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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与制度构成

2018-09-10赵婉丽

现代盐化工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律属性制度

赵婉丽

摘   要:文章从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与制度构成角度,对新《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主要是为了明确当前新《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为日后科学合理地应用该项法律奠定基础。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形势下,生态环境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污染。结合当前存在的环境问题,出台具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法律,并将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与制度加以有机的结合,是极为重要的。本文首先分析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其次,探讨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标准制度的二元结构;最后,研究新《环境保护法》的突破和创新情况。

关键词:环境标准;法律属性;制度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作为工业大国,我国的工业发展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在经济繁荣发展的形势下,人们的大肆生产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导致生态失衡。从某种角度而言,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基于此,国家相关部门逐渐开始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本文在研究中,通过对新《环境保护法》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及制度的二元结构分析,能够从比较全面的角度实现对环境标准和使用环境标准的法律规定进行剖析,以期促进对生态平衡发展。

1    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

1.1  环境基准与环境标准

在新《环境保护法》中,环境基准与环境标准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1]。二者既具有密切的联系,又具有显著的区别。新《环境保护法》中,有法规条例对环境质量标准加以规定。比如,在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十五条中,就有关于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该条例的第三款中明确指出,从立法的角度对环境基准研究的重要性进行了确认,从根本上提出,环境基础研究是环境标准能够被科学制定的重要基础。环境基准,实际上就是从环境科学的角度上出发,在特定的环境范围内,污染物对人体或是对其他生物,均不会产生过大的损害。通常来说,环境基准作为客观的定值,是科学制定环境标准的关键性依据。环境标准,在意义界定方面,掺杂的主观因素较多,既具有经济合理性,也具有技术可行性。所以,环境基准与环境标准,二者在制定方面都离不开科学性,有密切关系,但是又有着本质的区别。

1.2  环境标准的种类

在新《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标准的种类较多,且在法律约束力方面也有明显的不同。一般情况下,从总体可以将环境标准分为3个级别,不同的级别体现的是各不相同的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级标准、地方级标准和环保级标准。在此基础上,主要将环境标准分为5个类别[2]。第一类别是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是环境清洁程度和污染程度的标准。第二类别是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所排放的污染物质的衡量标准。第三类是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主要是用来衡量和判定环境污染程度方法的标准。第四类和第五类分别是环境标准样品与环境基础标准。上述5种环境标准,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其均有适用条件和对象。以环境质量标准为例,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是某个具体的参考数值,不同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参考数值不尽相同,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1.3  环境标准制度的法律效力

从某种角度而言,环境标准制度的法律效力,其程度仅限于用法上的判断。在新《环境保护法》中,强制性的环境标准,缺乏法的规范性,具体的法律使用环境,需要依附于法定环境進行科学的决定。所以说,其强制性的环境标准,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具备判断、决定等法的效力[3]。在司法意义上,环境标准制度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且也无法因环境标准的不符合而使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就此法律条例能够发现,一旦对环境造成污染,且形成了相应的损害,就要对所形成的污染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无论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排放废气还是污水,必须要符合废弃物排放标准。同时,一旦企业废弃物排放行为造成了损害,侵害了他人的利益,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    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标准制度的二元结构

2.1  环境标准制度的主体分析

在新《环境保护法》下的环境标准制度构建中,其制度体现为二元结构的特征。环境标准的制定与适用,形成了标准化的环境制度[4]。就环境标准制度的主体而言,其主体多是由环境标准的起草、制定和发布单位组成。根据环境标准的级别、类别之间的差异,所制定的主体也存在明显的不同。例如,国家级别的环境质量标准,需要由国家质量监督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共同发布。环保部门级别的环境质量标准,则是由该部门根据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制定后发布。在环境标准制定期间,作为特殊主体的公众,是环境保护且受益的直接相关人。所以,就公众主体来说,我国在新《环境保护法》中指出,在制定环境标准和修订标准时,要严格重视信息公开、透明,并听取特殊主体公众的意见,实现对环境标准制度的优化。

2.2  环境标准制度的客体分析

环境标准制度的客体,与其主体具有密切的关系。从环境标准制度的功能角度来说,提供具有较强约束力的环境标准值,指引人类开展合理的质量监控、环境检测等行为。所以,可以说环境标准法律行为是环境标准制度的课题,主要以制定环境标准行为为主[5]。从实质而言,环境标准制度的类型不同,其法律行为的表现方式也存在显著的差异。通过对环境标准制度客体的分析,明确其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关要求,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行为。具体内容从以下两个角度展开叙述:(1)政府相关部门要从科学的角度出发,对环境加以规划,制定出相适应的环境标准数值,采取各种环境保护方法达到相关质量指标。(2)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结合当地的环境状况,出具环境质量的监测报告,并及时发布空气中的pH。

