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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可行性

2018-08-13王泽钰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关键词:人力资本可行性夫妻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变革,财富以多样化的形式呈现,财产的范围和种类也日趋扩大。人力资本对于家庭财产的贡献率与日俱增,然而我国并未将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此本文从人力资本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出发,了解人力资本的现状及概述,分析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原因,探究将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立法可行性。

关键词 夫妻 共同财产 人力资本 可行性

作者简介:王泽钰,西藏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58

一、问题的提出

(一)李某离婚案

李某(男)和张某(女)登记结婚。婚后男方考上大学,因此赚钱养家以及供应学费都由女方承担。毕业后李某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在一家医院工作。双方育有一个孩子,一直由女方抚养。共同生活了五年后,李某以文化程度差异导致无共同语言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提出离婚。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女方提出,自己婚后的大部分精力都用于抚养孩子和为男方读书提供后援支持上,自己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离婚时亦没有充裕的共同财产可供分割,所以不同意离婚。经法官调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女方经济补偿7万,最终双方离婚。 本案如果不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而是由法院严格按照现行《婚姻法》进行判决,张某将只能获得少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价值远远小于7万元的经济补偿款。离婚后李某的经济状况在正常情况下是稳定且增长的,而张某在经济方面的增长几乎为零。因此,將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助于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弱势一方的利益。

(二)奥本润离婚案

类似的案子在美国则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纽约州的奥本润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出国在医学方面学习深造,几年后取得了医师执照。在丈夫上学期间,由妻子承担家庭的主要支出,包括部分的求学费,还有家务劳动以及其他的家庭日常管理活动,之后夫妻离婚。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做出判决,丈夫分11年的期限将18.8美金给付妻子,给付标准是按照丈夫医生执照价值的40%来计算。这不难看出,美国的法律是将人力资办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中,以便在离婚时照顾到处于弱势地位的妻子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仅享受着权利还承担相应的义务,夫妻作为一个整体为了家庭利益的最大化都会做出不同程度的牺牲,但这是建立在对婚姻关系信任的基础之上。按照我国法律,如果婚姻破裂,人力资本投资所得的收益就有两个人变为一个人,这对于在婚姻关系中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为支持对方取得人力资本的一方来说十分不公平。

二、人力资本的概述

(一)人力资本的概念

人力资本的概念是指劳动者受到教育、培训、实践经验、迁移、保健等方面的投资而获得的知识和技能的积累,亦称“非物力资本”。增强人力资本投资有利于特定职业的专业化,有利于发展自身技能,有利于完善个人的心理和生理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个人的就业和择业。

(二)人力资本的特点

1.物质属性。包括七个方面:第一,无形性,人力资本的价值依附于人们的生产劳动。第二,外生性,人力资本随着外界的变化而改变。第三,社会性,个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力资本具有社会属性。第四,时效性,人力资本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过程性。第五,层次性,即个人的能力、思想及环境不同,所形成的人力资本也不同。第六,依附性,关于人身和物质的依附。第七,耐久性,人力资本的收益一般可以持续到寿命的终结期。

2.价值属性。主要表现为自增性,当人力资本形成后,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反复使用以便增强对知识的熟练度,并及时进行经验总结和方法完善,将会有效地提高人力资本的能力,因此人力资本自身就可以创造人力资本。比如,一个学医的实习生一开始进医院什么都不会,跟着导师反复地实践操作、总结经验,如此往复他就会从一名初出茅庐的实习生升级成为一名有经验的医生。

3.投资属性。人力资本的投资属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投资性,一定的费用是人力资本形成的必要条件。第二,盈利性,人力资本的最终需求是收益。第三,收益递增性,人力资本的能动性促进回报率的增长。第四,投资主体多元化,年龄段不同的主体对其投资的客体都是不相同的。

(三)婚姻关系中人力资本的范围

在婚姻法领域,较少使用“人力资本”这一概念,学者们在涉及到相关问题的论述时,常常采用“学历、资格证书和执业执照”这样的表述来替代“人力资本”。本文所研究的人力资本的范围受到以下条件的限制:

1.人力资本的产生必须是来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的一生都在不断地进行知识的储备与能力的拓展,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往往能形成不同的人力资本,但婚姻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只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人力资本。

2.人力资本的取得是以接受了对方的协助和花费了夫妻共同的财产为前提的。夫妻一方取得的人力资本如果全部都是自己的付出没有对方的一点功劳,这项人力资本就不是本文所研究和关注的对象。

3.人力资本是内容广泛且丰富的概念。人力资本在本质上是通过投资能带来产出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有多样化的表现形式。我们为了避免研究对象过于宽泛,将它限于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执照。

