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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

2018-08-13唐爽王克婴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关键词:红利依法治国

唐爽 王克婴

摘 要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结合我国国情和历史特点做出的举措,对我国发展意义重大。回顾两者的历史演变以及两者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相辅相成、不可替代、缺一不可的存在。针对我国目前法律和道德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法律和道德两方面进行约束和调整,发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性、层次性作用和道德的自律性、能动性、实践性作用,两者相互约束、相互作用、相互影响,释放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念结合的“红利”。

关键词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治国理念 红利

作者简介:唐爽,天津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王克婴,天津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18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要把基本方略落实好,传统美德建设好,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念的方位導向,使“法”和“德”在国家发展中相互补充、互为动力,大力加快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历史演变

(一)依法治国的演变

中共十五大在遵循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前提下提出依法治国,顺应时代发展,按照社会文明进步的方向,提出依法治国,是国家稳定团结的重大保障。江泽民明确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修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制”到“治”的转变,鲜明地突出了“治理”的重要地位。中国十六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以法治的政治代替野蛮的、任意的、人治的政治,巩固社会团结,形成安定和谐的政治氛围。

2007年10月十七大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十八大报告继续支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十八届六中全会从全面从严治党方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的发展。十九大坚持法治背景,将国家、政府、社会融为一体,突出理念结合的“红利”。

(二)以德治国的演变

中国是一个具有德治传统的国家。2000年6月,江泽民同志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互相补充。”以德治国发挥劝导力的作用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为“官”要有德是以德治国的固有之意。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2016年集体会议中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指导社会成员的心理活动,综合作用与社会。法律的实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道德的自律离不开法律的约束。两者相辅相成,为建设安定团结的社会发挥各自的最大作用,同时更不可偏废。

二、正确认识两者的关系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法律是道德最基本的体现,道德是法律的精神根基。两者理念的结合是时代前进的要求,更是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

法律和道德以调节社会人群之间的关系为方向。道德是内在的自律,法律是外在的他律。依法治国借助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限制了自由性,有利于形成社会秩序和维护人民的权益。以德治国依靠每个人内在的价值判断和养成的习惯来维系,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种强大的自我约束力。两者相互依赖,缺一不可。我国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既重视法治又重德治,市场自身的消极影响需要德治,市场体制的完善需要法律的保护。中国的国情决定了看待法治与德治高度要统一。这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相关联的,实现传统德治的创造性丰富。

在释放理念结合的“红利”时,必须处理好二者关系。一是相互补充,但不可替代。特定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必须法律出面来调整,由国家机器监督实施,违者必究其法律责任。如贪污腐败现象、官官相护执法不严、循法律私情等。而有些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如“扶不扶”现象、随地吐痰现象、乱丢垃圾现象等,由社会舆论和个人的道德良心来监督实施,违者受到的是道德的谴责。所以当代社会中法律干预道德或者是道德干预法律都属于越权行为。二是相辅相成,但不可偏废。抓其中一个不代表偏废另一个,而是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自身的优越性,集两者之忧,才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明智之举。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的优越性

(一)法的强制性和道德自律性相结合,双面约束

法治即用法的手段治理社会。对于法的要求一定要遵循法的规范和原则,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对于治的要求就是以社会正义和谐为目的,体现治的权威性。从主体角度来看,立法人员要心存正义,执法人员要做到公正执行,不偏不倚,社会人员要善良正义,保持道德之心。不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公众人员都要秉持道德之心,心存公正,依存于内心的自律性要求自己。社会成员必须建立法律的权威意识,执法者必须要遵守社会公德。法律不是为约束社会成员的正常行动而产生,而是为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其非正常行为而存在,是人们最后的道德红线,不可逾越。

古代社会成员分类有常人、君子、贤人、圣人之分,也就是处于不同道德水平的人的区分,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氛围需要每位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支撑。生活习惯的作用力很强大,把遵守纪律作为习惯,有序社会自然形成,反之,治理成本则会很大。因此,法律的强制性和道德的自律性是相互约束的,法律从外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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