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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制度的司法价值

2018-09-19李金环王会利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2期
关键词:制度改革

李金环 王会利

摘 要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监督司法权的运行以及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作用。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我国律师制度存在着定位模糊、保障不足以及律师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因而,本文认为应当明确律师制度的定位,强化律师执业保障制度以及统一律师评价制度来实现和维护律师制度的司法价值。

关键词 律师制度 司法价值 制度改革

作者简介:李金环、王会利,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法学、民商法律。

中圖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47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律师制度改革的现阶段,对于律师制度司法价值的研究无疑对于明确律师制度的定位以及指导司法改革的方向有着重要的意义。总体上,律师制度的司法价值主要体现在律师制度在国家司法制度中的定位、作用以及意义三个方面。本文就是从这三个方面入手,分析我国当前律师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建议,以期为当前的律师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思路。

一、律师制度的定位、作用和意义——律师制度司法价值的体现

律师制度的司法价值主要体现在律师制度在国家司法制度中的定位、作用与意义上。在司法制度中的定位反映了律师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存在价值;在司法制度中的作用反映出来律师制度的实用性价值;在司法制度中的意义反映了律师制度的理论价值。这三者共同构成了律师制度的完整的价值评价。

(一)律师制度在国家司法制度中的定位

在我国现代律师制度的建构中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和1996年实施的《律师法》无疑有着标志性的意义。“前者标志着中断二十几年的律师制度得以恢复,律师以‘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后者律师以‘社会法律服务者的身份脱离公职,成为自收自支的新兴职业群体。” 而当律师脱离公职之后,受着我们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律师制度在司法制度中的地位下降。尤其是近年来曝光的一系列事件来看,律师过安检、律师因伪证罪被抓、律师在法院遭受不公正对待等问题更加凸显。因而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律师制度的司法定位,虽然其身份发生了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社会法律服务者”的转变,但其仍未游离于司法制度之外,而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律师制度在国家司法制度中的作用

由于历史原因、司法制度建构中公权力的强势、律师工作的盈利性、律师制度本身的缺陷等原因,我们社会对律师制度的作用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偏差。一些人认为律师是金钱的奴隶,谁有钱为谁说话、是富有者才能购买的奢侈品、是教唆诉讼者、钻法律的漏洞者。因而厘清律师制度的作用对于我们更加清楚的认识律师制度的价值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一,律师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其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律师有着自身独特的职业道德和伦理,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挽回当事人的损失,弥合被违法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第二,律师监督司法权的运行,监督司法程序的公正开展。“部分执法、司法人员对律师群体存在偏见,认为律师参与诉讼会影响执法办案,忽视了律师参与对监督司法权依法运行的保障功能,排斥律师介入诉讼程序。” 在司法运行过程中,律师一方面和其他的监督体系如舆论监督、人大监督相比更加了解案件的情况同时也对相关的法律程序更加熟悉因而其更有发言权。另一方面,程序的公正与律师所代理案件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而律师对程序问题更加敏感,能对司法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展开有效的监督。

(三)律师制度在国家司法制度中的意义

律师制度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总的来说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律师制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的一环。《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对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帮助当事人对抗公权力的侵害,对于法治意识和文化形态的宣传和推动有着重大的意义。第二,律师制度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驾护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无论是公司企业的管理以及经营,还是作为个体消费者的消费,都离不开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而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服务者,可以给公司、企业、个人等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因而律师制度对于我们现代市场经济建设的意义重大。

二、困境与不足——实现律师制度司法价值的阻碍

(一)对律师制度的定位模糊

在我国当前没有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以及传统的公检法处于国家机关的强势地位的前提下。律师制度在司法制度之中的地位被弱化。这就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事件,如因律师在司法之中定位不清造成的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关系紧张;因律师制度定位模糊造成了社会对律师的评价普遍不高认为其为坏人辩护,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法定的执业权利无法充分行使等。这些都反映出我们的律师制度并没有在承担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和实现律师经济收入之间实现平衡。因而进一步明晰律师制度的司法定位对于引导律师制度的改革以及推进司法的公平正义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律师保障制度的不足

