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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索赔

2018-09-25秦富国

中华建设科技 2018年4期
关键词:索赔承包商工期

秦富国

【摘 要】本文立足于承包商的角度,探讨了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施工索赔的基本理论及具体应用。首先从概述施工索赔的定义及特征出发,探讨了施工索赔的特征、分类、处理程序以及索赔的证据等;然后通过分析实际案例,阐述承包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的处理原则、计算方法,为成功索赔奠定基础。

【关键词】承包商;业主;索赔;工期;费用

【Abstract】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tractor,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basic theory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ors construction claims. First of all, from the overview of 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struction claims, the characteristics, classification, processing procedures, and evidence of the claims for construction claims are discussed. Then, by analyzing the actual cases, the processing principles and calculation methods for contractor time limit claims and fee claims are described. Lay the foundation for a successful claim.

【Key words】Contractor;Owner;Claim;Duration

1. 引言

近年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中国加入WTO的要求,引进外资和涉外工程的承建要求中国企业必须能够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工程索赔管理。在各国建筑市场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和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工程索赔的有效运用,对于完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总体上看,一方面,项目管理中的施工索赔管理还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中一个薄弱坏节,承包商索赔意识差,对索赔管理的重要性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我国理论界没有形成公认的科学的索赔管理理论体系,对承包商施工索赔实践缺乏有效的指导。

2. 施工索赔的概念

(1)施工索赔(Construction Claims)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实际损失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要求的行为。它是维护合同双方合法利益的一项根本性管理措施。项目施工索赔的本质是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当一方受到特定损失时,为了弥补受损方不应承担的额外损失,由另一方给予赔偿(当有过错时)或补偿(当无过错时),使合同双方风险分担趋于合理。在建筑工程中,索赔是合同双方经常发生的正常管理业务行为,是合同当事人就自己受到的损失依法求偿的权利。但在在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主要是承包商的索赔。

(2)本文主要是站在承包商的角度研究建筑工程项目的索赔问题。因此,本文所指施工索赔即为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依据法律及合同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已的过错或疏忽,并且属于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额外费用提出请求给予补偿的要求。在目前承包工程竞争激烈的环境下,承包商怎样能获取更多的利润,维护自身的利益,施工索赔常常是最有效的手段和途径。

3. 施工索赔的特征

从施工索赔的基本概念可以看出,索赔具有如下特征:

(1)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合同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

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其主体是双向的。也就是说,在合同的实施中,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索赔。但是在实践中,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发生的概率很低,即使发生此类索赔,业主可以通过扣款、没收履约保证金、留置材料及施工机具等实现索赔的要求。而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相对比较困难、发生的概率很大,所以承包商必须提高索赔意识、研究索赔的策略和方法、加强索赔管理,不断提高自身在施工索赔方面的工作水平,确保索赔成功。

(2)不“索”则不“赔”。

由于索赔是一种权利主张,所以对于干扰事件造成的损失,如果受损方放弃索赔机会或放弃索赔权利,如超过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不敢索赔、不要索赔、不会索赔等,则另一方就没有赔偿责任,受损方必须承担自己的损失。

(3)只有发生了实际损失,索赔方才能向对方索赔。

与合同标准相比,索赔的前提条件是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原因导致了合同以外的额外支出,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给另一方造成了权力上的损害。

(4)索赔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

索赔证据是索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索赔能否成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都不可能成功。而在具体开展索赔的过程中,对方反索赔攻击的重点之一就是证据,所以承包商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索赔要求,保证索赔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索赔权只有在索赔时效期间内行使才有效。

索赔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这在各类合同范本中都有规定。索赔方如果不能严格按照索赔的时效行使索赔权的,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利消灭。索赔方逾期提出索赔要求,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4. 施工索赔的分类

如上所述,施工索赔属于施工中承包商提出的正当权利诉求,在各个施工阶段都可能发生,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有不同的分类结果,不同的分类结果又为不同的索赔目的服务。承包商施工索赔分类标准和分类结果主要如下:

4.1 依据干扰事件的性质。

(1)工程延误索赔。

工程延误索赔主要是由于业主原因,如未按时交付施工图纸、未按时提供施工场地、非承包商原因指令施工进度放慢等,导致施工方工期拖延的,承包商因此向业主提出的施工索赔。此类索赔在建筑施工中比较常见。

(2)工程变更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是指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原因,修改工程设计、调整工程量、变更施工顺序等,造成承包商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承包商因此所要求的索赔。

(3)工程终止索赔。

工程终止索赔是指由于业主严重违约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终止,给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商因此所要求的索赔。

(4)加速施工索赔。

加速施工索赔是指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为了缩短工程工期,指令承包商加速施工,导致承包商额外费用增加而向业主要求的索赔。

(5)意外风险索赔。

意外风险索赔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等自然灾害,地下溶洞、地下障碍物等不利施工条件导致的承包商施工费用增加而向业主要求的索赔。

4.2 依据承包商施工索赔的目的。

(1)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是指由于业主、监理工程师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承包商工期损失,承包商因此向业主提出的工期补偿或顺延索赔。承包商施工索赔的目的是工期补偿或顺延。应当说明的是,第一,如果承包商对工期损失还存在自身过错,应当分清责任,业主只对非承包商过错导致的工期损失给予补偿;第二,承包商针对干扰事件的具体情形,可以只提出工期索赔,也可以同时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2)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指承包商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施工费用增加而向业主要求的合理经济补偿的索赔。费用索赔虽然也常伴工期索赔同时提出,但费用索赔是承包商常见的索赔目的,通过索赔把根据合同、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不应由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转嫁给业主承担。承包商施工费用增加原因有二:一是工期缩短被业主要求加速施工或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而增加了施工费用;二是业主指令施工方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而增加了施工费用。

5. 施工索赔的程序

关于索赔处理的程序,各个合同的规定及要求都不尽相同, 本项目合同的索赔程序主要参照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

(1)承包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商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商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商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6. 施工索赔的证据

6.1 承包商一旦提出索赔要求,就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索赔要求是合理的。因为业主在审核索赔要求时会对承包商提供的证据进行推敲和质疑,因此,收集详细完整的索赔证据资料及文件显得尤为重要。

6.2 有效的索赔证据是承包商获得索赔补偿的有利条件,关系到索赔的成败,所以承包商一定要保证索赔证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及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索赔证据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地质勘察报告、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文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记、备忘录;

(8)工程送水、送电、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资料;

(9)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日期的记录资料;

(10)工程预付款、進度款支付的数额及日期的记录;

(11)工程图纸、工程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的照片及录像;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降雨雪记录;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规定、文件等。

7. 施工索赔案例

7.1 宋城市西环线下穿新长铁路工程内容主要包括下穿新长铁路的4孔(6.1M+13.25M+13.25M+6.1M)分离式框架桥长47.13m,连接框架桥两端的 “U”型槽结构,南侧180m,北侧140m;道路全长367.13米,路幅宽45米,道路等级为一级公路(兼城市快速路),设计车速为80Km/h。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9300万元。合同工期8个月,自2016年3月1日到2016年10月31日。

7.2 承包商根据设文件要求及现场条件编了施工组织设计,下穿铁路的框架桥采用切土顶进施工法,“U”型槽结构采用开挖现浇法施工。“U”型槽结构设计为净宽为45m的整体式,道路结构为双向六车道快速机动车道和两侧各一条非机动车道加人行道。“U”型槽结构基底采用600水泥搅拌桩处理。在开工初期承包商在清理场地后就立即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安排6台水泥搅拌桩机械进场进行地基处理。

7.3 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致使水泥搅拌桩机械无法正常施工,承包商将这一问题向业主做了详细汇报并要求调整设计方案,理由是继续施工水泥搅拌桩一方面施工成本大幅增加,工期大幅延长。另一方面是施工质量不能保证,可能还破坏了原有地基结构。业主立即组织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召开现场会,并在现场重新钻探后决定同意调整设计方案,要求承包商立即停止水泥搅拌桩施工,等待变更设计出台。至此承包商的水泥搅拌桩施工从开工已过去了7天,实际完成的合格水泥搅拌桩为1800延米。

