案,在具体的落实中皆未达到预期效果[1]。

2.与国外比较可发展方向

建国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国际影响力重大,但对于食品营养法规法律建设滞后,尚无完整、全面有关营养的法律法规。放眼国际,一些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具有实效的营养政策,营养法规较为系统、完善,且得到政府财政的支持和保障。日本先后颁布《营养师法》(1947年)、《营养改善法》(1952年)、《学校供餐法》(1954年)、《厨师法》(1958年)、《消费者基本法》(1968年)、《健康增进法》(2003年)等,营养相关立法体系建设历时长,从各个行业多角度展开,覆盖全社会。美国则是从1946年开始对营养立法,如《学校午餐法》(1946年)、《儿童营养法》(1966年)、《营养标志和教育法》(1990年)、《膳食补充剂卫生与教育法》(1994年)等,针对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对儿童成长的营养保障问题重点关注,规范食品产业[2]。

分析对比这两个国家的营养立法,从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开始,都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对国民营养问题与国家安全都有积极作用。我国营养立法工作也逐步跟上进程,这对我国国民的身心健康都将意义重大。

三、结束语

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的监管并重进行才能全面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在现有的食品安全卫生法规基础上,应当重视对于国民营养的法规制定,逐步完善食品安全法規建设,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推动人与自然、与社会经济的同步和谐发展。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严峻性,从实际践行,共同建立食品安全事业。

参考文献

李海萍.探究食品营养与食品卫生监管并重应对食品安全"双重挑战"[J].临床医药文献电子杂志,2017,4(63):12465-12465.

杨国祥.探讨食品营养与食品卫生监管并重应对食品安全双重挑战的思考[J].首都食品与医药,2017,24(12):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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