律师保障制度不足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首先,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还不健全。律师豁免制度的缺失以及刑事辩护中的伪证罪等是悬在执业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尤其是在李庄案、北海案等热点案件之中,显然检察院利用其在诉讼之中的特殊地位,对一些发现其办案瑕疵的律师以入刑的方式予以非法的回击。“当检察机关因律师辩护的原因不能胜诉而迁怒于律师时,检察机关随时可以变为对律师执行逮捕的司法官。” 这将造成控、辩、审三方均衡的模式被打破使得律师处于一个弱势且危险的境地。同时律师豁免制度的缺失也使得律师执业的风险大增。其次,律师的培训制度不够完善。律师协会每年定期的培训仅仅是在几天内集中培训,加之律师事务所管理以及培训的不完善,造成了没有一个完善、长效的机制来保障律师获得更多的业务培训以提升其防范执业风险,强化业务水平的能力。

(三)律师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首先,由于我们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建立时间比较短,因而在一段时期其通过率限制不够严格,对于报考人员的法律研习背景没有严格的限制。这就造成有许多并非研习法律专业者通过司法考试从事律师工作。其次,由于历史、经济等原因,在许多偏远贫困地区缺乏律师的状态下,便出现了许多法律从业者。这些人有的并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训练,更多的是凭借经验、口才或者关系等从事法律工作。从而造成了法律从业者水平的良莠不齐。最后,律师协会和律所对律师的培训制度不够完善。在实习阶段的培训往往是集中几天培训,不能够形成长期的稳定的进阶式的培训机制,不利于实习律师以及执业律师对律师实务中的理论以及实践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理性的理解。

三、改革的方向——如何实现律师制度的司法价值

(一)明确律师制度的定位,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

律师制度作为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部分,其价值和意义不亚于法官、检察官制度。因而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以及大学讲师、教授之间的合理正常的流动制度,对于修正长期以来对律师制度认识的偏差有着重要的意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制度上进行改进和探索。如《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的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相关部门要完善律师接待服务设施,规范工作流程,探索建立网上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以此来从程序上和制度上实现律师和法官、检察官诉讼地位上的平等待遇。第二,观念上的转变。法院、检察院应当转变自身的公权力意识观念,应当尊重律师独立的地位以及法律判断。谨慎克制自身以公权力为后盾的特权行为的行使。第三,建立合理的人员流通机制。探索律师向法官、检察官的流动制度对于司法制度的完善、提升司法水平以及转变律师的地位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在法官、检察官的招考中,对执业律师予以政策上的倾斜。同时现今正在探索之中的公职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之间的流通制度也将是对改进这一现象的有益探索。

(二)完善律师保障制度

一定意义上完善的律师保障制度关系到律师的执业环境改善以及执业风险的降低。能够保障律师对法律的忠诚以及对当事人的负责,对于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完善律师保障制度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第一,严格适用律师伪证罪,建立律师豁免制度。对于律师伪证罪应当严格谨慎的适用,在没有确切的证据以及严格的司法程序下,不能适用律师伪证罪。同时应当探索建立律师豁免制度,具体制度的建设可以和新一轮司法改革之中法官豁免制度的改革相互借鉴,以此来给予律师一个良好的职业环境,使得律师敢于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最大限度的法律支持。第二,建立长效完善的律师培训制度。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培训应当多元化。除了在实习期间的集中培训之外,也可以探索网络课程培训,疑难案件的研讨会,律师执业知识竞赛以及优化律师级别等级的考核制度。同时律所也应当承担起督促以及给律师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的任务,以此来保障律师不断学习和进步的权利。

(三)改革司法考试制度,探索建立统一、多元的律师服务体系

律师的水平问题不但关系到律师本人的业务成绩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一定意义上也关系到对律师行业的整体的评价以及我国法治发展的水平和程度。因而对于当前律师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当前正在探索司法考试的改革。对于报考人员的学历背景应当有一定的要求。这样能够保证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员都有着一定的法律知识的背景,有利于律师整体执业水平的提升。第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且风俗、经济等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而在探索全国统一的律师制度的同时应当将各地的特殊情况予以考虑和照顾。如在偏远地区建立法律工作者的备案以及培训制度,完善对经济落后地区律师的补助制度等。这样既能实现全国范围内律师制度的统一,便于提升律师的整体水平,也能照顾到偏远地区,从而有利于这些地区更好的获得法律服务。第三,完善律师的等级考评制度。可以探索律师考评制度的改革。从律师执业的年限、违法违纪情况、法律援助水平、法官反馈以及等级考试等入手,来进一步推动律师考评制度的完善,给予律师一个符合其水平和贡献的相应的等级,从而能够使得民众从等级上对律师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从而做出选择合适的律师来维护自身权益。

注释:

赵黎明.发挥“五者優势”律师大有作为.中国律师.2016(4).27-29.

张福森.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中国法律评论.2014(9).25-31.

李进.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7(1).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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