7.4 经过3周等待终于后拿到了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取消原设计中的水泥搅拌桩地基处理及其桩帽和碎石垫层(相关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合价为460万元),改为在“U”型槽结构底下挖1m, 填筑600mm厚的6%石灰土加400 mm厚的水泥稳定碎石作为地基处理结构。同时优化“U”型槽结构设计,将原设计净宽45 m的整体式“U”型槽改为净宽21.25 m的左右分离式“U”型槽结构,增加基坑挖方16000m3、增加6%石灰土9600 m3 和水泥稳定碎石6400 m3 、增加P8级C40抗渗混凝土1900 m3 、增加结构钢筋138t和防水层 3100m2。

7.5 根据设计变更文件内容,承包商重新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业主确认,业主经审核后认为新增工程量都处于计划工期的关键线路上,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50天合理,但要减去原计划中水泥搅拌桩及桩帽施工工期40天,同意延长总工期10天。承包商经过认真研究合同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后,除了按变更程序上报基坑挖土、6%石灰土、水泥稳定碎石、C40抗渗混凝土、“U”型槽结构钢筋、和SBS防水层等新增工程量及合同价款变更外,还提出以下索赔要求。

(1)水泥搅拌桩及桩帽工作虽被取消,但开工初期已进场6台钻机,施工7天,完成合格水泥搅拌桩1800延米,要求补偿6台钻机进出场费15000元/台次,合计金额90000元,补偿已完成的水泥搅拌桩1800米,按新的地质情况重新报价110元/米(合同中项目单价为60元/米),合计198000元。延长工期7天。

(2)等待设计变更过程停工21天,要求补偿2台挖掘机和6台运土车的窝工费,挖机按租赁费1500元/天,运土车按租赁费1200元/天(有租赁合同为证),合计214200元。延长工期21天。

(3)从开工到接到设计变更文件这28天内现场已按原设计加工完成“U”型槽结构钢筋420t要报废,按合同清单价格5400元/ t,合计226.8万元。

(4)在基坑开挖到一半时当地下了一场特大暴雨,暴雨持续3天,雨后排水、清理基坑、修复边坡支护工作用了一周时间,使用挖机7台班,2台运土车各3台班,修复基坑边坡挂网喷护360m2(合同单价55元/m2),要求延长工期10天,补偿机械台班费、边坡修复费和50名工人(计日工单价120元/天)3天的窝工费合计139800元。按上述索赔内容承包商要求业主合计补偿合同金额291万元,在新进度计划基础上延长总工期38天。

7.6 业主接到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后立即召集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协商解决,要求监理单位认真审查相关工程数量的真实性和相关证据的合理性。要求施工单位本着节约的原则,对已加工的钢筋进行分类,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前提下能利用的要尽量利用,可以按二次加工计算加工费,确实不能利用的按报废处理。后来承包商修改了索赔报告,经监理审核后重新报业主审批。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在充足证据面前,最终业主同意合并补偿费用108.55万元,延长总工期38天。

8. 结论

工程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更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工程索赔是一种知识和技术面很广,复杂而又系统性的工作,不但要善于发现和把握索赔机会,还要善于收集和管理索赔有关依据和资料,对合同索赔事项深刻理解,以严谨态度来面对建筑企业项目管理施工索赔这一薄弱环节。本文通过普及合同条款中业主与承包商的权力与义务的知识,探讨施工索赔的基本理論,及这些理论在案例中的具体应用,来使企业重视索赔管理,加强索赔意识,做好索赔管理来提高整个项目管理业务能力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综合水平,不仅能提高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还使企业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道路,促使建筑企业跟上国际步伐,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0.

[2] 李武伦.建设合同管理与索赔. 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3.

[3] 赵浩.建设工程索赔理论与实务. 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

[4] 雷俊卿,杨平.土木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5] 李建设,吕胜普.土木工程索赔方法与实例.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6] 住建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

[文章编号]1619-2737(2018)04-1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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