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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新闻发布稿

2018-08-15省档案局党组书记黄凤平

云南档案 2018年1期
关键词:国家档案馆云南省档案馆

■ 省档案局党组书记、局(馆)长 黄凤平

各位领导,新闻界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非常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会。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对我省档案事业,尤其是档案馆事业给予了许多关心与支持,借此机会,我代表省档案局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已经2017年11月6日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颁布施行的第一个调整档案事务关系的省政府规章。为了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就《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作如下介绍:

一、《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制定背景和过程

国家档案馆是国家档案事业的主体和基石,承担着保管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资源的重要职能。目前我省共有150个国家档案馆,其中综合档案馆146个、专业档案馆4个,共保管着1500万余卷档案资料,历史跨度600余年。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国家档案馆工作。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及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修正)对国家档案馆管理工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2007年修订的《云南省档案条例》对上位法作了细化,为档案工作特别是国家档案馆建设和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档案工作的领域不断拓展,我省在国家档案馆及档案资源建设、档案管理、档案开放与利用等方面面临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档案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社会档案意识、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资源数量结构、档案服务能力和质量、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档案干部队伍素质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省国家档案馆管理机制,解决档案馆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难题,切实发挥国家档案馆服务云南“三个定位”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省档案局于2015年启动了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准备工作,多次召集各级档案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向国家档案局了解国家档案馆管理的最新工作要求;主动和省政府法制办沟通工作思路,共同到已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的四川、福建开展调研,学习两省的工作经验;多次赴州、市、县档案部门进行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在借鉴兄弟省市工作经验、采纳基层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档案局起草了《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草案)》立项论证稿。根据201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省档案局报送了草案送审稿,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规定书面征求各州市和省直机关部门的意见,并赴昆明、楚雄、丽江开展了立法调研,召开了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两次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全面审查和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形成草案报批稿,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后,于2017年11月6日提交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20日正式公布,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共28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国家档案馆的范围和设置程序

明确国家档案馆的范围、职责职能以及设置程序,是规范国家档案馆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我国现有的档案法律法规对国家档案馆的设置程序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国家档案馆设置不规范、权属不明晰等问题。为此,《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在《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27日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基础上,除对国家档案馆的范围、职责职能进行进一步强调外,重点对国家档案馆的设置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规定,对于进一步合理规划国家档案资源的归属和流向奠定了基础。《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规定,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档案馆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和有关档案馆布局要求设置国家档案馆;综合档案馆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置,专业档案馆按照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档案管理的需要设置。

(二)规范国家档案馆的建设与管理

国家档案馆的基础设施建设是确保档案馆功能实现的前提。针对我省国家档案馆建设与档案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现状,《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从财政投入、规划、土地、设计规范等方面对国家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强调对国家档案馆用地、馆舍、设施设备及档案资源的保护。《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档案馆工作的领导,将国家档案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档案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国家档案馆的建设纳入城镇规划,依法划拨建设用地,规范建设的责任;国家档案馆的选址、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档案馆建筑应当为独立建筑,禁止改变国家档案馆建筑功能和用途。

(三)强调国家档案馆档案资源建设

档案资源建设是实现档案馆功能的根本保证。《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强调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法定义务,规定了档案收集范围的制定程序,明确了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对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进行了细化,对公务礼品档案的收集归档和展示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征集和抢救保护重要、珍贵档案等措施。《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制定的档案收集范围细则在听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应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及时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同步移交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会同同级综合档案馆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指派专人负责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90日内移交档案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公务礼品档案管理制度,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公务礼品档案。

(四)完善国家档案馆安全管理制度

档案安全是国家档案馆工作的生命线。《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从法规层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家档案馆作为重点保护对象纳入应急体系建设;要求国家档案馆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从制度建设和安全措施方面细化安全管理的法规要求;对档案抢救保护、异质异地集中备份作了专业性规定,并对馆藏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者解密工作进行明确。

(五)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

档案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战略在档案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档案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规划;明确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档案信息化标准建设数字档案馆,实现全省数字档案资源共享。

(六)强化国家档案馆的公共服务职能

国家档案馆由于长期受制于传统保密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客观上导致国家档案馆公共服务职能难以得到落实。为此,《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着力体现国家档案馆职能的转变和公共服务理念的回归,以发挥国家档案馆服务社会经济和民生相关的公共职能为目的,明确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和政府公开信息查询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国家档案馆查阅、复制或者摘录已开放的档案资料;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家档案馆应当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

(七)明确档案馆工作条件保障

国家档案馆工作经费和人员配备,是国家档案馆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和必要保障。《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档案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将国家档案馆运行维护经费和档案征集、抢救保护、信息化建设、开发利用及设备购置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八)明确法律责任

《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参考《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建筑功能和用途的,或者非法占有、使用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措施

作为我省出台的第一部调整档案事务关系的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云南地方档案法规体系,为全省国家档案馆发展增添了法制保障,为各级各有关单位和国家档案馆依法开展档案工作增添了重要依据,对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法律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档案法制环境,推动和规范国家档案馆管理,实现国家档案馆从传统型向现代化档案馆转变,发挥档案工作存凭、留史、资政、育人的独特作用,为社会、为民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和文化服务,必将产生积极影响,亦是云南档案法治建设的新里程碑。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国家档案馆作为集中保管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领域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场所,承担着为各级党委、政府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保驾护航和服务社会民生的职责,是国家公共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档案馆工作涉及众多部门和机构,需要各级各部门统一思想,根据职能职责做好《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的细化和贯彻落实工作,群策群力做好或服务好国家档案馆工作。省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要求省档案局在做好省档案馆工作的同时,要按照《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精神,做好全省各级国家档案馆工作。下一步工作中,省档案局将充分发挥档案行政管理职能,采取在公开出版物和网站上开辟专栏公布解读条款、组织举办专题培训、赴基层进行宣讲、开展档案馆工作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宣传《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大力营造宣传学习贯彻《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的良好氛围。同时,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制定配套规章制度,督促、指导《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各位媒体朋友们,郭沫若先生曾于1960年为档案馆题诗:

前事不忘后事师,自来坟典萃先知;犹龙柱下窥藏史,呼凤舆前听诵诗。国步何由探轨迹,民情从以识端倪;上林春讯人间满,剪出红梅花万枝。

这首诗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阐述了档案馆工作的重要性。自云南解放以来,我省档案馆事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结构单一到功能相对齐全的发展过程,带着时代的烙印,正在逐步实现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我们相信,步入新时代,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级档案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档案事业发展环境将越来越好,档案事业尤其是档案馆事业将实现新的跨越发展,为我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光临!希望媒体朋友们今后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省档案工作,同时也欢迎你们到省档案馆参观指导、挖掘档案信息。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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