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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信原则和提醒义务在字体侵权责任判断中的应用

2018-08-13李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著作权字体

摘 要 文字是信息的重要载体,单字字体及字库著作权侵权后的责任划分是目前争论较多的知识产权问题。本文试图从字库权利人在宣传推广中的诚信承诺及权利人在用户使用中是否尽到足够提醒义務角度,对此类案件的侵权责任划分和财产权支持程度提出判断思路。

关键词 字体 著作权 诚实信用原则 提醒义务

作者简介:李军,云南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28

字体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判断是目前知识产权领域争论较大的领域。客户使用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对应的单字。在对字体侵权责任的判断中,应当结合字库权利人在传播推广字库软件中的公众承诺和其在用户使用字库软件获得单字过程中是否尽到足够提醒义务进行考量,从而得出能够平衡字库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判决结论。

一、字体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分析

(一)字体单字和字体软件分属不同的客体,法律保护角度不相同

字体字库著作权涉及到字体单字作品和字库计算机软件两种。分属美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范畴。字库软件是字体单字的输出工具,其本身不属于美术作品,只是实现单字作品这种美术作品的一种方式。两者无法替代,却有逻辑上的关联关系,使用字体字库软件往往是为了获得字体的单字作品。

(二)并非所有单字都能达到著作权保护的要求

中文字体及其单字并非全部都能获得著作权保护。根据独创性高度及是否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两个维度,可将字库软件获得的单字分成四种情况进行区分:第一种是完全出于创新且达到了较高独创性高度的单字新字体作品,如静蕾体、启功体、倩体、秀英体等,该种汉字字体创作完成时间在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且独创性较高,单字完全可以获得作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依法应当获得著作权财产权的支持。第二种是在原有单字字体形状和构造基础上进行了改进且改进度达到了独创性程度要求的字体,完成时间在著作权法保护期内的单字作品,依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三种是在原有字体基础上有所改进但其达到独创性程度要求的字体,这种单字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第四种是已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宋体、黑体、楷体等传统单字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此外,在字体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方面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汉字源于象形文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单字字体的本质是美术作品,并非类似诗歌、小说之类的文字作品。单字是基于其具体字体形象或字型风格所传达的美术作品意义上的视觉效果而获得保护的。所以同一个单字字体,会有不同的美术作品产生,达到独创性高度及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两个维度要求的,都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二、目前字体著作权之财产权利实现的模式

本文讨论的字体著作权保护客体,就是具备独创性高度且在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的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单字。字库权利人的权利其实涉及“字库计算机软件”和“字体单字”两个部分。字库权利人在推广时的对象是作为计算机软件的字库,使用者使用该字库软件后获得的是确定性的单字字体。区别于其他工具软件的是,单字字体往往无需也没有使用者过多的创造,其输出结果具有确定和唯一的特征。因此,基于“字库计算机软件”和“字体单字”则产生了对字库计算机软件进行销售、许可等有偿授权,从而获得使用费;对使用字库软件免费,而对商业性使用字库计算机软件所产生的单字作品进行收费;既对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收取许可使用授权费,又对使用该软件所产生的单字作品进行额外收费三种不同的盈利模式。

上述三种盈利模式表面上看起来相互独立,但从使用者的目的来看,使用字库软件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得不确定或确定的单字作品。使用其字库软件本身只是获得单字作品的一种手段。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征,字库权利人可在下载渠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进行控制,甚至可以通过后台提醒、控制或停止字库软件的运行。从推广和使用者的不确定性需要来说,字库权利人往往无法在使用前就将所有字体软件能输出的单字作品均作为独立作品一一推广和授权。不同的盈利模式背后,要求字库权利人尽到不同的义务。

三、对字库权利人的著作权特别是财产权主张支持程度必须结合其在字库推广和使用中的公众承诺、使用中是否尽到足够提醒义务等情形加以考量,最终才能尽可能得出令双方都满意的判决结果

在以往涉及字库著作权侵权的司法审判中,字库权利人和使用人往往围绕“字库计算机软件”和“字体单字”两个问题纠缠不休,最终不同法院、不同案件上得出了不同的结果。我们认为,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只考虑字库软件或单字字体本身已经很难得到让字库权利人和使用人双方都心悦诚服的判决结果。必须结合字库权利人在字库推广中的公众承诺、在使用中是否尽到足够提醒义务等情形加以考量,最终才能尽可能得出令双方都信服的结论。

