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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启示

2018-07-08马颖彧

商情 2018年25期
关键词:经济人公正效率

马颖彧

【摘要】现如今法经济学作为一门建立在经济学与法学研究之间的交叉学科,已越来越受到世界范围内的重视,尤其是在美国,任何一所法学院,法经济学都是学生的必修课程。法经济学是经济学意识形态在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与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存在许多差异,其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方法,对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产生了很多启示。

【关键词】法经济学 经济人 效率 公正

霍姆斯一百多年前就曾在翻去律之道》中预测:“理性地研究法律,当前的主宰者或许还是法条主义者,但未来的法律从业者则需熟稳统计学和经济学。”

现如今法经济学作为一门建立在经济学与法学研究之间的交叉學科,己越来越受到世界范围内的重视,尤其是在美国,任何一所法学院,法经济学都是学生的必修课程。法经济学是经济学意识形态在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与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存在许多差异,其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方法,对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产生了许多启示。

一、法与经济学的类比运用——“坏人”与“经济人”

对于法律的个体研究,霍姆斯曾说“如果你想了解法律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那么你就一定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来看法律,而不能从一个好人的角度来看法律,因为坏人只关心他所关心的法律知识能使他预见的实质性结果,而好人则总是在比较不明确的良心许可状态中去寻找他行为的理由而不论这种理由是在法律之中还是在法律之外”。

而霍姆斯所说的“坏人”,实质上可以认为是与“经济人”是相似的概念,因为“坏人”选择守法与违法是出于对利益的追求,其目的与“经济人”一样都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当违法预期所得超过守法的预期所得时,他们会选择违法。

相对于传统法学研究的方式,法经济学是建立了一个类比,来使得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人与经济人有一样的行为方式,即将法律规则体系类比为市场价格体系。由此法律规则下行为人的行为反应就类似于市场中参与者的反应,都是根据既定的“价格体系”进行成本一收益分析,来作出行为选择。法律规则和市场价格都构成了行为人所不能左右影响选择产出的约束条件,系统的法律规则体系构成了不同行为的“隐性价格体系”,因此可以确信法律规则约束下的行为选择和市场价格下的选择是一致的,从而可以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应用到法律中来。

二、法经济学的价值标准——“效率下的公正”

法经济学最常用的效率原则:帕累托最优和卡尔多?希克斯标准,都是从整体的角度出发,考虑了参与各方的得失,来衡量资源的配置是否是有效的。比如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是指通过资源的重新配置,其部分人增加的社会福利大于另一部分人所受到的损失。如果考虑通过改进资源配置,用所增加的社会福利,补偿另一部分人的损失,就能增加所有人的社会福利,这便是一个现实的帕累托改善,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这是有效率的,而法律制度的大多数同意原则,也是这个道理。

在很多领域,正义时常被描述成如同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而在法经济学的研究中,正义即在追求效率的最大化中得以体现,根据法经济学的效率原则,可以认为一般情况下,自愿行为是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而法律的强制行为应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传统法律研究中对个人意愿与法律强制的平衡原则。

三、法律的效率最大化——权利义务分配原则

对于法律如何设置才能达到效率最大化的标准,利用经济学中成本一收益的分析方式,法经济学在研究中往往考虑的成本计入是机会成本,即一个面对着一组选择机会的理性人所做的某个选择的机会成本,可以定义为他所放弃的其他的选择可能带给他的最高价值。如果一笔已经付出的开支无论做出何种选择都不能被收回,具有理性的人只能忽略它,这种成本称为沉淀成本。因此对于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分配,法经济法的衡量角度是预防未来事故、降低事故总量和事故预防成本。因为既定的事实是沉淀成本,只有预测和在恰当的时候控制这种行为,所做出的决定的基础便不是沉淀成本,而是其他仍然开放的行动进程中可能耗费的成本和可能获取的收益。

法经济学的研究方式,在权力义务分配原则上,利用了经济学的分析方式,在结果上与传统法学对法律设置如何才能公正合理,也并无相悖的地方。根据一个简单的案例来分析:张三经过一栋居民楼时,被楼上正巧掉落的花盆砸伤,于是张三诉整栋居民楼的居民要求承担医疗费及相关损失。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可以找出是居民楼中哪一户居民的花盆,那么这个案件便很好处理,然而如果,要达到这种至善至美的结果成本非常高或者几乎是不可能时,在判决此案时就存在一个举证责任问题。如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制度,肯定是被告胜诉。但这样可能会有更多的事故发生或者路权的废弃,因为大家都不会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谨慎处理窗台杂物。但如果采取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则原告胜诉。这样判决的后果是各个被告在未来必须要谨慎小心自己的行为,尽量注意阳台上或窗户上的杂物,并会想方设法改善条件避免成为过失者或“无辜者”,而自觉地监督其他居民。按照法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显然是后一种更好,因为后一种降低了事故发生的机率并预防了事故发生的成本。

法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无论是从价值判断标准还是具体的权利义务设置的角度出发,都与传统法律在追求公正的根本目的上相辅相成,是对法学研究邻域的开拓和创新,也在社会形态越发复杂的现实状况中,为法律研究方式与时俱进提供了新的突破。

参考文献:

[1]柯庆华.法律经济学的思维方式[J].朝阳法律评论,2009.

[2]李树.经济学意识形态项法律邻域的拓扩张[J] .学术界.第145期,2010.

[3]顾功耘.经济法教程[M].第三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4]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判[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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