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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企业的社会责任性质与边界

2018-08-13边海怡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关键词:共享单车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摘 要 “互联网+”共享经济的时代,共享单车企业在享受市场井喷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本文就上海市发生的一起未成年人骑行死亡的事故,引出关于共享单车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探讨,进而思考共享单车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及责任边界等问题。

关键词 共享单车 法律责任 社会责任 边界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1710512028)“城市非机动车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边海怡,湖北大学楚才学院2015级文科班法学专业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81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共享单车作为互联网与共享经济融合的新兴产业,自产生伊始便成了城市关注的热点。共享单车无桩停车、扫码取车的快捷骑行方式在克服了城市公共自行车停放位置固定、充值不便等众多弊端的同时,也带来了城市公共管理、交通安全责任等诸多隐患。

2017年3月26日,上海市的一名十一岁男孩在骑共享单车,与一辆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当场死亡。同年7月,孩子的家长将共享单车所属企业以及客车司机告上法庭,索赔金额超过八百万元,同时还提出要求小黄车公司将目前单车所用锁具进行更换,以不便于未成年随意使用共享单车。 因为案件中的受害人未满十二岁,且骑行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此对于共享单车公司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共享单车公司这类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的源起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最初源于美国,在上世纪30年代著名的“伯利一多德论战”中,两位法学学者围绕着“公司应该对谁负责”这个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由此也引起了美国理论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二) 国外代表性的观点

上世纪50年代,美国著名学者伯文首先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结合社会的价值趋向,并在政府相关政策指导下,做出有利于社会的一些行为和活动,因此他的观点指出了企业义务中应该包括了社会责任,将其区别于由政府监督和法律强制实施的行为,是一种服从于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取向的行为。 在这一阶段的论证主要围绕企业是否还需承担经济责任以外的社会责任。

到了上世纪70年代末,学者卡罗尔发表的《公司社会表现的三维概念模型》中,就指出了企业社会表现在 “三维概念模型”,即“社会责任-社会问题-社会回应”;他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 “四层次说”,即公司社会责任主要由四个方面组成,分别是法律、经济、自愿以及伦理。其中自愿责任是金字塔的最顶端,其次是伦理,最底端的是经济责任。” 这个时期,世界各国的专家提出的观点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与边界等内涵逐渐明晰起来。

(三) 国内代表性的观点

在国内,早期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代表性理论有刘俊海在《论公司的社会责任》中提出的“公共利益兼顾说”以及卢代富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学和经济学分析》中提出的“社会利益说”等。刘俊海指出:“企业的价值不仅仅是将利润最大化,也不是表现在极力维护企业股东的利益上,而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十一世纪初期,很多研究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更加深入的分析,并对其边界提出了更加清晰的定义和划分。卢代富指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断为股东赚钱更多利益之外,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郑若娟认为: “企业社会责任中不应该将经济责任纳入其中,其只是相对的一个概念 。”

(四)评价

国内外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性质与边界的研究发展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的过程。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探讨中关于什么是“社会”以及、责任边界在哪、应不应该有一个限度等问题,对于下文探讨共享单车企业的社会责任性质与边界,具有较大启示意义。

三、共享单车企业的法律责任的厘清

在探讨案例中共享单车企业的社会责任之前,应当首先厘清共享单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分析共享单车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与边界。

(一)交通事故责任

目前我国的道理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时,没有将共享单车的运营主体归类到责任方中。上海这件交通事故中,客车司机通过路口时,并没仔细的查看左侧的道路交通情况,因此要承担次要责任;事故的受害者在骑行共享单车时,不仅没有观察路况,同时他还是在逆向骑行,通过路口时没有观察前方是否有车辆通过,进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其要承担主要责任。

(二)共同侵权责任

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条例中,就明确的指出了商品的供应单位应该确保商品的质量不会对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威胁,为此共享单车企业如果要对交通事故承担对应的责任,那么首先是共享单车的质量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进而引起骑行者的生命安全出现问题。基于此,只要共享单车的安全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那么追求其连带责任的可能性也就是微乎其微。

(三)安全警示义务

目前,经营共享单车骑行服务的企业,在审核骑行人申请时,就已经明确了12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骑行共享单车,并不予注册,这些举措也进一步的证明了企业已经履行了相关的社会义务和责任。我国的法律中也提出了對于某些特定的服务和商品,如会影响到使用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其企业应该要注明相关的安全警示,同时还要详细的说明这类商品或服务的适应范围、可能发生危害的情况以及预防的措施等。这次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律师就指出了共享单车上没有注明相关的警示语。此说法如果能够查证属实,那么至少可以证明共享单车企业未尽到足够的安全警示义务。

四、共享单车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分析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在我国的新民法中,对社会责任主体的范围又做出了进一步的延伸。

从这些法律修订方案中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机关对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立法态度已毋庸置疑。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表述是较为抽象的,我国现行的法律都没有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做出明确的要求。那么,如何进一步厘清共享单车企业至少需要承担哪些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应有具体语境

对社会责任内容进行明确,首先是要将其放在具体语境中,即共享单车企业的社会责任边界的认定。此案件中,虽然最终法院驳回了讼诉人对共享单车的一些责任认定以及要求,但是还是要求共享单车企业的车辆及时补充警示标识,同时要求企业给予受害人家庭适当的补偿,这种判决结果也进一步证明了共享单车企业付有社会责任的义务。

(二)严格区分企业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

应避免将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混为一谈,否则可能会对企业产生不公。法律责任应当是企业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警戒线,在道德层面上企业承擔的社会责任会更多,同时也是没有界限的。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可以倡导企业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但不能对企业的道德品质做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需要企业不仅要重视法律,同时也要兼顾社会道德准则。

(三)共享单车企业理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共享单车平台作为新兴业态,并不是单一的互联网平台。其所提供的共享单车骑行服务,并不是针对性的为某些群体服务,因此其使用群体的范围广,由此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也会很多,因此企业要提高其社会责任感。而这种责任的范围不仅仅是限于国家的法律层面上,还应该注重对商品后续的管理以及维护;另外对于市场中的一些有问题的产品要做到及时的处理,商品在投入市场前要做好充分的验证等。

(四)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的有力补充

在“互联网+”共享经济时代,新兴业态的产生总会引起社会民众的关注,其中也不乏社会舆论要求这些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经济收益和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两者同等重要。因此不能强制要求企业承担起过多的社会责任,而不顾其他主体的责任,如涉及到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的监管责任。本次交通事故案件中,共享单车企业也要认识到产品服务的不足之处,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去改进产品,这些并不是出于企业的法律责任,更多的体现在了道德层面上。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案例中的伤亡事故,企业可以从人道主义的层面上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但是这种补偿不是法律约束下产生的,这是企业道德品质上的一种重要表现,同时也体现其社会责任。

注释:

11岁男孩骑共享单车被撞身亡 家属索赔878万.新华日报.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351001014132334579396981&u;=3800181655&m;=41323344981665 95&cu;=undefined,2017-07-22/2018-04-11.

H.R.Bowen,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New York: Harpor & Row,1953,p. 31.

A.B.Carroll,“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Performance,”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Vol. 4,No. 4,1979. 501.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7.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和法学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6.

郑若娟.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进展———基于概念演进的视角.国外社会科学.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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