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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电商涉税行为管理的思考

2018-07-08宣晨晨

商情 2018年25期
关键词:所得额税收管理纳税

宣晨晨

一、电子商务与涉税行为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将传统的商务活动电子网络化,以网络技术为主要手段从而进行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新型商务形式。其主要构成要素是网络交易平台、平台经营者、消费者、交易产品和交易物流。区别于传统商业模式的面对面,其核心是将交易方式网络化,交易资金及物流方式数据化。电子商务涵盖范围之广,按照交易对象进行分类一般可分为:①B2B: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例如阿里巴巴。②B2C: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方式,例如亚马逊、京东商城。③C2C: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例如淘宝网、易趣网。④B2A:即B2G,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方式,指政府进行网上采购。

自1998年3月中国第一笔互联网网上交易成功起,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便以一发不可收拾之势迅速发展,但是其应履行的税收义务却一直没有得到该有的正视,据报告称C2C电商2017年税收流失超500亿,预计2018年这一数据将会超过1000亿元。一方面新兴产业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探路石,理应享有应有的税收优惠,但并不意味着应该对电子商务市场置之不顾,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传统的商务形势产生了巨大影响,致使传统产业的税收数额大不如前。因此整顿电子商务市场的税收环节刻不容缓。

二、电子商务涉税行为的管理窘境

(一)无法核实纳税主体与纳税地点

“十二五”期间,随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不断完善和扩大,电子商务模式日益成熟。但伴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运行过程中,无疑也存在着网络化的普遍弊端:隐匿性。而在电子商务消费者之间(C2C)交易的运行模式中,双方只要在各自平台上缴纳一定费用甚至免费便可进行线上交易。这样一来,对于那些线下没有实体经营场所和有意逃避税收管理的的商家,相关税务部门无法对其进行完全统计,从而开展有效、及时的税收管理行为。

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交易中,对于没有线下营业场所的卖家,相关税务部门唯一能直接核实的真实信息只有其进行交易活动的虚拟网址,而虚拟网址并不能与卖家所属的真实纳税地点直接联系。这些虚拟网址中有些在境内有些在境外,那么我们很难对其收入来源地、货物发出地等,因此很难明确其应纳税地点到底在哪里。

(二)无法准确统计其应纳税所得额

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交易的数据都被信息化,如此一来消费者与消费者模式(C2C)下的交易记录存在极大的可能被人为虚拟化,这些数据的修改、删减或删除致使相关税务部门难以核实其真实的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说,现行传统模式下“以票控税”的税收方式并不适用于该模式下的交易行为,如若消费者不主动要求店家提供相应发票,店家便不会主动开具相关发票,如此一来相关税务部门更难以核实此类经营者的真实收入,从而加大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统计难度。

三、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治理方案

(一)规范电商商业化流程

政府应加快对电子商务中各类卖方的经营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各大业务平台进行沟通交流,要求其各商户前去固定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据实申报登记,实行落实传统贸易模式下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并且获取其纳税人统一识别号,以便相关部門对其进行恰当有效的税收管理制度。

(二)设立电商税收监管部门

由于电商交易信息数据化,其信息内容可能存在造假、不全的普遍性问题,以至于普通税收管理部门无法判别其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因此,各级政府理应培养一批新型税收数据型人才,加大数据平台中的各类信息数据的监管力度,使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尽量真实完善。建立健全税收信息化制度,建立电商专用网上纳税大厅(简化传统纳税流程),对各纳税人实施更有效全面的纳税监管。通过建立监管电子商务资金流动程序,建立每笔交易备案电子文案以准确评估其应纳税所得额。

规范电商支付平台,加强与各金融机构,信息监管部门等之间的联系,对每笔交易做到实时跟踪、记录。同时开创电子税务发票先例,建立健全网上电子商务发票交易成功自动开具,退货成功自动核销系统,作为相关税务管理机构核实之据。

(三)完备有关电商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迅猛发展,不少发达国家早己出台一系列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制度政策。例如美国1997年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2013年通过的《市场公平发法案》等。由此可见,我国的电商税收管理制度立法之势迫在眉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国务院、财政厅等相关立法机构应将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会议尽快提上日程,以完善现有的不足的税收管理制度。例如,应明确规定商家使用平台交易之前必须进行商务登记管理等。从而使相关税收管理部门在对各纳税义务人进行税收管理时有法可依,有理可据。

(四)提高电商纳税意识

政府应成立宣传小组,与各大平台进行沟通交流,组织落实对各商户进行纳税义务教育活动,例如,特定时间,在商户登录平台时弹出纳税义务宣传栏等。让每一个纳税人更加深入了解纳税义务,明白为何纳税、如何纳税,使其具有健康的纳税意识,从而积极配合相关税务管理部门的工作。同时政府应提高消费者收取发票意识,各级政府可在各实体消费市场开展日常宣传活动,提升全民税务意识,做到全民监管,共创和谐的税务市场。

参考文献:

[1]蔡昌.电商税收流失测算与治理研究[A].会计之友,2017.

[2]郑碧兰.我国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优化策略研究.华侨大学,2017.

[3]朱志钢.规范网店税收征管乃大趋所势[J].中国税务,2013,(6).

[4]朱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及其治理措施研究[J].财经论丛,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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