1.字库软件大多通过各大网站免费下载获得。在当前中国的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免费是常态,收费是例外。所谓的互联网思维就是用免费吸引客户,用增值或长尾服务实现价值。字库权利人以免费方式让公众下载和使用其字库,其也是获得了利益的。字库同其他软件一样,用户越多,使用范围越广,权利人获得影响力、荣誉或增值的可能性就越大。若其在对不确定公众做出免费下载和使用的暗示等承诺后,并未尽到足够提醒义务就主张用户对字库软件和单字的商业性使用构成侵权,则对相关公众显属不公,且与其在下载时的“免费” 承诺涉嫌前后不一,有违诚信原则。具体的法律保护总是基于社会现状进行的,字体著作权的保护也不例外。一般而言,普通公众普遍认为免费下载就意味着权利人将其字库软件和使用软件获得的单字作品作为免费产品供大家使用。而作为在能计算机上运营的字库软件,权利人完全有能力且成本几乎为零地就可以在用户使用中进行收费或侵权提醒。所以,综合考虑当前公众的网络使用习惯和具体网络环境,在对字体著作权保护的过程中,为了平衡公众和字库权利人利益,就有必要结合字库权利人在软件推广和宣传中对公众的具体承诺,在用户使用中是否尽到足够提醒义务来综合考量,这就是具体社会和人文环境下字库权利人应有的诚信原则和提醒义务。

2.在使用字库软件免费而对商业性使用单字作品进行收费的模式下,字库权利人往往通过在大量的网站特别是知名网站的免费下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下载服务,从而尽可能让更多使用者使用。其典型特征就是下载便捷、宣传免费、用户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没有明显收费或侵权提醒,即使有收费或侵权提醒,也是在普通客户很难注意到的地方。应当指出,字库权利人在公众网站上的“免费下载”及各种明示或暗示的“免费”,本质上是一种公众承诺,是对不确定的公众使用者的一种要约。以暗示或诱导免费使用字库软件为主要内容的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字库权利人)和受要约人(字库软件用户)都产生拘束力。这就是诚信原则在字体著作权保护中的法理基础。它要求字库权利人以公开和诚信的方式推广其字库软件,并明白无误地告知使用者需要付费,或者在使用中尽到足够的提醒义务。而不是在推广中以各种免费诱导公众使用,在用户商业使用后又主张单字或字库软件侵权。

3.在字库权利人对免费下载的解释中,大多主张其免费字库下载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范畴。但从当前中国普通公众的网络使用习惯和对法律的实际认知来说,该种解释是有误导的。首先,这种解释下的免费使用已是法律规定,根本无需再次进行免费提醒。其次,各大网站在字库下载中的“免费下载”字样往往很明显,但具体什么免费却不明所以,甚至暗藏陷阱。此种免费提醒本身起到的现实影响力远远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费情形,容易让普通公众误以为其获得了字库软件和使用获得的单字作品的免费使用权,从而实施了直接使用字库软件和单字的结果。客观来看,字库权利人完全有机会零成本地在用户的使用中进行必要的提醒和禁止。用户获得提醒后也完全有可能停止对侵权软件和单字的使用,从而提前避免侵权结果的发生。若字库权利人的目的在于阻止侵权,则完全可以停止软件运营或在使用中明确进行收费或侵权提醒。若字库权利人的目的在于追求侵权后的财产权,则其很可能怠于提醒而尽可能让使用者大量发生侵权行为从而主张赔偿。

4.用户商业性使用单字的侵权客体是具体的单字作品,而非字库软件。字库软件只是其获得单字作品的一种方式和渠道,并非唯一方式。只要单字权利人能够证明其获得单字并非通过使用字库软件,就不涉及对字库软件的侵权。所以在司法诉讼中,字库权利人往往主张被告商业性使用了其字库软件所产生的单字作品,而非字库软件。但字库权利人在推广中所推广的是字库软件,而非单字作品。TTF字体文件本身只是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true type file格式的矢量数据文件的软件,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美术作品所具有的人类肉眼可识别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的视觉属性,所以TTF字体文件本身并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而获得保护。但两者之间却有逻辑上的关联关系,使用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往往是为了获得确定字体的单字作品。从字库权利人的举证难度来说,其对单字作品侵权的举证明显更为简单直接,而对使用字库软件的举证明显更为困难。所以,就单字作品主张著作权及其财产权是更为可行的方式,而对单字作品侵权责任的判断也就成为解决这类案件的核心问题。

四、结语

由于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字库权利人完全可以在下载和用户使用中就其对单字作品或软件明确主张权利和收费提醒。在对单字字体、字库软件侵权的责任判断中,特别是字库或字体财产权的主张支持程度,应当结合字库权利人在推广字库软件时的公众承诺和在用户使用字库获得单字的过程中是否尽到足够提醒义务进行考量,从而得出尽可能平衡字库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责任划分结论。

参考文献:

[1]陶鑫良.字体字库中具独创性的单字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5年7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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