三、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原因

(一)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应属于共同财产

有学者提出“夫妻经济合伙说”的观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力资本的获得者需要刻苦地学习、掌握知识,参加培训补习班,思考并且运用所学知识到实践领域,通过专业考试等复杂的程序,对于人力资本而言,就是直接贡献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另一方,不仅要维持家庭生计,处理家中的日常琐事,甚至还需要工作并用自己的收入来支付家庭中另一方的学习成本,对于人力资本而言,属于间接贡献者。 这体现了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取得的协作关系。虽然分工不同,但达到的目的都是为了婚姻关系的更好发展。

(二)实现男女平等和离婚自由

“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角色规范在一种长期的历史积淀的中形成,它直接规定了男女主要活动的不同领域,同时也划分了男女不同的责任与权利范围。男性运用自己的人力资本进行求职时遇到了障碍,迎难而上似乎是不可规避的义务,而女性在运用自己的人力资本进行求职时遇到了障碍,似乎回家挑起相夫教子的大梁,更是“知难而退”的明智选择。这直接导致了无数女性主动或被迫放弃应有的权力和资源,失去了自身发展的机会。根据《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在85%以上的家庭里,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达4.01小时 。因此,男性在取得事业成功的背后少不了女性的付出,应当对她们平等对待。

婚姻自由是由离婚自由和结婚自由所构成的。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看到,有些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但是一方拒绝离婚,经济状况是其忧虑的主要原因。离婚对于那些缺乏职场经验或是为了家庭和另一半而牺牲了自己职业生涯的一方,就等于是经济和婚姻的同时破产。如果离婚时对人力资本的价值进行评估,给与间接贡献者合适的财产分配,上述问题将会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

(三)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

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不应狭隘的解释为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不同的人,而我认为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对待标准才是对于公平正义的恰当诠释,对弱者的特别照顾正体现了这一原则。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力资本,这将导致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利这一规定无法得到落实。一般来说在婚姻家庭中,女方的主要任务是收拾家务照顾子女,很少有机会通过学习来形成人力资本。男方更有机会和条件去获取人力资本的投资享有权,这就意味着女方承担了家庭事务的重任,给与男方获得人力资本最充分的物质和精神支持。但在离婚时,男方却独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获得的人力资本的收益,这样将会使女方陷入困境之中。因此将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可以体现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四)对人力资本的积累和资源配置的效率有重大的影响

照顾家庭的技能具有专用性,因此操持家务一方所受的损失在离婚时就表现的越大。而另一方通过学习取得执照获得就业能力,其技能不会被婚姻关系的终止所影响。如果不将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有财产范围,一方面给女性造成了当前和未来的损失,更甚者,男性引起的机会主义离婚易发生。另一方面,唤起妇女意识的觉醒,她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未来存在风险,因此降低了自己对家庭的贡献,如果家庭成员都成为了利己主义者,这样将会降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

四、立法构想的可行性

(一)人力资本具有财产属性

财产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收益性,收益性不仅表现在当下,还表现在未来,收益的稳定性不考虑在内。而人力资本是人们通过时间、金钱以及实践投资的产物,对于未来所获得的收益是可预期的且随着时间的发展呈现稳中增长的趋势。因此,将人力资本可以看作是一种财产,具有可分割性。如果将人力资本限制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狭隘,不利于保护一方的期待利益。

(二)将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现有法律框架有其发展空间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中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样的兜底条款,目的是在给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留有一片空间。并且在现行婚姻法中规定了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为将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先例和可能。因此立法要將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是有据可循的。

(三)司法实践为人力资本的分割提供了可参考的模式

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知识产权收益包括两部分,一是已实现的知识产权收益,二是未实现的知识产权收益。对于未实现的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方式:一是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未享有的一方进行补偿,补偿的金额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的金额标准为限。二是暂不分割,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当知识产权的收益实现时再进行分割。因此,将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司法模式,可借鉴知识产权的模式。

(四)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有紧迫需求

婚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是建立在夫妻之间相互依赖和信任基础上的合作,我们不应过分物质化他们的关系。但是我们也应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以减少家庭生活的纠纷,促进社会的稳定。随着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和财产纠纷的多样化,我们应当立足实践、与时俱进,完善立法。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到来,我们还应与国际接轨,根据我国国情借鉴不同国家的法律,取其精华,共同发展。

注释:

吴珺琴.浅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现存的三个问题.警官教育论坛.2006.

冯桂.美国财产法——经典判例与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108-110.

刘珊.论夫妻共同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30-31.

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二期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妇女研究论丛.2001(5).

参考文献:

[1]付泳、郭龙.人力资本理论问题论析.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

[2]陈苇.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中国法学.2000(1).

[3]陈晓琴.离婚妇女财产性权益保护研究.四川:四川大学.2007.

[4]张华贵.离婚夫妻人力资本分割问题研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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