2.3  环境标准制度的内容分析

在新《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标准制度的内容加以分析是尤为重要的。环境标准制度的内容,需要规范的法律加以约束。从环境基准角度出发,对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等诸多因素进行考察,通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方式,确定相对标准的数值。在对环境标准内容加以概括时,不仅要突出体现自然资源环境的保护、节约等,重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避免生态环境遭受污染破坏,同时也要满足人们对自然资源和物质的需求。新《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新的环境标准,对环境标准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总结[6]。比如,要求所制定的环境标准制度内容,需要在体现出科学性的基础上,突出实用性和接地气性。各个方面的环境标准制度内容要衔接恰当,相互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此外,在制定内容过程中,要突出环境标准制度内容的强制性。环境标准制度的内容,需要明确指出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废水、废气等可以排放的标准,在考虑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前提下,使国家环境标准规定与环境标准制度内容相连接,要求人们在生产生活中,严格遵循《新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3    新《环境保护法》的突破与创新

3.1  理念与责任的创新

在新《环境保护法》中,在原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作出了突破和创新。在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理念和责任均得到了创新。在理念方面,充分创新了环保理念。新《环境保护法》中,针对当前的环境污染情况,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并重新作出了表述。以公众作为特殊的主体,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发展[7]。将此观点列入新环境保护法律中,并将保护环境设为我国发展的基本国策,规定6月5日为环境日。在责任方面,充分明确了环境责任方。在新《环境保护法》中,从根本上指出政府对环保的责任和义务,在该法律法规中提出地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和考评制度,进行重新划分与规定,将考核结果公开。

3.2  管理制度与评估制度的创新

通过对新《环境保护法》的分析,发现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方面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方面,也取得了明显的创新。在新的环境保护法律中,其第四十五条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指出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其他个体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水和废气等废弃物,均应按照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合理排放,污染物排放若超标,造成环境损害,则需要相关污染者承担责任。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方面。新《环境保护法》中严格指出要以人文本,坚持从人性化角度出发,明确环境污染对人体的损害。在新环境保护法律的第三十九条例中,明确指出国家环境相关部门要建立并完善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制度,积极采取相应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3.3  防治机制与监测制度的创新

新《环境保护法》中对防治机制和监测制度也进行了科学的创新。近年来,受环境污染的影响,雾霾成为严重影响人们生活的问题。结合当前各地区雾霾的现状,对大气、水等污染形势进行分析。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律中的第二十条,对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机制进行了规定,要求国家要根据环境污染的情况,规划环境污染的重点区域,并实行统一的监测、规划和防治措施。此外,关于环境监测制度的创新,环境保护法律中的第十七条,明确指出要通过对环境污染的评估,建立相对完善的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同时,也要采用达标的监测设备,定期记录监测结果,根据监测的结果制定环境改善方案。

3.4  应急制度与信息公开的创新

关于应急制度,新《环境保护法》中的第四十七条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法律条例指出,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环境污染情况,建立相对完善的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根据监测预警的相关内容,及时对外公开发布。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环境污染轻重情况,制定相应的环境应急处理预案,并在环境污染损害到公众利益时,启动应急措施。此外,在信息公开方面,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公众参与作为基本原则,鼓励基层群众可以通过自发性的社会组织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公众有环境参与权、知情权等,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可以进行举报。

4    结语

就当前生态环境的现状而言,我国早在十八大会议报告中,就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布局中。同时,也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了关于如何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具体要求。在此大背景下,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为了积极配合会议要求,加快了对《环境保护法》的修订。针对出台的新《环境保护法》,从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方面和标准制度的二元结构方面,深入解读新《环境保护法》,同时从理念与责任创新、管理制度与评估制度创新、防治机制与检测制度创新等方面,深入研究新《环境保护法》创新的内容条例。期望通过本次关于新《环境保护法》的相关研究,为日后促进生态平衡,提供宝贵的建议。

[参考文献]

[1]陈海嵩.新《环境保护法》中政府环境责任的实施路径—以环保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为中心的考察[J].社会科学家,2017(8):14-19.

[2]康京涛.环境监管失灵的制度根源及法律进化—浅析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管失灵的回应[J].理论月刊,2016(1):156-160.

[3]关成礼,吴金.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加油站运营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分析[J].石化技术,2016(5):251-253.

[4]梅   宏.新《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进步与自省[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8(3):109-117.

[5]陈   曦.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工程技术(文摘版),2016(6):00158.

[6]馮   嘉.论新《环境保护法》中重点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的力度和效果[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6(5):126-144.

[7]段振振.新《环境保护法》中“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关系辨析[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17(1):12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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